浅议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2023-01-18

近年来, 毒品犯罪日益加剧,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愈来愈深, 尽管国家采取多种手段对毒品犯罪进行打击, 但毒品犯罪的集团化、复杂性、隐蔽性等特点, 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所以, 作为特殊侦查手段的诱惑侦查被侦查机关广泛运用, 并带来了不少收获。然而, 学界部分人认为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诱惑侦查存在着诱导和欺骗犯罪, 应该加以规制, 本文就毒品犯罪案件中诱惑侦查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诱惑侦查概述

(一) 诱惑侦查的概念

经考究, 诱惑侦查一词直接引自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 而溯源于美国。[1]目前, 我国学者对“诱惑侦查”的命名和定义较为混乱, 有人将诱惑侦查称其为刺激侦查、乔装侦查、侦查圈套、侦查陷阱、特情侦查、侦查诱饵、陷阱侦查或者警察圈套等。然而, 现阶段被广泛运用的名称还是诱惑侦查。[2]对于诱惑侦查的定义, 学术界存在诸多争议, 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笔者认为, 所谓诱惑侦查 (police encourage-ment) 是指侦查机关设置圈套, 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作为诱饵, 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 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者结果发生后, 拘捕被诱惑者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朱孝清提出, 诱惑侦查的具体方式包括“守株待兔型”、“乔装型”、“布网型”、“卧底型”、“网络型”。[2]诱惑侦查有利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 但同时也存在诱发他人犯罪的情形, 所以侦查机关必须依法控制使用。

(二) 诱惑侦查的分类

根据法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 诱惑侦查可分为两大类, 即“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侦查对象已经存在犯罪意图或者犯罪倾向, 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仅仅是为其提供了犯罪的条件或机会;二是侦查人员主要的目的是让侦查对象潜在的犯罪行为得以暴露, 而不是诱人犯罪。例如, 特情张三找到毒贩李四, 问有没有“货”, 李四说有, 俩人谈好数量、价格以及交货时间、地点等。在交付时, 暗中监控的侦查人员将其人赃俱获。案例中, 张三的行为仅仅是为李四的贩毒提供了机会和条件。“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主要指侦查对象本无犯罪意图和倾向, 由于侦查人员或者特情的积极诱惑、鼓动、劝说、诱导等, 因而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行为。[3]例如, 特情张三找到曾经贩毒的李四, 问有没有“货”, 李四说早已洗手不干了。于是张三通过抬高价、利诱、劝说、当场给现金等手段, 说服李四交“货”。最终李四勉强同意并实施了交易。在交付时被侦查人员抓获。此案例中, 本来李四没有犯意, 但在张三的利诱、劝说下“重操旧业”, 如果没有特情的诱导, 李四就不会实施此次毒品犯罪。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证据收集的难点

2015年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指出:近年来, 我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因涉毒被判处刑罚的人数也不断增多。从2007年到2014年, 案件数从38500件增至106803件, 判处犯罪分子从43360人增至109692人。这两项数字在2014年都首次突破10万件 (人) , 2015年1至5月, 全国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已达50123件, 判处毒品犯罪分子48346人, 分别同比增长32.7%和19.54%。

(一) 毒品犯罪的特点

一是贩毒活动过程长而复杂。毒品犯罪过程中存在多次转手、倒手、运输、储藏、交易等环节, 在时间和地域上出现大跨度的特点。二是毒品犯罪日趋集团化、国际化、武装化。毒品犯罪从种植、加工制造、走私、贩卖到消费, 耗资大、利润高、涉及面广, 导致了黑、毒、枪密不可分。三是新型毒品品种不断增多, 制造毒品的工具日益精密化, 毒品成分的提取更加精细, 毒品品种、种类、形状等纷繁复杂, 而侦查工作在这方面呈现一定的滞后性。四是诱发多种犯罪。毒品犯罪分子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 势必走上黑社会化, 同时不可避免地进行威胁、恐吓、绑架、凶杀以及贿赂等。

(二) 毒品犯罪证据收集的难点

毒品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其证据收集的难点。一是贩毒线索来源较少。毒品犯罪分子不断变换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采取人货分离、利用特殊人群贩毒等手段, 加之没有明确的被害人, 导致侦查机关难以发现有效线索。二是交易时间短、流动性大, 双方交易后迅速离开, 几乎不会遗留痕迹物证, 没有勘查价值的犯罪现场。三是极强的流动性作案。贩毒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和牟取暴利, 往往通过跨地区、跨省作案, 有些甚至跨国贩毒。四是通过购买、使用高科技设备, 进行各种反监听、避跟踪, 在重点部位安置流动岗哨等进行反侦查的意识大大增强。[4]

三、毒品犯罪案件中诱惑侦查适用的探讨

毒品犯罪问题的日益复杂化, 是当前社会不可忽视的现实。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使用问题, 不仅存在着理论基础, 也有着现实必要性。

(一) 合法性分析探讨

一般认为,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为合法的侦查。因为即使侦查人员没有提供机会和条件, 侦查对象仍然会在其犯意的支配下, 寻找机会、创造条件, 实施毒品犯罪。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为不合法的诱惑侦查, 因为他通过引诱本无犯意的人实施犯罪, 违背了侦查机关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和职业道德。截至目前,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对诱惑侦查这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做出明确的规制, 但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即不能诱导他人犯罪, 也就是不能诱导他人在主观上产生犯罪意图。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应该是“暴露”, 而不是“产生”。[5]

(二) 合理性分析探讨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 是毒品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与使用欺骗性侦查手段的负面影响两者之间权衡后而做出的价值和政策选择。[6]尽管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中普遍采用, 但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制和界限。当前, 毒品犯罪比较猖獗, 而这类犯罪又无明显的被害人, 侦查工作相当困难, 如果过分苛求地要求侦查行为, 不加区分地免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这不符合刑法基本理论和打击毒品犯罪的现实状况。因此, 兼顾法律上的合理性与司法实践中的现实状况, 对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进行全面考量和区分, 既能保证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又可以保障人权。

(三) 必要性分析探讨

《2015中国禁毒报告》指出, 2014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4.59万起, 抓获嫌疑人16.89万人, 缴获各类毒品68.95吨;全国破获制毒物品案件549起, 缴获制毒物品3847吨。故而, 打击毒品犯罪刻不容缓。结合毒品犯罪本身的特殊性, 采用诱惑侦查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人货分离、钱货分离、遥控指挥、雇佣妇女儿童作案、人体带毒等手段是毒品犯罪惯用技俩, 秘密的交易渠道、无明显的被害人等特点, 导致了毒品犯罪侦查过程中证据收集的困难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主动参与犯罪过程, 对潜在对象进行适度引诱, 让其自我暴露, 在交易时人赃并获, 实属必要。

四、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的规范适用

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 规范适用诱惑侦查措施, 侦查机关在实务中不断总结、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 比如《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三) 》等, 为准确适用法律, 惩治毒品犯罪提供了依据。为规范使用诱惑侦查、保障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制。

(一) 对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应当仅适用于“数量引诱型”毒品犯罪, 即针对持有毒品待售或者已经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准备实施毒品交易, 而对于其他情形应当严格限制使用, 特别是不能引诱没有主观犯意的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

(二) 对诱惑侦查在法律规定方面进行规制

对于需要适用诱惑侦查的毒品案件, 应该在法律程序上规定其基本的立案、审批以及侦查流程。首先, 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并细化使用范围, 规制侦查人员不滥用诱惑侦查手段;其次, 对诱惑侦查适用的审批、实施主体以及责任等进行规制,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262条、263条, 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了规定;再次, 《刑法》对毒品犯罪规定了十二个罪名, 但部分犯罪并不适用诱惑侦查, 所以, 对涉及走私、运输、贩卖、制造的毒品犯罪可以实施诱惑侦查, 而不是一概而论全部适用;最后, 规定诱惑侦查的对象, 应当排除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

(三) 对诱惑侦查的监督进行规制

对毒品案件的诱惑侦查必须在检察院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主要对实施诱惑侦查机关在目的的正当性和实施的必要性方面进行监督。目的的正当性就是“为了查明案情”;实施的必要性就是只有在表明有毒品犯罪事实的存在, 并且没有其他侦查方法查明案情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四) 对诱惑侦查的证据进行审查, 加强司法救济

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通过使用违法的诱惑侦查手段获取的毒品犯罪案件证据, 经核实后一律排除, 从而达到规制的目的。同时, 对于通过采用不正当诱惑侦查手段对行为人造成损伤的, 要建立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畅通申诉权和控告权, 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摘要:毒品犯罪问题的日益复杂化, 是当前社会不可忽视的现实。尽管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存在争议, 但它依然存在着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 只有对诱惑侦查从适用范围、法律规定、监督、证据审查等方面进行规制, 才能促使诱惑侦查更好地服务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关键词:诱惑侦查,毒品犯罪,适用

参考文献

[1] 吴丹红, 孙孝福.论诱惑侦查[J].法商研究, 2001 (4) .

[2] 高洁峰, 李志勇.普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诱惑侦查行为[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1 (5) .

[3] 朱孝清.论诱惑侦查及其法律规制[J].人民检察, 2004 (1) .

[4] 丁金城等.铁路刑事案件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

[5] 何家弘, 龙宗智.诱惑侦查与侦查圈套[J].证据学论坛, 2001.3.

[6] 张洪成, 陈汉宝, 黄海南.利用诱惑侦查措施侦破毒品犯罪案件行为之分析[J].河北公安职业警察学院学报, 201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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