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2023-02-19

第一篇: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思考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刻吸取我盟“***”特大交通事故这一血的教训,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对今后如何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谈几点认识:

一、以“***”特大交通事故为鉴,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抓紧、抓细、抓好。

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和阿盟行署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学习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盟内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认真分析研究和排查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从建章立制、强化监督、突出重点、消除死角、落实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采取措施,并认真进行严格考核,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全方位、全员、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积极参与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要经常性地开展深入彻底、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内容:一是上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有关会议精神、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是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四是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五是安全监督管理力量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六是对日常违章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情况;七是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检查绝不允许搞形式主义,不能停留在听汇报、看文件上,要深入到基层,深入到公路上、车站里、客车中。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亲临安全生产第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不仅要指出,还要书面督促整改,限期复查,坚决从严处理。

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把检查和整改结合起来,以检查促整改。要针对查出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态度要坚决,措施要果断,工作要有实效。该停运的一律停运,该整改的一律整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效果、有总结。

检查要求:要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在查出的隐患中,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责成有关人员监督执行;不能当时整改的,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检查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都要签字。检查工作要实行首检负责制,以便追究责任。凡发生的安全生 产事故,一定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责任制是搞好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层层负责。任务要层层分解,一直落实到班组、个人,切实做到人人头顶安全指标,个个肩负安全责任。

四、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职责。

各级运政管理机构要“把好三关、落实一监督”,全方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格监督各类经营业户的经营范围,严禁超范围经营,特别是加班车、包车和旅游包车,更要严格管理,一定要按照程序领取有关证照,发放给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坚决禁止运输经营者擅自包车、自行填写有关包车牌证。对于没有经过年检审及营运手续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禁止其进入运输市场。第二,要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凡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法改装、技术条件不合格?穴即禁止达不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或达不到一级技术标准的货车参加危险化学品运输?雪、安全性能无保障、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行车记录仪的营运客车,一律不准参加营运。对于私自改 装或增加座椅的客车要强制恢复原状,对自备活动座椅超员载客的违章行为要坚决制止,严查严处。同时要加强营运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和二级维护管理,建立起“谁检测、谁签字、谁负责,谁维护、谁签字、谁负责”的机制。第三,要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督检查,凡无从业资格证的营运客车、货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都不得参加营运。第四,要加大汽车客运站的监督检查力度。要监督汽车客运站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做好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严格定员售票、检票制度,逐一登记出站车辆乘坐人数,杜绝超员车辆出站上路,严格实行客运班车路单签证制度。

五、道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是市场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落实和强化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没有行政部门的依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就没有保障。

首先,企业要研究建立自己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保各类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要进一步完善责任制,把安全生产指标分解落实,与其工资报酬等利益分配挂起钩来,促进安全生产。

第二,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在每个生产环节过程中都要按照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开展工作,从而保障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人员和资金投入。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岗位,一定要配齐。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金提取制度,专款专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对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与单车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和管理制度,建立行车记录仪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每辆车的行车记录仪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系统平台,建立驾驶员一车一档。

第五,汽车客运站消防设施要齐全有效,旅客“三品”检查制度完善、人员落实,站内售货摊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无乱拉电源、电线现象。

六、具体还应注重抓好的细节问题。

一是严禁汽车客运站超员售票、检票、站内无票上车以及超员出站,严格履行出站登记制度,同时要有两名运政管理人员复核签章。汽车客运站售票、检票要符合汽车客运站站务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旅客向车站购票,车站售票与旅客,严禁车站只收钱不售票或为车主整车售票。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一定要到位,凡进站的营运客车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例检,严禁带病车辆出站。汽车客运站“三品”检查工作要列入汽车客运站日常站务工作中,绝不允许旅客携带 “三品”进站上车。营运客车报班时,汽车客运站一定要严格检查其安全例检合格证、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手续情况,严禁不合格车辆报班出站。严禁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单车运距在400公里以上的营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每辆营运客车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车辆不得超过8小时。

二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营运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证》考试前,必须认真审核驾驶员的《驾驶证》原件,《驾驶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的一律不得办理。申请的《从业资格证》与《驾驶证》准驾车型必须一致。办理从业资格证的条件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放宽条件。申请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必须持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申请大型客车从业资格证,必须持A照2年以上;申请汽车列车从业资格证,必须持B照2年以上。从业资格档案必须按照要求填写齐全,从业人员申请《从业资格证》考试工作必须由取得自治区运管局颁发的《考核员证》的考核员进行。运输经营者在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客运班线许可、客运车辆变更及调整时,须如实提供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及与拟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许可机关必须对照原件审查,并留存复印件后方可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三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于企业、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中,每一个环节要实行首检责任制度,对于每一项检查都要签字、盖章,一旦出现差错,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明确指出:交通部门应将公路通行条件作为客运班线审批的一项重要指标。夜间运行的客运班线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无法避开的不得审批。尽管班次是汽车站安排,但运管部门仍具有监管的职能,经过调整仍无法达到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停止夜间运行。

五是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动态管理力度,把好源头管理,严厉打击无证营运的“黑车”从事道路运输,同时要在公路出入口加强稽查力度,严防倒客、甩客、超员以及超范围经营、串线经营等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发生。

六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到期的,由属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并通知客运汽车站停班,待办理续保手续后方可恢复营运。拒不投保的,由属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相关道路运输证件。

七是要加强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督管理制度,运输企业汽车行驶记录仪使用情况至少每星期抽查一次,发现问题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各汽车客运站要将汽车行驶记录仪使用情况作为客车安全例 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凡不按规定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车辆,一律停发班次,直至汽车行驶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至少每周采集一次数据、客运企业至少每天或每班次采集一次数据,并进行分析汇总。发现有超速驾驶、疲劳驾驶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该驾驶员上岗驾驶,接受安全教育。汽车行车记录仪的数据要长期保存,随时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是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克服以包代管现象,消除重效益、轻管理的经营管理方式。除此之外,运输企业还要逐步取消挂靠经营和单车租赁经营,起码在更新车辆或新上车时要做到公车公营,使企业真正做到管人、管车、管经营、管安全。其次,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运输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技术规范,并设立监督机制。再次,要建立严厉的奖惩制度,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明奖惩制度,提高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心,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频率和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篇:道路客运运输企业如何加强安全管理

道路客运安全对于运输企业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道路客运安全关乎企业的重要发展。企业要把确保乘客的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先将个人建议表述如下:

1、 加强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及控制合适淘汰率。合理、定

期的对车俩进行安检,是保证运输工具安全的表措施。

根据使用情况合理淘汰车辆,在控制好成本、合理利用

的情况下,适时的淘汰报废车辆。

2、 定期加强司机等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例如每月一

次。安全的警钟一定要增加“敲击”频率,从根源上杜

绝事故的发生,尤其是节假日客流量大的时间段和天气

恶劣时间段。

3、 增加对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测评及必要的身体条件检

查。科技在进步,工作人员需要掌握本职领域的技能,

满足工作条件,并要增强熟练程度。

4、 健全车辆上工作人员的问责机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需要这些人的尽职尽责的工作,合理行驶速度,管理好

乘客,在行车路途中非常重要。在工资、晋升、福利等

方面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5、 明确车站驻地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分工,责任到人,避

免责任混论,领导混乱,出现安全事故,尤其是乘客聚

集的售票厅和候车厅。

6、 加强乘客与车辆接触地带的管理,检票的乘客方可进入

乘车区,否则不能接触车辆。

7、 增加乘客的安全教育。可以采用工作人员宣讲和车载录

音影像教育。乘客的积极配合是工作满意的基础。

8、 车站等场地的规范化管理。合理场地的管理,按照发车

及目的地等的原则,合理制定进站停靠场地、发车次序

等,缩短乘客与车辆的距离,降低发生危险的概率。

9、 天气条件恶劣时间,合理调整车辆发车时间和路线,尤

其是高速公路的选择。

10、 节假日客流量大的时间,根据人次情况合理增减车辆的

配备,减少乘客的滞留时间,减低人员的密集度。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里程、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人员和物资流动日趋频繁,道路交通流量与日剧增,城市和部分公路交通拥堵现象日益凸显,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出行带来不便、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严禁饮酒(醉酒)驾驶、超速驾驶、超员(超载)驾驶、无证驾驶。违者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发生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外,由公安机关通报纪检、监察、人事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格管理机动车及其驾驶人

(一)公路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

1.完善清退制度。严把公路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校车驾驶人从业关。公安机关参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对校车驾驶人依法进行从业资格审查。营运客车、校车等车辆发生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非超车状态下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30%等违法行为的,视为重大安全隐患,连续发生两次的视为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继续作业,依法吊销其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发生饮酒(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2.严把出站关。公路客运车辆未经安全检验、未经GPS(全球定位系统)良好程度检查、未向乘客讲解安全逃生知识的,不允许出站。从2011年11月1日起,所有公路营运客车一律采用反光材料喷涂车辆放大号。

3.严把速度关。大中型载客汽车最高行驶速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9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80公里、70公里、60公里/小时。行驶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以上标准的,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

4.严把监管关。道路客运企业对所属车辆GPS运行情况监管不力的,由运管部门对其给予黄牌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客车驾驶人故意关闭、遮挡、损坏GPS监管设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发生3次以上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二)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

1.严管超限。货运车辆拉运不可解体货物超宽、超高、超长的,行驶前要经交通、公安部门审批,持证在指定时间、路线上行驶。

2.严禁超载。货运车辆超载不允许上路行驶。

3.严格限速。大中型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70公里、60公里、50公里/小时。行驶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以上标准的,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4.严防追尾。严禁货车不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严禁货运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

(三)小型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

1.机动车前排乘员不系安全带不准上道路行驶。2.严禁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机,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四)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及其驾驶人。

1.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2.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不准上道路行驶。

(五)校车及驾驶人。

1.全面登记校车。2011年10月31日前,所有7座以上从事接送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的车辆,必须到所属教育部门登记,驾驶人到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未登记备案的,以非法营运查处。

2.统一外观标识。2011年10月31日前,所有校车按照《校车标识》(GB24315-2009)统一外观标识。

三、加强城市城镇交通秩序管理

1.严禁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不遵守信号灯或翻越隔离护栏、绿化带。2.严禁车辆在明令禁止停放地点停放、在禁止通行的区域内通行。3.严禁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指示闯红灯、鸣喇叭。4.严禁机动车争道抢行,占用非机动车道、公交车道。5.严禁非法占道经营、摆摊设点。6.严禁电动车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

四、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

1.严禁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停车。2.严禁车辆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紧急停车带。3.严禁车辆因紧急情况停车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4.严禁道路疏通后,不及时跟进行驶。5.严禁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6.严禁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五、对驾驶人发生本《通告》所列违法行为的,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外,公安、农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消除违法行为,通报主管部门依法取消机动车辆所属企业或驾驶人经营(从业)资格,对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进行教育。对于不服从执法人员指挥管理,甚至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罚款并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管理办法

对全省道路客运车辆(班线客车、旅游客车、长途公交车)张贴“道路客运车辆安全监督标识”,加强对道路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社会监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客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形成道路客运安全工作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乘客积极监督的新局面。

1.由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制作安全监督标识,每台客运车辆在醒目位置张贴两张以上、双层卧铺客车张贴四张以上。通过社会监督,督促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甘公(交)发„2010‟18号)和《甘肃省公安厅关于有奖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甘公(交)发„2011‟21号)规定予以奖励。

3.省、市(州)、县(市、区)分别在运管、交警和安监部门设置举报电话,落实人员每天24小时值班。

举报电话: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

22、0932—2245022临洮县运管分局0932—2242346临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932—2233728 本通告自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教育厅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第四篇: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深化旅游客运隐患专项整治 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和国家安检总局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坚决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强调,要深刻吸取“7·22”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全面排查隐患,认真整改问题,进一步严格车辆、道路、人员监督管理和责任落实,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认真贯彻落实7月27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确保旅游客运安全畅通、文明和谐。

一、认真学习会议精神,让每一个从业人员在思想上有高度认识。8月1日,公司和交警一大队组织驾驶员学习和领会7月27日会议精神,交通民警与驾驶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谈话,让驾驶员把安全行车放在心中的最高位置,转变驾驶员的安全理念,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二、公司利用板报、条幅对7月27日会议精神进行宣传,营造氛围。让每一个从业人员都领会会议精神,成为交通安全的参与者、监督者。

三、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创造安全交通环境,从7月28日开始,公司组织安全管理、安全例检人员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全面的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运,消除隐患。

长治市劲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第五篇: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常交〔2007〕109号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发生了两起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丢失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另外还发生了多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车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不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坚决扼制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苗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单位(以下简称托运人)、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重申规定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托运人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跨地市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四)托运人必须检查托运的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未加贴或拴挂标签的,不得予以托运。

(五)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必须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六)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七)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以及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书面材料;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要提供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承运人必须取得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二)承运人必须按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不得超越许可范围承运其它危险货物。

(三)承运人必须定期将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为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3-2005)要求的标志灯、标志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还要安装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的安全标示牌。

(四)承运人必须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运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必须使用厢式货车。

(五)承运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维护或修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六)承运人必须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人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应经交通部门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并随身携带上岗证件。

(七)承运人应查收托运人提交的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不提交的,不得承运。

(八)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查收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九)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准在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和路段通行。因生产生活需要,必须进入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区通行证。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严禁车辆在生活小区、机关和公司办公区域等人群密度较大的区域乱停乱放,严禁车辆在车流量大的路段旁停靠,如确需临时停放的,须有专人照看;在运输结束后,驾驶员必须把车辆停放于所属单位配备的专用场地或经管理部门认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站(场),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检视工作,严禁车辆在停车场外的地点过夜。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停放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专用场地内,并安排专人看守和管理,严禁乱停乱放。

(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必须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不得在临水路段和人员聚集的地方停留。

(十一)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并随车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复印件;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备案卡、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定期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从业人员资格证;本单位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十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

(十三)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并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手续时要点收、点交。

(十四)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剧毒化学品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向本单位负责人、托运人报告,并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

(十五)运输车辆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人、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十六)对所属车辆常驻我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1个月以上的非苏州籍承运人,或与我市危险货物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非苏州藉承运人,应当按规定为相应车辆申办《外市机动车辆驻苏经营备案卡》。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

作为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除应当遵守对托运人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以及需要运输危险品的使用企业应当与具有资质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协议或运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应当将本单位需要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类别、数量、包装方法、流向、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向交通运管部门登记,填报《危险货物托运人登记表》和《危险货物登记表》,详见附件

一、附件二。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所在地应当设立专用停车场或停车位,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要建立和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超装、混装。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否与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相符;查验驾驶人、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罐体材质是否符合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要求;查验运输车辆是否按《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安装相应的警示灯具和标志。查验后,要详细登记《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托运登记台帐》,见附件三。要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查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装车发货。

(六)对所属车辆常驻我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1个月以上的非苏州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与我市危险货物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非苏州藉承运人的车辆,还要查验其《外市机动车辆驻苏经营备案卡》。查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装车发货。

(七)剧毒化学生产、仓储、经营企业还要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齐全有效,查验运输车辆是否安装安全标示牌。查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装车发货。

(八)向驾驶人和押运人员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系卡。

(九)作为收货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应当要求发货人按规定托运货物,在接收危险货物时,要查验承运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发现不具备资质的,要向安全监督、公安或交通部门报告。收货人应当建立并详细登记《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收货登记台帐》,详见附件四。

(十)必须确保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应严格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的要求操作。负责装卸危险货物的单位应当配备装卸管理人员。运输合同、协议或运单中约定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装卸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配备装卸管理人员。装卸管理人员须经交通部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报考装卸管理人员须知和报名表见附件五和附件六。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通行监管,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擅闯禁行区域、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管理,要督促承运人和托运人认真履行其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把好行政审批关口。安全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发放有关许可证件和资格证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后,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做好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安全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登记工作,按时填报有关表格;要检查《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托运登记台帐》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收货登记台帐》的使用情况;要检查装卸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四)建立道路危货物运输业务操作标准并逐步推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在充分听取承、托双方意见的情况下,制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操作的标准,统一人员配备、统一业务流程、统一表单,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危货运输行业承、托双方网上联系业务、网上出具表单,管理部门实现网上监管。

(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逐步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协查制度,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及时向本地区或有关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接到协查通报后,相关部门要明确人员督办,开展相关事项调查工作,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或改正。

(六)建立道路运输卸载基地。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进行调查,选择有条件的单位作为易燃易爆、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一经查获超载、超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除要依法处罚外,要立即将违法车辆押运至就近的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

(七)提高对运输车辆监控能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的GPS要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要求,对已安装的不符合要求的GPS,要加快改造进程,达到联网监控的要求。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共享监控资源,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八)完善并演练应急预案。要进一步完善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接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化学品登记中心(电话:0532-83889090)或有关专家了解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盲目施救,防止引发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

(九)坚决打击非法运输活动。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和公布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一律不予批准;已经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

(十)严肃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相关证件。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存在违法、违章问题的异地托运人、承运人,要将违法、违章事实通报其所在地的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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