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技术规程

2022-11-05

第一篇:厦门市城市技术规程

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厦发改高技〔2009〕64号)

【发布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厦发改高技〔2009〕64号 【发布日期】2009-09-25 【生效日期】2009-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

(厦发改高技〔2009〕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使项目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项目验收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提高验收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修订)》(闽发改政策〔2006〕571号)和《厦门市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是指获得各级财政性专项扶持资金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含国家增投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专项”)、福建省、厦门市促进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省、市6?18专项”)、厦门市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市级专项”)。

第三条第三条 项目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简称“项目评审中心”)组织开展。

第四条第四条 验收工作按以下职责进行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项目验收计划;

(二)项目评审中心负责项目验收资料审查、验收会议的组织等工作;

(三)各区(发改局)、火炬高新区(经发处)负责督导项目单位按计划申报项目验收。

第五条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由项目单位填写“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1-2)向所在区(发改局)或火炬高新区(经发处)提交申请报告(详见附件3-4),其中国家专项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转报。所在区(发改局)或火炬高新区(经发处)接到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盖章工作,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初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登记后转送项目评审中心,项目评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验收项目进行资料完备性审查;

(四)下任务书。初审合格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金宏网流程下达任务书给项目评审中心;

(五)复核。项目评审中心根据任务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资料的前置审查,对有疑问的项目可赴项目建设现场前置考察;

(六)评审。项目评审中心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报告送市发展改革委;

(七)审定。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审定,符合要求的交付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装订、存档。

第六条第六条 经初审验收资料不完整的,项目评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件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七条第七条 资料前置审查重点包括:

(一)资料深度是否达到要求,章节是否完整,相关资料内容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规模及生产能力是否与计划相符;

(三)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无发生重大变更事项。

第八条第八条 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要求包括:

(一)总投资达到计划投资90%的项目,认定为具备验收条件,其中重要单项投资完成未达到计划投资90%的,项目单位须对其调减原因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

(二)总投资未达到计划投资90%的项目,需经项目批复单位同意项目投资调整后才可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第九条 前置现场考察的项目,应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考察目的、要求、内容及时间。

第十条第十条 资料审查及前置现场考察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可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集中评审、书面评审、自行评审等和简易评审等形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以验收会形式进行的,邀请专家5人为宜,专家组由行业、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1人、财务1人、管理2人、基建1人),省6?18专项可增加邀请成果提供方。

验收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代表介绍验收项目建设投资完成情况;

(二)专家组实地勘查验收项目建设现场(重要场所必须拍照存档);

(三)专家组成员核对相关票据、质疑,项目单位答复;

(四)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五)总结项目验收情况,提出下步工作意见或建议;

(六)项目单位代表发言。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验收会后,项目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项目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于认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正式函复项目单位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6?18专项扶持中,安排市级财政预算内配套扶持资金的项目应同时验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专项验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省、市6?18专项和市级专项验收工作经费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项目评审中心不再另行收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验收项目应按国家、省、市三级专项分类编号存档。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验收资料的审核、盖章,原稿一式二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国家专项适用);

2、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市级专项和省、市6?18专项适用);

3、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验收证书;

4、福建省(厦门市)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项目验收表。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25日印发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的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合理支付与安全运行,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108号令,市政府122号修正令)、《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00]综126号)、《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1号)、《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2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程。

一、报销范围

1、报销对象:参加厦门市医保的人员、及委托社保机构管理的各类人员(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上述人员均简称参保人。

2、支付范围:

(1)本规程中所指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因病在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发生的、由参保人现金垫付的、且符合《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办法》、《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社保经办机构依照医保相关文件规定的诊疗项目最高限额支付标准,对参保人所提供的诊疗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本地和外地的诊疗项目费用,一律按照《厦门市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结算支付。 (3)已由其他险种、第三方责任人赔付的,或慈善捐助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3、报销类别: (1)异地就医的费用:

①已办转外就医、异地工作、异地安置或异地居住等手续的就医费用;省医保联网不能正常刷卡的费用; ②办理“异地报备”选定的药店购药的费用;

③外地出差、探亲、旅游期间的急诊(急性病)费用; ④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医保内体检的费用; ⑤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

⑥属于《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未办转外就医(异地报备)手续异地医疗费处理的通知》的异地医疗费。 (2)本市就医的费用:

①社保计算机系统停机或故障期间、社会保障卡(原IC卡)挂失期间(含挂失前应急就诊时的当日费用,发票须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社保制卡延迟期间、每月门诊超20次就诊限制的费用; ②参保人工作单位或身份变更后次月内续保暂停期间、地税托收延迟,到帐月1日起发生的费用;

③120院前急救(医药费部分)、急性病门诊当天费用;

④离休干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临床需要并经审批,由所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保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材料的费用; ⑤肾移植、骨髓移植等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垫付费用;

⑥新生儿按规定及时投保,且是新出生三个月内垫付的医疗费用; ⑦在尚未开通刷卡的,按协议管理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参保人垫付的医疗费。 (3)其它医疗费用:

①参保人因交通事故,其本人承担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酒后开车或无证驾驶者等其它自我故意行为所致者除外); ②参保人交通事故本人无责,但肇事者逃逸无法追究责任,时间超过一年的;参保人受他人伤害、且伤害人无法追究(属本人参与斗殴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不能报销),时间超过一年的及其它另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医疗费报销审核小组讨论审定,按审定结论处理。

二、具体要求

1、参保人属转外就医的,须事前按《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转外就医”审批手续(如

病情紧急,须转外入院7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就医终结后,凭附表中所列材

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同次转外住院因病情确需延期的,须在期满之日起7天内携转入医院出具的病情近况治疗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2、参保人属异地安置、异地居住、异地工作的,须事前按《关于在异地工作、居住的医保参保人员实施报备工作的通知》办理“异地报备”审批手续;已办理异地报备的参保人需转外就医的,须由报备的三级医院出具转外建议书并加盖公章。

3、参保人外地出差、探亲、旅游期间因急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须提供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4、在异地住院期间需进行所在医院以外的他院检查和治疗时,须经所在医院的科、院两级书面审批,此审批件作为报销凭据之一。

5、异地分娩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提供单位产假证明。

6、灵活就业等个人参保人员因就业而长期居住外地:超过6个月的,由个人申请报备后按异地工作人员管理;若外出工作时限小于6个月的,仅限于急诊费用的报销和慢性病的门诊维持医疗,除需提供外地的工作证明材料外,后者还需提供平时在厦有关的医疗门诊病历。

7、未办转外就医(异地报备)手续的异地医疗费:

(1)属于恶性肿瘤病例治疗方案疗程内的化疗放疗及定期复查,申请报销时提供除简明表中所列的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原转外就医医院开具的后续化疗放疗治疗方案及疗程证明;

(2)在厦住院期间无人照顾,确需投靠直系亲属,并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申请报销时提供除简明表中所列的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当地居委会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在职人员外出学习、退休人员外出期间的慢性病的门诊维持医疗,申请报销时,须提供除简明表中所列的材料之外,前者提供外出学习通知书、后者还需提供平时在厦有关的医疗门诊病历; (4)参保人对政策不了解,其疾病又确需转外住院医疗,且是第一次未办转外就医手续的;

(5)虽已办转外就医手续,属于超转外医疗期限而无延期医疗证明的,申请报销时提供除简明表中所列的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原转外就医医院开具的延期治疗证明;

(6)参保人对政策不了解,转外医疗后自行转入当地其它同级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又属第一次的; 属上述情况者,参保人在申请报销时,均须提交书面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8、参保人属抢救的急诊、经确认属社保卡损坏或挂失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凭病历和费用清单报销。医保停机结算和医保计算机系统故障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须由院方备书证明并签章。

9、参保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先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至医疗终结后,持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凭简明表中“本地门诊”、“本地住院”所列材料,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以参保人责任比例为准。

10、参保人非本人责任而被他人伤害所发生的,或交通事故中本人无责,但肇事者(或伤害人)逃逸无法追究责任且时间超过一年的医疗费用,被伤害的参保人须写出申请报销的“情况说明”书,还须提交简明表中“本地住院”所列材料和公安机关的结案材料或证明材料由经办机构审核。

11、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当月就诊次数超20次的,须提供完整的门诊病历记录,次月起统一报销。

12、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需要到本市其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保范围内的检查、治疗和配药时,必须经所住医疗机构书面审批,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在出院结算时由所住院医疗机构报销,并纳入此次住院总医疗费用中。

13、参保人提供的票据必须符合财务票据管理规定,提供的材料须有相关的签章。

14、本市医保报销采用银行转帐支付方式,申报者需提供本地本市银联卡(所有信用卡及招商、中信银行所发的卡除外)。

15、委托他人代办医疗费用报销的,以被委托人出示委托人社保卡并提交完整报销所需材料为委托关系成立。被委托人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银联卡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委托人的社保卡、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银联卡三张卡可一并复印在一张A4纸内)

三、办理机构

由厦门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医疗费审核报销。

四、报销时限

医保为每年7月1 日至次年6月30日。在外地发生的跨医保住院费用必须于该医保的6月30日预结,费用清单亦以6月30日为界分别打印。费用报销申报截止时间为次个医保的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受理时间

经办机构受理医疗费用报销时间为每周一至五的正常上班时间内,如有特殊情况,由经办机构另行预约。

六、申报材料简明表

厦门市社保中心医疗费报销须知

附录1:医保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参保人员在6月30日前未出院的,须与医疗机构预结至6月30日的费用;在一个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报销完毕,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办理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咨询电话:5369019,5369020 附录2:各区属参保人,单张发票报销金额,门诊小于1000元,住院小于4000元者,请到所属区社保中心报销。思明区社保中心:禾祥东路168号,联系电话5863095,58630077;湖里区社保中心:湖里区仙洞路1-3号,联系电话5635093;集美区社保中心:集美区滨海路898号3楼,联系电话6289981;海沧社保中心:滨湖北路9号,联系电话6051045;同安区社保中心:同安环城北路1号,联系电话7229192;翔安区社保中心:新店镇新兴街中段农行4楼,联系电话7889775

第三篇: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以下简称城建)管理,保障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遵循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建管理监察是指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城监支队)依法对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建管理法律、法规,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土地房产、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园林风景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第三条城建管理监察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城建监察主管部门)。

城监支队负责实施全市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土地房产、市政公用、园林风景和环境保护等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监察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城监支队实行全市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综合执法。

经批准,城监支队可内设城市规划、土地房产、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园林风景和环境保护等专业管理监察大队;城监支队可在各区(县)、镇设立综合管理监察大队、中队。

第七条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中专(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城建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城监支队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建监察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城建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城建管理监察水平。

第九条城监支队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公开办案程序,公开处理结果,并从社会上聘请廉政监督员,对城建监察人员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城建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大力宣传城建管理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增强服务观念,文明执法,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公民对城建监察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监支队或其主管部门举报,城监支队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监察职责

第十二条城监支队应当宣传城建管理法律、法规,检查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城监支队应当承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城建监察主管部门依法交办的城建管理监察任务。

第十四条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监支队承担城建管理的巡逻、调查、取证工作。城监支队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有关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委托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对下列行为,城监支队有权依照城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无证或越界开采沙、石、土资源的;

(三)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的沙、石、土的;

(四)焚烧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作业过程中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等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侵占现有园林绿地,或未经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

(七)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影响安全的;

(八)损坏城市规划区公共交通、供气、供水、排水、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或未经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损坏其附属设施的;

(九)未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搭盖的,堆放、悬挂物品影响市容的;

(十)乱倒垃圾、粪便、废水或随地吐痰、便溺及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

(十一)不按规定倾倒建筑废土、泥浆、垃圾的,或不落实施工废水排放、净车上路、建材堆放等保洁措施的,或建筑工地未封闭施工的;

(十二)运输液体、散装物体,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泄漏、遗撒影响环境卫生的;

(十三)法律、法规授权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监察程序

第十六条城建管理监察采取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举报专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统一着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

对不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和不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第十八条城监支队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应予受理。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城监支队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城监支队对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行为人的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二)依照城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属于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监察职责范围的。

第二十条城监支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指派承办人,并及时调查取证。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交办案件的单位、案件移送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城建监察人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城建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城建监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城建监察人员因办案需要有权依法进入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或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现场人员两人以上见证。勘验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城建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概况、调查经过、所依据的城建管理法律、法规及处理意见。

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调查终结报告,由城监支队审批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城监支队对重大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征求城建监察主管部门和相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监支队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将处罚决定报相关的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监支队查处的案件,城监支队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送委托的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经原批准立案的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七条城监支队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城建监察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向城监支队或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九条城建监察人员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授权范围内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章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三十条城监支队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工具、物品,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经城监支队负责人签发的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城监支队依法执行查封、扣押时,应制作查封、扣押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被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城监支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保管费由被查封、扣押人支付。

第三十四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五条城监支队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的,应当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对于行为人拒不停止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他搭盖建设的,城监支队有权对继续违法建设部分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房屋周围的空地及绿地的违法搭盖,以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城监支队有权责令限期拆除,对逾期不拆除的,可予以强行拆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城监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城监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城建监察人员在城建管理监察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城监支队及其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南宁、成都、厦门市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做法和经验

成都、南宁、厦门市始终以现代文明城市管理为标准,着力提高市民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参与率、满意率,以惊人的速度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成就了全国文明城市的新形象。三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主要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如下:

1、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成都、南宁、厦门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视不是文字口号,而是用具体的行动作注解。成都市文明办喻副主任在交流领导重视时说,在去年“5?12”特大地震灾害面前,5月14日,市委书记、市长专门召开会议,明确提出“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决不松懈”的工作目标,统一了全市的思想;去年,市委书记、市长主持召开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工作会议多达22次,在成都市各项工作中前所未有;市委书记、市长授权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抓创建工作,在权力、政策上给予全力保障,创建工作常委会做到有求必应。南宁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设立了7个工作部及1个办公室,每个工作部由1位市级领导担任,各负其责,共同完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项工作任务。厦门市坚持“主官主责”,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凡文明委重要会议必亲自参加;认真落实“点评制度”,书记、市长、副书记每次“点评会”必有一人参加才组织召开,“点评会”主要是讲问题,落实整改。

2、明确创建工作目的,以行动感化市民。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主要目的之一,如何提高市民文

明素质,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市民满意率、参与率、知晓率,对创建工作满意了,市民就会参与到工作中来,满意了市民就会主动去了解创建知识,自觉的在行动上规范自己行为,最大限度的维护文明城市的形象。成都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工作平台,服务于民才是创建的根本”,按照这种工作思路,成都市创建工作狠抓“惠民工程”,着力解决老百姓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基层群众解决困难,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市民真正感受到创建工作不再是做形式,是实实在在的为民办实事,形成老百姓与政府的联动,2008年年初市城调队在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市民满意度调查中市民满意率仅有百分之六十几,经过几个月扎实工作,在国家暗访组的满意度调查中,满意率到达90%以上。南宁市组织开展“我为创建献一策”活动,广泛听取民情、民意,共收集建议、意见9万多条,通过解决市民的意见、建议,让市民感受到创建就是为了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和帮助老百姓解决实际困难,把“要我创”变成了“我要创”。厦门市作为2届全国文明城市,“为民创建、创建惠民”是市委、市政府一直坚持的创建理念,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小区的作用,为群众办事、服务市民,多年来已经形成了良好的习惯,各项惠民政策、服务制度落实非常到位,市民对市委、市政府工作满意率非常高,国家暗访组测评满意率一直处在全国的前列。

3、措施有力,监督到位,工作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责任分解全国各城市基本一致,但工作落实情况大相径庭,从三个城市的工作方法上可见一斑。成都市成立了测评组、综合组、督查组、宣传组,测评组由市城调队负责,按照合同完成测评工作,明确要求测评结果不得高于国

家暗访组测评分数,并将测评结果和问题提供给综合组和督查组,督查组抽调全市各部门共80多名骨干组成,对测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未整改的进行摄像,将问题整理汇总到综合组,综合组将未解决的问题整理上报市委常委会研究解决,如责任单位、责任人未尽责的将被问责,宣传组围绕工作情况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和问题曝光,同时健全奖惩制度,奖优罚劣。南宁市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增强职能部门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心。厦门市成立了9个工作组,按照宣传文化组、政法组、卫生组等各大系统为一组,市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本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的落实,人大、政协、媒体负责监督,发现的问题汇总到文明办,由文明办负责策划点评会,常年坚持“点评会”制度,凡是存在的问题在点评会上被指出,各组长按照责任分工整改,到时间未进行整改的将上报市委常委会,职能部门主管在常委会上书面汇报未整改原因,通过这些措施极大的调动各职能部门工作的积极性,拉开各城市间创建工作差距。

4、着力打造亮点工程,增强城市创建竞争力。全国各城市在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均完成了大量的工作任务,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内容,不少城市特别是东部发达城市的工作比命名的全国文明城市完成的许多指标更加出色,但被命名的这些城市却能脱颖而出,得益于在打造亮点工程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从成都、南宁、厦门市的情况看,它们都获得国际、国内多项先进城市荣誉称号,如联合国人居奖、联合国改善人居环境范例奖、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等。成都市在宣传“抗震救

灾”精神上,影响深远,在统筹城乡发展上,为国家示范地区。南宁市“城乡清洁工程”经验被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广,“能帮就帮”的南宁城市精神,被南宁市望州南社区用行动诠释后,在中央、省、市被充分肯定和全国推广,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成功建设,被联合国推广为亚洲更安全城市范例。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年来一直是全国安居房建设的样板,社区“除癣队”、厦门大学教授在国际马拉松赛道上常年发现并解决问题事迹,一直被市委、市政府广泛宣传,大小亮点工作为这些全国文明城市注入了生动的内涵。

5、统筹兼顾,不断提升城市综合实力。成都、南宁、厦门市都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为平台,全面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一是注重协调发展,围绕综合经济实力更加雄厚,人民生活更加富裕,社会发展更加和谐,城乡发展更加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加强劲的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抓住机遇,与时俱进,真抓实干,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在实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二注重可持续发展,人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在提升市民素质上抓宣传教育武装人,抓道德规范塑造人,抓社区建设温暖人。成都市的统筹城乡发展是提升城市综合实力的必由之路,在环境建设上,南宁在“中国绿城”的基础上,又将建设“中国水城”。厦门市正实施“蓝天、碧水、绿色、宁静、洁净”五大工程。总体而言,三个城市都是紧紧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内容,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同时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的开展创建工作,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绩,许多经验和做法都值得我们在工作中加以学习和借鉴。

第五篇:厦门旅游城市发展战略分析

论文题目:厦门旅游城市发展战略分析

厦门旅游城市发展战略分析

1、城市的背景 厦门是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旅游城市。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大陆对台贸易中心、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厦门地处太平洋西海岸,位于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之间,闽南三角洲的中心,是我国东南沿海重要中心城市,是5个经济特区、首批14个沿海开放城市和5个沿海副省级城市之一,也是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的一个重要联结点和“环太平洋经济圈”中一个重要经济点。厦门市要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应首先建设国际旅游城市。国际旅游城市,是旅游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相结合的产物。旅游业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国际旅游更能带来外汇收入,提高城市形象与国际知名度。因此,建设国际旅游城市既具有经济效益也具有社会效益。

基于此 我将从经济建设,交通运输,旅游资源,闽南文化,台胞侨胞这五个方面展开对厦门旅游城市发展战略进行分析。

2、经济建设

厦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全省1.3%的面积、6.3%的人口,完成了占全省14.6%的GDP、25.7%的财政收入、50.7%的外贸总额、67.5%的集装箱吞吐量,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地位更为重要,作用更加凸显,为文化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契机、更大的潜力、更高的平台、更广的空间。厦门还是海峡西岸最重要的信息港、金融港和高科技文化创意人才的集聚地,是全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祥地”,现今仍有十几家网络游戏公司,研发实力仍居全国前列;在音乐、绘画、文学、工艺美术、摄影、广告等文化领域人才荟萃。厦门具有与周边创意产业占势地区(如台湾、香港)交往迅捷的地理优势,特别是与台湾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有极大的合作和互补空间,有利于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文化产业的新门类、新产品、新市场。其中,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资本的融合,信息设备制造业、软件开发业与信息服务业之间的融合,旅游业与休闲文化的融合等等,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较强的综合经济实力和良好的投资环境是厦门建设国际旅游城市的基础。2012年全市实现GDP总值2817.07亿元,增幅在全省九个设区市和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均居第一。财政总收入739.46亿元,人均GDP达49887元。在社科院发布的2012年《城市竞争力蓝皮书》中,厦门的城市竞争力在所有内地城市中排名11。同时,厦门具有较高的经济外向性和国际化程度。在2010年世界银行公布120个中国城市投资环境评价报告中,厦门位列第五。

经济发展为国际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条件。同时,经济交流与投资上的人员往来为厦门发展国际旅游提供一部分客源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厦门国际旅游城市形象的宣传与塑造

3、交通运输 厦门位于我国长江三角洲经济带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带之间的东南沿海厦漳泉闽南金三角中心位置,居于香港、澳门与上海航线的中心并与金门、台湾隔海相望。此外,厦门远通日本、韩国以及菲律宾、新加坡等东南亚群岛,其区位条件优越。同时,厦门交通运输发展较快,是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交通枢纽地带。厦门国际航空港(高崎机场)是我国第四大客货运港。截至2005年,厦门国际机场已开辟国内外航线140多条,其中国际航线有55条,国际航线直通东南亚及东北亚主要城市。厦门港是全国十大港口之一,世界集装箱港口30强,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多个港口通航,并且是唯一一个与金门进行“小三通”直航的试点港口,在同台湾地区交通往来方面具有其他城市难以匹敌的优势。另外,在陆上交通方面,厦门大桥和海沧大桥保证了进出厦门岛的畅通无阻。铁路通过鹰厦线、赣龙线与全国铁路网相连。在建的福厦铁路预计2009年完工。另外,厦深铁路(厦门段)、龙厦铁路(厦门段)、也将在厦门市“十一五”规划内完成,建成后将更加充分发挥厦门的区域优势、港口优势和开放优势。而经过厦门的福厦高速和厦漳沼高速公路也与全国高速公路网贯通,可以便捷地到达全国各地

4、旅游资源 厦门位于我国长江三角洲经济带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带之间的东南沿海厦漳泉闽南金三角中心位置,居于香港、澳门与上海航线的中心并与金门、台湾隔海相望。此外,厦门远通日本、韩国以及菲律宾、新加坡等东南亚群岛,其区位条件优越。同时,厦门交通运输发展较快,是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交通枢纽地带。厦门国际航空港(高崎机场)是我国第四大客货运港。截至2005年,厦门国际机场已开辟国内外航线140多条,其中国际航线有55条,国际航线直通东南亚及东北亚主要城市。厦门港是全国十大港口之一,世界集装箱港口30强,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多个港口通航,并且是唯一一个与金门进行“小三通”直航的试点港口,在同台湾地区交通往来方面具有其他城市难以匹敌的优势。另外,在陆上交通方面,厦门大桥和海沧大桥保证了进出厦门岛的畅通无阻。铁路通过鹰厦线、赣龙线与全国铁路网相连。在建的福厦铁路预计2009年完工。另外,厦深铁路(厦门段)、龙厦铁路(厦门段)、也将在厦门市“十一五”规划内完成,建成后将更加充分发挥厦门的区域优势、港口优势和开放优势。而经过厦门的福厦高速和厦漳沼高速公路也与全国高速公路网贯通,可以便捷地到达全国各地

5、闽台文化

厦门位于我国长江三角洲经济带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带之间的东南沿海厦漳泉闽南金三角中心位置,居于香港、澳门与上海航线的中心并与金门、台湾隔海相望。此外,厦门远通日本、韩国以及菲律宾、新加坡等东南亚群岛,其区位条件优越。同时,厦门交通运输发展较快,是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交通枢纽地带。厦门国际航空港(高崎机场)是我国第四大客货运港。截至2005年,厦门国际机场已开辟国内外航线140多条,其中国际航线有55条,国际航线直通东南亚及东北亚主要城市。厦门港是全国十大港口之一,世界集装箱港口30强,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多个港口通航,并且是唯一一个与金门进行“小三通”直航的试点港口,在同台湾地区交通往来方面具有其他城市难以匹敌的优势。另外,在陆上交通方面,厦门大桥和海沧大桥保证了进出厦门岛的畅通无阻。铁路通过鹰厦线、赣龙线与全国铁路网相连。在建的福厦铁路预计2009年完工。另外,厦深铁路(厦门段)、龙厦铁路(厦门段)、也将在厦门市“十一五”规划内完成,建成后将更加充分发挥厦门的区域优势、港口优势和开放优势。而经过厦门的福厦高速和厦漳沼高速公路也与全国高速公路网贯通,可以便捷地到达全国各地

6、台胞侨胞

据台湾方面公布的统计数据,2300多万台湾人口中,祖籍福建的占80%,而这部分祖籍福建的台湾同胞绝大部分是闽南地区的早期移民。同时,厦门对金门、台湾有绝对的旅游区位优势,是海峡两岸重要的旅游口岸。厦门利用厦金海上直航衔接两岸空中航线,吸引众多台湾游客来厦旅游。据统计,2006年,共有60.75万人次经厦金航线往返大陆和台湾,比上年增长14.2%,其中抵厦台胞31.2万人次。厦门不仅拥有台胞客源入境旅游的优势,华侨客源更是厦门发展国际旅游城市的一大客源优势。统计报告,全球闽籍侨胞多达1264万,他们遍布一百七十六个国家和地区,除传统聚居的东南亚仍占主体外,移居欧美等发达国家明显增多,新侨区不断涌现。外籍福建人同样为数众多,旅居全球。华侨华人因为“根”在中国,有着强烈的民族认同感,成为厦门稳定的海外客源 综合上述,厦门依靠着较强的综合经济实力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建设国际旅游城市奠定基础,结合交通运输,旅游资源,闽南文化,台胞侨胞这四个优势方面必将为厦门建成知名国际旅游城市提供相当的助力。

参考文献

1、社科院.2012中国城市竞争力蓝皮书[N].2009-10-31(05).

2、兰海军.浅论厦门旅游业现状及发展[J].,2010,(2).

3、社科院.《厦门市经济特区年鉴》[N].,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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