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04-10

第一篇:泰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淮房金〔2008〕76号

关于调整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新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范围

凡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合同制

职工、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上述职工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本通知要求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08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2008年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缴存比例。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各为8%、最高各为12%。同一单位的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分、角进元。

四、调整程序

(一)各单位于2009年1月15日前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从淮安公积金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或单位经办

人员持单位介绍信,携带U盘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职工缴存数据信息。

(二)各单位计算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三)各单位填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或者持U盘提交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 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

(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

(一)、

(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

(二)、

(三)、

(四)、

(十)、

(十一)、

(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

(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额为(月租金-家庭月工资收入×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

(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

(八)、

(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提取至整数。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属于第九项提取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三)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三 、提取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缴存单位或公积金托管单位办理审批和转账手续。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集体提取的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审批表》和《西安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三)公积金管理机构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公积金管理机构需核实、查证职工提取情况的,自受理时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审批手续。

(四)单位经办人员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及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在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亲自到开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

四、 办理提取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身份关系证明并履行签名手续:

1.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须提供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名或提交本人的书面提取申请。

2.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须向配偶单位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名或提交书面提取申请。

3.职工提取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须向子女或父母单位提供以下关系证明资料:

(1)共同提取公积金承诺书原件; (2)家庭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附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子女或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还须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规定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的资料: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办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2)购买商品房须提供:

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 ②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须提供: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如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缴房款凭证。

(4)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建造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②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6)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提取时须提供:离退休证(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表。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时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4.出境定居的

提取时须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或国内公安部门户口 注销证明。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所在国中国使领 使领馆的定居公证书原件和护照、定居证明复印件。 5.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时须提供:(1)借款合同;(2)借据(指公积金贷款)或还款计划表(指商业银行贷款,贷款银行出具的本年还款计划);(3)最近一期还款证明(是指贷款银行最近一期已扣划贷款的证明,合同约定在银行柜台直接交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最近一期现金缴款单;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 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提取时须提供:(1)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西安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和缴纳租金发票;(2)婚姻证明;(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提取时须提供:(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2)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项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使家 庭应负担医疗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平均收入,造 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1)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2)病案首页复印件;(3)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发票;(4)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项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并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1)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3)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项是指本市户籍人员连续两年以上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以下,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1)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2)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3)户口簿;(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提取时须提供:(1)去世证明;(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须加盖公章);(4)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受遗赠公证书。

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领取。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时须提供:(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户口簿(集体户口应提供户口卡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3)身份证(与户口证明信息一致)。

五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一)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单位。新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要转移时,调出单位应在办妥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后,持相关资料到开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审批和转账手续。

(三)职工办理转移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1)职工向调出单位提供调入单位的公积金转移账号(即调入单位开户的公积金中心户名和公积金存款账号以及开户银行全称,调入单位全称和单位公积金账号),调出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2)调动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到异地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1)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须注明转入异地公积金中心全称、公积金存款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异地单位全称、异地单位公积金帐号、异地个人公积金帐号);(2)本人书面转移申请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调出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六、 相关名词解释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 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大修住房:是指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大修住房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大修住房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直系亲属:这里仅指直系血亲,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七、本细则自2008年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叫×××,在×××单位工作,已婚,月收入×××元人民币.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购住房一套,约××平方米,价值约××万元。因本人靠拿工资维持家济,多年来,仅有十多万元积蓄,资金不能达到购住房的需要。为此,特向贵中心申请贷款××万元,分××年还清。请领导审批,以解燃眉之急,不胜感谢!

有标准表格,按项填写即可。

继续追问:

你给我一份提取原因就行了

补充回答:

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一般有购房、装修、还贷、离开本地工作、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出国定居、死亡等。

继续追问: 你给我一份提取原因好吗?

补充回答: 这要看你符合哪种条件

继续追问: 装修吧 我老家现在要装修

补充回答: 一般房屋大修可以提取公积金,具体需要提供何材料,需要咨询你那里的公积金中心。

继续追问:

我问了他叫我写一份申请书你帮我写写

补充回答: 那你就写一写姓名、身份证号、公积金帐号、何时开始在什么单位缴纳公积金,现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公积金用于房屋装修,装修范围,预计花费金额等。

申请

我叫XXX, X年X月入职。根据有关规定,我已具备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故特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望有关负责领导审阅并批准我购买住房公积金为盼!此

申请人XXX

2011年6月24日

申请书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

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

房公积金XX元。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这样就可以了,希望能帮到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到职工公积金缴存开户的管理部进行办理,并提供职工身份证

及复印件、个人储蓄卡到其所在单位开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

预留印鉴并提供相应的提取材料。

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全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卡。

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卡。

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发票;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卡。

第四篇: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3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骆玉林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为西宁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托银行违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缴存不在本市公积金中心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八条 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高于所购建房价格的70%。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有贷款偿还能力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1-5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 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借款人婚姻证明;

(四)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六)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七)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前款规定的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收到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及时转送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在受托银行收到贷款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 用房屋作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还需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冻结手续。

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及有价证券的有效凭据由受托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六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证明,开具贷款划拨通知书。受托银行凭贷款划拨通知并按照借款合同的时间、金额和帐户,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住房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一)用现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押;

(二)用期房(在建工程)抵押的,借款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期房抵押证明》和经注册的房屋预售许可证确认书交受托银行保管。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四)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

(五)在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但无权出租、拆毁、转让、变卖、馈赠、

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六)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由受托银行保管,并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提前支取。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冻,退还给借款人;

(七)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家庭其他成员、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担保质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保人自愿提供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并签订担保书;

(二)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连续缴纳,担保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也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三)担保人只能为一名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帐户内的公积金在借款人未偿清借款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支取或再担保;

(四)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时,公积金中心有权从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依法划扣。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由借款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经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的,由财产继承人或代管人应当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或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六条 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售房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发放的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借款人擅自改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依法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档案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定有关政策和反映管理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为了做到资料完整,数字准确,真实反映客观现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 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中心各项政治、业务、资金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具体包括文件档案、会计档案、固定资产档案、缴存档案、计算机数据档案、声像档案、支取档案、贷款档案等。

2 负责归档的部门:文件材料档案由综合科负责;会计档案、固定资产档案由会计科负责;缴存档案、计算机数据、声像档案由归集科负责;支取档案由办事处负责,贷款档案由贷款科负责。

3 档案归档基本要求:本中心所属科室、办事处及工作人员,对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向档案室移交档案的科室,对其档案中不宜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意见。

4 归档手续

4.1、移交档案应装订立卷后,移交档案室;

4.2、对接收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封装,如需要重新拆卷,应与经办人共同整理;

4.3、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装订立卷后方可移交档案室;

4.4、归档份数为一份。 5 移交手续

文件、财务及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及材料,在移交归档时,均应由移交部门负责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由移交部门移交人和档案管理接收人签字盖章,交接双方各存一份。

6 归档时间

6.1、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月度终了整理立卷,保管一月后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室于第二年7月份向局档案馆移交上一会计档案;

6.2、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在形成次月归档,归档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后,送档案室归档。

7 查阅制度

7.1、中心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应填写“查阅登记表”,由档案室提供查阅;

7.2、其他单位需查阅档案资料,应填写“查阅登记表”,由综合科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7.3、查阅财务档案,应填写“查阅登记表”,并经中心领导或会计科负责人同意后,由档案室提供查阅,必要时由会计科人员协助档案室查阅;

7.4、档案原则上不对个人开放,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查阅;

7.5、档案资料需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携出室外;

7.6、档案资料一般不予复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复印,须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予以复印; 7.

7、使用者要保护档案,不得撕毁、折叠、涂改、污损档案和在档案上做任何记号,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8 借阅制度

8.1、借用范围:中心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要查阅档案者; 8.

2、借用档案手续:中心业务人员借用档案,应填写“借阅登记表”,由综合科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阅;

8.3、借期不能过长,最长不能超过三天,到期不能归还的,应到档案室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

8.4、借阅档案者,应对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负责,不能中途转借和私自复制,不得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档案;

8.5、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和检查归还档案、文件状况,并办好归档注销手续。

9 库房管理制度

9.1、库房内档案的管理要做到安全、规范,有专柜(箱)存放,不得随意堆放,以防止档案毁损、散失和泄密;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虫、防鼠工作;

9.2、库房内严禁烟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

3、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大扫除;

9.4、无关人员不准擅自进入库房,档案库房的门窗非工作时间必须严密关锁,下班前进行检查。

10 档案保密制度

10.1、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忠于职守,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确保档案材料的保密和安全;

10.2、借阅秘密以上的档案,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需要摘录的,应记录在保密本上;

10.3、档案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已,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向任何人谈论和泄露档案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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