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022-08-29

第一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近年来,发生的世界性的金融危机,造成全球性的经济萧条,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金融危机的发生主要是金融业存在的金融风险造成的。因此,在我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非常必要。

一、金融风险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金融风险是指金融资本在经营与交易过程中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即投资人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偏差。金融风险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害巨大,它不但能使个别金融机构蒙受巨额损失,而且还可能破坏一个国家或地区,乃至世界经济秩序的稳定,引发社会动荡。对此,以前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巴林银行倒闭,东南亚金融风波等都作了充分演示。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工程,但由于处在特定的转型时期,新的机制远未健全,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加之长期计划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个别市场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利用市场监管和法律调控的疏漏,频繁地进行违规操作,使中国金融业的风险隐患日渐凸现。

金融风险是以货币信用混乱为特征的风险,它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风险,具有一定的特征。正确地认识金融风险的特征,对于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加强金融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地说,金融风险最基本的特征主要有:

(一)客观性

只要有金融活动存在,金融风险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所谓无风险的金融活动在现实金融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隐蔽性

金融风险往往并非在金融危机爆发时才存在,金融活动本身的不确定性损失很可能因信用特点而一直为其表面所掩盖着。这是由于:其一,因信用有借有还、存款此存彼取、货款此还彼借,导致许多损失或不利因素为这种信用循环所掩盖;其二,可能由通货膨胀、借新还旧、贷款还息等形式来掩盖银行事实上的金融损失;第三,因银行垄断和政府干预或政府特权,使一些本已显现的金融风险,被人为的行政压抑所掩盖。尽管隐蔽性可以在短暂时期内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些缓冲和弥补的机会,但是它终究不是金融防范和控制的有效机制。

(三)扩散性

金融风险不同于其他风险的一个最显著特征是,金融机构的风险损失或失败,不仅影响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突出的是导致众多的储蓄者和投资者的损失或失败,从而引起社会的动荡。这就是金融风险的扩散性。

(四)加速性

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它不同于其他风险爆发只在既定范围内匀速变动,而是因风险失去信用基础而加速变动。形成贷款循环困难和恶性循环。所以,一旦金融风险爆发,往往都伴随着突发性、加速性,直到金融危机。充分认识金融风险加速性的特征,对于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的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必要的。

(五)可控性

尽管金融风险是客观,但是金融风险是可控的。所谓金融风险的可控性,是指市场金融主体依一定的方法、制度可以对风险进行事前识别、预测,事中防范和事后的化解。正是因为金融风险是可控的,才使得建立健全现代金融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二、对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风险的认识

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风波迭起,因违规进行金融衍生交易、资本运作效益低下、金融诈骗发生频繁且高科技化跨国化等而引发的金融风险案令世人震惊。各种金融动荡的后果已不再仅局限于某个金融机构或国家,而且呈锁链式传递或扩散,危害波及周边地区至整个经

济区域。随着世界金融贸易服务自由化的加快、金融创新工具的推陈出新而导致的传统条件

下金融内控制度与监管制度的滞后,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的种种严重问题

性,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已成为国际性的共同课题。

在中国,目前反映出来的潜在金融风险隐患除了违规操作衍生交易、资产效益低下、呆

帐坏帐率偏高、金融诈骗严重等国际共同的金融风险外,还具有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明显特

点,如金融主体资格不健全、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偏低、金融机构设置布局不合

理而引发的过度同业竞争、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炒作、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偏

高等等。检讨中国现有金融风险隐患的成因,不外是体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不完备两个方面,

而这两方面又是相互联系与影响的。

(一)制度方面

中国的金融体制尽管已进行了历史性的变革,并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市

场雏形,但这种雏形与完善的市场机制所需要的金融市场差距甚大,呈现出明显的“过渡性”

特征。其一,中央银行调控体系尚未健全。央行尽管已开始采用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间接

调控宏观金融市场,但由于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外汇市场等配套运作机制不健全,央行完

全依赖信贷、利率、汇率等金融杠杆进行间接宏观调控的条件尚不具备。同时,国有商业银

行虽然已向商业化方向转变,但因长期实行的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影响尚存,加之地方政

府干预严重,缺乏对经济利益刺激的反应机制,以致短期内很难实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

风险管理为特征的商业银行运作机制。在这种状况下,商业银行不可能将央行货币政策信号

有效地传导至生产与流通领域,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央行的间接调控功能。第二,市场

运行机制与市场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是证券、信托、保险、期货等市场已建立,使金融市

场呈现出资产多元化格局。另一方面,是市场运行机制缺乏完整的制度模式和架构,以至出

现了证券期货市场违规行为不断、信托业定位模糊、保险业非均衡发展及过度竞争等问题。

这些不正常现象若长期存在,必将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使市场

融资方式趋向单一,并最终危及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 金融法律规定方面

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起步甚晚,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同步发展,同时具有“摸着石头过

河”的特征,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和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完备在所难免。但从法律与

经济发展的关系不难看出:金融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与规范作后盾,金融市

场的有效运作则必须以秩序为前提。而无论是制度、规范,还是秩序,都是法制建设的基本

任务与目标,因此,金融法制的不健全可以说是形成中国金融市场风险隐患的更为主要的原

因。中国金融市场建设应以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监管为最终目标,这实质上也是市场

机制合理、有序运行的基本要求,要实现这一要求,必须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建立金融

市场秩序,协调金融关系,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而这些目标,只有在金融法制健全和完

善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这是由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法律的功能所决定的。

三、当前我国存在的金融风险隐患

(一)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重较高

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由于资本市场发展滞后,融资格局以银行的直接融资为

主,在统一利率政策指导下,对支持企业不断增长的投资需求以及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内容的企业改革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政府对银行的日常经营

干预较大,不仅信贷资金的经营带有“半财政”性质,而且扭曲了银企关系;在近几年的企

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债、废债现象严重,这无疑加重了银行的压力。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日益暴露

我国的非银行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信托

投资公司是由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各家商业银行的总行与分支行建立的规模较为庞大的一类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运用额仅次于国家银行与城市信用社。这类机构在发展中演化为“金

融百货公司”,不但与商业银行一样从事存贷款与投资业务,也大量染指证券经营业务。与

此同时,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在各家公司片面追求保费收入的过程中,不乏随意利用

保单圈套社会资金的较混乱现象。而由于法规制度和现实市场环境的限制,迅速聚集的保费

资金没有适当正常的投资渠道,这其中的风险积累也值得重视。

(三)金融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所隐含的风险

金融资源基本上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的间接融资渠道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渠道配置

的。就我国目前间接金融配置看,金融机构对非国有经济的支持不够,而非国有经济已成为

我国经济增长与促进就业的重要支撑。金融机构的绝大部分资金在效率相对低下的环境中运

行,如此信贷资金配置,不仅不符合经济增长格局的要求,而且孕育的金融风险也值得关注。

(四)监督机制不完善

我国一些银行违规操作、过度投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金融领域内时有发生的大案要案

的根本原因就是内部管理混乱,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管不力,缺乏行业自律组织。

(五)经济结构不合理

从发展经济的角度看,东南亚国家出现的经济结构等总是在我国也不同程度存在。改革

开放以来,我国家电、轻工、纺织、食品等行业曾得到迅速发展,但也带来不少重复建设、

重复引进、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问题。这些行业便出现生产能力相对过剩、市

场容量相对缩小,从而出现经营困难、职工下岗或就业不充分等现象。另外,一些老工业基

地、军工及老传统行业,企业亏损严重,旧体制的包袱越背越重。同时,沿海地区部分“两

头在外”的外贸生产企业直接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制约,产生新的结构问题。这都构成潜在

的金融风险因素。

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

目前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正在不断深入,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已经实施资本项

目下的自由兑换只是有待时日,研究如何防范金融风险,使内外资如何更多、更有效、更健

康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有着重要的意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主要有:

(一)法制化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

正是由于金融市场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其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就显得

更为重要。而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依权利法定的法治原则。政府如何运用金融政策

进行宏观调控需要法律授权,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力、范围、措施及效力均需法律明确规定;

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需要法律确认,金融市场秩序需要法律建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我们认为,法制化是中国金融市场建设的必由之路,当然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

路。法律化、制度化的金融市场才能实现合理、有序、秩序运行的目标,也是由法律的特殊

功能所决定的。第一,法律是市场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的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

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健全的市场经济必须有合格的市场主体,而合格的市场主体本

身又包含了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两层含义:一方面,法律规范明文规定金融市场主体

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从而杜绝不健全主体及非法进入者对市场秩序的冲击;另一方面,法律

的规制、引导、教育等作用可以有效克服主体行为的自发盲目性,使之真正成为具有自觉性、

守法性和自律性的合格主体,成为自觉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理性“经纪人”。第二,法

律是合法市场行为的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主体间的经济往来,普遍以契约方式完成。契约自

身的平等、诚信、等价有偿等特点可以担当维护交易安全的重担。而作为法律制度重要组成

部分的契约制度,不仅能使合格交易得到确认,而且还能以法律强制力切实保障契约的履行。

第三,法律是金融市场适度竞争和有序运行的保障。竞争机制作为市场机制中资源配置的基

本方式,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直接体现,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前提基础。但良性竞争与公平竞争

的实现,无法依靠市场机制自身力量维系,只能依赖法律的强制力加以调整和保障。只有在

通过法律机制确认的政党的市场准入标准、准入主体、行为规则的条件下,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才能切实得到保证。同时,市场秩序虽然是主体共同行为选择的结果,但这种运行秩序的确立只有以信用规则和法律约束加以确认,才能真正为主体自觉遵守。

(二)加快企业与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理顺银企关系,活化银行资产

现在最根本的还是应当加快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按《商业银行法》规定,切实落实分业经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强化约束机制等改革措施;在对银行信贷资产按风险标准分类并予以有效管理,加大对不良资产存量进行重组与清理的同时,还应积极推进以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改革,理顺银企关系。经过改革至少能够解除目前困扰银企关系的信息约束问题,使银行与产业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上具有竞争意识的企业实体,从资产营运效益出发,银行努力寻找值得贷款的企业,企业也可自由选择能够给予贷款的银行,在这种基于效益基础上的相互寻求对象的过程中使信息畅通,以求信贷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三)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于问题较多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清理的基础上坚决与各级政府部门脱钩,杜绝经营资金的财政化;基于目前国际社会对中国金融机构问题关注较多,国际金融动荡尚未平息,为了避免引起过大的波动及对信心的消极影响,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应慎重,主要应按金融信托的应有原则积极进行改组,尽量实行平衡过渡。对于证券经营机构,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证券业财务会计制度,完善有关会计账户体系结构,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对证券投资清算资金的监督作用。

(四)提高银行信贷政策与资本市场政策对非国有经济的支持力度,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首先是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应以收益与风险的衡量为主要标准,扩大对发展前景较好的非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建议随着各家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部”的成立,真正将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国有经济的信贷支持列入各行的贷款计划中,作为中央银行起引导作用的“指导性贷款规模”中也应明确列出对非国有经济的信贷支持意见。其次是向非国有经济开放证券融资市场,特别是对于进入基础产业、高科技、制造业的非国有企业,允许并引导其根据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改制上市,进行股权融资,通过资本市场获得持续发展的资本。与此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也应允许按一定程序与要求发行债券融资,经过市场自律组织的审查,也可上市交易,以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五)在继续推进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加强金融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当今世界已不可避免地朝着全球化方向迈进,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对外开放政策是我国顺应历史潮流的要求,也是确保我国经济持续稳步发展的关键。二十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外资流入已不同于当初纯粹工业资本的引进,我们看到,越来越多地以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为内容的金融资本开始流入中国,这无论对保持海外工商资本持续投资我国并保障其稳定性,还是对加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都是必要的。但是,金融资本相比工商业资本的流入,附带着更大的风险因素。因此,今后在继续吸引科技含量高的工业资本流入的同时,应当视经济现实需要,加快金融监管标准与体制的建设,在总量控制的原则下,积极稳妥地吸引金融资本的流入,并重点从外汇管理制度与行业、企业准入的程度上予以严格监控。

(六)积极推进财政改革,增强财政实力,为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与风险化解能力的提高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就当前来说,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积极推进已经确定的以“费改税”为重点的新一轮财税改革,并加强财政管理,提高效率,将现行税制范围内应收的税收及时足额地收缴国库。通过编制“国有资本预算”,加强对国有资本营运的监控,确保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别是当涉及到国有资产变现时,能够保证政府财政的应有收入。在节约的原则下,调整财政公共投资方向,重点转向非盈利性公共工程项目投资等等。以此促进财政

机制的完善与财力的充盈,使其成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坚强后盾。

(七)在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市场逐步明晰产权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与发展奠定可靠合理的制度基础,就必须减少由过分投机行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可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应认清我国金融形势,加强金融监管,防患于未然,以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二篇:防范和化解银行金融风险的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引向深入,银行金融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已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银行金融形势总的来说是好的,促进了国民经济适度、健康发展;但近年来积聚起来的银行金融风险正逐步暴露出来,不仅制约着银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可能危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经济问题之一。

一、当前银行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已暴露出来的银行金融风险隐患来看,有以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1信用风险。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信贷质量持续下降,成为当前最为突出的银行金融风险。企业和个人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有些借贷方甚至有钱还也不还。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占全部贷款的余额数超过20%。分地区看,不发达地区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明显高于发达地区,有的高达40%。据调查,今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信贷质量仍在下降。特别是有许多地区银行上报的不良贷款统计数据是经过处理的,已将大量逾期贷款展期为正常贷款。实际统计数字还要大。信贷资产质量不断下降的另一表现是,国有商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数额大量增加,目前累计达数千亿元。

2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银行业对客户提取现金的支付能力不足。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虽未显现,但潜在的支付困难因素日益增多,当前主要集中在中小银行金融机构上,一些城乡信用社因管理不善,不良贷款率高,随时都会出现支付困难。

3财务风险。主要表现在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和经营利润虚盈实亏两方面。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6%,已经低于8%的国际最低标准。由于银行的资产增长速度大大高于其资本的增长速度,资本充足率还将继续下降。另一方面,自1993年以来,财务制度将巨额的银行应收未收利息作为收入来反映,造成部分银行虚盈实亏。资本金比例过低和经营上的虚盈实亏,导致国有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每况愈下。

4市场风险。主要是由于证券市场不规范和银行金融市场秩序混乱引发的种种风险。股市风险尤为突出,估计目前股市资金约有40000多亿元,有2000多万股民参与炒股。有相当一部分新股民渴望在短期内致富,投资风险意识不足,盲目投机行为严重。一些企业和机构存在乘机捞一把的侥幸心理,将大量银行信贷资金投入股市,加大股市泡沫成分,危及银行信贷资金安全,不少外资通过资金拆借纷纷进入股市,加剧了股市波动。部分上市公司乘机配股送股,使个股价格不真实地拔高上扬,给股市波动埋下了隐患。企业债券清偿风险也不容忽视。近年来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计划内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已经或行将到期。由于企业效益不理想,不少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券,其中许多债券是由银行金融机构担保或代理发行,到期不能兑付时,往往要银行金融机构垫付,企业经营风险将转化为银行金融风险。此外,各种形式的乱集资、变相集资和企业内部集资仍较普遍,大多数到期兑付困难,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5犯罪风险。银行风险业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经济犯罪,也是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的重要目标。目前,经济越是发达地区银行金融犯罪案件越多。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大额存单、信用证、保险单等进行资金诈骗。银行反映,他们在贷款业务中普遍遇到“十假”,即假信用等级、假营业执照、假贷款用途、假担保、假贴现、假图章、假财务报表、假承兑、假票据、假合同等,企图诈骗银行资金。有的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以假乱真,使银行防不胜防。

二、当前我国银行金融风险形成的原因

概括起来说,当前我国的银行金融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融资渠道过于集中。我国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是银行,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使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由于目前银行以国有制为主,所以银行风险及损失最终主要由国家承担。历史上每一次较大规模核销吊帐贷款就是明显的表现。

二是法律制度严重滞后,没有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人们在银行金融活动中的行为。笔者查阅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银行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刑法》中关于银行金融刑事犯罪专章和《商业银行法》等相关金融法律文书,这些法律中只规定了对金融诈骗罪和内部人员违法发放贷款造成严重损失的法律责任追究。还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了对借贷不还、恶意逃废债行为实施法律追究的条文,政法部门的一些同志对此也深有同感。由于缺乏严厉的法律约束,从而客观上让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为其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条件和可乘之机。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严重滞后,造成银行部门收贷、信息手段不硬,说话不响,缺乏可操作的强制措施。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政府部门从狭隘的经济发展观出发,偏袒甚至纵恿一些企业和个人逃废债。一些银行部门的同志反映,如今实在不愿意打官司,因为银行部门一旦对借款人上诉,借款人从此再也不会理睬银行部门收贷收息,你找上门,他说“你们找我干什么,找法院去。”这样就更增加了银行收贷收息的难度和经营成本,加大了信贷资产的风险。

四是信用法制观念淡薄。一些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对逃废债和借贷不还,不以为耻,反以为荣,错误地认为:“银行的钱是国家的,是婆婆的奶,大家都吮得。”有人以逃废、侵占银行部门资金为荣,称能从银行贷到款的有手段,贷到款又不还款的有本事。有的人用银行的贷款吃喝玩乐,嫖赌逍遥,购置固定资产和高档豪华用品,将银行的钱据为己有。

三、防范和化解银行金融风险的对策

对当前出现的各种银行金融风险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坚决采取一系列防范和化解银行金融风险的对策,用若干年时间逐步铲除各种银行金融风险的隐患,保证国民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银行金融规范化、法制化法制环境。建议人民银行总行提请立法执法机关将恶意逃废债行为纳入犯罪范畴调整,制定《银行贷款法》、《合作银行金融法》,或在《商业银行法》、《刑法》关于银行金融刑事犯罪专章中增加制裁、惩处、打击悬空、逃废、拖欠银行债权行为的法律条款,明确借贷不还,肆意挥霍信贷资金,是侵占、贪污、挪用国家、集体财产的犯法行为,将追究法律刑事责任,以从法律上规范借贷行为,这是至关重要的。在诉讼时效方面,银行信用也要像个人信用一样,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就可以享有永久性的追索权,或者大幅度地放宽诉讼时效,以防止因银行管理上的疏忽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第三,推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信贷规模控制,强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调整银行资产结构,适当增加高流动性资产,大力发展商业票据业务,通过贴现再贴现等来增强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促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趋于对称。坚决抑制不良贷款的上升,一方面是堵,防止银行债权的不正常流失,另一方面更要积极地疏导,研究使不良资产流动和化解的办法。彻底清理和回收各商业银行对大规模发放的贷款和私设帐外帐造成的不良贷款,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在逐步增加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同时,保持必要的信贷规模控制,使信贷资金在银行金融宏观调控下活而有序地运转。

第四,加在股票投资风险的宣传力度与股市监管力度,严密监测股市走向,改善股票二级市场的管理办法,积极防范股市风险,有关部门尤其是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券商、新闻媒介要加大股市投资风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证券监管部门要严密监测股市动态,及时引导股市合理走向。严把股票上市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要对股票发行计划管理建立更严格的监管和制约机制。要研究和制定防止外资进入股市的有效办法。要严密监视股市动态,加大对市场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对操纵市场行为、透支行为、内幕交易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

第五,坚持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要完成国有商业银行与少数信托投资公司、人民银行与有关证券公司的脱钩。严禁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对于银行用信贷资金拆借资金买卖股票及其他直接投资,通过占用银行资金买卖股票和用银行资金垫交股票交割清算资金的,一经查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肃清理、纠正和查处证券经营机构经营银行业务等违规行为,取缔非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

第六,继续查处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和私设帐外帐,加强现金和储户帐户的管理。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和私设帐外帐、谋取个人和团体利益严重的,要严肃查处负责人和经手人员,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银行业务。为了减少现金投放,减少可能引发的违规犯法活动,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提现备案、审批制。严格储蓄帐户管理,坚决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要按照《贷款通则》要求,检查商业银行对异地存贷款备案制的执行情况。

第八,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优化信用环境、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要合力构造政府、银行、企业“三合力”的新格局。政府要支持银行依法收贷、收息,确保银行自主选择放款,促进解决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复杂、收费高等问题,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严格企业改制行为,堵塞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债务和漏洞。

第三篇:维护金融稳定:央行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万众瞩目的全国“两会”正在召开,而金融领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对于金融稳定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也日渐升温。近年来,人民银行积极、主动、高效、开拓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力地维护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稳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在银行业改革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自2003年底以来,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4家银行参照国内外银行重组改制的成功经验,根据“一行一策”原则,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革。同时,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目前,农业银行改革基础性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做好改革方案设计论证工作;与此同时,督促农业银行稳步推进外部审计、清产核资工作,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人力资源等基础性改革。此外,人民银行还协调推进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并参与研究和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银行等机构的改革方案。

在证券业改革方面,积极推动证券公司重组改革,2006年底,人民银行牵头负责的9家证券公司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成效。同时,积极推动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以南方证券风险处置为契机,人民银行推动有关监管部门修订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在保险业改革方面,为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支持经济发展、服务和谐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金融 1

稳定部门积极参与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起草工作。同时,稳步推进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改革。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金融稳定部门积极参加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小组,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大力推动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平稳完成了银监会分设时交由人民银行负责处置的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行政清算环节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2003年,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牵头处置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对此,人民银行党委高度重视,有关分支行重新组建了风险处置工作组,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已平稳完成了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行政清算环节的各项任务。其中,10家以破产方式退市的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已进入法院的破产清算程序;3家以行政清算方式退市的金融机构行政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3家以其他方式处置的金融机构处置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妥善解决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成功地化解了金融风险,改善了金融生态环境,维护了金融和社会稳定。

积极配合银监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部分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几年来,妥善处置了衡阳市商业银行等29家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机构的金融风险,承担部分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的处置工作,有

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在2007年,积极配合银监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撤销了5家农村信用社;继续配合做好6家信托投资公司、8家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工作。此外,人民银行还加大了高风险证券公司处置力度,维护了社会和金融稳定。

积极开展风险监测和稳定评估工作

过去几年来,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积极推进风险监测与评估系统的建设,根据现有的评估框架,借鉴目前国际金融组织的金融稳定评估方法,在不断研究和探索的基础上,初步构建了中国金融稳定的评估框架和评估方法,设计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测指标体系。做好数据采集、加工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还开展了金融控股公司监测工作,2005年10月,人民银行系统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摸底调查,基本掌握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类型等情况,初步发现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问题和风险;同时,为探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测方法,2006年起尝试对重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风险监测,并撰写了监测报告;此外,人民银行深入开展了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在国务院领导下,稳步推进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等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等方面倡导完善相应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探索功能监管等监管制度创新。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近年来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一方面资本流动和经济发展加速,另一方面加大了经济社会发展失衡和金融的不稳定,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如何在金融开放、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之间寻求一种战略平衡,使金融的发展既要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又要保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业已成为摆在中国金融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在此过程中,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来源:

金融时报

第四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思考[范文]

金融风险程度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业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也是每个金融机构的共同使命。当前,由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和各自为政,为贷款企业和贷户多头骗贷、设账外账和小金库、躲债、逃债等创造了条件,加剧了收贷风险。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建议,以县为单位,由人民银行牵头组建“银团”,结成信贷风险防范联盟,实行银行联席会议制度,集中各行业务精英,发挥“银团”集体的智慧,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家信贷资金不受或少受损失。

一、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应是各行的业务行长、信贷科长、储蓄科长、会计科长和营业部主任等。

二、各行在联盟过程中应做到“六个联手”,设立六道防线。

1.联手评估新老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对老贷款企业开户多少、信用程度、负债情况、产品市场前景等进行审议评估;对新上项目和新办企业自有资金、产品市场预测、业主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这些企业的业务主办银行可根据“银团”集体的意见,因企施策,及早采取相应的扶持或限制措施,为信贷资金安全设立第一道防线。

2.联手执行“贷款证”制度。各行之间不能为一行之私利而允许企业多头开户、多行骗贷。根据各行的业务范围,其他行要向业务主办行及时通报有关企业的贷款和账户情况,对多行贷款情况进行清理,为信贷资金安全设立第二道防线。

3.联手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序竞争是害人也害已的消极行为。一些企业就是借银行间无序竞争之机而骗贷、逃债的。各行之间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利率政策开展存贷业务,严禁联盟成员的“地下活动”,不给新老企业留下可钻的空子,为信贷资金的安全设立第三道防线。

4.联手审查贷款企业资金流向。多头开户、账外账、小金库等,是企业逃避银行资金监管的惯用伎俩。联盟成员之间相互联手清查企业多头开户、账外账、小金库情况,可有效地促使企业把银行贷款真正用在经营和偿还银行债务上,为信贷资金安全设立第四道防线。

5.联手打击金融犯罪。金融犯罪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间各自为政的管理缝隙作案。因而,各联盟成员要结织打击金融犯罪网络,建立大额汇款、划账结算、信用卡透支询问制,及时沟通信息,不给信用卡犯罪、票据诈骗等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设立打击犯罪共同基金,消除打击犯罪增加个别金融机构开支的顾虑和遇事推诿、不愿承担责任现象。对内部人员利用联行汇兑作案,缴现少张、兑假作案,应从严从快查处,彻底堵实同行业之间的管理缝隙,为信贷资金安全设立第五道线。

6.联手参与企业破产评定和清偿。企业假破产已经给各家银行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各行要缔结反破产、逃债务联盟,参与企业破产,监督企业破产,依法阻止企业的不法行为。对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坚决抵制其假破产、真逃债行为。对必须破产的企业,要联手作好企业财产价值评估、登记和债务划分,确保清偿资产不流失,保证银行债务优先偿还和兑现,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把企业破产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为信贷资金安全设立第六道防线。

三、各联盟成员行之间如果发生纠纷,不要向社会和企业扩散,由人民银行协调和仲裁解决。

1.加快企业改革步伐,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一要抓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出售、拍卖、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资债转换。二要建立健全企业的资产增值机制,扩大企业积累,提高自有资金比重。三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约束和监督,防止继续侵蚀国有资产和信贷资金现象发生。四要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引导企业按照现代化的科学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开拓市场,提高经济效益,摆脱经营困境,从而活化信贷资产质量。

2.规范信贷操作程序。要明确信贷人员的责任范围,建立规范各级信贷部门和经办行处的考核指标体系,达到岗位责任目标明确,使信贷业务的操作有章可循。建立分析决策信息咨询系统,成立专门的调查分析信息机构,负责对开户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行业政策及经营水平

进行分析,应用科学的手段逐笔审定企业贷款。要严格坚持三级审贷制度,贷款审批部门依据信息部门提出的贷款方案,经过严格的复审、优选方案,提供给领导以便决策。要强化行长负责制,确定行长在贷款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和中心作用,建立科学的决策系统。

3.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商业银行要建立以风险衡量、风险分析、风险转化为主要内容的风险控制制度,便于各业务部门相互制约,使风险控制纳入有序的规范化轨道。同时要逐步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对信贷资产运行情况定期监测监控,及时提供预警信号,随时采取措施,消除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商业银行要提取足额的呆账准备金作为补偿信贷风险的自留资产。

4.加大催收力度,盘活清收不良信贷资产。针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区别情况“一厂一策”、“一户一策”,坚决清收。金融部门抽调得力人员组建讨债队伍,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奖罚激励机制。赖账的企业或个人,由政府、银行、法院统一认识,进行依法起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令其依法偿还。对于一次性还款有困难,且又保持一定收入的借款大户,促其制订还款计划,限期归还贷款。对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占压资金,拖欠贷款,但产品有销路的企业,在看准行情的情况下,可注入一定的启动资金,帮助其起死回生。对产品无销路,信誉差且扭亏无望的企业,坚决限制其贷款规模,以体现择优限劣。对关、停、并、转企业贷款按照企业转制、重组的不同形式采取相应对策,银行要介入转制全过程,掌握主动权,认真落实债权债务,借助企业隶属关系变更,将原有债务移交新的法人,保全信贷资产。对破产出售企业,进行全力清收,尽量减少贷款损失。

5.强化金融立法,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金融法规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风险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

6.转换政府职能,减少不正当的行政干预。地方政府应减少对商业银行的不正当干预,实现政府行为从强制型向服务引导型转变,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纳入党政领导的议事日程。地方政府要全面了解辖区金融资产质量现状,牵头组织各有关经济部门搞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工作,大力支持各金融机构

所采取的一系列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政策措施的实施,形成政府和金融机构合力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信贷资产质量的良性循环。

7.加大金融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金融意识。事实求是地宣传当前面临的问题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资产质量的重要性,使各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全社会增强金融意识,充分了解一旦出现金融风险,银行支付不保,将会直接影响社会安定,给经济建设带来不利。从而引起各级政府和领导的重视,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研究制定适应本地区处理“双呆”贷款的对策方案和具体措施。并求得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产生一种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资产风险,提高金融资产质量的社会氛围,增强贷款企业和贷款户的还款意识,使逃赖银行债务者失去社会基础。

8.提高全员素质,强化职工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全面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培养出一批懂经济金融基础理论,有较强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思想政治素质高的信贷员工,在实际工作中能善于防范信贷资产风险,并对已产生的信贷风险,有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寻求出改善和转化风险的新途径。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信贷人员责任心、廉洁性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其反腐倡廉的自觉性,提高防范金融资产风险的能力。

对金融风险的管理对象仅限于资金筹集与经营过程中存在和发生的风险,其它风险不在管理之列。对金融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控制与处置金融风险,用最低成本即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

一、金融风险管理的分类

(一)按照金融风险的对象来划分,它包括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外汇风险管理、证券投资风险管理、期货投资风险管理等等。

(二)按照金融风险的成因来划分,有客观金融风险管理与主观金融风险管理。

(三)按照金融风险波及的范围来划分,有宏观金融风险管理与微观金融风险管理。

(四)按照金融风险的承担主体来划分,则包括国家金融风险管理和经济实体金融风险管理。

二、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在识别与衡量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进行控制和准备处置方案,以防止和减少损失,保障货币资金筹集与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是金融风险管理的最主要目标。它也包括损失发生前的管理目标与损失发生后的

第五篇:浅议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成员,农村经济发展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其支农服务的主导作用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也日益加强,然而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使得农村信用社处于金融风险易发的前沿,所形成的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高于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今后的发展和对三农经济进一步的支持构成了较大的制约,因此,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是农村信用社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这一方面是当前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信用社自身发展的需要,但如何才能将这项工作做的更好,如何才能抓住农村信用社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加以化解,是每位信用社管理者所要认真对待的。

我们通过对农村信用社存在的诸多金融风险进行调研和细分,即可发现由信用社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所形成的信贷风险是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主要风险,正是由于这种风险的存在,诱发了信用社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支付风险以及其它的隐性风险,基于这种认识的主要因素有三:

其一,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的原因,大多历年积累极少,自有资金的比例很低,所有者权益多呈负数,几乎所有的营运资金都是源于客户的存款。信贷风险的产生,贷款的沉淀和占用,实质上是占用了客户的存款,使广大储户对信用社的信用度产生疑虑,导致信用社的信用风险,影响到信用社的到期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农村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农村金融秩序。

其二,社会信用观念差,众多乡镇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加剧了信用社信贷资金所承担的风险。这一方面是由于乡镇企业的管理水平落后,经营困难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信用社自身的经营管理存在缺陷,如以贷收息、贷新还旧等,助长了一些贷款户的赖债风气,不欠税款欠利息,对信用社的贷款本息能拖则拖,能赖则赖,导致信用社的贷款沉淀,收益下降甚至亏损,由信贷风险直接导致了信用社的财务风险。

其三,不良贷款的大量增加所导致的信用风险和财务风险,使部分信用社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亏完股本亏存款,无法正常经营,无力保证到期支付,进而诱发挤兑风险,危及一方经济的平安。

因此说,防范和化解信用社的信贷风险,是促进信用社全面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信用社全面降低风险程度,更好地服务于“三农”经济的必由之路。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应从改善农村信用社的外部生存机制和内部发展机制两方面着手。

一、农村信用社的外部生存机制

农村信用社自96年与农行脱钩以后,已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各商业银行相继收缩在农村的服务网点,更突出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农村信用社应正确地审视自己的市场定位,立足服务于“三农”经济,以支农求发展、以支农求生存,规范自身的服务方向,推广小额农贷业务,在资金上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营;支持特色农产品商品建设,尤其要支持专业村、镇的产业市场以及农副产品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在业务上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规范信用社的业务操作,为今后信用社能在竞争日趋激烈的金融市场中,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

进一步理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大商业银行在业务上实行集约化经营,信贷权力上收,加上组织关系条条化以后,其独立经营的方针更加明显,抵制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干预经营的能力更加增强。而农村信用社由于定位于地方性的金融机构,抵御不合理干预的能力差,使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因此,农村信用社一方面要大力宣传自己是广大农户的银行,进一步密切与政府的关系,抓住时机,配合当地政府积极参与企业的改制工作,落实债权债务,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废债的行为;另一方面应宣传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所处的基础地位,强调信用社在支持“三农”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向当地政府宣传农村金融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法规,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最大程度上避免在信用社经营过程中的不合理干预。

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定期储蓄存款这一客观的现实,其经营成本相对较高,在支持农业这一弱质产业的过程中,承担的经营风险大,且具有一定的政策性业务,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服务于“三农”经济的农村信用社理应得到更多的国家政策的扶持,应借鉴国外信用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政府在税收方面给予农村信用社实质上的优惠。现阶段应充分考虑信用社的资本金不足的客观现实,以减免的营业税充实信用社的资本金,体现信用社是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特点,提高信用社金融风险的能力;人民银行在农村信用社执行利率方面给予放开,降低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率,适当提高信用社上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的利率,在信用社规范发展的初期,从政策和经营两方面给予扶持,以促使信用社尽快摆脱经营上的困难,化解业已存在的金融风险,为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尽快组建省级联社,建立自下而上的经营体系,自上而下的管理服务体系,应采取一种上虚下实的形式,由全国的信合执行机构,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制定本行业的大政经营方针,再由省级联社确定本地区的经营目标和经营重点,并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体安排,然后督促县联社和信用社具体实现各项经营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支农网络,全方位地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也才能在更大范围内有效地调度资金头寸,避免单个信用社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的弱点。尽快组建以农村信用社为服务主体的存款保险机构,以及服务于“三农”经济的农业保险机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信用秩序,确保信用社的到期支付,提高农村信用社抵预金融风险冲击的能力。

二、农村信用社的内部发展机制

农村信用社的良好外部生存机制是信用社健康发展,减少信贷风险的外界客观保证,而内部发展机制则是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各项业务顺利开展的内在根本动力。因此,农村信用社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考核机制,是实现信用社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实现信用社经营目标的必需。

严把新增贷款质量关。要将贷款的“三查”制度切实落在实处,在发放贷款时坚持审、贷分离制度,规范贷款的操作流程,认真执行“贷款通则”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章操作,以严谨规范的工作秩序,促进信用社规范健康地发展,主动地防范信贷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堵塞一切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漏洞;制定切实可行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使一切在贷款过程中人为的不负责行为付出相应的成本,有效阻止住不良贷款的再发生。

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正视农村信用社现有的资产存量,向存量要效益,以盘活求生存;在认真把好增量关的同时,以联社为单

位,抽调得力人员,成立专门机构,对联社辖内的不良资产集中管理,改变目前由信用社负责处置的做法,通过权利的集中、政策的倾斜完成基层信用社所不能完成的工作。对那些在化解不良贷款工作中,无所作为或存有畏难情绪的信用社领导,要坚决撤换。应尽最大的努力去活化信用社的存量信贷资产,化解信用社现有的金融风险。

以农村信用社改革为契机,强化信用社的农村市场定位,以服务“三农”经济为目的,增强支农服务功能,端正信用社的经营服务方向,切实将农村信用社办成广大农户自己的银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努力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以优质的金融服务换取广大农户对信用社的信任,彻底改变农村信用社“门难进、脸难看、款难贷”的现象,适应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要求和农民的实际需要,不断地创新支农服务方式,更好地服务于“三农”经济,在发展中化解现有的信贷风险。用科学的方法管理信用社,对信用社的各项业务经营指标进行科学地量化,严格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操作信用社的业务,认真测算信用社的保本经营点,掌握信用社的保本生息资产量,量化费用额,合理地设定信用社的人员编制,科学地减人增效;以保本点为基础设立机构,对未能达到保本经营点的一律撤并;对现有的网点以业务量大小为提取报酬的基础,减少不合理支出。才能真正地做到对农村信用社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有一个客观、量化的认识,才能改变过去粗放经营的做法,有的放矢地防范和化解信用社的金融风险。

强化稽核部门,使稽核工作真正做到“上收一级,下审一级”。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三会”作用,实行民主治社,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办事,杜绝个别信用社主任独断专行的现象发生,让信用社的各项业务工作置于民主监督之下;公开信贷业务操作,实行“审、贷、查”三权分离,以减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时的“人情贷和关系贷”;另外,信用社还应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和法纪教育工作,教育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在日常的工作中守法、执规,从主观思想上堵塞金融风险,把信用社的信贷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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