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022-11-14

第一篇: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攀枝花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网

建设项目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录入日期:2010-6-24

一、法定依据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建设项目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攀规建发[2005]341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二、申请条件

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

1. 《建筑施工图》原件

2. 《四川省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审查意见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

3.政策性减免相关手续、批文

4.攀枝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攀枝花市新型墙材、散装水泥审定单》

5.攀枝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异地绿化费核定单》

6.攀枝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工程定额测定费缴款单》

7.攀枝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易地建设收费通知单》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原件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资料审核;

3、缴费;

4、出据《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收费汇总表》

五、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有减免事项的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按片区、分标准,以建筑面积计征 炳草岗、渡仁片区65元/平方米,金江、格里坪片区55元/平方米,弄弄坪、攀密片区45元/平方米)川价费〔2001〕157号、攀价费〔2001〕229号

2. 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4‰)

3.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建筑面积计征7元/平方米)攀规建发[2005]341号、川财综[2003]44号、攀财综[2003]42号、攀财综[2003]1号、川财投[2002]119号

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建筑面积计征1元/平方米)攀规建发[2005]341号、川财综[2003]44号、攀财综[2003]42号、攀财综[2003]1号、川财投[2002]119号

5.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以建筑面积计征20元/平方米)

6.异地绿化建设费(以建筑面积计征5元/平方米)

七、投诉、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3378080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3332596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3356160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

部门网站:http//

第二篇: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费

1.开业注册登记费按照注册资金0.8‰收费(最低金额为50元),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部分不再交纳。

2.办理营业登记(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收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年检费50元,补(换)证照费50元,执照副本10元。

3.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0元,变更登记费为20元。

4.本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检验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

1.开业注册登记费按照注册资金0.8‰收费(最低金额为50元),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部分不再交纳;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2.变更登记100元,年检50元,补(换)证照50元,执照副本10元,名称预先登记100元。本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检验费。

3.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费:开业登记费600元,延期登记费300元。

4.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5.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5‰计算。

6.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注册登记费,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7.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8.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20元,以后每四年换照一次收费20元(乡以下的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每四年一次换照均收费18元。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暂不发照,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每户每次收费10元;补(换)营业执照每次收费10元;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注册登记费

1.新申请兼营广告的事业单位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省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50元,省辖市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00元,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50元,变更登记费每户20元。

2.申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或印刷品广告经营活动,经核准登记,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收取登记费50元。

四、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一)工业品、大牲畜的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0.8%;其他商品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1.6%(在乡镇及乡镇以下集市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执行工业品、大牲畜的市场管理费标准)。

(二)冬季瓜菜流通环节的收费标准:

1.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成交额的1%;

2.田头交易的瓜菜不收取市场管理费。

(三)生猪屠宰环节收费标准:

1.集贸市场管理费每头6.4元;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县城每头6.4元;镇每头4元;乡每头2元。

对农民自产自销一次性屠宰而进入集资市场销售猪肉产品的,只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对从事购销生猪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而不进入集贸市场销售猪肉产品的,只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购销生猪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而又在集贸市场销售猪肉产品的,或对专门在集贸市场从事销售猪肉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一)从事购销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营业额的1.2%每月收取一次管理费(对在乡村从事购销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营业额的0.4%收取)。其行业划分为: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法律及政策允许的其他行业。

(二)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部分行业以费率计算)按劳务收入的1.6%每月收取一次管理费(对在乡镇以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劳务收入的0.8%收取)。其行业划分为:

(1)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2)建筑业:是指从事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装饰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收入总额难于计算的,可按工程总造价的3.2‰计算收取;乡镇及乡镇以下从事劳务的按工程总造价的1.6‰计算收取)。

(3)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收费标准按如下规定的费额执行(对乡镇以下及乡镇以上从事劳务的执行统一规定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1)客运车辆:

5座以下的小型客车,每月收费48—64元;

6—10座位小型客车,每月收费64—80元;

11—15座位小型客车,每月收费88—104元;

16—22座位中型客车,每月收费104—128元;

23—30座位中型客车,每月收费136—160元;

31座以上的大型客车,每月收费184元;

29座以下中小型客运汽车,按本征收标准海口市加8%计征(含琼山市从府城至海口的专线车);三亚市、儋州市加4%计征;

后三轮客运摩托车,每月每车收费12元;

侧三轮轻骑(摩托)客车,每月每车收费8元;

(2)货运车辆:

货车(含大型拖拉机)按每月每吨位8元收费;

重型汽车、拖板车10吨以内,按每月每吨位8元

收费(超过10吨减半计征);

手扶拖拉机每月每车收费14元;

后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车收费12元;

(3)客运船只:

快艇每月每座位按4元收费;

木船每月每座位按1.6元收费;

货运船只按每月每吨位4.8元收费。

对年均农民收入在540元以下的边远贫困管区农民

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六、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每本收费5.5元。

七、海南著名商标受理费、认定费

受理费1500元,认定费3000元(上述两项收费包括申请受理和认定工作中所需开支的费用)。

八、经济合同鉴证费

1.购销、订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

2.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千分之一。

以上两项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3000元。

九、有关优惠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机关批准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第三篇: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方案

对江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

审计方案

一、审计工作的内容

根据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2014年 5月5日《关于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参与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的内容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二、审计依据

1、《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3、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发改局(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收费文件(包括: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

4、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5、《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三、审计程序

第一阶段:事前准备

1、学习了解和掌握上述有关的政策法规;

2、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期限等;

3、提出须提交审计的资料清单,包括: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相关收费管理制度、年度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凭证、收费票据存根等其他有关凭证。签署各项协议,要求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一)审计阶段

现场审查被审计单位的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年度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凭证、收费票据存根等其他有关凭证,审核被审计单位是否按时向物价部门办理申领和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在收费过程中是否有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的行为;是否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的起讫时间收费,有无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对被收费单位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的项目填写;是否按规定要求对收支进行管理,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评估阶段

根据审核情况并结合实际,评估收费项目是否需要保留、标准是否需要调整、范围是否需要改变、收费的期限和方式是否需要明确和完善、执收主体有无变化。

第三阶段:出具审核专项报告

1、汇总、分析、总结并出具审核专项报告;

2、依据审核情况并结合实际作出评估报告

四、审核时间及人员安排

1、时间要求:六月中旬出具审核及评估专项报告;

2、人员安排:由2名注册会计师负责,另安排6名助理人员。

开平市虹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第四篇: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

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30号

国家档案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利用档案收费按《利用档案收费规定》(附件一)执行

二、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费,按《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按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对各项收费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利用档案收费规定

为了充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又有利于档案原件的安全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现就利用档案收费规定如下: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费范围

(一)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二)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档案保护费

利用一般档案进行复印、照像等,需交纳档案保护费:1、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价值珍贵的除外)每页收0.15至0.20元;

2、民国时期档案每页收0.05至0.15元;

3、革命历史时期档案每页收0.10至0.20元;

4、建国后档案每页收0.05至0.10元。

对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复制保护费收费标准可按同时期档案收费的3至5倍收取。

(二)复制费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证明费

1、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不超过2元;

2、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按10至400元收取。

(四)咨询服务费由各地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外国人利用档案按高于国内标准的2至5倍收费;港、澳、台同胞可酌情降低收取标准。

四、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附件二:

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的规定

为大力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现就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规定如下:

一、对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台的原则。

二、收费范围

(一)有偿服务指外单位利用开发成果,为生产经营、研究和设计参考,从而获得商品化成果及一定的经济效益。

收费标准可根据科技档案所反映成果的技术水平,先进程度,根据开发劳动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以及利用档案资料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本着有利于成果扩大、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二)各级领导机关因计划、规划、预测、决策所需的科技档案资料应无偿提供或只收复制资料工本费。对社会公益服务(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保障部门,如:气象、水文、地震预测及自然灾害抢救等需要)及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社会公益事业,应无偿提供使用或只收复制工本费。本单位工作利用可不收费;外单位需要利用原汇总、上报、移交的科技档案,只收复制工本费。

三、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篇: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汇报

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工作报告

根据某某文件及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提高综合竞争力,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负担,我局成立了专项检查小组,依法对全县非税收入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和规范。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这次清理工作,我们召开了专题会议,讨论部署,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时间、范围、对象和内容,并组成检查小组,抽组业务能力强、熟练各个工作细节的人员承担清理检查工作。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思想、提高了认识,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下发全县各非税执收单位参照执行,为清理检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坚持原则,全面彻底进行清理审查。

本次清理检查采用单位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先,按照我局要求,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自查,并及时上报了自查报告。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予以一定的处罚。其次,我局根据单位的自查情况及平时掌握情况,对一些重点收费单位,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重点检查。检查中我们坚持原则,对单位收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查,对上级明文已取消的项目,依据规定坚决进行取消,对不按要求规定收费的单位予以一定的处罚。整个清理工作,坚持严要求、高标准,进一步确保了收费项目的程序性、准确性、合法性。

(三)摸清底数,核减不合格收费项目。

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我局严格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收费规定和标准,对照清理了我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核减上级要求取消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此次清理,涉及我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29项,涉及单位10个。经过认真清查,共取消行政性事业收费项目2项;暂停行政性事业收费项目10项;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7项,其中: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项,对小微企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1项。通过这次清理工作,摸清了底子,明确了标准,规范了收费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县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个别单位仍存在着收费许可制度执行不严、监管力度不大、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收费、擅自挪用滞留事业性、行政性收费资金等违规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意见

(一)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将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目录所载明的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在公示栏和财政信息网登载。各执收单位也要在收费场所将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单位、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依据、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等全面公示,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对全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发现不经许可擅自收费、不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费不上缴财政、应收不收等问题,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完善举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

(三)制定行政事业性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预算管理,将没有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逐步实行彻底的收支脱钩管理。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上缴制度,逐步规范收入收缴行为,避免坐收坐支现象。完善行政事业性票据管理办法,做到以票控费,票款同步。加强票据验旧购新工作,清理并销毁废旧票据。规范票据管理程序,促进收费收入管理正规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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