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金融监管论文提纲

2022-08-22

论文题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主体赋权与监管路径

摘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作为金融市场稳定运营的基石,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受到关注,尤其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愈发重视对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并制定一系列的标准性文件以衡量各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程度。我国早期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低、发展体系性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开启了新征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建设过程中“重实体、轻立法”的弊端逐渐显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法规缺失;主体众多,不仅设立主体的依据不一,各自采取的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即缺少“外部性”授权且法律位阶低,其运营机制与现行法规定的冲突日益尖锐。为了解决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我国当前建设现状与法律法规,梳理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各主体在运行过程中具有的权能,并试图剖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如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终止净额结算的法律效力等。在此基础上,试从“主体赋权”的角度提出可操作性解决方案以及针对性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原则;主体赋权;监管机构

学科专业:法学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研究现状和问题

1.1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研究现状

1.1.1 国外研究现状

1.1.2 国内研究现状

1.2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

1.2.1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主体划分及权限范围不明晰

1.2.2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行和监管立法缺失,立法授权不足

1.2.3 主体赋权缺失和立法授权不足导致监管混乱

1.3 研究的逻辑进路分析

第二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主体地位分析

2.1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主体

2.1.1 中国人民银行

2.1.2 证监会

2.2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

2.2.1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范围

2.2.2 在中国的建设情况

第三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主体赋权分析

3.1 现存问题与矛盾

3.1.1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内部规则“外部性”授权缺失

3.1.2 提前终止净额结算与《破产法》不兼容

3.1.3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缺失

3.2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赋权路径探析

3.2.1 明确赋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内部规则“外部性”

3.2.2 明确赋予提前终止净额结算的法律效力

3.2.3 明确赋予个人金融信息综合保护

第四章 以主体赋权为视角的监管路径探索

4.1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必要性分析

4.1.1 金融系统:金融稳健

4.1.2 公共产品:金融服务

4.1.3 经济手段:资源分配

4.2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现状

4.3 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路径的经验分析

4.4 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路径

4.4.1 推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专门立法

4.4.2 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机构权责

4.4.3 强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自律功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及导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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