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
2007 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法学试卷
一、名词解释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西周五刑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危险犯5.法律责任
二、简答题
1.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法对社会正义的促进作用。 3.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 4.举权的普遍性。 5.法律概念及其种类
三、论述题
1.犯罪中止的种类及处罚原则2..知识产权特征 2007 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法学学位学科 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而形成的成员权 组成的复合性的权利。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 共有部分的共同使用权与专有使用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等。
2.答:西周五刑即奴隶制五刑,是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刖刑、 宫刑、大辟五种刑罚。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3.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4.答: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 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 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 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5.答: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 于违反第一性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法律义务。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 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二、简答题
1.答:“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 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1)作为一种言行规范,“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在阶级明显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 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 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即“礼”的抽象原则,而那些带有象征意义的各种礼仪,则仍保留 在制度层面发挥作用。
(2)一般而言,“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在西周时期, 周礼在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即使用现代社会关于“法”的 构成要素——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等要件来分析,周礼也完全符合作为“法”的基本条件。周礼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对西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积极而广泛的调节作用。从周礼的表现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周礼本身的内容和性质等方面观察,周礼是西周社会不成文法 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礼”与“刑”的关系,从宏观上看两者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 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 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导”,明确地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 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则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 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答: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价值在于实现正义。具体表现为:
(1)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 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
(2)促进和保障诉讼的正义。为了保障冲突和纠纷的公正解决,法律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主要有: 司法独立、回避制度、当事人权利平等、判决的内容应当有法的根据和事实的根据,并为公认的正义 观所支持;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迟误;应有上诉和审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 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律师自 由等。
3.答: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其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 (1)行政管理权。在行政管理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外交、防务,特别行政区政府
可自行制定有关政策,处理特别行政区政务,维护社会治安。
(2)立法权。在立法权方面,除有关外交、防务和关于国家统
一、主权的法律等必须由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制定以外,特别行政区享有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商事、诉讼程序等法律的权力。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司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外,对区内所有案件都可审理,并具有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在经济方面,特别行政区拥有自己单独的财税制度、货币发行 体系和金融政策决定权。特别行政区收入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 税。
(5)在对外事务方面,特别行政区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联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4.答: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广泛程度,是指除国籍、年龄、无精神病以及未经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另设其他资格限制而普遍享有选举权的原则。 (1)从理论渊源来说,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运用,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那么人民自然有权挑选行使国家和社会管理权力的人员。
(2)我国《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l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具有 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 l8 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5.答: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依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法律 事实要素的类别,可以把法律概念分为下列三大类:
(1)涉人概念。涉人概念是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公民、法人、代理人、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等。
(2)涉事概念。涉事概念是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性质及类别,包括法律关系主体 的各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所有权、人身自由、违约、故意、侵权、刑事责任等。
(3)涉物概念。涉物概念泛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包括标的、证券、不动产、著作等法律 关系客体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如程序、管辖、时效、居所地等等。
三、论述题
1.答: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中止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①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其时空范围起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 行行为着手前。 实行未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 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前。 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实行行为终了以后,出 于本意而以积极的行为阻止了既遂之犯罪结果的发生。
②根据对中止行为不同的要求,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消极中止,也称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仅需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的继续便可成立的犯罪 中止。行为人方式仅需不作为即可。 积极中止,也称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需要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中止,即犯罪 人不但需要自动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且还需要以积极的作为去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3)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并区分两种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①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②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答: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于智力创造所产生的知识性成果所享有的专有专用权利。其特征为:
(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相比较,具有如下特性:
①具有一定的知识内容和表现形式;
②具有可分享性(可扩散性、可复制性); ③具有永存性。 (2)知识产权是专有权。一项知识产品可以大量复制,广泛传播,但却只能设置一项知识产权。例 如,同一种发明成果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
(3)知识产权是复合性权利。知识产权通常包含有多种权利内容。如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都包 括了多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4)知识产权是有期财产权(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存续期限。也就是说,智力成果在它的知 识产权保护期限届满后,即进入社会公有领域。
(5)知识产权是域内法权(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以国内法为基本依据。专利权、商标权 通常是由国内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授予的。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只有在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基础上,依据对等原则,才能获得他国的国内法保护。
第二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规定及流程
一、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心理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的成绩。
二、申请学位步骤与要求
(一)、资格审查
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到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生部办理申请手续,并交纳资格审查费200元:
以下材料全部交复印件一式两份。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2、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用完后退还本人);
4、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用完后退还本人);
5、本科课程学习成绩单一式2份(复印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加盖公章;
6、已发表论文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并附复印件一式2份;
7、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8、心理所硕士课程进修班考试合格成绩单(从入学开始计算,四年内完成)
9、在结束心理所硕士课程进修班考试并合格,方可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英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提供考试合格证明一式二份(建议读硕士课程班阶段同期准备CSCD论文发表工作)。
10、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者应于近5年内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与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相关的刊物上至少公开发表(含已有刊物接收函)一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论文必须为全文,不能是论文摘要,本人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以上材料经研究生部审查无误后,可进行以下工作。
(二)学位论文和发表文章准备工作
1、申请人在通过研究生部资格审查合格后,可自行协商联系导师或由研究生部帮助联系导师。
2、在通过研究生院资格审查后半年内完成答辩并提交硕士学位论文。
3、论文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独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申请人需交纳申请学位的各项费用共计16000元。
5、论文撰写要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http://学位学科)
三、学位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进行。评阅人由不少于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我所以外的专家不少于1人)。申请人的导师不能做为评阅人。
2.论文评阅过程中若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2位评阅人;若总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四、学位论文答辩
1.提交论文后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所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必须由我所学位委员会批准。申请人的导师不能做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全体成员2/3票以上(含2/3)通过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费用另算),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五、学位审批
答辩通过后,交研究生部硕士学位论文全文(7份),论文摘要单行件一份。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初审,根据论文质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学位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者,研究生院将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六、材料归档
1.学位审批通过后,全套材料由研究生部整理后与在读研究生一同归档。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材料寄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七、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得在向我单位提出申请的同时,用同一篇论文,又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 申请。
2.以下情况发生时,本次申请无效,所提交的材料和交纳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1)申请人提交的论文,经评阅不合格,不举行论文答辩;
(2)论文经答辩未获通过;
(3)答辩虽获通过,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未通过授予硕士学位。
3.申请人在京期间食宿及往返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4.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所硕士研究生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5.本指南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办有关文件和我所培养研究生相关规定制定,如研究生院对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有新规定,或我所对在读研究生培养有新要求,则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按新规定办理。
6.本指南的解释权归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生部。
联系人:徐跃玲,电话:64888628
八、申请日期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以前;10月1日至10月30日以前。
第三篇: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程序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程序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如下程序进行:
1、 生结业证、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学院政治统一考试合格成绩到研究生部进行资格审查。
2、 以上审查合格者,在研究生处领取交费单并于财务处交纳答辩费。
3、 缴费后将发票复印件交研究生处1份,填写一式两份。
4、 由各院(系)指定或申请人员自找导师指导论文,申请人员开始撰写论文。并
将预计答辩时间报到相应院(系),以便各院(系)安排答辩日程。如需变更答辩时间者须在答辩前两个月报相应院(系)。
5、答辩时间安排一年两次:分别是5月15日始至6月10日止;12月2日始至
12月20日止。学位授予时间为每年7月份。
6、 硕士论文撰写与装订依照《硕士论文撰写与印制要求》。
7、请各学位点安排学生在论文装订前到研究生处领取论文封皮。
8、 申请人员须交论文一式10份{三位评阅人各1份、五位答辩人员各1份、导师
1份、系留1份、学生1份、交研究生部1份、交图书馆1份并1份电子版(电子版需从网上提交,具体办法请登录我院图书馆网站查阅)}。各院(系)于答辩前一个月将论文按前述要求分别交到相应的教师(评阅人)或部门。
9、 申请人于答辩前下载、、、表、聘函等材料,完成后交予该学位点。
10、各学位点于答辩前以系为单位统一到研究生部领取表决票等材料。
11、各学位点以系为单位于答辩前一个月将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答辩安排(请各学位
点到网上下载答辩安排表)报研究生部。答辩安排内容包括:答辩时间、地点、
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评阅人姓名及单位、记录员等(外校人员需注明身份证号)。
12、 6月10日到6月15日(12月15日到12月20日)为各学位点审核汇总答
辩材料时间。各学位点务必按要求签字盖章。
13、 6月15日(12月20日)前各学位点务必将答辩材料的原件及硕士论文(一份)
以系为单位报研究生处,各学位点保留一份答辩材料的复印件以备案。
14、6月15日到6月20日(12月20日到12月25日)研究生处审核学位材料。
15、6月20日到6月25日(12月25日到1月5日)院学位委员会审核。
16、6月25日到6月底(1月5日到放假前)研究生处将学位材料整理归档。
17、7月初毕业典礼。(12月份答辩通过者,其学位授予时间在第二年的7月)
研究生处
第四篇:上海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指南
上海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指南 欢迎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我校硕士学位。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手续
每年6月前(双休日除外)到上海大学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所需材料:
1、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
2、学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由申请人填写《上海大学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登记表》,持学位办出具的通知单办理课程学习及交费手续。1
【课程学习、考试及学位论文】
进入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阶段,全部按照在校研究生的要求执行(参见“上海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培养工作有关规定)。
一、课程学习
1、自获得课程学习资格起4年内以旁听进修方式学完拟申请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
2、必须参加与在校硕士研究生同样的学习和同堂考试;
3、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每年3月报名,5或6月考试,具体时间等通知)
1、通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通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合格证书,三年内申请学位有效。
三、学位论文
1、硕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可以包括在国外进修、访问期间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对所研究的成果要有新的见解,表明申请人具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课程学习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
3、论文书写要求详见上海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学位论文撰写、复印及出版的有关规定》,
并在学位论文封面左上角标注“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4、学位论文答辩
①答辩前应提交学位论文两本进行“双盲”评审(参见上海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实“双盲”评议抽样检查的规定”》); ②答辩前应聘请3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从推荐人以外的专家中聘请。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除经导师审阅写出详
细的评阅意见外,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③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和答辩申请过程、答辩时间与在校研究生基本相同(见“上海大学硕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
④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成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的专家(以本市为主)。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可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评阅人所占的比例应小于50%,指导教师参加论文答辩,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一、申请人须持如下材料到上海大学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按规定交纳学位申请费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2、学术研讨课考核卡;
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加印密封);
6、按照“上海大学学位办硕士学位申请指南”进行;
答辩通过后,与在校研究生一同进行学位审批。
【其它事项】
1、本指南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和我校培养研究生相关规定制定,如国家对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有新规定,或学校对在校研究生培养有新要求,则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按新规定办理;
2、为体现在职人员以工作为主,申请人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五年;
3、上海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收费依据当年收费标准。
①1998年7月起上海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收费标准为:学位申请费1000元,答辩费2000元,论文指导费5000元,合计8000元(其中不含课程学习费);
②旁听我校研究生课程,每学分收费150
元。
以上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上海大学研究生部 2002.11.20
第五篇:北京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指南
北京师范大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指南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国家为在职人员开辟的获得学位的渠道。申请人在通过我校及国家组织的全部考试,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审查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1、学习方式
学习方式分为两类,旁听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以下简称旁听)或参加我校研究生院批准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下简称课程班)。
旁听:旁听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的申请人必须按照入学时所填《北京师范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计划情况表》,依据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制定课程计划,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32学分。关于课程计划的制定与各学期的课程安排请咨询相关院(系、所)主管教师。
课程班:申请学位的课程班学员应按课程班的规定交纳学习费用并参加全部课程的学习、考试,取得合格成绩。课程班结业后,学员还需参加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组织的学位课程抽查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共抽查7门,每门课程250元,共1750元),抽考内容为两门政治理论课及五门主要学位基础课、专业课,抽考课程成绩必须全部合格。
2、全国统考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必须在四年之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非外语类专业的第一外语和外语类专业的第二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申请人一般应在北京地区参加报名及考试。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报名考试,必须经我校学位办和其工作单位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报名考试。
按照国务院学位办的要求,考生报名前,必须在我校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即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必须亲笔填写,不得打印或找他人代填),各贴近期同底片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我校学位办公室加盖公章(照片处必须盖章)。《资格审查表》下载地址详见当年通知。审查合格方可参加报名及考试。
每年2-3月进行考前资格审查,3月报名,先进行网上报名(http://enroll.cmr.com.cn),后现场摄像;5月考试,具体考试规定与报名办法请及时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http://graduate.bnu.edu.cn)查阅当年通知。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后两个月下达,申请人在网上查询考试成绩,并打印查询结果。免费查询考试成绩的网址为http:///tlcjcx.html。
3、学习期限
申请人在开始课程学习前,必须登陆我校“研究生层次培训注册信息系统”,办理注册手续。对于注册系统开通前开班的课程班学员,应在开班后半年内办理注册手续。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必须在四年之内通过我校相关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非外语类专业的第一外语和外语类专业的第二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四年内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四年内修满32学分、通过全国统考的学员必须立即办理进入第二阶段的手续,并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撰写和答辩;第
一、第二两阶段的学习期限不超过五年半。逾期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4、办理第二阶段手续
申请人通过全部考试后,应及时办理第二阶段(撰写学位论文、论文答辩阶段)手续。每年3月或9月(具体同第一阶段报名时间),到校学位办公室交验培养处审核盖章的学位课程成绩单、统考成绩网上查询结果、本科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交公开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或专著(原件),或其他成果,并按规定一次缴清论文指导、答辩费8000元(课程班学员缴纳8200元,含审查费200元。)
申请人网上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论文、专著等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所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5、撰写学位论文
申请人办理第二阶段手续后,凭已交费发票及时到有关院(系、所)备案,由院(系、所)为申请人安排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指导教师,对其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写作等指导。申请人必须在全部考试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撰写和答辩。同等学力人员论文开题,应撰写开题报告并经三位与论文选题相关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评审通过。论文完成后,应向院(系、所)所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并到院(系、所)领取论文封皮及答辩材料。答辩通过后需向院(系、所)主管教师提交二寸正面单一蓝背景免冠彩照两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学号、身份证号)及其电子版(照片应与当年获学位全日制研究生同时采集,详见当年相关通知),供期末制证时使用。
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提出申请学位的同时,用同一篇论文向其他单位申请学位。或用已在其他单位申情学位的论文,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必须遵照《北京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编写规则》排版、打印,以供收藏、查阅,详细规则请查阅研究生院网站(http://graduate.bnu.edu.cn)。
6、学位论文答辩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三位与论文选题相关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评审论文,其中至少一人为校外且非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
家,评阅意见须密封传递。答辩委员会由五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申请人的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重新答辩需按规定另交论文指导费及答辩费。
7、学位授予
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一般情况下,我校每年召开两次(两个学期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宜,申请人可在学期末领取学位证书。具体时间安排请于每学期初在研究生院网站查阅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