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反腐倡廉范文

2022-06-18

第一篇:国务院反腐倡廉范文

国务院及国务院机关组成人员

李克强任国务院总理

刘延东、汪洋、马凯、张高丽任国务院副

杨晶、常万全、杨洁篪、郭声琨、王勇5人为国务委员 新一届国务院组成人员名单 王毅为外交部部长; 常万全为国防部部长;

徐绍史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袁贵仁为教育部部长; 万钢为科学技术部部长; 苗圩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王正伟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郭声琨为公安部部长; 耿惠昌为国家安全部部长; 黄树贤为监察部部长; 李立国为民政部部长; 吴爱英为司法部部长; 楼继伟为财政部部长;

尹蔚民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姜大明为国土资源部部长; 周生贤为环境保护部部长; 姜伟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杨传堂为交通运输部部长; 陈雷为水利部部长; 韩长赋为农业部部长; 高虎城为商务部部长; 蔡武为文化部部长;

李斌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周小川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刘家义为审计署审计长。(完)

第二篇:国务院机构

国务院组织机构名单: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杨晶(蒙古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部长:马馼(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长:李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长:盛光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部长:陈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蔡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陈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王侠(女)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国务院组织机构名单:国务院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 国务院参事室主任:陈进玉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焦焕成 * 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女)(兼)

(*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国务院组织机构名单: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社长:李从军 中国科学院院长:白春礼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陈奎元 中国工程院院长:周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伟 国家行政学院院长:马凯(兼) 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项俊波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吴新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陈宜瑜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王毅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 * 国家档案局局长:杨东权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国务院组织机构名单: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局长:王学军 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局长:聂振邦 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局长:刘铁男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局长:陈求发(兼)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局长:姜成康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局长:张建国 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局长:尹蔚民(兼) 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局长:刘赐贵

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局长:李家祥(兼)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局长:徐德明 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局长:马军胜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局长:励小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局长:尹力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局长:王国强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局长:易纲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局长:付建华 * 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 * 国家密码管理局局长:张彦珍 * 国家航天局局长:陈求发(兼) * 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陈求发(兼)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卫红 * 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李干杰

(*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国务院组织机构名单: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承担。

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全国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具体工作由水利部承担。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承担。 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承担。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财政部承担。 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承担。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国家禁毒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安部承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与中国老龄协会合署办公。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工作由中国地震局承担。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视工作需要可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此外,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保留名义,工作由监察部承担。

党中央各部门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监察部与其合署办公) 中央办公厅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央宣传部,由中央宣传部代管) 中央统战部

中央对外联络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政策研究室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

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中央党校 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党史研究室

中央编译局 人民日报社 求是杂志社 光明日报社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

第三篇: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结构图

部门分类 国家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 27个 (27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济贸易委员会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 教育厅(局、委员会) 科学技术厅(局、委员会)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宗教事务局 公安厅(局) 国家安全厅(局) 监察厅(局) 民政厅(局) 司法厅(局) 财政厅(局)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人事厅(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土资源厅(局)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铁道部 环境保护部 建设厅(局、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厅) 规划委员会 交通厅(局、委员会) 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信息产业厅(局) 水利厅(局) 水务局 水文局 农业厅(局、委员会) 省政府 第 1 页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构(1 个)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海关总署 (16个) 16个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海洋与渔业局(厅) 农村工作委员会 农牧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局) 商务厅(局、委员会) 文化厅(局) 卫生厅(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厅(局) 外事办公室 林业厅(局) 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环境保护局 园林绿化局 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播电影电视局 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统计局 物价局 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局) 法制办公室 侨务办公室 港澳事务办公室 新闻办公室 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办事机构 (4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金融服务办公室 旅游局 畜牧兽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公务员局 中小企业局 外国专家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17个 (17个)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第 2 页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畜牧食品局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公路管理局 参事室 保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访局 省信息中心 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 (18个 国家局(18个)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信息化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机关事务管理局 体育局(体育总会) 社团管理局 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 扶贫开发办公室 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监狱管理局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中医药管理局局 粮食局 档案局(馆) 通信管理局 烟草专卖局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 办公室 社会科学院 农业科学院 机械设备成套局 核工业地质局 地质矿产勘查局 煤田地质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

密码管理局 八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冶金地质局 地方史志办公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发展研究中心 有色金属研究院 农业机械事业局 第 3 页 进出口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构和临时机构(5 国家妇女联合会 个)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 国务院三峡办公室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 公室

有关企业(3个) 有关企业( 中国光大集团 工程咨询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个)

党中央有关部门( 党中央有关部门(1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个)

国有骨干企业( 国有骨干企业(国家电网公司 53 个) 中国华能集团 中国华电集团 中国电投集团 中国大唐集团 中国国电集团 中国核工业集团 中国核建设集团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 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 中国网通集团 中国联通公司 中建工程公司 中国铝业公司 中国远洋集团 神华集团公司 专用通信局/通信管理局 机电设备招标局 航道局 人民广播电台 电视台 生产力促进中心 教育考试院 文史研究馆 行政学院 驻北京办事处 驻上海办事处中化总公司 中国一汽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中国一重机械集团 中国二重机械集团 哈电设备集团 东方电气集团 鞍山钢铁集团 上海宝钢集团 武汉钢铁集团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 中国航空第一集团 中国航空第二集团 中国船舶集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中国兵器集团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 石油天然气集团 中石化集团 中粮集团 中国五矿集团 中储粮总公司 中国移动集团 中国电子集团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 中国航空集团 中国海运集团 招商局集团公司 华润集团公司(港) 香港中旅集团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总公司(鄂) 东方航空集团(沪) 南方航空集团(粤) 南方电网公司(粤) 第 5 页

各省( 各省(区、市) 31个 (31个)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计划单列市( 计划单列市(5个) 大连 宁波 厦门 青岛 深圳

副省级省会城市 (10个) 10个 沈阳 长春 哈尔滨 南京 杭州 济南 武汉 广州 成都 西安

第四篇:国务院近日通过

国务院近日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

这个大家都知道了,对于这个我就想发表一点谬论了(既然是谬论,看了不同意见的不要“攻击”咱,咱可受不起风吹雨打),但只是我个人的看法,没有攻击什么,也没有煽动什么,希望没有违反是什么吧?我好怕不明不白地成为众矢之的,或者不明不白地“死去”!(呵呵,咱胆很小)

看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让我想到了《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待遇的说法“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请大家注意了,两处都用的是“工资”,而不是“待遇(收入)”,是人都知道公务员的工资在施行阳光工资前确实比教师低点,但是他们的每个月的实际收入TMD,真是高!一人当官,全家好。所以即使教师的绩效工资再怎么弄,你永远也别想达到公务员的真正收入水平。但是话说回来,涨点总比现在好,现在的收入只能保平时的生活人情开销,如果涨点总要缓减点压力!我老婆也不至于一天都喊我“搞第二职业!”甚至第“三职业”了!

为什么不用“待遇”,而用“工资”?我想用“工资”这个词好呀,进可攻,退可守。既能让人感到有奔头,而安“师心”,又给自己留条后路。

好吧你一天叫嚣工资低了,我就给你涨吧,我有钱就给你涨点,但是你要好好干哦,然后就是若干的条条款款,总结起来本质不外乎要做到:

学生面前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领导面前要当傻子,装孙子!工作上要当拉犁耕地的“牛”!我就按规定多给你点,要不就有各种针对你的借口政策,让你娃只领百分之几十!(我们这里早在第一次说有阳光工资的时候学校都计划好了,每年要从每个教师的绩效工资中拿40%来作为学校掌管发放的资金,MD校长的权利还不大过天!)

以上实为“攻”也,何谓“守”?

谁知道以后政府(地方政府)为了减轻经济压力(当然我不是说国家出现危机时),会不会来个“现在国家经济困难了,所有拿国家工资的人员工资都减少一半(数字举例而已)”,然而对于政府公务员的工资可不可以这样做?卡拨资金减少一半(数字举例而已),把少下的一半换成奖金补贴方式发放?变成“黑钱”?这样一来,你个“九哥”总没有话说嘛,要不你去找根据吧,我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哦,你看吧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是没有高于你哦?中国文字就是妙,世界第一等!

第五篇:国务院《信访条例》

(受权发布)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

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

(二)项至第

(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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