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2022-08-11

第一篇: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附件2:

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效率,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资产评估业务开展情况,为行业执业质量监管和业务数据统计(信息采集)提供基础资料,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报备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向资产评估协会进行资产评估业务报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以下简称业务报备),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将已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有关情况向资产评估协会报告并由后者备案的行为。

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开发。

第四条 业务报备的管辖: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全行业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

中评协负责接收处理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接收处理本辖区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

第五条 业务报备的时间及方式:

业务报备实行半年报。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登录中评协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填报业务报备信息。

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将其业务报备材料分别向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报备。

地方协会应当将所辖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信息汇总后,于每年的3月30日前上报中评协备案。

第六条 业务报备需报送以下格式的信息:

(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表一);

(二)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见附表二)

第七条 业务报备的具体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填制要求,认真、及时填报业务报备材料,并对业务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并将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报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接收的业务报备材料予以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与行业管理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与行业管理无关的任何人员泄漏。

第八条 资产评估协会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业务报备或报备不实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九条 中评协将定期在行业内通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情况备案表 附表二:资产评估汇总表

第二篇: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报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国农

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其它有关信贷管 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业务报备是指本级行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事

项,在项目审批后实施前向上一级行进行备案的工作制度,是 上一级行了解掌握信贷业务开展情况,把握信贷资金投向,对 信贷业务实施纵向监督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信贷业务报备不改变信贷管理授权和转授权制 度,不改变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 信贷业务报备范围适用于农业银行办理的企事业

法人、其它经济组织等客户的首笔信贷业务,中长期项目贷款, A 级(含)以下客户的增量信贷业务。

第五条 本级行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在本行贷款审查

委员会审议通过,有权审批人签字后执行前,必须及时向上一 级行履行报备程序。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必须对报备业务进 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经审查主责任人签字后,由信贷管理 部门存档。

第六条 报备方式。本级行的报备业务在经过行长或行长

授权的主管行长、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信贷管理部 门以文件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上报上一级行相关信 贷管理部门。报备业务受理日自收文之日起。

第七条 报备内容。本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根据报备业务

类别分别填制《中国农业银行短期信用业务报备表》(附表一) 和《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贷款报备表》(附表二),主要内容包括

286 贷款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授信情况,中长期贷款项目情 况,贷款金额及用途,担保情况等,有关责任人签署意见后上 报上一级行。对重要信贷报备事项可附简要说明。

第八条 报备审查。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接到项目报备

文件后,要由专人负责报备业务的受理、登记、归类,并及时 组织贷款审查人员对报备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重点为:产业、 行业政策,借款人是否有不良记录,法人代表简历,贷款用途 和方式,担保情况等。

第九条 报备反馈。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在信贷报备

业务受理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下一级行。在规定 时间内,上一级行未对报备的信贷业务给予答复的,下级行即 可视为同意,并按信贷运作程序实施;经审查对报备业务及资 料有疑议的,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下级行提出质询 和有关要求,下级行在完善有关资料,落实相应要求后方可进 入发放程序;对明确不能实施的信贷业务,上一级行信贷管理 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同意后,以信贷管理部门文件答 复下一级行。对上一级行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事项,下一级行不 能进入实施程序。

第十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及时对报备业务进行汇总

和分析,从中掌握信贷业务发放情况和规律,每半年撰写一次 信贷业务报备工作总结,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一条 各级行要把报备业务的检查列入信贷管理部的

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抽查,重点对信贷业务报备制落实情况进 行检查。

第十二条 坚持信贷业务报备的严肃性。各级行信贷管理

部门要把信贷业务的报备工作落实到岗位、个人,明确责任, 确保报备制度落到实处。从办法执行之日起,凡未按规定履行 报备制度发生的有关信贷业务,均按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287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 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农业银行海外分行的信贷业务 报备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 年10 月1 日起执行。 附表:

1、中国农业银行短期信用业务报备表(略)

2、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贷款报备表(略) 288

第三篇:江苏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试行[范文模版]

附件: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

鉴证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防范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业务报告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并及时反映和提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全省经济社会的成果,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根据本办法开发并使用鉴证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以下简称“防伪报备系统”),并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或分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以及省外事务所或分所在我省执行业务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

第四条

防伪标识是用以证明业务报告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的特定标记,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

第五条

事务所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相关业务报备信息。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事务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防伪报备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人员,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修改、传输人员,以及报备信息日常管理、汇总分析人员等,对防伪报备系统涉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的建立、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省注协负责选择适当的软件设计公司,与其共同开发、建设、维护防伪报备系统,并在运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八条

防伪报备系统分为二个模块:一是省内事务所(含分所,下同)使用模块;二是省外事务所使用模块。

一、省内事务所进行报备时,在省注协网站“省注协行业管理与服务平台”窗口下,输入事务所代码、密码登录,进入业务报备下的“报告防伪报备”窗口,根据执行业务情况逐项填列。

省内分所以总所文号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由分所报备,总所是省内的,应在总所连续编号的报告登记簿中予以说明。

二、省外事务所进行报备时,在省注协网站“省外事务所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窗口下,完成事务所基本情况资料填写,经省注协审核获取密码后,进入省注协网站“省注协行业管理与服务平台”窗口下,输入事务所代码、密码登录,在业务报备下的“报告防伪报备”窗口进行报备。

省外分所以总所文号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总所在省内的由总所报备;总所为省外的由分所报备。

第九条

业务报告报备分为三类:即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专项审计。事务所应当根据各类业务报备设置的指标要求分别填列。

一、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二、验资业务:包括设立、变更验资项目。

三、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 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十条

各类业务报告的报备指标设置情况如下: 报备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体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指每类业务均需填列报备的指标或事项。具体为反映事务所客户相关信息事项和反映事务所工作情况的指标或事项。

(一)反映事务所客户相关信息事项:客户名称、客户所属行业、客户所属地区。

1、客户是指与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对方。

2、客户所属行业分为国家与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又分为医院、学校、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又分为基金会、其他社团)、生产制造业、服务业(又分为金融、商贸、科技与电子商务、社会服务、其他)、其他行业(如农林牧业)。

3、客户所属地区的填列,应当指明客户所在地为省内还是省外。省内的客户,还需要按南京等13个地区填列。

(二)反映事务所工作情况的指标或事项:事务所参与项目人数、项目总工时、项目收费情况、收费金额、单位工时收费额。

1、事务所参与项目人数、项目总工时:按业务项目策略或计划中列示的人数、工时填列。

2、项目收费情况:按业务约定书中列示的金额填列,并指明是单独收费还是合并收费的项目。

3、收费金额:如果是合并收费项目,总报告项目填写约定总收费金额,分报告或子公司报告收费金额填写零;如果是单独收费项目,应当填写约定应收金额。

4、单位工时收费额:用收费金额除以项目总工时(自动生成)。

二、个体指标

(一)财务报表审计

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个体指标:鉴证对象名称、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报告文号、报告意见类型、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自动生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报告意见类型:短式报告按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类型填写;如为长式报告即填写长式报告。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均按审计后数额填列。

(二)验资

验资项目的个体指标:被审验单位名称、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报告文号、验证货币资金人民币金额(其中:美元、欧元、英镑、港币、日元)、验证无形资产人民币金额(其中:国外专利外币金额)、验证实物资产人民币金额(其中:进口设备外币金额)、验证净资产人民币金额。

(三)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项目的个体指标:鉴证对象名称、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报告文号。

第十一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报备系统专人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除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鉴证业务报告外,事务所防伪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即事务所在鉴证业务完成、出具业务报告前,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防伪报备系统,获取防伪二维码。

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鉴证业务报告,事务所通过二次报备完成。首次报备时,应当在鉴证业务完成、出具业务报告前,将鉴证业务报告涉及的事务所名称、鉴证服务对象名称、报告文号、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录入防伪报备系统,获取防伪二维码。鉴证业务报告公开披露后,事务所应在1周内完成其他信息的二次报备工作。

第十三条

事务所应将防伪二维码置于鉴证业务报告首页的右上方。事务所对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证报告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事务所不能完成网上业务报备、需要通过人工审核的,应当在省注协网站上传以下资料,并将原件送交业务发生的所在市注协核对:

一、《人工报备申请书》。

二、业务约定书。重点核对业务约定书编号、业务项目名称、签约双方名称及印章、约定收费金额、签约日期等。

三、业务报告。重点核对业务报告名称、鉴证或服务对象名称、报告文号、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报告意见类型等。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验资计划(策略)或工作计划。

五、事务所鉴证或涉及的相关业务报表。重点核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金额或验证资本金额。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事务所终止时,省注协将停止该事务所使用防伪报备系统。

第三章 防伪报备数据的修改与撤销

第十六条

事务所录入报备信息需要修改的,实时或首次报备的资料,在报备信息上报后48小时内可自行修改;超过48小时的,事务所应向省注协提交经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业务报备修改申请书》,说明申请修改报备信息的原因,随时报省注协审核后由省注协修改。

第十七条

事务所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防伪报备系统,并已获取防伪二维码的,原则上不予撤销。如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服务协议的,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业务报告复印件,经市注协初审无误后报省注协审核撤销;涉及省直事务所的,由省注协审核后直接撤销。

第四章 异常报备情形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八条 省注协对防伪报备系统设置异常情况预警指标,出现异常情况系统将自动提示。

第十九条 省注协对防伪报备系统的有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报备情形的事务所,给予书面提醒、约谈、暂停使用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的处理。

第二十条

事务所在防伪报备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省注协给予书面提醒:

一、防伪报备系统启用2个月内未报备的;

二、业务报备数据存在较多错漏的;

三、出具报告数量异常的;

四、业务收费异常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书面提醒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书面提醒一个月后,事务所仍存在第二十条所述情形的,由省注协对事务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事务所使用防伪报备系统,事务所通过提交相关材料到市注协进行人工审核报备:

一、通过录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报告二维码的;

二、将同一二维码用于不同内容报告的;

三、经证实存在使用不正当手段低价承接业务的;

四、存在报备异常情况,经书面提醒、约谈后仍不予改正的;

五、其他应当暂停使用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不录入防伪报备系统或者录入报备数据异常的,省注协将责令其整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拒不整改的,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采取虚报、漏报、错报等方式录入报备信息,逃避省注协日常监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五章 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成果汇总与运用 第二十五条

省注协于每年终了后对全省业务报备情况进行汇总,将汇总结果形成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对其中反映行业服务成果的数据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省注协网站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查询系统,供业务报告使用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询事务所业务报备的基础信息,包括事务所名称、鉴证服务对象名称、报告文号、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查询涉及上市公司业务报告报备信息的,时间限定在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公开披露2周之后。

第二十八条

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报告的部分或全部报备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四篇: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报备报告

xx公司xx证券营业部

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报备报告

中国证监会xx监管局机构处:

xx公司已于x年x月x日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资格,为其全资控股的xx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期货中间介绍业务。xx公司xx营业部(以下简称“我营业部”)严格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营业部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了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

我营业部于xx年x月起分别从以下方面开展了中间介绍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

1、业务场所方面:我营业部设置了相对独立的中间介绍业务场所,设置了IB业务开户专柜,均有显著的业务标识,而且与证券业务场所相对分开;

2、人员配备方面:我营业部设置了协助风控岗和协助开户岗,我部已有2名员工通过了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3、制度建设方面:我公司会同xx期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规章制度,包括:《xx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协助开户制度》、《xx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内控制度》、《xx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风险隔离制度》、《xx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合规检查制度》、《xx证券—xx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对接规则》等;

4、信息公示方面:我营业部已按规定在营业场所设置了中间介绍业务公式信息专栏,内容有IB业务范围,负责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人员名单和照片,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等;

5、影像采集系统及行情系统和交易设施方面:我营业部有符合中间介绍业务发展需要的客户影像资料采集系统,能及时将客户的上述资料传递给期货公司;网上交易使用“富远”和“文华财经”行情软件,功能强大,同时发布股指期货、股票、商品期货、全球指数、汇率等行情;场内使用“钱龙”系统揭示行情, 场内交易系统使用恒生股指期货网上和Dos版交易软件;

6、客户服务风险教育和风险揭示及客户服务方面:我公司制定了协助风控制度对客户的风险提示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客户服务手册,制定了客户投诉管理及处理流程等。

我营业部已严格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进行了中间介绍业务的开业准备,并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的按照公司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要求,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做好与证券业务的有效隔离,做好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培训工作,认真稳妥地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

第五篇: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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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河南省内执业的外省会计师事务所,每承接一项业务需向省注协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机、事务所介绍信和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注协申请临时登录帐户,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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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业务报备系统进行业务报备获取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业务报备系统的,原则上不予撤销。

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鉴证服务协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鉴证报告的复印件,经所属注协审核后,可以撤销。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操作人员录入报备信息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向所属注协提交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修改申请和相关鉴证报告复印件,修改申请中应注明申请退回鉴证报告报备的原因。经所属注协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回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修改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报备信息申请。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将报告信息录入报备系统且已经产生防伪验证码,并通过所属协会确认,该报告随即具备了外部可以查询的条件。

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等鉴证报告使用人可扫描报告封面二维码获取该报告的基本信息,如需详细了解报备的基本数据,则需使用防伪验证码登陆省注协网站查询验证该报告真伪及报告详细内容。

第十二条 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报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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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报备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报备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备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省及省以上行政机关作出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暂停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满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省注协同意后恢复其防伪验证验使用权限。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1.被撤销行政许可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自行终止的;

4.注册地址迁出河南省的。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备、虚假报备、报备类型不实或不报备的,未按照要求使用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的,申请变更报备信息后未及时再次提交报备申请的,省注协将依据行业惩戒办法和《行业自律公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同时将有关惩戒信息计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省注协负责审核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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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各市注协负责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审核。省、市注协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中应重点关注:业务报备类型是否正确、出具审计报告的编号是否规范是否连续,是否存在低价竞争,事务所人员规模和业务规模是否相匹配等内容。

第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报备中了解到的会计师事务所重要信息及其客户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1年11月9 日豫会协【2011】63号文发布的《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及防伪验证码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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