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23-05-13

第一篇: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西安文理学院“十二五”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精神,提升科研创新能力,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西安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西文理校发〔2012〕8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包括:

1.纵向科研经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市政府及部门的科研计划项目,并由项目管理部门下拨的项目研发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由课题委托方按合同拨付的项目研发经费。

3.学校划拨的科研经费:学校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学校设立的青年教师科技创新基金(科研启动金)、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国家专利资助基金、学术交流专项基金以及产学研合作办学基地建设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校级重点项目研究经费等。

4.其他科研经费:其他科研基金资助经费和科研赞助费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分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我校人员获取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规范、合理使用。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配套资助制度。

1.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照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1.5的配套资助。配套资助经费控制额为:国家级项目为3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为20万元);省部级项目为15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为10万元)。

2.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地市厅局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照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1的配套资助,配套资助经费控制额为8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为5万元)。

3.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各级政府及部门自筹经费项目,学校按照项目级别给予相应经费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资助4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为2万元),省部级项目资助2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为1万元),地市级项目资助0.8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为0.5万元)。

4.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学校按照项目到账经费给予5%的经费资助。

5.各类配套经费均按当年到账经费比例配套划拨。 第五条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以及科研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做好各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1.科技处负责全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计划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结合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评审等工作,监督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2.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以及经科技处审核同意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所列出的经费使用范围及额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财务审批、会计核算以及经费报销等工作,并依据经费开支明细,在科研项目结项时,出具该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决算报告。

3.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计划,填写《**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一式三份,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项目主持人各执一份),并按规定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工作,确保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 4.各学院及科研机构负责本部门人员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学校划拨的科研项目管理费进行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奖励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或科研工作活动经费)。

第六条科研经费实行提取管理费制度。凡我校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在项目经费到帐后,按到账经费额提取5%作为科研管理费,其中4%留学校(主要用于学校科研各项活动经费支出),1%留项目所在单位。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中预算的具体项目执行。内容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图书购置等费用。

2.实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等。

4.打印费、版面费、数据采集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材料的印刷、打印等费用以及项目组成员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的版面费、审稿费等费用。

5.小型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举行的小型“专家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等会议费用。

6.咨询、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调研及科研成果的论证、鉴定、结题验收、专家咨询等所支出的评审费、报告费以及付给参加项目研究的课题组以外人员支付的劳务费用等。

7.通讯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必要的通讯费。

8.专利申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申请国家专利所必需的费用(不含专利维持费)。

9.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开展学术交流和调研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等,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其它费用:以上未包含的但在经费预算之内的费用(含业务招待费——纵向项目按预算标准执行,横向项目不超过10%)。

第八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程序及要求:

1.个人应及时将符合规定的所有票据(票据有效期为一年)分类整理粘贴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持《****项目经费使用记录本》,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票据审核及报销或转账手续。

2.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时,须在《**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中有明确预算,并符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确因实验急需的仪器设备需要购置时,应按照特事特办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第三方协作费、加工费、测试费,且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提供签订的相关任务委托协议,并报科技处审批。

4.教师因课题研发需要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报科技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我校教师与校外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予转拨,项目组成员(校外)可持相关发票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报销手续。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合同书(协议书)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经费转拨手续。转拨款项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40%。

第十条科研项目经费应加强预算执行力度,按照预算在项目研发期间有效使用经费,努力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科研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六个月内办理完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加强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科研经费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法行为。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项目主持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若有变化,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财政部和国家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 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研活动(包括科 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 科技咨询等)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 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各级 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我校校级科研项目 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对以我校名义或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校长及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根据专业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二级学院(部)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学校相关部门和所在基层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以及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直接费用各支出科目预算不设比例限制,但需对支出的主要用途、测算方法和依据进行必要的说明,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科目费用,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教育学、艺术学等)不超过直接费用 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绩效支出等。

1.纵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用根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核定或 合同约定的比例编制预算。

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 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0 万元及以下部

分为 20%;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超过 1000万元的部分为 13%。

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教育学、艺术学等)间接费用 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2.横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用按合同约定编制预算,可申请按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预算间接费用。

(三)多个单位合作承担项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签署合作协议,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参与者分别编制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填报预算。直接费用的转拨合作研究资金要根据预算和协议执行。间接费用转拨依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预算经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财务处预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项目组必须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一)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其他支出预算等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帐,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一节 纵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帐后,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办理同意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订经费预算表,经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核后,交财务处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四条 纵向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或经费预算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没有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数据采集及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也包括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试验(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科研差旅的开支范围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签证费、护照费、国际差旅(含保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邀请国外学者来华访问交流的国际旅费(含保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报告费等。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及资料费、复印费、翻拍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11.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科目之外的直接开支,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项目研究过程中的野外考察、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予以报销。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其中,科研管理费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按照总经费的5%在间接费用中提取进入学校科研管理费专项(2020年底前暂不提取);项目组绩效支出项目完成情况,结合科研实绩,最高按照间接费用减去科研管理费后的额度列支。绩效支出以酬金形式发放给项目组,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分配。

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根据项目组提交的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及结题验收材料等,以及评估审核项目绩效情况,按发放。

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项目绩效,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科研绩效。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展执行,逾期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五条 凡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纵向经费使用按《党委会会议纪要》(苏建院会纪[2016]12号)规定的程序审批,即,5000元以下的由二级单位分管科研工作领导或主要领导、科技与校企合作处长签字后报销,5000元以上的在履行上述手续后经分管校领导签批报销,20000元以上的,再经学校院长签批后报销。

第二节 横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帐后,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根据科技合同签单办理立项,并交由财务处确认入账。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项目合同预算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合同中若无经费使用条款,需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签署经费支出预算,其直接经费使用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纵向科研经费支出的科目外,还可支出:

1.交通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学术调研或仪器设备运输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等。

2.食宿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非会议学术交流的用餐和住宿费,也包括项目研究中课题组加班产生的住宿费和餐费。食宿费开支标准按《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3.代购实验设备仪器费:横向科研经费中为委托方代为购置仪器设备的,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采购完成后,需由委托方在“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核,财务处报销。

4.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科目费用之外的直接开支,应由项目合同各方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财务处审核列支。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在学校提取到账经费的3%作为科研管理费(2020年底前暂不收取)后,可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提取到帐经费的剩余部分的30%作为绩效,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后一次或分次提取。二级单位可按不高于3%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涉及到个人酬金、招待费、专家食宿费和单笔5000元以上的,增加单位负责人和科技与校企合作处长签批报销。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纵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用于项目成果发表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如项目下达部门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按规定由原渠道退回;没有退回要求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课题组新设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下达单位。

横向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结余资金的70%作为科技服务奖励,剩余资金在2年内可用于课题组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可用于课题组新设横向项目的研究。科技服务奖励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分配,以酬金形式发放给项目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在执行期间应按规定每年填报报告。如按期或提前完成,经鉴定或验收合格的,应在六个月之内到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财务处办理结题和结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财务处每年年终清理一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结账及结余经费划转手续,结余经费额度较小的全部转入学校科研配套专项统一管理,额度较大的暂停经费使用,直至办理经费结转手续为止。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涉及纳税款的,在科研经费直接费中支出,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相关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按规定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按所签订的科研合作合同,经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批,并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财务处应及时掌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动态情况,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拨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分拨款的科研项目,在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按时向所在单位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等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并送交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对不能按时报送上述材料的,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有权暂时冻结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审计费用从直接费中支出。

第三十条 各有关方面应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的一切项目申报、奖项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30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支持科技工作者开展创新活动,拟实施重大科研项目与个人教学工作量转换、同等经费转移二级学院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院发[2006]12号

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中央音乐学院及其下属机构名义或以中央音乐学院教师(或科研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诸如教育部、文化部、北京市等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院内利用“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基金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与校外其它单位横向联合的科研项目,接受学校统一管理,其研究经费应一律汇入中央音乐学院计财处账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上述经费汇入其它财务账号。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与院计财处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基金(即“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基金)来源于学院拨付的科研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我院科研事业的发展。该基金亦由学院科研处负责管理。科研处根据学院科研情况,提出每年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学院评审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同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 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复制、翻拍、翻译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用等。

2. 设备购置与使用费:指与科研直接相关的计算机、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的数码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等,或其它视听仪器设备购置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3. 办公用品及耗材:含纸张、墨粉、文具、工具、计算机等各种媒体的存贮材料、记录材料、消耗材料。

4. 国内调研及学术活动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及参与和课题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等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含交通、餐饮、通讯、住宿及其他费用。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须经科研处审批。调研及学术活动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

5. 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

讨论、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所开支的费用。会议参加者一般应为课题组成员。小型会议费的开支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数据采集费:指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研究手段的项目所支出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电话费、通讯费和软件费用等。

7. 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费、统计分析、专家咨询、被试费、被调查者劳务费等支出的费用。

8. 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9. 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10. 出版费:仅限于所资助研究项目成果的出版补贴。

11. 成果鉴定费:指由科研处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会务组织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的劳务支出等。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鉴定工作量确定。

12. 管理费:除上级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科研处按不同项目的性质从每个项目经费总额中一次性提取:

(1)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每项收取5%的管理费;

(2)校内立项课题每项收取5%的管理费;

(3)与校外横向联合的科研项目每项收取10%的管理费; 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提供科研条件和服务费用的补偿,以及财务管理工作补贴。管理费作为研究管理活动的基金,由科研处和计财处按照3:2的比例共同支配。

13. 招待费:是指因科研需要接待相关人员的工作餐费。每次报销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次报销经费总金额的10%。

14. 其它: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开支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拨付

第七条 项目经费资助金额由项目立项单位或院评审委员会审定。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八条 科研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半个月内,与项目负责人签订《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立项协议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财处,之后即可按照所批准经费数额报销使用。

第九条 为保证科研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科研处从每个项目中提取资助总金额的15%作为预留保证金(仅限于校内立项课题)。保证金优先用于项目鉴定所需费用,余额在项目鉴定通过后由项目承担人报销使用。

第十条 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掌握分配额度,分三次下达:第一次在项目立项后下达,额度为资助总金额的1/2;第二次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之后下达,额度为扣除管理费和预留保证金之后的剩余经费;第三次在项目结项后下达,额度为扣除结项鉴定费用后的预留保证金。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项后,结余部分经费(含保证金)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财务结账手续。过期不办理者,其剩余经费由学院收回,作为科研基金统一支配。

第十二条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

1、 需要调整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2、 需要修改、变更或终止项目协议的;

3、 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4、 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和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采取票据报销的方式支付,由科研处负责人签字。报销单据均须为客户名称标记为“中央音乐学院”的国家正式发票。

对于无正式票据的酬劳性费用,如私人收藏的乐谱、音像、音响资料提供费,被采访人的误工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它形式的劳务费等酬金支出,须由课题负责人开具每项支出的详细清单(包括资料提供者的姓名、所在地及资料目录,或被采访者的姓名、所在地及调研采访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以及酬金核算的标准),并由接受该酬金者、调研采访者及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作为支付凭证。校外接受酬金者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校内接受酬金者的酬金划入工资账号,并据此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购买科研项目所需的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等,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者,停止对该项目的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项目负责人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的,作无故中止项目处理。无故中止项目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因不可抗力需终止研究工作的,须向科研处提出报告,报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复后,作因故中止项目处理,剩余经费返还学院。

第十八条 科研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师所承担的各类来源的科研项目,包括横向联合项目、本院立项的项目以及教育部、文化部、北京市教委等上级部门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央音乐学院科研处。

中央音乐学院

2006年12月18日

第四篇: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教学建设、教研与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教科研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教科研经费,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列为山东铝业公司、中国铝业公司的科技计划项目,其科研经费分别按照两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科研经费管理坚持“分类管理,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教科研经费无论来源如何均为学院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对经费未纳入学院核算的项目,学院不予管理、考核。

学院设立教学建设经费和教研科研经费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教学建设经费和教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申请人负责制,由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和规定自主支配使用、分配,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挪用。

纵、横向项目所带的外来经费及其产生的收益,均计入所在系部创收考核指标。

第五条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择优支持、勤俭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求经费使用效益。

教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以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学院教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是教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教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学院纪检、上级财务、审计、纪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第二章 经费来源、使用范围

第七条 教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纵向教科研经费:国家、省(部、委)、市等各类教科研计划资助的项目经费。

(二)横向教科研经费:有关企事业等法人单位的委托技术合同经费(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经费)。 (三)学院办学经费。

(四)其他经费,如捐赠经费等。 第八条 教科研经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教学建设业务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名师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大赛建设等费用。

(二)教科研业务费:教科研项目有关的计算、测试、分析费用;调研、学术交流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研究报告、鉴定材料及学术论文等的印刷费、版面费,著作、教材出版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项目和成果的咨询、指导、评审费、鉴定费;项目检索查新费等。

(三)实验材料购置费:教科研项目实验用消耗性材料、元器件、试剂、药品等购置费。

(四)仪器设备费:教科研项目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及运行维护费,设备仪器的租赁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五)劳务费:用于支付项目研究过程发生的参与研究人员的加班性补偿,以及项目所需的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等。

(六)教科研协作费:根据批复的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研究、建设费用。

(七)信息化教学建设制作费:教学建设中涉及的多媒体课件、动画、微课制作、慕课开发与制作、课程网站制作等费用,按照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等办法办理。

(八)其他费用:项目必需开支的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邮资费、电话费、信息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九)项目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列支项目。

第三章 教科研经费的资助标准

第九条 教学建设费资助标准 (一)专业建设

1. 院级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项目:资助8000元/专业。

2. 省级建设项目:申报省级专业建设项目,资助2000元/专业;在建设期各阶段建设达到验收标准的,资助20000元/专业。 3. 国家级建设项目:申报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资助5000元/专业;在建设期各阶段建设达到验收标准的,资助40000元/专业。

4. 申报新专业:申报新专业获得批准,资助3000元/专业。完成专业申报,资助40%;获得省里审批的,资助剩余的60%。

(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

1. 院级建设项目:每门人文社科类立项建设课程资助15000元,每门理工科类立项建设课程资助20000元。申报为院级立项的,给予30%经费,中期检查合格的,给予40%经费,经过1年建设期达到省立项评审标准,申请验收合格的,给予30%经费,并授予“院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称号,有效期2年。院级立项课程经2年建设仍不能申报省级立项的,终止经费支持,再次申报该课程立项不予经费支持。

2. 省级建设项目。每门人文社科类立项建设课程资助40000元,每门理工科类立项建设课程资助60000元。申报省级立项成功后给予30%,建设期第一年合格的给予40%,建设期第二年合格的给予30%。

立项课程经省厅验收或检查通过后,享受“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称号,有效期5年。

3. 国家级建设项目:省级课程申报验收为国家级课程的,享受“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称号,有效期5年。

4. 微课、慕课等建设参考执行上述标准。 (三) 教学名师、教学团队建设

1. 院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院级教学名师,并达到省级教学名师申报条件的,在两年内(每年按10个月计),资助300元/(月.人);被确定为院级优秀教学团队,并达到省级教学团队申报条件的,在两年内,资助10000元/(年.团队)。

2. 省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省级教学名师,并达到国家级教学名师申报条件的,在两年内(每年按10个月计),资助1000元/(月.人);被确定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并达到国家级教学团队申报条件的,在两年内,资助30000元/(年.团队)。 3. 国家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国家级教学名师,在两年内(每年按10个月计),资助3000元/(月.人);被确定为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在两年内,资助50000元/(年.团队)。

(四)教材建设

1. 院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院级立项,资助5000元/部。 2. 省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省级规划立项,资助10000元/部。 3. 国家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国家级规划立项,资助20000元/部。 (五)实训基地建设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及其所在部门提出建设经费预算,报实训就业中心审核,经院领导批准,转财务处办理。

(六)技能大赛建设

参加技能大赛项目,由参赛项目申请人及其所在部门提出建设经费预算,报教务科研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转财务处办理。

教学建设过程中必须的录像及制作,由教务科研处统一组织安排所需专业人员、技术支持等资源,评估费用,编制预算,报学院领导审批实施。

第十条 教科研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

(一)带资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按经费到账时间执行)

1. 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其单列学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软科学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2. 省、部级项目:包括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软科学项目及国家其他相关部委立项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

3. 厅、局级项目:包括省科技厅、教育厅等部门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等。

(二)无资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申报获得批准的无资纵向教科研项目按照不低于审批部门的要求标准资助经费。没有自助经费要求的,按照下列标准资助。 1. 国家级自筹经费项目:社会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 40000元/项,自然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50000元/项。

2. 省、部级科研项目,社会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30000元/项,自然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40000元/项;省高校教改重点课题给予经费资助30000元/项,一般课题给予经费资助20000元/项。

3. 厅、局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30000元/项,社会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10000元/项。

(三)学院立项的教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1. 社会科学类和教学改革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3000~6000元/项,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5000~8000元/项。

2. 学院急需解决的重大攻关课题,由教务科研处会商有关部门及项目组,提出资助经费意见,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后报院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必须有明确的来源渠道和文件。上级教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对经费配套及资助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各类子课题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四章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由院财务部门按项登记设立帐户,并转单通知教务科研处,由教务科研处分类、编号、造册管理。

第十三条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履行有关手续。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否则,财务部门有权从项目经费中扣除超支款,或追究项目申请人责任。

第十四条 教科研经费一般采用分阶段申请审批报销或拨付的形式,项目申请人按照教学建设和教科研项目进度以及教科研经费预算提出经费使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报教务科研处,教务科研处等业务部门审核签章,报院领导批准后转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报销或拨付手续。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持合法的原始票据。

第十五条 教学建设、教科研项目因故未能按计划完成需要延期的,必须按照要求提前办理申请项目延期手续,但原则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无充分理由拖延计划完成时间、不按规定提交项目要求材料的,教务科研处将通知财务部门暂缓或停止拨款及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凡在学院领取项目所需器材、材料及接受校内打字、复印等服务,所需费用采取内部记账、转帐方式支付,并计入该项目。凡购置教科研仪器设备、材料、试剂等金额超过财务规定限额的,应采取转帐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凡属院级教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后经申报又获得了上级经费资助的,不论立项题目是否相同,只要实质内容相同或属包含内容,均应将院级经费资助的部分从下达经费中扣回,转入学院经费。学院资助的开发性项目收入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分配。

第十八条 成果鉴定及其相关的各种开支,项目申请人应提前编制经费预算计划,经教务科研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项目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后,项目申请人应在半年内会同财务部门清理核实项目的各项收支帐目,做好经费决算工作,按要求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经院财务部门签字盖章后,连同项目总结报告及研究成果等报送教务科研处。按要求填写项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存档和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撤消或终止实施的项目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通过结题验收,经费决算批复后,项目结余经费,按下列办法处理、分配。

(一)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二)教科研计划项目对项目结余经费处理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按结余经费的60%奖励项目团队,由项目申请人按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

(三)项目申请人不得无故终止项目。对批准终止和被撤消的项目,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需退还已拨付使用的全部经费。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由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如无规定的学院全额收回。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必须扣回项目全部投资和中介费、转让活动等开支,所剩纯收入的70%用于奖励,其中的30%奖励系部、70%奖励项目团队。项目团队奖励由项目申请人自主分配。分配方案报教务科研处审核、领导审批,转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创造发明及专利实施后收入的分配参照成果和技术转让收入分配。

第二十二条 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产权归学院所有,统一管理使用,项目组成员享有优先使用权。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及其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500元以上(含500元)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等资产,如归属委托方所有,必须在技术服务合同中注明,否则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用教科研经费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学院所有,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图书馆验收登记入库后,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由图书馆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除责成及时改正外,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或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申请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26日

第五篇: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和报销补充规定

为了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切实保证科研项目经费真正用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保障科研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通航院办[2009]34号),结合学院实际,就科研经费使用和报销提出如下几点补充规定,望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科研项目院内资助(配套)经费的确定

科研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本补充规定填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表》,报送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申请的院内资助(配套)经费汇总后,会同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科研项目预算申请进行二次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分管院长。科研项目资助(配套)经费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财务处设立项目帐户进行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的列支范围与部分列支项目的支出额度限定

1.科研经费列支范围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究经费(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管理费等。具体如下:

1)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包括:

①科研业务费:科研业务费具体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论文版面费,图书资料和复印、印刷费,文献检索、通讯费,邮政、学术刊物订阅费,专利申请费,技术合同公证、鉴定、评审费等。

②实验材料费:实验用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③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④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2)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4)劳务费: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外聘技术人员等人员的津贴。

5)科研人员津贴:指为完成项目研究支付科研人员的津贴。

6)项目管理费:指学院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2.部分列支项目的支出额度限定

列支项目 支出额度限定

资料复印、印刷、装订费 一般控制在项目资助经费的10%以内,最高不超过500元,如有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会议文具费 一般不支出该项费用,如确有需要,该项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最高不超过1000元。

会议招待费 一般控制在项目经费的15%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0元。院外不资助项目、院级项目不得开支会议招待费。

国内调研差旅费 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控制在20000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000元。

成果鉴定、评审费 院内专家成果鉴定、评审费按下述额度确定:上级立项资助项目每位专家300~500元,上级立项不资助项目每位专家100~200元,院级项目每位专家50元。院外专家成果鉴定、评审费由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协商确定。

科研人员津贴 按《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办法》(通航院办[2009]34号)执行。

项目管理费 院级项目及没有利用学院的设施设备和工作时间开展的纵、横向项目,学院按项目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利用学院的设施设备和工作时间开展的纵、横向项目,学院按项目经费的10%提取管理费。

三、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报销

1.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报销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中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无预算的经费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2.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办理审核(购买资产、图书资料时还需办理验收手续)、审批手续后方可报销。单笔2000元以下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单笔2000元至5000元的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5000元以上的经费由分管院长审批。项目负责人支出的费用无论额度大小均由分管院长审批。

3.科研经费报销发票开具时间应与科研实际开展时间一致。考虑到科研工作的实际,项目经费到账前6个月内开具的、属于本项目前期研究范围的相关票据可以核报,并列入该项目经费预算。

4.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财务处负责审核报销票据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审批人对经费使用的必要性负责。

5.科研经费中部分可列支项目经费的使用与报销规定如下:

1)图书资料费: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产权归学院,须由图书馆登记、证明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2)课题调研差旅费:参加各类学术会议、课题调研等需出差时,应填写《科研出差审批表》,参加学术会议的还需提供该学术会议邀请函,未经批准,相关费用不予报销。涉及港、澳、台及国外的调研出差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费:项目组购买计算机辅助设备(如移动硬盘、U盘、软件、计算机耗材及其它辅助设备等)按预算执行,预算中没有列明的设备,不得报销。凡购买的所有计算机辅助设备,按学院有关规定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因项目研究确需购买计算机、数码相机等大件设备,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分管院长审批。上述所购置设备的产权均归学院所有。

4)网络通讯费:院外不资助项目和院级项目不予报销网络通讯费。

5)文具费:报销文具费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发票上必需写明开票日期、购买单位、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若一次性购买文具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公章的购物清单。发票上未具体写明商品名称或未附清单等一律不予报销。

6)成果出版资助费:报销成果出版资助费时,必须提供出版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并附发表成果复印件或出版证明。

7)仪器设备费(含专用软件购置费):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者,须事先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会同项目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处论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并按院仪器设备采购办法购置。所购之仪器设备的产权归学院所有。

四、科研项目经费的决算与审计

1.科研项目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由财务处审核盖章确认。如在结题之前有部分票据因客观原因来不及报销,可预先在《项目经费决算表》中列出,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待收到票据后再履行报批手续。余留票据的报批手续必须在结题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2.项目负责人将《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连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表》提交学院监察(审计)处,监察(审计)处依据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科研经费预算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科研项目经监察(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结题。

五、本规定由高教室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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