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责任倒查机制

2023-05-02

第一篇:学校安全责任倒查机制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

为有效保障校园安全,分工合作巩固平安校园,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倒查制。便于相互监督落实,承担各自应负的安全责任。

一、学校各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制:要负责全校师生及财产的安全工作,做好宣传、教育、检查、督导等工作。在重视健全组织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制度的落实。要求各分管中层人员及班主任各司其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具体执行人员是直接责任者。各职能部门根据过失行为的性质和错误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

政教处负责制:要切实加强学校一日安全检查制度,认真记录。每周安全检查工作要细要实。加强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强调 “十不准”。加强警校挂钩,坚决打击侵犯人身安全和损坏财产的违法现象。每学期全校学生进行自我保护讲座或集体教育。要鼓励学生每学年一次健康体检。同时,政教处要建立完整规范的安全教育档案资料,实行科学的规范化管理。

班主任班级负责制: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班主任对班级负全责,负责学生的评估,班级的管理,计划、实施、总结。班主任要提前10分钟进教室做好三件事:点名——查清学生到校情况,有缺席同学必须问清原因;观察——班主任要发现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异常情况,并及时进行开导和关心,情况严重的要及时上报。查卫生——教室、卫生区、宿舍、讲台、电器设备等公共卫生,每天要检查一次。

任课教师课堂负责制:任课教师负责本节课本班学生的教育教学、偶发事件的处理、安全等工作。课堂负责时间为课前10分钟、课中45分钟、课后5分钟共计60分钟。课前课后发生的比较复杂事件通报给班主任老师处理,课内发生的事件由任课教师自己处理,任课教师不便处理的,班主任协同处理。如因上课期间任课教师不在教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教师负全责。

值周领导、值周教师师巡视制:值周领导、值周教师重点在上课前半小时、放学后半小时巡视校园内外一周 ,其它时间加强课间管理。放学后值周老师负责校门前护送学生离校、过马路使学生安全离校,如发生不安全事故,值周教师应及时应对处理并负主要全责。 实行学校活动一线负责制:本着“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一次活动由谁负责,从计划、实施、总结、报道、资料保存、安全保卫等方面一手负责到底,有始有终。

偶发事件首见责任制:学校内发生的偶发事件或者发现学生的危险行为,每个教师都有责任承担起阻止、汇报、救护的责任。不论何班学生、有否任课、是否分管,发现学生的危险、错误行为或有害于学校的人和事,首见老师都应迅速处置,马上汇报,召集人员解决,学校教师都不应推诿、视而不见、漠不关心。如果发生因没有尽职的事故,首见教师要追究责任。

总务处责任制:总务处负责学校财产、消防、交通、食品、建筑、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学校后勤部门必须对学校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食堂食品卫生的安全工作由总务主任负责,为第一责任人。对由于食堂卫生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食堂管理者和炊事员的责任。

门卫负责制: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学校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门卫值班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事故后倒查什么? 学校安全责任倒查制应该查:

一是学校安全文件落实情况(了解教师知道XX文件情况,查看学校政治业务学习记录);

二是是否建立各种安全制度(查看学校档案、了解教师知道情况);

三是是否层层签订责任状(了解教师知道自己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当负什么责任,在工作中应该履行什么职责);

四是开展安全工作情况(了解学生知道和掌握安全知识方面情况,查看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图片、查看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材料及讲稿等);

五是查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材料,并检查核实(查看学校台账及排查记录),最后明确责任,依据事实教学处理。

同时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学校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未尽事宜在工作中不断发现,不断完善.总之,全体教职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第二篇:35-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文件编号:AQ-35-2014

版本号/修改次数:A/1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3 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

3.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3.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第1号 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

4 管理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和要点的制定和实施。 4.2各部门及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

5 内容及要求

5.1责任倒查范围

5.1.1基层单位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5.1.2发生较大火灾、塌方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5.1.3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 5.1.4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5.2责任倒查内容

1 5.2.1发生事故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5.2.2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5.2.3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5.2.4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5.2.5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5.2.6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5.2.7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5.2.8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5.2.9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2.10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5.2.11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

5.2.12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5.2.1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所有从业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2.14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5.2.15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责任倒查的程序

5.3.1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符合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5.3.2根据事故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报请并协同各级安监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5.3.3安全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 5.3.4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安监部门处理。

5.3.5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及领导干部问责的一系列规定,推进交通系统各级重视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进交通企业不断增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市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基层单位和交通企业的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基层单位和交通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件核实查处不及时、信息报送或管辖移送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落实“一岗双责”。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安全隐患排查抓起。今后凡是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凡是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各职能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含汽车(船舶)驾驶、危货押运、维修作业、车辆检验、技术检测、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等各岗位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必须根据责任区分给予严肃处理。在责任倒查中凡是涉及到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发证、检验及验收)等环节有关责任人员,都应严肃追究。并且按“四不放过”(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排查治理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的教育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应急预案不落实的不放过)的原则,抓好继续防范,防止发生类似事故,防止因隐患造成人为责任事故。

五、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隐患不能消除,或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或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酿成人为责任事故的,所在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文明单位和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不得评为先进。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事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结合创安全生产管理“达标单位”、“平安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篇: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

(一)车辆在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倒查内容

(一)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三)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

(四)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六)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七)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八)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九)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十)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十一)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

(十二)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责任倒查的程序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二)根据事故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请公司同意,报请并协同各级安监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

(四)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安监部门处理。

(五)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第五篇:关于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实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倒查制度的通知

关于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实行交通安全管理

责任倒查制度的通知

各科、所、中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领导以上上级公安机关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针对性,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大队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实行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倒查制度。现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倒查范围

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实行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并请各中队将07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补填《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情况表》(附表),于8月1日前交大队业务科赵建华。

二、倒查内容

1、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中队是否按规定勤务制度执勤;

2、交通事故发生地段的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社区等的宣传教育建设是否按规定开展;

3、交通事故发生地段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是否齐全有效。如属省、市级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是否有警告标志;管段民警、中队是否逐级向当地政府和公路建设部门提出了书面整改建议;

4、交通事故发生地段是否有违法占道防碍交通的活动,管段民警、中队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制止或报告上级领导向有关部门发出了书面整改建议;

5、交通事故发生地的道路如正在翻修改造时,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设置了警示标志,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6、交通事故发生地如遇恶劣天气或严重交通堵塞,是否按规定或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

7、肇事驾驶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严格的考试和年度审验;

8、肇事驾驶员引发事故的只要原因(交通违法行为)当天是否被查处过,有无未消除违法行为就放行等现象;

9、肇事车辆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检验等有关手续,本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的车辆,车管所是否进行了催报。如属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管所是否按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了催告,是否按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使证作废;

10、中队及相关职务能部门是否加强对专业运输单位(业主)车辆的技术保养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指导是否督促其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11、中队是否与医疗卫生部门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民警接到事故报警,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并逐级上报,迅速组织力量抢救伤者,疏导交通;

12是否存在其他行政失责行为或管理方面的不足。

三倒查步骤

1、属地中队在进行倒查的过程中,要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发现隐患,并迅速落实相关防范措施。

2、在事故发生20日内,属地中队应向大队填报《重特大交通责任倒查情况表》并由中队长进行签名确认,交大队业务科赵建华处。

3、由业务科进行初审,对有责任的,要提交大队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并进行相关处理。

大队成立重特大交通事故倒查组(由政工科牵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对各单位倒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

1、属于民警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的,直接追究有关民警的责任;

2、属于中队、大队领导工作失管、失察,管理不到位的,直接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3、对肇事机动车和驾驶员所属单位以及公路建设等其他有关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大队提请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情况表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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