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

2022-09-04

时间的流逝很快,我们在季节的变化中,也积累了众多工作佳绩。回首看不同阶段的工作,个人的业务水平也有着提升,为了更好的了解自身工作水平,可以为自己写一份工作总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总结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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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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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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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突发事件)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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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提取须知

1、在职职工提取(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

2、离职职工提取(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

在职职工提取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

非销户提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2.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不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注意:

1.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

2.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提取。

非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房付清购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再交易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拆迁还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6)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款收据或发票。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偿还商业贷款的,①首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首付款付款凭据(发票或收据);②第二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③第三次及以后办理时,应提供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只需填报提取申请表格。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参照商业贷款方式提供资料)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租房自住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租赁商品房的,应提供租赁行为证明材料、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2)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配偶租房自住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5.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6.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销户提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注:办理提取前,需由单位经办人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

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 , 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账户证明。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 备注:

1.所有表格格式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发,单位可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2.所填表内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所提供的身份证和要件一致;所有表格均需加盖单位行政鲜章。

3.所有要件一式一份,一律用A4纸复印。

4.非销户提取与销户提取分别申请。

第三篇:公积金提取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规定

加入时间:2010-01-21

一、职工申请,单位审核

职工持有关证明向单位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单位依据职工申请出具《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依据不同情况需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

1、购房提取

(1)购买本地(包含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下同)商品房的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经无锡市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本地存量房的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非本地商品房或存量房的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建房提取

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住房提取

(1)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自建私房)原件或经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认定的《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房改房、商品房、单体住宅、二手房)原件。

(2)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职工凭房屋大修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次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房屋大修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外,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根据房屋完损等级出具的建议房屋大修的证明。

4、本地还贷提取

(1)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2)提供借款借据。

(3)提供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每年办理一次,四月或十月办理。若职工办理的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委托中心办理公积金还贷手续,由中心在每年十一月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冲抵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委托期限内,该职工不

必再来我中心办理还贷手续。

5、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提取

(1)提供《房屋租赁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同户家庭成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提供《无锡市公有住房租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或《江苏省无锡市租赁收入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离、退休提取

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7、调离本市提取

(1)提供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出境定居提取

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提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1、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取

提供《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每季度办理一次)

12、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1)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医疗缴费依据。

(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医疗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13、职工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如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

提供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重大突发事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提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5、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供本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经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个体工商户不再参照本规定执行)

16、职工被判处刑罚提取

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17、职工死亡提取

(1)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8、偿还异地购买自住住房

(1)购房借款人需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借款人需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借款人首次办理该业务需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至办理该业务上一个月的还贷情况依据(还贷情况依据为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帐号、上月还贷额、贷款余额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借款人每次办理该业务时需向中心提交所提取的公积金一次性全部用于还贷的书面承诺(承诺书附后)。

(5)购房借款人再次办理该业务时,需提供贷款银行将借款人所提支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的依据(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的依据为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帐号,上次办理该项业务时所提支公积金一次性全部还贷的记录、贷款余额等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原件及复印件)。

(6)每年办理一次,四月或十月办理。

注:A、申领人申领本人公积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由他人代领,代领人需提供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申请人配偶依据以上

1、

2、

3、

4、

5、

11、

12、

13、18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同户直系亲属依据以上

1、

2、

3、

4、

5、

11、

12、

13、18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

料外另需提供户口簿(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原件及复印件。

D、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输入个人公积金对帐卡密码。密码如有遗忘,只能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对帐卡查询,其他任何人不得代为查询。

E、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F、以上所需提供的复印件均由本中心留存。

三、中心审批

职工携带单位开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和提款手续。

(一)审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至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期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2、偿还贷款本息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3、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提取的,支取额=(月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0%)×已交付房租月数(以百元为单位)。

4、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失业满三年未再就业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5、职工被判处刑罚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6、离休的;退休的;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余额,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7、职工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告知职工到银行驻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出纳专柜办理提款手续。

第四篇:公积金提取

(购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流程 时间:2012-01-09 来源:筹集处

1.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及相关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核实后,在审批书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要件到管理中心的管理部进行审批。

4.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无需经过原单位审核,可直接持《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2012年1月1日后集中封存的职工无须提供)和所需要件,到公积金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偿还其他住房贷款提取须知 时间:2012-01-09 来源:筹集处

职工在偿还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商业部分或非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的,可持下列要件到缴存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要件:①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②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④《契证》原件;⑤借款(或抵押)合同原件;⑥借款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⑦近期(3个月以内)《银行还款对账单》(需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⑧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偿还商业贷款或非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度: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金额。

偿还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额为已签订公积金按月还款协议的借款人、共有人、第三方或第三方配偶定期余额合计减13个月公积金月还款额与提取人定期余额的最小值,且夫妻双方同一公积金年内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商贷还款额。第三方及第三方配偶仅参与计算,不可提取。

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须知时间:2012-01-09 来源:筹集处

职工个人现金购买自住住房1年(以《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为准)之内的,可持下列要件到缴存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要件:①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②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④《契证》原件;⑤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⑥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额度:职工符合本条的规定,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

提取业务办理人的范围时间:2012-01-09 来源:筹集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除签约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外,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职工配偶、同一户口簿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单位经办人或经职工单位认定的代办人可以代办。除提取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外,职工配偶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同一户口簿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单位经办人或经职工单位认定的代办人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关于调整“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相关事宜的通知时间:2012-01-13 来源:办公室

我中心于2012年1月1日-8日对住房公积金计算机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为方便我市职工双

休日期间办理公积金业务,现对“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相关事宜做如下调整:

一、便民服务窗口地址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统一设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平管理部(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8号,省妇女会馆对面)。

二、服务窗口办理时间自1月14日(星期六)起“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每周六办理公积金业务,周日实行预约式业务办理方式。“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业务受理时间为早9时至下午3时。预约电话:22893070

三、服务区域和对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提供服务的区域仅限于在沈阳市和平区、

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浑南新区)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

四、业务受理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政策咨询、贷款业务咨询、职工账户查询、短信签约服务、个人基本信息修改、提取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第五篇:公积金提取指南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非广州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提取:

办理流程:员工离职→单位将其关系转出→账户资金到账→员工提供材料给经办银行→银行受理并录入资料→公积金中心审批→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大约为1个月) 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关系转出后不需要公司盖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广州市内工、农、中、建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5、已领取对账簿的职工提供对账簿原件,没有可不提供。 白云区可办理地点:

1、建设银行白云支行营业部:广园中路217号

2、建设银行白云支行广花三路支行:远景路14号首层

3、建设银行白云支行石井支行:石井石安路261号

4、建设银行白云支行江高支行:江高镇金沙住宅小区二号楼

5、建设银行白云支行黄石路支行:黄石路翰文街305号首层

6、建设银行白云支行新市支行:机场路1320号

7、工商银行黄石路支行:云城西路33号

8、工商银行嘉禾支行:广花路106国道嘉禾市场西侧联兴路2号广丰酒店首层

9、工商银行新市支行:机场路1001号

10、工商银行机场支行:机场路云港酒店首层

11、广州银行机场路支行:机场路118-122号

12、农业银行白云支行营业部:机场西乐嘉路61号春暖花园K座

13、广州农商银行棠景支行:黄石西路466号

14、中国光大银行广州白云支行:机场路1438号正阳大厦首层

更多办理地点及信息可登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拨打12329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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