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范文

2022-05-25

第一篇:湘西土家族范文

风情旅游之湘西土家族

少 数 民 族 风 情 与 旅 游 论 文

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学号:1211524051 姓名:施帅帅

风情旅游之湘西土家族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湘西旅游业已蓬勃发展。尤其是集聚在湘西境

内的土家族,民族文化历史悠久,民俗风情独具特色,致使土家族民族文化也成

为湘西旅游业中的一大亮点,吸引着无数的国内外游客[1]。但同其他旅游先行地

区一样,当前湘西也面临着在新世纪新一轮区域内外旅游业的竞争发展中,如何

开发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保护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并使两者达到协调发展,成为

至关重要的问题。从而,对土家族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发展现状与深度开发利用的

研究,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湘西土家族的历史由来及旅游类别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简称为湘西州)位于湖

南省西北部,是湖南省的“西北门户”,西与重庆黔江、贵州铜仁接壤,北与湖

北恩施自治州相邻,素为“湘、鄂、渝、黔咽喉”之地。湘西州属中亚热带季风

湿润气候,具有明显的大陆性气候特征:冬暖夏凉,四季分明,冬夏长春秋短;

降水充沛,光热总量偏少;光热水基本同季;气候类型多样。

湘西州旅游资源丰富,类型多样,资源品位高,区域资源互补性强,民族风

情浓郁。与全国同类资源相比,其特色明显,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强化民族

民俗文化特色意识,进一步突出民族文化旅游的“神秘”性,对促进湘西州今后

土家民族文化旅游的发展,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根据国家旅游资源分类标准,

湘西州有7个五级旅游资源,17个四级旅游资源,15个三级旅游资源(五级是

最好的,四级、三级次之)。

湘西自古以美丽、神奇而著称。由于湘西处于崇山峻岭,历史以来就偏安一

隅,较少收到外来文化的影响,传统的民族文化得到完整的保存,因此湘西的民

族文化资源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富有乡土性和远生态性。境内有得天独厚的自

然资源和独具一格的民族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有猛洞河、山寨德夯、矮寨公路奇

观、龙山火岩溶洞、古丈栖凤湖、小溪原始次森林等等;民族文化资源有南国苗

疆长城、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古城、永顺老司城、黄丝桥古城、溪州铜柱和风韵独

特的湘西民族风情;以及工艺精湛的民间工艺等等。所有这一切早已成为湘西州

无穷无尽的旅游资源,从而为土家民族文化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开发

利用的基础。

土家族自称“毕兹卡” 是我国一个古老的民族。经过漫长的原始社会阶段,

长期处于封建羁縻州郡管辖之下,封建土司制度在土家族地区推行的历史长达数

百年之久;改土归流期间,土家族地区由封建领主经济转变为封建地主经济;近

代土家族地区的经济逐渐演变成为半殖民半封建经济。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土

家族的民族特征和民族身份几近消亡。新中国的成立,党的民族政策才让一个古

老而神奇的民族成为祖国56个民族大家庭的一员。

二、土家族的民风民俗

哭嫁歌是土家族在中国众多少数民族中所特有的一种风俗,是十分丰富的口

头文学方式。哭嫁的内容,有“母女对哭”、“嫂妹对哭”、“姐妹对哭”及特

殊情况的“哭离娘席”、“哭扯眉毛”、“哭梳头”、“哭穿露水衣”、“ 哭

别祖宗”、“哭上轿”等等。哭嫁时,哭者、陪者都可以尽情的抒发感情,一字

一泪,哭断肝肠不可遏止。歌中,新娘感激父母的养育之恩、难忘的兄嫂、姐妹

的团聚之情,表达与亲人难分难舍的痛苦。如“母女对哭”中,新娘哭道:“在

娘三年怀中滚,头发白了多少根。青布裙来白围腰,背儿过了多少山坳坳。布裙

从长背到短,这山背到那山转。风也吹来雨也打,爹娘把我拉扯大。爹背晒成糊

锅巴,我娘瘦得像个风筝架„„ 只道父母团圆坐,谁知今日两离分。哭声爹来

刀割胆,哭声娘来箭穿心。”[4]

毛古斯舞是土家族纪念祖先,开拓荒野,捕鱼狩猎等创世业迹的一种古老舞

蹈形式风格,异常古朴、别致。是我国民族文化艺术花苑中的精典,被国务院列

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1959年被中央民族民间舞蹈考察团

认定为“中国古代戏剧舞蹈的最远源头”,是“研究我国古代戏剧舞蹈的活化石”。

表演“毛古斯”的人数10—20人不等,他们都身披稻草扎成的草衣,赤着双脚,

面部用稻草扎成的帽子遮住,头上用稻草和棕树叶拧成冲天而竖的五根草辨以示

威猛。表演大多与跳摆手舞穿插进行。最重要的是毛古斯舞作为一种古老和独具

特色的艺术形式,成为土家族舞蹈来源的研究提供较可靠的线索[5]。由于,土家

族人民长期生活于山区,故其舞蹈亦多以表现山区生活为主。其中最普遍、最能

表现土家族人民生活内容的以摆手舞为主,摆手舞是在摆手活动中进行的[3]。

三、土家族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之我见

1 突出土家特色,建好“土家民族文化村”

2 提高土家文化产品的品位,突出土家文化的原汁原味 3 认真挖掘土家文化,打造民族文化旅游精品线路 4 开发与保护并重,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二篇:论湘西土家族传统聚落文化

我是旅游管理系毕业的学生,毕业的前两年一直在张家界从事着专职的地接导游工作。在湘西生活、工作的短短两年时间里,让我对在这一片神秘的土地上衍生的土家文化产生了非常浓厚的兴趣,并通过工作实践与书籍中也逐步学习了解了一些关于土家族的传统文化。 湘西为丘陵地带,气候湿热,森林植被资源丰富,野兽虫蛇常隐居沟壑之中。远古时代,渔猎是生活在这里的土家人长期从事的主要生产活动。据记载,土家先民曾有过频繁的“赶山”活动,即集体打猎。进入农耕时代以后,早期主要以“烧火畲”的方式种植各种杂粮。由于山多地少,导致土家先民的居住比较分散。后来,随着劳动对象的改变,加之互助协作的需要,土家人逐渐通行聚族而居的习惯,进而,其居住形式不断演化,由初始单家独户的家庭式,逐步扩集成村寨的聚族式,为以后湘西传统聚落建筑文化的繁衍奠定了基础。

一、聚落的起缘与发展

湘西土家族先民的劳作方式,从原始渔猎为主到以农业耕作为主的过程,经历了漫长而艰辛的岁月。由于他们所处的地理环境及生产方式的改变,逐渐形成聚族而居的习俗,从以往那种散居山谷、单门独户游离状的社会细胞进化、组合成社会的基本元素——村寨。随着经营耕作,合作互助以及安全保卫等需要的提高,多数先民开始聚族而居,少则几家,多则几十家。这种形式的出现,最先是同姓同宗为一寨,以姓氏为寨名,以相同的血缘关系作为聚居的基础。至清代“改土归流”以后,随着土司制度的废除,领主经济的解体,大量外族“客籍”纷纷入籍,人口大量增多,农业、手工业得到相应的发展。这种以血缘关系维护的封闭式山寨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由若干同姓同宗的小村寨逐步聚集成以大姓为主,杂以他姓的村落,形成了以宗族、姓氏、亲缘关系为主要元素组成的村寨集镇。在这些地区,大姓人口比较集中,间杂有部分他姓,如永顺石堤、王村,龙山里耶,卢溪浦市等,不胜枚举。形成初期,这种较大村落一般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较为稳定的自然村落,由一个家族或几个同姓家族集合定居在一个地区,协同生活、世代相袭,人员流动稳定 ;另一种为不稳定村落,由若干迁出户与若干迁入户不断交替,稳定户占少数。从以上两种不同形态的村镇聚落大体可以了解到村镇聚落发展的脉络,也就是由家族村寨逐步扩展为亲缘村落再到多姓杂居多样化的集镇村落。

二、“天人合一”的选址理念

湘西土家族是一个多神论民族,崇尚万物有灵。在聚落择址上认为“物华天宝,人杰地灵”,将许多自然现象神灵化,认为它们和人一样有“灵”。这种“天人合一”的观点反映在对地形地貌自然环境的崇拜上,这就是风水的起源。土家族对村址、建房基地的选择,都要相“风水”。土家先民在择址这一方面讲究物质功利性,即首先考虑的是生产生活的需要,或靠近田土,或便于捕鱼狩猎,水源柴草充足。其次,满足精神信仰的要求。土家人对“吉”地的要求:村寨前面要“空”,不“空”则不宜建房,民间流传着“坟对山尖,屋对坳”的谚语。村前植大树,拜为神树,是村寨的保护神。按风水要求,一块吉地应以山为依托,背山面水,在

龙脉之前有一块平旷的地坪,称之为“明堂”,明堂之后常有一座较高的山称为“祖山”,从这里分出支脉,向左右两侧延伸呈环抱的形式,从而把明堂包围在中央,由此形成一个以明堂为中心的内向的自然空间。

三、宗法、礼制是维系聚落的纽带

村镇聚落及住宅作为物质空间形态,除了满足人们的物质功利要求外,还要满足精神和文化方面的要求。一个聚落的形成,不仅受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的影响,而且还要受思想观念、宗教信仰、伦理道德、血缘关系、政治制度、生活习俗等多种非物质功利文化因素的影响。湘西地区的土家先民对村寨的建设,住宅的空间布局,无不受到“宗法礼制”的约束。明朝前,庶居不能建祠堂,敬神拜祖,婚丧嫁娶等一切祭祀礼仪活动皆在自家明堂(堂屋)进行。明朝以后,宗法制度进一步强化,朝廷才允许建宗祠。从此以后,老百姓便有了专门祭祀天地山川、祖宗神灵的地方。至清代,宗祠大量出现,分布各地。土家人通过祭祖可达到“敬宗收族”、“传播礼仪”的目的,扩大了以血缘关系为主的世袭村落,统一规范了宗法礼制的道德思想,进一步树立了宗族权威,增强了村落的凝聚力。

土家人对祖先的崇拜,是通过系列的敬仰、祭祀活动而实现的。每年立春后第五个戊日,土家人都要举行一个叫“社巴节”的节日,主持者“梯玛”(土家巫师),由其操持各种法事活动,不分男女老少,排成长队,敲锣打鼓,吹起土号,由梯玛领队来到社场。队伍中有一头戴烂斗笠、身披土花被面的人,由四个人抬起进入社场,相传这就是祖先,其后跟着一个拿扫帚的人,边走边扫,传说祖先战死后其尸体长了蛆虫须清扫。跟在后面的人群由族长带领,一路吆喝,地动山摇。进行一系列祭祀活动后,各族男女老少随着锣鼓声,跳起舍巴舞(摆手舞),歌舞喧天、通宵达旦。

土家族“敬天法祖”的宗教礼仪文化制约着土家人生活的各个领域,统治着人们的思想和灵魂,维系着以宗族关系为集团体的聚落体制,是“家国同构”宗法伦理社会结构的主要依托,这种独特而古老的文化方式,维系着土家族传统聚落代代相传。

第三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简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处湘鄂渝黔四省市交界处。1952年8月成立湘西苗族自治区,1957年9月成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现辖7县1市,158个乡镇,1970个行政村。国土面积1.55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85万人,其中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人口占77.2%。湘西州是湖南省唯一进入国家西部大开发范围的地区,是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重点地区和扶贫攻坚主战场。湘西有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古城,被新西兰著名作家路易•艾黎誉为中国最美丽的两座小城之一;里耶战国古城,考古专家称之为“北有西安兵马俑,南有里耶秦简牍”;八百年土司王都“老司城”,堪称“中国的马丘比丘” 和“东方庞贝古城”。厚重的历史文化,孕育了民国总理熊希龄、现代文豪沈从文、著名画家黄永玉、民族歌唱家宋祖英等一批政治文化名人。湘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直各部门大力支持下,湘西州充分

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扶贫开发、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和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等政策机遇,大力推进优势产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狠抓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推进了经济社会加快发展。2010年,全州生产总值达303亿元,五年年均增长12.4%;财政总收入32.2亿元,年均增长22.8%;五年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14亿元,年均增长24.4%,占建州以来投资总额的70%;城乡居民收入分别达到12115元和3173元,年均增长13.2%、12.4%。工业初步形成了以锰锌为主的矿产品加工业、以白酒为主的食品加工业、以中药材加工为主的生物制药业、以民族工艺品为主的旅游商品加工业等四大产业集群。农业初步形成了以椪柑、猕猴桃为主的水果业, 以优质烟草、茶叶为主的高效经作业,以牛、羊为主的草食畜牧业,以青蒿、百合为主的中药材产业等四大特色产业。旅游初步形成了凤凰、吉首、芙蓉镇和里耶四大旅游板块,去年共接待游客1256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63.5亿元,年均增长17.1%和25.8%。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常吉高速建成通车,6条高速在建,大通道格局正在形成。民生事业全面进步,民族团结和谐,社会大局稳定。

第四篇:2010年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概况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位于湖南省西北部,地处湘鄂黔渝四省市交界处,与湖南省张家界市、怀化市,贵州省铜仁地区,重庆市秀山县、酉阳县,湖北省恩施州接壤。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最高海拔1737米,全州总面积15462平方公里,辖吉首市和泸溪、凤凰、花垣、保靖、古丈、永顺、龙山七县。总人口276万人,其中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74.7%。

湘西自治州有丰富的战略资源,锰储量居全国第二,铅锌储量居全国第三,汞储量居全国第四,矿产资源潜在价值达2000亿元以上。生物资源、水能资源、山地资源丰富。

湘西自治州有厚重的历史文化,全州有39个国字号文化生态品牌,其中有1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古城), 1个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塔卧),2座国家历史文化名镇(里耶古镇、芙蓉镇),6个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浓郁的民族风情,土家族和苗族两个主体少数民族都有各自独特的语言、习俗、服饰、建筑、音乐、舞蹈,拥有1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神奇的山水风光,拥有1个国家级湿地公园,2个国家级自然生态保护区,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个国家级森林公园,3个国家地质公园。有众多的杰出人物,中华民国国务总理熊希龄、文学大师沈从文、画坛巨匠黄永玉、民族歌唱家宋祖英、奥运举重冠军

杨霞、龙清泉等,都是从这片土地走向世界。

湘西自治州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享有国家西部大开发、中部地区崛起、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等多种优惠政策,开发潜力巨大。2009年,全州国内生产总值269亿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094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825元。湘西自治州将抓住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机遇,大力推进优势产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民生事业建设,努力把湘西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进步、人民富裕、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美好家园。

第五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

2001-5-31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5-31 执行日期:2001-5-3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州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水资源,发挥河道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三条 里耶至镇溪的酉水干流、大龙洞至武溪的武水干流、毛沟至狮子桥的花垣河道段及跨县(市)行政区域河道段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其它河道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对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道,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河道段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跨县(市)行政区域河道段的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的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五条 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其它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部门编制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旅游、渔业等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背水坡脚向外延伸出1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低于5米,新建堤防,在建设的同时,应划定护堤地。

河道管理具体范围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告。

第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输水、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以及重点工程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估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经营或建设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陆域的,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建设的,出具审查同意书;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同意。

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工程竣工后,其涉及防洪安全的项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城市、集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的滩地。城市、集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以外。

(二)无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设计洪水线10米以外。

第九条 河道清淤、疏浚、加固堤防和堤身两侧填凼固基取土应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取土或者占用土地,免交土地补偿费。 第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土、石、渣: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挖窖、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五)在水文监测河段河床内采石、取土、淘金、挖砂、设置排污口;

(六)砍伐沿河护堤护岸树木,挖掘树蔸和砍火畲;

(七)损毁和擅自移动界碑、界标、界桩、固定宣传牌等河道管理标志。

第十一条 禁止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道两岸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依法在河道两侧山坡开矿、采石和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以及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实行生产作业许可证制度。

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矿许可证时,地质矿产部门应当验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生产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河道管理权限对污染严重的河道进行整治。

第十五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州、县(市)防汛指挥机构可对严重影响行洪、排涝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漂浮物发布清障令,作出紧急处置。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发展渔业、旅游业、运输业等,应当符合河道防洪输水、整治岸线规划的要求,维持河道合理流量,保护水质。

第十七条 直接从河道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外,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直接从河道日取水2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取水许可证;日取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采砂管理等费用应当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整治、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洪方案或者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抢险指令及清障令的;

(二)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或干扰河道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执法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河道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水行政执法证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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