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费用经济学论文

2022-05-07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交易费用经济学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一、引言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WiUiamson一直关注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研究方向——交易费用经济学——探索交易费用的产生及其行为效应的理论逻辑和内在机理。这一研究方向本质上涉及发展一种关于制度分析的一般性理论工具,并力图整合新制度经济学中各种各样层面上分析全部问题的统一框架。

交易费用经济学论文 篇1:

交易费用经济学视角下“土地银行”的产生及运行

摘要:从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以四川省彭州市试行的“土地银行”这种新型农业产业化组织为例,分析了“土地银行”产生的原因和运行模式,认为“土地银行”有效节约了农产品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和其他社会成本,缓解了西部地区土地“闲置”的问题,增加了农民福利。但是由于组织形式和其他因素,“土地银行”仍有可能面临较高的组织费用。通过分析“土地银行”的运行模式、推广意义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土地银行;交易费用;组织费用;农业产业化

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改革一直都是我国政府的重点议题。然而,在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许多矛盾和问题一直并存。例如,一是现代农业需要把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专业化生产,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却使得土地分散在千家万户手中;二是懂技术、会管理的高素质农业人才亟需土地来经营,但是土地“撂荒”、“闲置”的情况却仍然存在。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促进农地流转、城乡统筹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改革方向。因此,如何将土地的资产化经营与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农民的增收有机地结合,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热点课题。

彭州市是成都市19个区(市)县之一。2008年12月,彭州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基础上,先后成立了3家“土地银行”,至今已经成立了11家。据报道,河南、广东、北京等省市地区在2009年也分别效仿彭州做法,试行“土地银行”。“土地银行”这一新型农业发展模式能否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能否有效保护和增进农民福利?能否有较大推广价值?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彭州市“土地银行”产生的相关背景

(一)成都“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制度背景

2007年6月9日,国务院批准成都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求成都市从实际出发,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要求,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尽快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试验区的建立为彭州市新型土地制度的探索提供了条件,其土地确权、流转的配套改革制度为土地银行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二)“5·12"大地震对农民生产方式的影响

“5·12”大地震中,彭州市受灾严重,大量住房倒塌,受灾群众达18万户。在灾后住房重建中,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户数占总受灾户数的31%。农民大量集中居住后,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转变,当地产业怎么发展、就业怎么办、收入来源等都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城乡统筹试验区和“5·12”大地震的双重背景下,彭州市委、市政府提出“成立土地银行(农业资源经营专业合作社),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发展思路。彭州市于2008年12月22日在磁峰镇建立了鹿坪、滴水、皇城3所农业资源经营专业合作社,即外界称谓的“土地银行”。

二、彭州市“土地银行”运营模式

彭州市“土地银行”不同于“传统土地银行”。“传统土地银行”是指:“以土地为抵押的办理长期放款业务的银行。”德国第一家此类土地银行成立于1770年,美国成立于1916年。彭州市的“土地银行”更类似于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它引入金融部门的存、贷款机制,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自愿把自己的耕地存入土地银行,由土地银行向存地农民支付利息(存地费),土地银行再把土地“贷”给经营大户,并收取租金(贷地费),通过“零存整贷”加快农地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生产方式的形成。彭州市“土地银行”官方的注册名称为“农业资源经营专业合作社”,本文将其统称为“土地银行”。以彭州市鹿坪“土地银行”为例,其实施细则如下:

(一)承包地经营权实行“银行”方式合作经营

农户将零散、小块、界线明晰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给“土地银行”,“土地银行”按照一定的价格给付农民租金(土地存款利息),再将土地成片划块转包给种植大户,种植大户付给合作社土地租金(土地贷款利息)、服务费,“土地银行”通过利息差获得收益。

(二)种植大户和企业合作生产

“土地银行”与龙头企业签订种植面积、产品要求和最低保护价的总协议,同时又与种植大户签订土地借贷协议和种植订单协议,由种植大户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并将产品卖给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在品种、技术、农资等方面通过“土地银行”为种植大户提供服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政府扶持

扶持政策为:(1)帮助“土地银行”寻找龙头企业,并与种植大户进行对接,确保种植大户产品的价值实现最大化;(2)帮助争取项目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3)开展田间农技培训;(4)以低于市场价组织好质量安全的农资供应;(5)对种植大户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6)组织农民转岗就业培训,促进农民外出务工。

(四)“土地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农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土地银行”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对“土地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其绢织结构和运行如图1所示,

到目前为止,彭州市“土地银行”引进了彭州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神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置农蘑芋有限责任公司,开始了农产品的规模化种植。“土地银行”付给群众的利息为240元/(亩·年),以后每5年增加20元/(亩·年)。

作为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模式,“土地银行”有以下5个作用:

(1)通过农业资源经营专业合作社模式,改变过去直接流转土地造成的地块界线清晰、不便于土地整理和成片规模经营的现状。

(2)实现了土地的集体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3)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有效促进土地资源变资本,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4)有效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生产方式转变,农民存入土地后,可为种植大户专业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为企业打工,或外出务工。

(5)缓解了以往土地抛荒、闲置的情况,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显而易见,“土地银行”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在当前形势下,“土地银行”能否成为我国广大西部地区推进农业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农业资本化、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新出路?在众多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中,它的生命力能否长久持续?下面将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论证。

三、从经济学的交易费用来分析“土地银行”的产生和运行

当前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态可分为3大类:合同(契约)组织模式、合作社组织模式和企业组织模式Ⅲ。根据农业部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结构的调查数据,2002年合同组织模式占70.8%,合作社组织模式占10.4%,实行企业分红机制的占

18.8%;到2005年,在我国各类产业化组织形式中,合同(契约)方式占55.3%,合作方式占16.0%,股份合作方式占15.2%,其他方式占13.5%。不难看出,虽然合同(契约)组织模式仍是目前农业产业化的主要模式,但是其比重逐年下降,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组织正在茁壮发展。这种变化既是受外在土地改革制度和背景的影响,也是组织创新更替的自然过程。

“土地银行”本质是农业资源经营专业合作社,它能否合理地存在、发展并推广,既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行为,更取决于它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能否适应、契合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分析“土地银行”产生的基础,需要解读中国农业产业化组织形态变迁的原因。

无论是“土地银行”还是其他形式合作社的建立,都是一种制度的创新。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原理,一种制度能被创新出来,首先是相关主体对制度创新有主观需求;其次是制度创新的收益超过制度创新成本,或者能够弥补因创新造成的损失。

衡量制度创新的收益或损失,可用交易费用和组织费用的概念进行解析。科斯在讨论企业的产生时指出:当交易费用大于组织费用时,人们选择用企业作为配置资源的方式;当组织费用大于交易费用时,人们就会选择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从广义上理解,“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包含了组织费用等等”。为了便于分析,本文采用埃里克·弗鲁博顿的分类法,将交易费用分为市场型交易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和政治型交易费用,并且将市场型交易费用等同于科斯所指的交易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和政治型交易费用等同于科斯所指的组织费用。下面将从交易费用和组织费用两个方面解读中国农业产业化从“农户+公司”向“农户+合作社+公司”组织结构变迁的过程。

(一)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可分为事前交易费用和事后交易费用。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看,“公司+农户”的合同(契约)组织形式的出现,就是为了节省市场交易费用。龙头企业和农户签订契约之后,对农户而言,这种较为稳定的供求关系大大减少了各种事前交易费用,例如,信息成本、运输成本、垄断定价的损失、专用性投资不足的损失等费用。对龙头企业而言,同样可以减少事前的交易费用,例如,市场搜寻成本、运输成本等费用。

但是,事前交易费用的减少,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事后交易费用的相对增加。在“公司+农户”的经营机制中,龙头企业和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已转换为违约风险,导致契约的不稳定性。近年来,农业订单的违约率在80%左右,农业订单违约的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是契约不完全性,二是机会主义行为。具体来说,从企业增加的事后交易费用看,当市场价格高于契约价格时,小农户则把产品转售市场。一旦农户违约,由于农户是分散的经营个体,交易量小,企业收集信息很困难,诉讼难度很大。而从农户增加的事后交易费用看,当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企业直接从市场收购。一般情况下,不少地方的龙头企业只有一家,形成了局部垄断,小农户面对龙头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企业违约时,小农户无力去诉讼。

通过签约,企业和农户面对的市场风险转换成为违约风险,事前交易费用的降低却导致事后交易费用的增加,这种“契约困境”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的组织结构向“农户+合作社+公司”形式发展的根本原因。

把合作社引入“公司+农户”的组织链中,改变了双方的缔约环境和市场地位。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言,它们只与合作社一家打交道,减少了谈判对象和交易费用。就事前交易费用,企业直接与“土地银行”进行签约,用一份契约替代了与众多农户签订的多份契约,简化了合同履行的对象和路线,从而降低了契约的签订和执行成本;同时企业与“土地银行”两个主体间,便于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以长期契约替代短期契约,降低了企业的市场搜寻成本,使企业的事前交易费用降低。就其事后交易费用,企业与“土地银行”签约,可以通过“土地银行”来对种植大户的机会主义违约行为进行低成本的监督和约束,降低了监督成本,从而事后交易费用也得到降低。

对于种植大户来说,事前交易费用的降低反映在以下4个方面:(1)通过“土地银行”与龙头企业进行直接交易,由“土地银行”去搜寻企业,降低了信息成本费;(2)通过“土地银行”可以提高谈判地位,增加议价权,降低了垄断定价的损失;(3)通过“土地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农产品最低保护价可以提供稳定的销售渠道和销量,给种植大户以信心,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投资规模;(4)政府和龙头企业的农资和技术支持可以减少专用性投资不足的损失。事后交易费用的降低体现在,种植大户通过“土地银行”可以直接监督企业履约,降低了监督成本。

对农户而言,可以通过合作社提高与龙头企业的谈判地位,有可能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增加收益。农户将闲置土地存入“土地银行”,使土地资源能够被有效利用,改善了原来大量农地抛荒、浪费农业资源的现象,还能为农户带来收益。存地农户也有了更多选择,既可进城务工,也可为种植大户打工,同时还享有国家的种粮补贴。通过合作社,双方的监督费用都大大降低,减少了面临的违约风险。彭州市“土地银行”建立后的效果已经发挥了类似的作用,使企业和农户双方的事前和事后交易费用同时得以降低。

从以上分析可见,“土地银行”能有效地降低大量的交易费用,有效节约社会的成本。然而,还有一个影响交易费用的重要因素,即只有当降低的交易费用大于组织费用时,“土地银行”才能有效地运行。

(二)组织费用

广义的理解,组织费用也属于交易费用。为了更好地分析组织的产生,参照科斯最初关于交易费用和组织费用的提法,以及《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的分析范式》中关于交易费用的分类法,本文将“管理型交易费用”定义为“管理型组织费用”,“政治型交易费用”定义为“政治型组织费用”,并从“土地银行”自身特点和制度环境两个角度进行以下分析:

1.管理型组织费用

管理型组织费用是指:(1)建立、维持或改变一个组织设计的费用,如人事管理、信息技术投入、公共关系和游说活动等;(2)组织运行的费用,如制定决策、监督命令执行和代理费用等。

首先从组织建立角度来看,彭州市“土地银行”正式成立前,彭州市统筹办、彭州市农村发展局、镇党委政府共同参与了“土地银行”的制度建设和前期宣传,先后召开村社干部大会3次,村民大会6次,选举并产生“土地银行”管理委员会(由5人组成,以下简称“理事会”)和“土地银行”监事会(由7人组成,以下简称“监事会”),并且将社区居委会的房间无偿提供给“土地银行”作为办公场所。根据“土地银行”章程规定,其人事管理费用按收益总额的3%-5%计提,收益来源于土地存人利息与贷出利息的差额和业主缴纳的服务费。

在成立阶段,“土地银行”的组织费用大部分由政府承担。在以往研究中,政府的扶持和介入可以

大大降低分散农户直接建立合作组织的组织成本;同时由于“政绩激励”,地方政府往往有较强的动机来辅助当地农民形成合作社。因此本文把关注点放到组织运行的费用上。

研究显示,导致农村合作社组织运行费用高昂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农业合作社组织内部信用的缺失,具体表现为:农民对组织者信用的缺失;农民对基层政府信用的缺失。这两点导致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持过于谨慎的态度,为了防止合作组织的变异,农民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监督履约。在我们所做的调研中发现,由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农民对基层组织产生了不信任的危机。虽然彭州“土地银行”倡导以“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但仍然是由当地政府组织成立理事会和监事会,这些机构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皇城土地银行”首任理事长即是当地党支部书记。不信任危机势必影响“土地银行”的运行,从而增加组织费用,这是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另外,政府的过多介入容易让合作社成为“寻租”工具,容易滋生腐败,既损害农民的利益,又会失去农民的信任。二是管理制度不完善,彭州“土地银行”内设理事会、监事会,其中理事会是决策中枢。目前理事会、监事会人员都来自于当地基层组织和农户,他们往往缺乏专业合作精神,其自我组织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也受到质疑,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以往经验看,许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建立了很完整的内部管理机构,但是决策权却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同时,“土地银行”缺乏经营者激励机制,有可能导致经营者积极性不足。

2.政治型组织费用

所谓政治型组织费用,是指政治体制中制度框架的运行和调整所涉及的费用安排。“土地银行”所存贷的土地是产权明晰、确权到户,且根据其地理位置、土地肥沃程度、升值潜力等评级过的土地。2008年彭州市在成立土地银行前已完成土地确权工作。所谓“土地确权”,是指明确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房屋、林权等的物权关系,是我国此次土地改革的基础。但是,长久以来,农村的土地资源就没有得到普遍的、明确的、法定的产权界定。此外,多年以来农村人口、劳动力、行政区划、政策与体制都有诸多变化,大量历史遗留问题欲理还乱。这些问题导致了土地确权工作障碍重重,成本巨大。

据相关报道,在成都市的确权工作中,就遇到了如下困难: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组织成员的界定问题,承包权不确定的问题,承包地面积的问题,确权到组与到户的问题等等。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研究报告》统计,截至2008年7月,成都市有112个乡镇,501个村,6 446个组,启动确权颁证工作,涉及农户32,93万户。如此庞大的改革成本,是我们在讨论“土地银行”时所不能忽略的。

四、讨论与结论

在当今我国农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农业规模化发展的背景下,“土地银行”是一个有较大推广价值的合作模式,特别是对于耕地分布较零散的中西部地区有着重大意义。短期而言,“土地银行”改善了西部地区土地抛荒、闲置的局面,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许多存地户表示,将土地存入“土地银行”,可以获取利息,还可以放心地外出打工,也可以在“农户+合作社+公司”的合作公司中打工,极大的提高了收入,从而改变以往种植普通农作物每年仅收入几百元甚至亏本的命运。长期而言,“土地银行”可作为农村融资的突破口。在下一步工作中,如果引入适当的抵押、担保机制,落实相应金融配套措施,“中国式土地银行”将发展成为前文中所提到的“传统土地银行”,这将为农村带来更多资金,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但是,从前文分析中也发现了以下问题,即彭州市“土地银行”的合作模式虽然有效节约了交易费用和社会成本,但仍有可能陷入传统合作组织组织费用过高的困境。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角色的调整

地方政府在“土地银行”成立初期必然要发挥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土地银行”的发展成熟,过多的政府干预难免导致效率低下、寻租等问题。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指出,政府应依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初期、成长期、成熟期3个阶段的特性来对自己的职能进行动态定位,以哺育、扶持、守夜人身份执行政府职能。因此,政府需要逐渐淡出对“土地银行”的管理,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监督其运行,并且将监管重点放在对制度、财务、民主管理监督等重要环节上。同时“土地银行”作为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乡镇组织,没有财政支持,因此需要政府政策上的倾斜,并且从法律上为“土地银行”提供帮助和保护。

(二)提高管理素质、建立激励机制

在政府淡出对“土地银行”的管理后,为确保“土地银行”的有效运行,需要对管理者进行培训、指导。根据相关章程,理事会、监事会都采取连选连任制,任期1年。目前各“土地银行”管理者均来自基层组织和农户,他们缺乏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离开政府的管理后,他们如何独立与企业、种植大户谈判,如何管理合作社,如何处理财务会计信息等,都是巨大的挑战。因此,在“土地银行”走上独立经营的道路上,通过培训提高管理者素质、在管理层内部进行分工,实行专业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风险控制能力

对于广大存地户来说,“土地银行”每年支付的利息是他们参与合作社的最主要原因。以皇城土地银行为例,现在存地户收到的利息为240元/(亩·年),每5年递增20元/(亩·年)。在土地存人协议中,农户可选择每年分次在规定时间收取利息。同样,种植大户与“土地银行”签订的土地贷出协议中,种植大户可选择每年分次在规定时间支付租金和服务费。只有顺利地收取租金才能保证农户利息的支付,如果“土地银行”因各种原因(自然、非自然)无法及时收取租金,以至于无力支付农户利息,极易失去农户的信任和参与。目前,“土地银行”每年从可分配收益中提取70%风险基金。但是,一位理事长曾表示“现在的土地存入价格和贷出的价格都太低了,很难赚到‘存贷差’,连办公经费都欠缺”。

所以,单一通过提取可分配收益的方式来建立风险基金还不能解决问题。我们认为,地方政府可通过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土地银行”提供信贷资金,帮助“土地银行”在危机时刻抵御风险。但也需注意,为防止贷款资金的非法挪用,需要严格限制其贷款条件、加强监管力度。

(四)土地确权工作的完善

土地确权带来巨大的制度改革成本,但这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长远看有利于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关键在于处理好土地确权工作中各种遗留问题。例如,针对承包地面积入账的争议,目前彭州“土地银行”采用的解决办法为:丈量前,先暂按确权时颁发的证书上确认的承包面积数为准;丈量后,实测面积与承包面积的差额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讨论方案补给存地农户。必须深化土地确权工作,完善制度,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利益。

(五)工作信息的透明公开

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失信于农民的问题比较普遍,严重威胁“土地银行”的发展。为了重拾农民的信任和支持,除民主管理外,“土地银行”还需要坚持工作信息的透明公开,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信任是一种情感因素,信息公开是其基础,只有真心真情为广大农民做实事,才能在点滴上获得农民的认可和赞许。当农户一合作社一种植大户一企业间建立了透明的信息制度和稳定的信任关系,“土地银行”就能节省不必要的组织费用,将组织绩效发挥到最大。

综上所述,“土地银行”是中国农业产业化、集约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一种新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只有结合各地区特点,不断尝试,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建立起适合本地区特色的中国农村“土地银行”运行机制,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和组织费用,才能成为保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利、促进农业发展的新型农业模式。

作者:蒋勃芊 刘志文

交易费用经济学论文 篇2:

交易费用经济学方法论

一、引 言

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WiUiamson一直关注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研究方向——交易费用经济学——探索交易费用的产生及其行为效应的理论逻辑和内在机理。这一研究方向本质上涉及发展一种关于制度分析的一般性理论工具,并力图整合新制度经济学中各种各样层面上分析全部问题的统一框架。所有这些理论都有一个共性:重新引入和理解知识问题(Knowledge Problem)对经济行为的意义。知识问题引起交易成本,后者也因此成为制度经济分析中的中心角色。如果知识的获取、整理和传递不需要耗费任何资源的话,那么,人们在进行交易时就不需要进行激励、谈判和监督等非生产性活动,人们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也不需要向法庭求助。但在真实世界中,知识耗费(Knowledge costs)的存在可能引发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损害效率的交易前后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就需要交易双方通过某种形式以限制这种行为,制度就是节约交易成本的有效工具。换言之,制度的存在是基于(知识)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事实。因此。新制度经济学所主要探讨的是交易成本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个人利益行为。

二、个人主义和实证主义结合的方法论原则

个人主义可以理解为一种方法论,亦即一种旨在理解各种决定着人类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力量的努力,它也是一套从这种社会观念中衍生出来的政治准则(Hayek,1948)。交易费用经济学就是一种建立在该个人主义方法论基础之上的社会理论科学,它通过基本的概念、定理和逻辑构建一个自治的体系以解释制度现象和事实背后的内在机理和因果规律。尤其是,交易费用经济学所倡导的个人主义并不是注重人们处于最佳状态下所能取得的成功或称为利益之物,而是在人们处于最糟糕状态下如何才能尽量减少他们做损害他人之事的机会。此外,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认为,行为主体的资源禀赋和技能是具有差异性的,任何一个个体对于所有其他社会成员所知道的绝大多數事情都处于一种“理性无知”状态,因为个人在知识和利益方面具有构建性的局限。即使是一个全知全能的个人,他也要耗费大量的资源用于收集信息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可见,知识成本的约束是导致理性行为主体的“有限理性”的根本原因(Williamson,1985)。这种有限理性会进一步导致契约安排的不完全性(Han。1995),从而导致“公共领域”的存在(Barzel,1989)。而自利的个人又会相互争夺不完全契约的剩余索取权以攫取公共领域内的租金,导致租金耗散(Cheung,1970)。因此,从个人主义方法论上看,要判断一项制度安排是否具有经济效率,关键是看租金耗散的程度。换言之,如果租金耗散在边际上越少,则说明新的制度安排越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但如果把租金耗散视为内生性的交易费用的话,那么,这就是在交易成本约束条件下的最小化行为。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效率”是一个带有个人主观判断的概念,因为它是以行为主体的终极目标为衡量标准的,当事前目标与事后结果接近或一致时,就是有效率的,反之乃低效率的。所以,“效率”和“目标”同样属于个人主义方法论原则的范畴。关键是符合谁的目标,即当行为效应实现了行为主体的个人目标时,则该行为就是符合效率原则的;相反,尽管行为产生了正的外部效应因而有利于其他行为主体,但如果它与行为发生者的个人意志不一致,那么,这种符合集体目标而非个人目标的行为对于行为主体个人而言是无效的。此时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不相容,需要一套能够与技术环境相匹配的机制安排进行契约规制(contraet Governance)。

关键是,交易费用经济学之所以建立在个人主义方法论之上,是因为制度分析的最终目的是需要构建一种理论假说,并能运用可观察到的行为现象对其进行实证检验从而得到可反驳的经济学含义。如果以目标函数作为解释的工具的话,可能无法得到可检验的经济学意蕴。因为我们可以把解释不了的现象转换为几个人为设计的变量放进效用函数中求最大化,这样就可以得到符合经济学效率原则的结论,也似乎能够解释以前还没有解释的现象。但是,这种解释只是主观猜想,人们难以从可观察的事实中验证该解释变量的客观存在性。因为这些“控制变量”可以根据经济学家们头脑中的“玄思”任意变化,被最大化的效用函数也无法求证是否存在,这就等于用“虚拟的工具变量”替代“主观的目标函数”。例如,有些新经济史学家常用意识形态解释国家贫富(North,1990)、以文化差异解释绩效变迁(Greif,1994)等。意识形态和文化等变量无法进行实证观察,它们对绩效的影响更是难以测量,但这些经济学家却可以把它们放进理论模型的目标函数中作为关键的解释变量。即在所谓的历史制度比较分析中,他们可以把非财富最大化行为放进目标函数里面作为一个解释变量。这是使用一些大家无法验证的“虚拟变量”去解释现象,这很容易使人们把解释不了的现象归结为人为臆造的概念,造成从概念到概念的逻辑训练和智力游戏。

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其意义就在于能被事实所反驳甚至推翻。科学的精神就在于研究者不断地寻找能够推翻其构建的理论假说的经验证据。因此,可检验的经济解释具有两种功能:一方面,它是一种系统的、有组织的逻辑推导过程。作为一种纯逻辑推导,经济解释不具备任何实质性的内涵,而只是一种同义反复的文字游戏。但它的作用在于为经验材料的组织和理解提供文牍服务,以形成一套前后因果一致的逻辑准则。标准的逻辑准则本身可以说明某一特殊语言是否完全的和连续的,可以说明该套逻辑语言的命题是否正确,它是可验证假说的表达方式。另一方面,它是一系列假说的综合体,从而能够从复杂的现象中抽象出事物的本质规律。进一步,作为一种科学的假说体系,它应该通过对想要进行分析的实际现象的解释能力来检验。但实际证据永远也不能实证某一假说的正确性,它只能通过无法将该假说驳倒而显现该假说的合理性。按此逻辑,我们也可以通过改变制度分析中的交易费用约束条件来得到理性个人主体的行为特征,从而达到经济解释的目的。重要的是,交易费用及其转变可以测量和观察,我们可以借此解释纷繁复杂的制度现象并得到可推翻的理论假说(Refutable Hypothesis)。

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基本设定重要吗?

根据上述的方法论原则,交易费用在制度经济分析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任何一种有意义的科学理论或假说都将声明,某些力量对理解某一特定现象是重要的,而另外一些力量则是不重要的。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是重要的,交易费用又是制度分析的重要工具,因为它是区别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标志。交易费用假说将断言,它所解释的制度现象在实际观测的世界中的行为方式就如同在某种假设的、高度简化的世界中的行为方式一样。这一高度简化的世界只包含该假说认为是重要的那些力量——交易费用。事实上,对

该类假说进行表述所借助的体系不止一种,即同一个制度现象从不同的维度出发可以有不同的解释,而且,对解释选择的标准也不止一个,但其中一点是它能够使理论假说变得简洁、清晰和准确。而交易费用可以把所有制度问题,如产权、契约和组织统一在一个逻辑自治的理论框架内部,因此交易费用不但使理论假说变得可检验,而且可以得到简单的逻辑命题表达。在Williamson的交易费用学说中,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均是引起交易费用的行为因素,因此它们成为该学说的前提条件(Assumption)。我们知道,若要达到科学的目的,任何理论假说的前提假设条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真实”。因为科学的目的不是复制充满五光十色的复杂事物的“真实世界”,而是从一般事物中抽象出简单的模型,使研究者能够解释它的行为和趋势以把握其中的规律性。

换言之,不管假设是否符合实际,交易费用经济理论模型的结论对现实的推测是否正确,它是否能够提供较好的经济解释。按照Williamson的阐述,交易费用学说的前提假设主要包括: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前者是制度经济分析所依赖的认知假设,主要涉及主体面临特定的资源属性及构建性的知识问题。因此,在前提条件被知识问题或信息成本约束条件修正后,交易费用经济学中的理性是知识约束对主体行为能力的限定:尽管人们为既定的目标付出了很大努力,但有限知识这一问题依然是人类行为的一个构造性元素,它就是“有限理性”这样一种限定,即领悟能力有限却刻意为之(Simon,1978)。机会主义动机一般是指不充分揭示有关信息或者歪曲信息,特别是指精心策划的误导、歪曲、颠倒和其他混淆视听的倾向。该假设首先保证行为主体以产生最高实际收入且最低成本耗费的方式行事,他们具有将资源用于他们认为最有价值的用途的动机。但这种事前的机会主义倾向即逆向选择和事后的机会主义倾向即道德风险造成人们在与他人博弈时存在认知上的不足。

事实上,不管在什么社会结构下,人都服从理性约束,不同的是个體的理性程度存在异质性。有限理性是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内核,交易费用经济学的所有理论假说或分支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换言之,不以此为前提条件来解释社会制度经济现象的理论就不属于交易费用经济学的理论范畴;反之,若以此为切入点来解释经济现象或某项制度安排的起源、运行或变迁,即使所解释的现象和交易及物质利益无关,它也是交易费用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机会主义下的理性是交易费用经济理论的前提特征,但每个决策者面临的约束条件、选择空间是不同的,所以即使理性相同,在不同的机会主义环境下也可以有不同的理性表达和理性程度。交易费用经济学的研究主体是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有限理性行为主体。行为主体的本质究竟是否理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假设任何人在何时何地的任何行为都是以机会主义下的有限理性为出发点,没有例外。从这个公理性的假设出发,加上逻辑及概念的延伸,可以推出数之不尽的假说,而这些假说可以被主体的某些行为事实所推翻。若行为事实没有推翻假说,那么,行为现象就算被假说解释了。不过,有几个方面还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第一,有限理性与否是从作出选择的当事人的角度来衡量的,而不是从他人或社会的角度看,所以所有的价值判断、交易成本衡量甚至效率等都是主观之物,这是个人主义的基本原则;第二。有限理性是就决策当时的情况而言的,交易费用约束条件变化了,最优选择也可能改变,但不能否认当时的决策是理性的选择;第三,理性的有限程度与选择者当时的认知能力和选择空间有关,认知能力一方面取决于选择者所拥有的信息,另一方面决定于他(她)处理信息的能力,选择空间又受到收入、时间、制度、政策和习惯等的约束;最后,有限理性下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不排斥行为主体的感性成分,而理性选择更是自觉的行为。即使该前提设定不符合行为主体的所有维度,但只要由它推导出来的理论假说不与事实相违背,甚至能多次准确推测行为的发生,那么,我们就可以暂时接受该理论。因此,对前提假设的选择标准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眼中一般是“可操作”和“可观察”的(coase,1937)。新制度经济学家之所以选择交易费用作为分析工具是因为它符合这两个标准,从而才比新古典经济学家们更多地了解到什么是“企业的契约性质”和“经济组织的逻辑”。

四、简洁性与精确性之间权衡:交易费用范式的理论选择标准

在讨论完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体系所依赖的前提条件后,我们进一步思考其理论范式。Kulm(1962)首先把“范式”一词用来代表过去科学成就中的某种典范的例子,提出一套关于“范式——正规科学——危机”的选择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从而使“一个特定团体成员们的信仰、价值、技术手段等有完全的配合”。换言之,如果交易费用经济分析拥有一个统一的研究范式。那么。研究者就可以沿着过去的传统范式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后来,Lakatos(1970)用“研究纲领”替代“范式”,认为一份研究纲领分为硬核和保护带两个部分:当对特定的研究纲领进行证伪时,该纲领就在其辅助的假设下发生变化,科学的形而上学在硬核中隐藏起来,因此不可反驳,但可证伪的理论藏在保护带中。按此逻辑,把保护带的重新调整视为对研究纲领的修正,而对于原有研究纲领的内核要素的改变则意味着形成一种新的研究纲领。Eggertsson(1990)进一步认为稳定性偏好、理性选择和相互作用的均衡结构构成了经济分析的内核,而其保护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1)主体面临特定的环境约束;(2)主体拥有特定的关于环境的信息;(3)研究特定的相互作用方式。这样,交易费用经济学在不改变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的内核的基础上,引入了竞争、信息、契约以及产权约束从而修正了传统经济学关于完全理性和零交易成本的保护带,而且将经济分析的研究工具运用到制度层面上,使交易费用约束条件成为制度经济分析的基本工具。

其实,产权理论、契约理论、法律经济分析、经济组织理论、制度变迁理论、演化经济学、新经济史学、新政治经济学、新社会经济学、新转轨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都能够从某个侧面分析某种制度安排,而且每一门学科都有其自身的研究范式和边界,因此,我们难以判断某一理论在其中的优势与合理性。交易费用经济学只是运用交易费用的概念和工具来分析制度经济现象而已,因此,它不足以作为对其他理论进行取舍的标准。但可以肯定的是,不使用交易费用这一概念或工具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新制度经济学范畴,因为交易费用是该学科的一个核心。没有了交易费用的经济学就回归到新古典甚至古典理论的边界内部。我们知道,理论是节约信息的工具,把所有的变量都放进去就是一种纯粹的描述而非基于逻辑推导的解释了。就像一个地图一样,它不需要多么细致,如果太细致的话,那就成地球了,所以理论必然是简化的。但在简化

的同时,又不能放弃理论的准确性。换言之,要简化到能够解释现象为止。所以,在确定理论中要包含哪些变量时,必须对要解释的现象有深入的了解。比如,讨论劳动法,研究者就必须对该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条件有详细的考察(何一鸣,2008)。要解释新劳动法的制度绩效,就必须把交易成本放进去,让交易成本发生变动看看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效果出来(何一鸣,2009)。此外,逻辑上的完整性与一致性也是理论选择的标准,但它只是起到一个辅助功能,以确保每个研究者能沿着交易费用理论框架研究下去,不至于出现学术理解上的分歧。关键是,交易费用理论得以成立的重要证据来自该理论在特殊问题上的无数次应用,以及在这些应用中,该理论的含义并没有与实际情况相抵触。例如,交易费用分析方法既可以分析劳动合同法,也可以解释反垄断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等等。然而,如果要通过对这些法律的经济分析来证明该方法的正确性,那就是十分困难的而且是没有意义的事情。因为这些法律分散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个角落,而且它们主要是与特殊的具体问题相联系,而与该理论的检验并不相关,而且我们无法穷尽所有的典型案例。如果在很长的时期内。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或新制度经济学家持续使用并接受某一理论,而且还没有创立出一种逻辑严密、自圆其说的理论来取而代之并得到广泛的认可,那么,这就间接地证明了交易费用经济学该理论的存在价值。任何一种理论的成立都是由人们试图证明它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而遭到多次失败所得以证明的。只要交易费用理论仍在继续使用,有关证据就会继续增加。但是,我们只能暂时接受它,而不能把它当做永恒的真理,当实际情况发生改变而它又无法解释时,我们就需要放弃它而另外创造一套新的理论假说出来。

由于我们可以观察到的事实在数量上必然是十分有限的,而可能的理论却是无穷无尽的。如果存在交易费用理论与某一实际情况相一致的情况,一定还会有无数的其他理论也与这一实际情况相一致。这交易费用理论所适应的另外一种实际情况无疑可以起到剔除某些理论的作用,但它绝对不可能把这些可能的理论缩减到只是剩下它自己一种,从而独自与这一实际情况相一致。对所有这些与实际证据一致性的理论所进行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是任意的。虽然对选择所采取的标准应该以简洁性和准确性为出发点,但这两个标准本身就否定了完全的、有目的的简化:交易费用理论越是简单明了,在某一既定领域内对制度现象进行解释所需要的知识就越少;它越是精确,而且进行解释时所依据的范围就越大,它所要加以说明的东西也就越多。具体地,当考察交易费用理论在所有其他方面具有相同可接受程度所能达到的精确度时,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情况下,其精确度越高,它就越值得信赖。这又意味着不能通过交易费用理论的假设来检验该理论。因为交易费用理论的假设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为了更好地应用它,就需要限定它可以应用的条件,或者限定在各种条件下该理论解释的总的误差范围。但是,这样的限定本身并不是与该理论截然不同的另外一回事,限定本身就是该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它也是最有可能被修正和扩展的部分。与此同时,对应于每一特殊情况,不仅存在着一种简单的交易费用理论,而且存在着另外一种虽不完善但更为一般化的带制度理论。这一理论主要来自人们为解释前一种简单理论中存在的误差而进行的探索。在这一新理论中,人们可以对某些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的影响加以衡量,而前一种简单理论只是作为一种特殊情况而存在(Friedman,1953)。换言之,交易费用范式其实是以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理性和个人主义为内核,再加上交易费用的保护带,得到有限理性的假设从而推导出的一系列理论假说时。当实际发生的证据或环境发生改变而推翻了原来的假说时,不必完全放弃整套交易费用范式,我们只需要对交易费用进行加减变换就可以推导出另外一系列与现存实际一致的理论假说出来,即保持范式内核不变而仅仅修正保护带。

五、实证主义交易费用理论的发展方向与路径选择

交易费用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而新制度经济学都是以现实问题为导向的,而非纯逻辑理论推导的科学,需要进行实证检验。没有经过实证检验的理论是不能成为科学的,交易费用经济学也不例外。不过,实证的方法有很多种,它们主要分为定量和定性的经验研究。前者是通过搜集与理论假说相关的经验数据,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对计量回归分析结果进行检验;后者主要是通过具体的契约案例为理论假说提供证据或通过分析某个契约安排的变换得到一些可反驳的经济学意蕴。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初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纯理论的探讨层面上,比如通过定价费用理论研究企业的性质和边界,应用制度变迁理论于长期经济增长问题以及关于产权起源的经济分析、科斯定理的外部性理论、科层规制结构的资产专用性模型等。但问题是,既然交易费用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就应该具有实证主义的传统。而实证主义科学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发展一种理论,使之能对现存的社会问题作出科学的有意义的解释。

据说,经济学是社会科学的皇后。因为在所有社会科学中,只有经济学是公理性的,即用以分析的基础假设条件无需证明都是必须接受的。这是与自然科学完全一致的地方,至少在科学方法上是这样。交易费用经济学接受了理性的公理假设,加上理论逻辑,推导出可以被案例或数据推翻的假说,然后检验其经济学含义,这是交易费用经济学解释交易费用约束下人类最大化私利行为的方法,而自然科学解释的是物体的运行,它们只是解释的对象不同,但方法一样。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困难在于该学科的实验室是真实的世界。这比自然科学的难度大得多。自然科学的实验可以在人为控制的范围内进行。但对交易费用经济科学中某一特殊现象所作的解释进行检验,很少能通过经过专门设计、希望消除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干扰因素的实验来进行。在一般的情况下,交易费用经济学家不得不依赖于偶然发生的实际情况所提供的证据来进行检验。

此外,中国的交易费用经济科学应该更多重视产权管制放松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现象。在中国这样的经济转轨大国中,产权管制放松实践所提供的证据是大量的,而且往往是确定性的,就像有经过设计的实验得到的证据一样,产权管制放松涉及外生交易费用或产权管制成本和内生交易费用或租金耗散代价之间的权衡。但是,产权管制放松实践所提供的案例或数据比实验所提供的证据更加难以解释。因为产权管制放松实践不仅常常是复杂的,而且总是间接的、不完全的,对这些资料的收集也常常困难重重,而且对它们的解释一般都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工作,涉及一系列的推论判断,但这些分析却很少能够真正做到把握问题的本质(何一鸣,2010)。鉴于这样的困难,交易费用经济学家的检验工作很容易就退回到纯粹的规范性分析当中。尤其是同义反复的逻辑学和数学有可能成为分析问题的重要工具,以便检验判断推理的正确性,发现理论的含义,确定一系列被假定为不同的理论是否不可能等价以及它们之间存在什么差异等。但是,如果要以交易费用经济理论解释现象,而不仅仅是描述行为的结果的话,它就不能只是一个同义反复的体系了。因为这些同义反复的体系的实用性本身最终取决于将某一实际问题划归为某类理论的可接受性。

最后,交易费用经济科学的困难与其他实证主义经济学方法论一样,在于构造理论和检验理论之间的把握能力上,即人们对经验研究在理论构建中的作用往往产生误解。一方面,构造理论和检验其合理性这两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在某种程度上,进入每一个部分的那些特定要素,都是由交易费用资料的收集和特定调研者的水平所决定的偶然现象。被用来检验某一交易费用假说的那些因素也可以作为用来构造理论的案例,反之亦然。另一方面,在构造理论和检验理论的这两个联系紧密但不相同的部分中,经验研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完整而详尽的交易费用资料,作为交易费用经济学家通过理论而进行概括或加以解释的现实现象的代表,除了在提出新假说时具有重要作用外,还可以用來验证交易费用假说对某一制度问题的分析是否与人们观察到的实际情况相矛盾。当某一假说与现存的实际情况不一致时,我们对该理论假说所作的进一步检验是要将那些事前不知道却可以从实践中观察到的新因素从中剔除出去,并对这些因素加以检验,以了解它们与经验证据背离的原因。为了使后一种检验与前一种检验密切相关,那些被剔除的因素必须与该理论想要说明的问题属于同一类型,对那些被剔除的因素所作的限定也必须足够准确,以便让研究者所作的观察能够证明这些因素是不正确的。

作者:何一鸣 罗必良

交易费用经济学论文 篇3:

交易费用视角下对高校合并的经济学思考

摘要: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高校合并在促进教学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高校合并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角度对中国高校合并办学的利弊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发展的一些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高校合并;交易费用;利弊;政策建议

一、交易费用的界定

交易费用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之一。交易费用理论虽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却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诸多代表人物都曾对交易费用做出过界定。科斯指出,交易费用是与发现交易对象、发现相对价格、讨价还价、订立契约和执行契约有关的费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研究团队生产中劳动交易的困难,认为得到有关劳动的信息所花费成本就是交易费用;威廉姆森从契约的角度分析了交易费用,他划分了交易的维度,认为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以及资产专用性决定了交易费用的高低。他还将缔约费用分为事前的与事后的。事前的缔约费用是起草、谈判和签订协议的成本;事后的缔约费用则包括多项:(1)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成本;(2)为防止事后偏离准则而作的双方努力及争论不休的成本;(3)伴随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而来的成本;(4)使安全的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巴泽尔认为,交易费用是界定和维护产权的费用。按南京大学刘东的分析,交易费用包括发现交易对象、寻价、签约、修订契约、履约和执行契约的费用,机会主义动机和非机会主义动机导致的讨价还价的费用和由交易条件改变或交易失败导致的费用,也就是运用市场机制的全部费用[1]。盛洪认为,交易费用就是人与人之间打交道的费用[2]。

二、交易费用理论下高校合并的利弊分析

(一)高校合并带来的利处

1.总交易费用降低,实现规模经济。高校合并降低了总的交易费用,利用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高校合并利于各个部门间的密切合作,可以节省合并前重复交易的中间成本;此外,规模是影响办学效益高低的重要因素,在一定限度内,随着规模的扩大,高等教育的边际成本会降低。据国家教委的统计数字,合并前,中国高校的仪器设备有20%处于闲置状态,其主要原因是学校学生的数量过少。而合并后,规模扩大,各单个学校的资源都能互通有无、充分共享,这将大大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根据教育部网站,2006年,高等学校在学人数2 500万人,毛入学率为22%。中国高等教育规模先后超过俄罗斯、印度和美国,成为世界第一[3]。而规模的扩大无疑来自于合并。高校的合并提高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促使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从而提高办学效益。

2.放大效应,形成声誉约束机制。高校合并产生了放大效应。高校合并使得原先独立的个体结为一体对外,学校实力大增;其次,合并后学校的分量变重了,合并前的院校普遍是一般的部门性学校,合并后则变为地区性乃至全国性的重点院校,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大大提高;最后,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合并后的高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也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高校的社会美誉度不断增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高对高校起到了声誉担保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约束高校的机会主义行为,避免短视行为和道德风险。

3.从管理体制上来看,利于扩大高校办学的自主权。张维迎曾说由政府过度主导的大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学[4]。中国原有的高校管理体制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计划经济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然而在教育布局、学科发展等方面较少考虑甚至忽视高校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完全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高校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社会对高校的要求越来越多样化,旧有的体制已经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需要。而自主权是一种不可替代的激励制度。高校只有拥有自主权,才能有积极性发展得更好更快。

4.利于减少寻租行为,提高效率。高校合并后减少了寻租行为。合并前各高校间对办学资源的争夺相对激烈,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会增加各高校间的寻找行为。又因现有制度不够完善、政府的行政性指令等因素的存在,也为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租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高校的合并有利于打破旧有的教育格局,打破传统高教条块分割的“壁垒”,有利于减少政府设租和高校寻租行为,从而真正减少不必要制度争夺成本。

(二)高校合并引起的弊端

1.信息不对称,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高校是非盈利性质的组织,它与企业不同。高校没有明确的股东,也没有破产的风险,因此高校的控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人们习惯上把高校理解为政府投资兴办、大学领导(校长)治理学校,或者理解为与大学领导集体共同治理学校。政府与高校实际上是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与高校之间存在“不完全缔约性”,作为高校直接主管的政府没有充分的信息监督约束大学(信息不对称,高校的合并只能是加重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再加上代理链过长等因素,很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这里的内部人可能是行政管理人员,也可能是教授队伍。信息的不对称还会导致作为高校代理人的领导的寻租行为(道德风险),使他们忽视学校的长期利益。高校合并后,委托—代理链中的信誉仍存在递减现象,声誉机制并不能完全克服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影响。

2.利益机制与心理障碍。(1)对合并办学认识的不一致。合并前的高校多有自己的特色和生存空间,师生对合并办学认识的不一致,特别是领导层的思想不一致,必将诱发诸多矛盾,从而直接影响合并的效益。(2)经济利益的冲突。高校合并必将受到在经济上受损个人和利益集团的阻挠,其办学效益也就因此而受损。(3)权力再分配的聚焦。合并后因组织结构调整,必然涉及权力的更新、分配。领导层权力再分配成为焦点,权力的再分配必然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由此导致的工作上互相拆台及管理上互相扯皮的内耗也就不可避免。

3.激励不足:权力过于集中,院系教学管理自主权不足。有的学者在分析合并后的高校时指出,中国大学管理的实际状况是权力过多地集中在学校一级,院系的职责与权力是分离的。教学管理上职责与权利的不匹配使得院系在教学管理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院系的工作范围扩大了,事务性工作增多了,各方面的任务加重了,但是,在办学、教学、科研、人事等方面没有太大的自主权和决定权,即“当家不能做主”。

集权式的管理在学校规模尚小的情况下,对于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有一定益处,但是在学校规模达到万人以上时,这种管理模式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具体地讲,从纵向层次来看,权力过多集中于学校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教务处实际上成了全校教学工作的指挥中心,院系在教学管理中则扮演了一种“办事员”的角色。院系是实际履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大职能的实体组织,发挥着承上启下、政策执行和微观协调等作用。

4.协调成本:降低了资源共享的程度。合并后的高校在学院的设置上尚存很多不合理之处:第一个问题是学院数目过多、学科分割严重,并且各学院在学科设置上还存在重叠。比如,2000年7月合并后的山东大学现有42个教学学院(含分校11个院系)。1993年合并后的青岛大学现有23个学院[5]。这些学院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一是合并前的独立高校成为级别较高的学院,如青岛大学的纺织工程学院。二是原来的强系升级为学院,如青岛大学的经济学院。三是新设的学科,多是新建的职业学院,如成人教育学院等。与中国高校的多学院局面相比较,哈佛大学总共有10个学院,斯坦福只有7个学院[6]。

高校合并带来的另一个副作用是校区的增加。合并后的高校一般都多于2个校区。比如:合并后的山东大学共有六个校区,合并后的青岛大学共有四个校区。校区数目的增加又会导致建设成本和交通成本的上升。学院的过多设置和学院间学科的重叠以及校区数目的增加所带来的沟通协调费用是不容忽视的。

5.高校合并的马太效应。高校合并的马太效应,即高校合并的过程中强者益强、弱者益弱的现象。对整个社会来说,这有可能背离帕累托效率。事实表明,并不是所有的高校都参与了高校合并,那些没有参与到高校合并过程中并且势力很弱的地方院校在高校合并的大潮中可能同样会面临严峻问题,如何激励这部分院校,如何提高它们的竞争力是一个不容易回答的问题。

三、政策建议

高校的合并需要政府、学校、社会等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根据对中国大学历史和现状的分析,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政府对高校合并进行宏观管理。高校合并不是为了互相占有对方有利资源,而是为了优势互补;也不是一方吞并一方,而是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政策下,对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其二,促进高校向纵深层次合并。表面的合并不等于实质的合并,表面的合并也不是合并的目的。高校合并是资源配置的方式,其目的是提高办学质量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其三, 建立健全大学教学服务制度。建立教育沟通制度,一方面,要加强校内各院系的沟通,实现学术和教学资源共享,健全信息服务制度,为各个机构的沟通提供便利;另一方面,要做好与社会各个方面的协调与沟通,促进大学与大学之间的交流;职能部门的工作模式应该逐步由“以管理为主”转向“以服务为主”;其四,形成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大学是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大学的利益相关者一般包括政府、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校友、社区公正人士、投资人等[7]。为克服大学的“内部人控制”,要加强大学利益相关者对大学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刘东.交易费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J].南京社会科学,2001,(3):1-4.

[2]盛洪.经济学精神[M].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1996:5.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EB/OL].http://www.moe.edu.cn.

[4]张维迎.建一流大学,高校需要更大的自主空间[J].教育与职业,2007,(16):38.

[5]山东大学网站,http://www.sdu.edu.cn/和青岛大学网站,http://www.qdu.edu.cn/.

[6]钱颖一.大学学科布局思考[EB/OL].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2004-02-12.

[7]李福华.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88-89.

[责任编辑 吴迪]

作者:王彩红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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