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定位与制度建构研究

2022-09-13

我国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设是从建国初期开始出现的, 在2003年对政府执政的三项基本性原则进行了确定, 到2004年又确立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 这一系列举措充分表明政府工作中的法制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因此, 政府法制机构如何紧随社会及经济发展的脚步, 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 建构完善的制度已成为当今政府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分别从中国政府法治机构的发展现状、中国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定位以及中国政府法制机构的制度构建三个方面对中国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定位与制度建构展开相关分析与研究。

一、中国政府法制机构的发展现状

目前, 我国的政府法制机构处于不断增加与发展的状态中, 但其发展的水平及态势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依法治国的相关要求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与不足, 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 政府立法过程中义务与权力的不平衡问题;第二, 行政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及监督不到位。

二、中国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定位

政府法制机构所能发挥的作用统称为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 其职能的大小及类型会跟随时期及层级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这也是社会及经济发展对政府法制机构所提出的必然性要求。

(一) 中国政府机构现有的职能

1.中央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及变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政府机构的工作类型及要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中央政府法制机构也根据日常工作的需求及发展形势对自身的职能进行变动与调整。

其调整与变动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949年, 我国政务院法制委员会正式建设成立, 其主要担负着政务院法律法规的草拟、核查及修改等工作。在1954年, 国务院法制局成立, 其直属于国务院, 具有对法律法规进行草拟、核查、修改、清理及汇编等工作。1986年, 我国政府的法制工作受到国务院的重视, 因此其职能增加为国务院立法计划的编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草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研究与分析、法律法规的汇编与清理等工作。1988年, 将国务院法制局的直属性质变为办事机构, 其所从事的主要任务也扩增为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需求、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设需求等, 在此基础上考虑、协调与指导国务院各个部门的立法工作。1998年, 国务院法制局的名称变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其级别也由原来的副部级上升为正部级, 并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核查工作交由专门的职能单位执行, 将国务院办公室的协调职能转交给法制办公室, 这一系列的举措均体现了国家及党政机构对政府法制工作的信任与重视。

2.地方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

在建国初期, 中央政府并没有根据分级管理与负责的原则对地方政府的法制机构职能进行统一性的规定。在1995年, 周恩来总理提出了一个建议, 该建议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造过程中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并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进行了初步性、基本性的确立。

3.依法行政对我国政府法制机构职能定位提出的要求

在2004年, 我国颁布了一部《纲要》, 其主要对我国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科学的民主决策机制;对政府的职能进行转变,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 执法程序建设的加快;行政监督制度的完善, 行政监督行为的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工作的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防范与解决机制的探索;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及观念的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有效提高等。

(二) 中国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定位

1.政府法制机构职能生成的法律依据

政府开展工作的基础便是法制工作, 该工作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也能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完善过程进行良好的保障。目前。我国的政府法制机构主要借助立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及宣传等工作实现对政府行为的保障与规范, 最终促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以及记忆法管理过程的良好实现。

2.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定位

政府的法制工作是各级政府部门在进行国家经济、政治及社会事务管理过程中, 根据自身所具有的职能对立法、执法等工作进行的监督。目前, 我国政府法制机构所具有的职能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立法职能, 是制度制定与建设过程的主要组成;第二, 行政执法的监督与复议, 对行政人员进行监督;第三, 促使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第四, 帮助各级政府与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三、中国政府法制机构的制度构建

(一) 中国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构建

立法工作是指国家政府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及权限针对规范性文件开展的制定、补充、修改及废除等各项工作。而行政立法工作则是指国家行政单位根据法律权限及特定程序对行政法规及制度进行制定的行为。行政立法工作的种类有很多, 不同的分类标准会有不同的结果。根据来源的不同, 我们可以将行政立法工作分为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两类;根据权力行使主体的不同, 可以将行政立法工作分为中央性立法及地方性立法;而根据立法内容的不同, 又可将行政立法工作分成创制性立法与执行性立法两种。

(二)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构建

行政复议工作开展过程中主要遵循的宗旨是确保行政相对人员的合法权益, 该宗旨也同时对行政复议单位在行政单位与行政裁决相对人的争议中所具有的中立性进行确立, 从而减少行政复议过程中其对行政过程的干预, 最终确保行政复议决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科学性。

(三)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的构建

1.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启动

目前, 我国行政执法工作启动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是通过借助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检查, 在发现有关线索的基础上进行启动;第二种是通过行政投诉及申诉过程进行启动;第三种则是通过行政监察及信访等单位所移交或转批的案件进行启动。

2.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原则

只要在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在充分的调查与研究之后, 才能确保案件处理过程中公正性与公平性的良好实现, 所以, 调查在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担负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开展工作之前, 首先要选择良好的调查方式, 并在一定的调查权力基础上开展工作, 此外, 在调查工作开展的过程中, 工作人员还要遵循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

(四) 行政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执行及成立均由政府法律机构负责。因此, 想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顾问制度, 首先要加强政府法律机构队伍的建设, 可以采用聘用的方式从政府直属法律机构中选择优秀人才, 并邀请各个高校的法学研究人员, 共同组成具有高素质的法律团队, 以此确保科学技术、规划建设及经济贸易领域中法律问题的良好解决。

四、结论

就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 政府的法制机构建设已经跟随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 并逐渐实现了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同步建设。而依法治国、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必定会将政府的法制机构推向一个重要的地位。因此, 我国政府的法制机构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对于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与制度构建所开展的探索与研究也是永无止境的。

摘要:政府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成分, 也是市场经济建立与完善过程的基础性保障, 因此, 我国政府的工作主要以政府法制为基础展开。政府的法制机构是开展政府法制工作的国家性组织, 也是政府内部进行法制工作的专业部门。法制机构会随着社会发展及经济发展的变化趋势而不断发生变化, 因此, 在不同的阶段, 不同级别的法制机构会拥有不同的职能。目前, 我国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呈现出日益增多, 日益重要的发展趋势, 中国政府所具有的责任也势必会增加。

关键词:政府法制机构,职能定位,制度建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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