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研究

2022-09-27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资源短缺、环境破坏日益严重, 建设节约型社会势在必行。税收作为对市场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 在保护我国现有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1 我国利用税收促进节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促进资源节约的税收政策的现状

1.1.1 对自然资源征收的税费

我国目前对自然资源征收的税费, 主要是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其中矿区使用费的征收只限于中外合作开采海上和陆上的石油、天然气的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是1994年4月1日起对采矿权人征收的, 其费率按矿种分别规定, 范围为0.5%~4%。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和寻找新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其单位税额因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差异而规定了幅度税额, 以实现级差收入调节, 从而起到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作用。另外, 我国实行的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对节约资源也有一定作用。

1.1.2 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实施的有利于资源节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例如增值税方面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污水处理劳务等都实行税收优惠;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三)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2 现有促进节约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2.1 没有充分运用税收杠杆, 调节能源价格

能源价格应体现资源的稀缺程度, 国家应利用税收杠杆作用, 调节能源的价格。我国对能源产品普遍征收增值税, 但税率大多为17%, 对于这些相同税率的产品, 增值税不具有特殊的调节作用。消费税具有特殊调节的作用, 目前我国在能源产品方面只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但是两税合计油品的税收负担也只为23%左右, 远低于国际水平。因此, 我国成品油的价格也明显低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价格水平。对能源价格起作用的还有资源税, 现行政策只对煤炭、原油和天然气征收, 且税负较低, 也没有充分起到调节价格的作用。有资料显示中国热量相等的能源平均价格是发达国家能源平均价格的40%。

1.2.2 缺少节约资源的专项税收政策

近几年, 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 对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税收优惠主要以所得税为主, 而我国现行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 使优惠达不到预期效果;从区域看, 现行优惠政策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外企, 而对开发区外的企业几乎不存在优惠;从产业项目看, 主要针对软件和集成电路等行业对其他高科技行业的优惠相对较少。

1.2.3 缺少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政策

现行税制中对于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政策很少, 节约资源的综合配套措施缺乏。目前在增值税中虽有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免税或减税的规定, 但要求原料中的“三废”须达到一定比例, 而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 由于工艺或产品质量的要求, 利废达不到规定的比例, 因而就无法享受该项优惠;另在废旧物资回收方面规定有税收优惠, 但主要是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优惠, 而不是对利废企业且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现行政策中也没有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给予优惠的规定。

2 国际上其他国家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国际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发展中也遇到过资源和环境双重压力的时期, 了解和研究他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 有利于我国完善节约型社会税收政策。

2.1 税收优惠政策

2.1.1 减免税

许多发达国家鼓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建设节约型社会都实行了减免税这一最能影响引导企业和个人行为方式的政策。通过减免税鼓励使用节能设备和购买节能建筑, 以达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美国在2003年决定在其后10年对能源效率、替代燃料和可再生燃料等领域实施减免能源税政策。对新建建筑和各种节能型设备根据所判定的能效指标不同, 减税额度分别为10%或20%。美国各州政府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分别制订了地方节能产品税收减免政策。法国实施税收减免政策, 主要包括对家庭保温和供暖设备以及高效锅炉的安装减免所得税;工业领域能源效率技术投资少征商业税;对节能进行投资的公司在节能设备使用和租赁中的盈利免税。日本对于能达标的单位, 一定期限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对使用列入目录的111种节能设备实行特别折旧和税收减免优惠, 减免的税收约占设备购置成本的7%。德国对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的产品, 可以免交销售税, 而只需缴纳所得税即可。

2.1.2 加速折旧

实行加速折旧, 可以增加企业当期成本, 减少企业当期的税额, 企业可以把这部分税金用于设备的更新换代,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旧设备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日本对改进能源利用效率的设施, 除一般折旧, 还可按取得成本的30%提取特别折旧, 对防止污染的设备, 除一般折旧外, 可按取得成本提取18%的特别初始折旧;法国对工业用水、空气净化装置和节能设备在2003年前购置的可在购置当年按100%提取折旧;加拿大对控制水、空气污染的投资以及节能设备等给予加速折旧。

2.2 税收政策选择

2.2.1 征收环保税

环保税是国际各国鼓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最直接的税种。世界各国的环保税大概由以下六类:对废气排放课征大气污染税。美国、瑞典、挪威都对造成酸雨的二氧化硫按其排放量或含硫量的不同直接对含硫能源产品征税;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二氧化碳税;按排放量对氮氧化物征收氮氧化物税;对垃圾排放征收垃圾税。对垃圾税的征收主要以垃圾排放量的多少为依据, 但考虑到实际中对垃圾的排放很难控制, 因此对垃圾税一般采取两种变通方式。一是对物品特别是一次性消费品在其生产或使用环节就予以征税, 以鼓励节约使用和回收再利用行为;二是根据受益原则, 对所有的人征税, 以便为垃圾处理筹集资金;对废水排放课征水污染税。目前工业发达国家大都对污染水的行为进行课税;对噪音征收噪音税。对噪音税的征收一般都是为了限制噪音的产生, 所征得的税款主要用于防范噪音的建设投资;对农业污染物征收污染税。主要是对农药和化肥征收;征收固体废物税。该税主要是根据废弃物的实际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废纸和纸制品、旧轮胎等。

2.2.2 征收新鲜材料税

将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多进行再循环。美国越来越多的州已经通过了关于建立产品再循环的法律。这些法律可能是提高这种目标的成本效益的最好办法。对取得超标成就的厂商奖以得分, 并允许这些厂商将其得分卖给成绩较差的厂商。这样一来, 回收利用废物最高者将愿意进一步地努力工作。

2.2.3 开征能源税

19 98年荷兰政府决定加倍征收能源税。新增税收的85%用于降低居民家庭和生产商的所得税, 剩余的15%用来支持政府采取财政手段促进能效的提高。英国从2001年开始征收能源税, 其中20%用于节能, 80%用于失业和社会救助等社会福利事业。意大利从1998年开始实施二氧化碳能源税收政策, 计划在2004年全面实施。2000年政府决定从1999年的碳税中提取3000亿里拉用于减排温室气体, 包括推广可再生能源和促进能源效率提高。

2.2.4 征收生态税

国外绿色生态税收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 典型的绿色生态税收有二氧化碳税、汽油税、垃圾税和资源税等。目前已有相当多的国家开始通过税收政策来保护环境。德国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 其他能源都要收取生态税, 间接产品也不例外。他们还开始对一次性饮料瓶征税。美国的生态税收主要包括四类: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 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 开采税和环境收入税。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声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

2.2.5 进行“绿色税制”改革

20世纪90年代荷兰实施了绿色税制改革, 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发挥了相当有效的作用。2001年3月, 爱尔兰对塑料购物袋使用征税, 半年后, 爱尔兰塑料袋的使用量骤降90%。挪威规定了环境保护的11个优先领域, 如生物多样性、海洋和水污染、废弃物、气体和噪声、国际环境合作等。其中8项与污染、废弃物有关, 均有定量的政策目标。为实现上述目标, 政府采取经济手段包括对末端废弃物的处置课税、对溶剂课税等。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进行了大规模的排污收费、税收返回、许可证交易, 逐渐提高环境税收、减少其他税收, 实行“绿色税收改革”, 采用综合性的产品政策。

3 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税收政策选择

3.1 完善现有税收制度

3.1.1 改革资源税

一是扩大征收范围。首先应征收水资源税, 将现行的收费制度改为收税, 并适当提高标准。其次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地热等自然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二是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 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 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 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 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四是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使资源税真正成为发挥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

3.1.2 调整消费税

一是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又有相关“绿色产品”可以替代的各种包装物、一次性使用的电池、饮料容器、塑料袋、纸尿布和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考虑到燃烧煤炭是我国主要的大气污染源和资源消耗源, 因此有必要增设煤炭消费税税目。二是适当提高税率水平。适当提高汽油、柴油等环境污染产品的税率。在继续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采用差别税率, 对低排量的小汽车实行低税率, 高排量的小汽车实行高税率的基础上, 应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实行区别对待, 以促使消费者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费选择。三是适当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 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

3.1.3 改革增值税

国家应加大对节能效果非常明显, 但由于价格较高而不易推广的节能设备和产品的税收支持, 对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 在一定期限内, 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1.4 完善企业所得税

扩大税收减免范围。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积极购置机器设备节约资源、防治污染, 改进技术、工艺流程, 生产高产出、低消耗产品, 或者在资源开采和利用中节约资源, 提高资源回收率以减少环境污染、资源损耗等均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除继续对“三废”综合利用和向环保产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外, 可加大对资源节约生产行为的优惠力度。

延长税收优惠期限。应将原有优惠期限适当延长至5年或10年, 同时, 对按照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模式要求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综合税收优惠, 以从源头上鼓励企业进行可持续性发展。

3.1.5 完善关税, 建立“绿色关税”体系

建立“绿色关税”体系要从出口税和进口税两方面着手。出口税主要的对象是国内资源 (原材料、初级产品及半成品) 。进口税是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 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国, 甚至对其进行贸易制裁, 以强制出口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规定的义务。

3.2 开征环境保护税

我国应尽快建立起独立于其他税种的环境保护税, 将现有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声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应实行差级税率, 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污染物实行高税率, 以抑制高危害污染物的排放。

考虑到我国缺乏环保税税制设计和征收管理的相关实践和经验, 在征收环保税适应循序渐进, 征税对象首先应当考虑各种废气、废水、废渣、工业垃圾以及对环境、资源危害程度较大的塑料袋、塑料薄膜、电池、杀虫剂等。在此基础上再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税。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 发展循环经济, 保护生态环境,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建设节约型社会势在必行。税收作为对市场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 在保护我国现有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正确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节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构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税收政策体系要遵循税收的一般原则, 如: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借鉴国际先进国家相关先进经验有助于我国构建建设节约型社会税收体系, 最后对如何运用税收政策建设节约型社会提出了几点意见。

关键词:绿色关税,税收优惠,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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