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问题论文

2022-05-05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金融监管问题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发展,产生了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然而也面临着新的风险,产生安全隐患,金融业务监管迫在眉睫,需要对此分析研究。基于此,本文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供参考。

金融监管问题论文 篇1:

基于进化博弈论的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摘 要:近些年,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的考验。基于进化博弈视角对二者的关系进行研究分析,认为应该改变高成本、低效率的传统监管模式,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机构创新积极性,并合理地设置金融监管机构处罚机制,从而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竞争力,推动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进化博弈论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金融创新随即成为金融领域引人注目的对象,并成为广大学者的研究对象。随着我国加入WTO,为了在激烈的市场中生存与发展,各市场主体不断的进行金融创新来维持竞争力,增加了金融体系的风险,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一方面,金融监管过严,会打击金融机构的创新积极性,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监管太松,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风险的上升。因此,研究两者的关系,把握金融监管的度,对于提高监管效率,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创新,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进化博弈理论介绍

进化博弈论用复制动态方程探讨群体成员采用某种特定策略比例的变化趋势和稳定性。博弈各方达到进化稳定时的策略组合称为进化稳定策略(ESS)。复制动态方程一个是微分方程,其基本思路是:如果策略K的结果优于平均水平,那么选择该策略的那些群体在整个群体中的比例就会增加。复制动态方程一般如下:

二、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博弈基本假定与模型构建

1.参与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参与人是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和金融监管机构(如证监会、中央银行等),假定双方均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风险偏好为中性。

2.策略空间。金融监管机构的策略选择有积极监管和消极监管,在博弈初期,采用积极监管的金融监管机构比例为p,采用消极监管的策略的监管机构的比例为1-p;金融机构的策略选择有创新或不创新,最初分别采用这两种策略的金融机构的比例为1-q和q。

3.损益。假定金融监管机构积极监管,成本为C,消极监管,成本为0,但如果金融机构进行创新发生事故,监管机构将受到处罚为v。假定金融机构不创新得到的效用是u,创新得到的超额效用是u1,金融创新被监管受到的惩罚损失是u2[2]。

三、博弈各方的复制动态方程和稳定点分析

四、相关建议

通过上述对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进化博弈分析,为使得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本文提出如下3点建议。

1.改变高成本,低效率的传统监管模式。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时代,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适应不了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机构应引入市场机制,给予金融机构更广泛的自主权,把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以及行业自律监督结合起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效率,为金融业市场机制的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2.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机构创新积极性。金融创新有力地推动着金融业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但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应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引导金融机构进行合规创新,努力消除金融创新所获得超额收益的虚高部分,防止金融机构恶性创新。

3.合理设置金融监管机构处罚机制。当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成本大于不监管时所受到的惩罚,金融监管机构都不会选择监管,由此可见,合理的处罚机制能够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的有效性,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4]。

参考文献:

[1]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 吴昊.博弈视角下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问题分析[J].中国经贸导刊,2012,(12).

[3] 李宗泰,何忠伟.基于进化博弈论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2,28(30).

[4] 颜雯雯.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进化博弈分析[J].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2012,(8).

[责任编辑 杜 娟]

作者:欧阳慧

金融监管问题论文 篇2:

浅析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

摘要: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发展,产生了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然而也面临着新的风险,产生安全隐患,金融业务监管迫在眉睫,需要对此分析研究。基于此,本文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我国一种新兴的金融业,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源更加多样化,也就造成了一些监管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也是学术界的一个新热点。本文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展开分析,对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并提出几点建议。

1互联网金融监管现存的问题

1.1监管模式尚不完善

我国的金融体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基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互联网监管模式也是如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金融行业已趋向于混业经营,业务领域逐渐扩大,产品也在不断创新。因此,如果还保持分业监管,将会面临很大的挑战。2018年3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加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形成了“一委一行两会”的新局面,改革后的监管模式,正逐步向混业监管发展。在我国金融监管格局的改革过程中,由于混业经营的趋势,行业内企业风险交叉,很容易导致监管主体缺位、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监管职责划分不清,于是会产生一些监管的真空地带。

1.2监管制度尚不健全

截至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方针及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不能及时针对创新的金融产品,法律法规的设定与执行需要很长时间的程序,但是往往部分创新型发展模式會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与滞后性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仍然没有颁布专门的法律,对于健全与完善监管制度,仍需要付出很多。

1.3监管方式尚不充分

尽管各个互联网企业已经设定了征信数据库,但我国官方的征信系统仍然尚未发展完善,导致银行所使用的系统数据有一定的缺陷与不完善之处。在信用风险监督上的不确定性会使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充满了曲折性。在投资者看来,无法确定平台的信用评估是否准确是否科学,这会提高交易成本、降低效率。一些监管模式到位的金融平台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才能从市场中脱颖而出,得到用户的信赖与倾向,最终不断完善,创建更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到位,同样会使投资者失去信赖,如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历才能辨别出、摸索出适合的模式,可能试错成本会过大,从而制约了互联网金融健康长久的发展[1]。

2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2.1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科技水平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发展起来的新型金融模式,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特殊安全风险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频发,因此监管机构应提高金融监管的科技应用,对金融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借助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和评估,查找互联网金融数据中的漏洞,并查找金融业务交易风险因子,为征信、支付结算等监管业务提供基础。通过实时监测,实现多层次主体风险识别以及智能化金融风险评估,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机制,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能力和风险化解能力。如可以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设定风险性指标来对其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对其金融活动中的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对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分析判断风险性是否超出指标,发现风险点,过并通过实施追踪的方式加强对网络金融平台的管控[2]。

2.2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由于金融业务跨界、跨区域发展,金融领域内部业务交叠,这使得分业监管模式效果逐渐被削弱。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视角和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趋势来看,融合统一的监管模式是更匹配的监管模式,其优势主要有:一是可改善目前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不一的情形,改进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二是可实现各监管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增强各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的把控能力,统筹应对金融市场的业务跨界、混业经营风险。总之,现阶段可采用分业监管模式与融合统一监管模式相结合的方式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2.3科学把握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间较短,因此,一方面政府监管要对相关其风险进行控制,避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盲目性,使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另一方面政府监管要采取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监管措施,对其风险进行科学化监管,以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力。

2.4构建立体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征信体系

应强化金融交易过程监管,将互联网金融机构重要的信息数据与监管系统以及央行征信系统连接,并探索政府与市场征信的数据共享。并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利用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向社会共享征信信息,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息透明化,及时使投资者和消费者了解市场变化及产品信息资料,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5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第一要务是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从监管部门的设立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推出,都应明确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辖职责。现阶段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而很多法律法规仍旧针对于传统金融所制定,对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企业进行监管时,很容易出现监管不到的真空地带,因此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及时更新补充监管条例,使监管和执行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在互联网新技术发行时,对其进行充分评估判断是否有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可能性,并确定相应的监管力度及范围,从源头上避免P2P暴雷等事件再次发生,侵害人民权益,造成公共支出的增加。

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新兴领域,目前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因此,本文介绍互联网金融模式,对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建议,以期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马鸿雁,高斯瑀,杨睿琦.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05):46-49.

[2]兰虹,熊雪朋,胡颖洁.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及创新监管研究[J].西南金融,2019(03):80-89.

作者:孙焱霞?张宇?李星

金融监管问题论文 篇3:

我国网络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探究

摘要:我国的网络金融正在朝着进一步发展,网络支付在生产和生活中变得随处可见。表面上看网络金融发展的趋势非常不错,但是也受到了一些麻烦和问题的困扰,会有一些显性或隐性的金融风险存在。所以,国家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对网络金融进行监管和监督,以严格的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体系为金融的发展增添更多的助力。本文研究的主要方向是我国网络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探究,希望通过细致的分析和耐心的研究找到更多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网络金融;金融监管;问题;对策

我的高新技术取得了长远的发展和进步,互联网走进了更多的家庭,网络金融成为了当前交易的重要方式,为生产和生活节省了一点时间并提高了效率,使得人们通过互联网了解到外面更加宽广且丰富的世界。但因此而出现的问题和麻烦仍然不断,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风险[1]。所以,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网络金融进行监管和监督,帮助网絡金融行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实现网络金融更具安全性和稳定性。

1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1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和高新技术发展大有齐头并进之势,网络金融搭上的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列车,越是速度加快越能暴露出一些问题。站在实践的角度上看,与网络金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遇到实际问题难以找到有效的对策和依据,基本上都是从一些案例中得到启示或答案。与此同时,现有的金融法律大多跟以往的金融行业有关,没有对现有的形势进行充分的考量,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网络金融监管力度较小的问题[2]。如果这样的情况长期存在,那么所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的几率将会越来越大,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将无法有效开展。

1.2监管力度难

网络金融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都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在运行的发展过程当中出现了监管不力的问题。实际上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网络金融的发展和壮大是持有支持和鼓励态度的,可能对一些方面会有一定的“特殊照顾”,也正是因为这些“特殊照顾”的存在,成为了一些问题和麻烦的源头。网络金融的发展确实带动了很多衍生产品的出现,但是监管部门并没有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由于涉及的内容众多且区域较广,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受到大面积的影响,可能会因此牵连到很多的产品和人员。

1.3无法有效监管网络金融

网络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与监管效率的提高是成正比的。但是我国现有的金融行业管理体系中二者是相互分离的,各个监会都分管着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很容易出现模糊的情况,这也为行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束缚和限制[3]。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确实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各个监会要承担起比以往更多的责任,自然一时间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

2完善网络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2.1建立健全网络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要建立健全网络金融监管体系,使得更多的情况由法律法规作为具体的依据和遵循,让行业的监管更加务实管用,将风险和隐患发生的几率降到最低。在保障网络金融安全的过程中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帮助网络金融交易的环境得到极大的净化和完善,对于好的行为要鼓励,对于不好的行为要及时的制止和叫停。

2.2加强监管力度

在构建起了相应的监督管理体系以后,要在监管力度上继续发力。同时,健全和优化现有的监督和管理理念,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监管效率的提升[4]。除此之外,掌握和运用的网络金融技术也要不断的提升,使得满足社会发展和变化,对于出现的漏洞和短板要及时进行修复和调整,将监管变得更有威慑力,使之成为人们遵守的客观准绳和依据,对网络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夯实稳固的基础。

2.3明确监管分工

涉及到网络金融监督管理的部门,需要明晰自身部门的岗位职责和分工任务,在统一管理之下按照序时进度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要求,部门和部门之间也要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可以在实践中制定一些实施的计划,照着计划一步一步的进行监管,于一点一滴之中汇聚起监督工作效率提升的强大力量。同时,对于反馈上来的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尽可能让每一个消费者都得到满意或者心仪的答案,让网络金融监管变得更加透明和有效。

结语

总而言之,如果在实践当中能够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网络金融监管体系,那么对于维护网络金融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都有非常大的作用和影响。所以,我国相关部门要在网络金融的监管方面投入更多的力度和精力,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条一条的落实落细,将网络交易金融中的安全系数提高到新的档次,使得网络金融行业拥有更强的保障,最终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彪,权洪森.网络环境下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3):51-54.

[2]申屠奇垚.关于网络金融监管问题的探究[J].中国商论,2017(25):40-41.

[3]郭赫昀.对我国网络金融的监管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7(13):206+205.

[4]孙鸿宇.浅谈我国网络金融现状及其风险监管[J].现代商业,2017(12):105-106.

作者: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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