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2023-04-17

第一篇:温岭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21 来源: 作者:

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89 号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5-10-17 返回目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建平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 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由市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编制。

编制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综合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制定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的修改和变更,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合理组织开发、利用水资源。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建用于城镇或农村供水的水源工程。各镇、街道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引导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自然人或外商,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城镇水厂的水源工程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水淡化、雨水集蓄和河水净化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开展饮用水工程建设,改善生活生产基础条件。实施饮用水工程,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讲求实效、建管并重、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地形地貌、水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国家有关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地采取符合实际的工程措施,积极推行用水户参与管理,建立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工程永续使用和长期发挥效益。

对于投资建设饮用水工程,各镇、街道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 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海水入侵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建设项目影响农业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征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用于非农业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补偿费。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和补给区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水库及用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和筛选砂石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污水,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第二十条 市水利局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系统。市水利局和市环境保护局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水资源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环境评价,需要设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地应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娱乐、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源淹没区内从事农作物种植和养殖业生产。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治理达标或者限期迁移。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市水利局同意,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水库等水域。

第二十四条 在地表水供水管网到达地区,一律停止开采承压地下水。承压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内严禁开凿新井。

承压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的划分和控制目标方案,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严禁破坏地下水的自然分层规律,已污染的浅层地下水不得与未污染地下水进行混采;在有咸水分布的地区,应当做好咸淡水界面的止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凡承担凿井施工的单位,必须经市水利局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准承包凿井工程。

凿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应及时建立水井沉降观测点,并向市水利局提交竣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钻孔柱状图等有关资料,经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核定取水量,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和生活自备水井的,井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卫生防护措施。

报废水井应当在市水利局的监督下及时回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废井排放污废水及填充垃圾废渣等。

第二十八条 市水利局应当组织好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勘察和评价,建立地下水管理系统和监察网络,掌握地下水位、水质的变化情况,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 第五章 取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接从河道、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或免予申请取水许可的以外,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向市水利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条 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前,向市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项目批准后,再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其他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申请取水许可。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市水利局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三方对取水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后十日内向市水利局提出。

第三十二条 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由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和年取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以及取用承压地下水的,都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它建设项目,经市水利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利局报送取水工程竣工登记表,经核定审验后发给取水许可证,申请人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第三十五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并应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利局根据权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无法另得水源的;

(四)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五)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取用水库中的水,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市水利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三十八条 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水而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补办取水登记手续,领取取水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处理。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九条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水利局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用水计划。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四十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自备水源(含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水利局申报下一的用水计划,由市水利局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应当缴纳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农业用水户应当因地制宜地采用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措施。

第四十二条 工业企业及其他各行业用水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行业用水定额确定的用水标准,通过水平衡测试,有计划地改造生产用水工艺,采用节水新技术以及循环用水等措施,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三条 市水利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市限期淘汰的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产品。

第四十四条 现有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管网维修和更替计划,供水管网漏失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供水企业应当采用新型防漏、防爆、防污染管材,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未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市水利局不予办理取水许可,供水企业不予接水。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四十六条 城镇环卫、绿化、市政等用水,应当取用河道水或再生水。园林、环卫部门和公共消防栓产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被移作他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用水管理,严格分离饮用水与工程生产用水水源。

第四十七条 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文化体育场所和机关、学校用房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集中居住区和服务区,实行分质供水,并按规定建设中水管道设施。城镇新区推行分质供水,建设两个供水系统,除生活饮用水外,采用河道处理水或再生水。

第四十八条 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合理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加快形成基本水价,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

第四十九条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六)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七)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八)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水库及用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和筛选砂石等活动,由市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取水许可证持证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市水利局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市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市水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1月30日温岭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第3号令《温岭县水资源统一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2月29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第68号令《温岭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对于城中村规划和改造的探讨——以温岭市“城中村”规划改造为例

摘要:城中村作为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以及由此诱发的诸多问题,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改造方法加以引导和解决。

关键词:城中村;规划;改造

1 背景

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不断向外围拓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与此同时,城市面貌的不断更新和城市传统社区、村落的落后破旧不堪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为此,我国各城市开始了大规模的城市中心村落和旧社区的改造工作。不管是以农村为主体的主动城市化,还是以城市为主的被动城市化,城市化都是不彻底的,越来越多的村落被城市包围,形成了所谓的“城中村”。2 “城中村”的分类

“城中村”指的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以居住功能为主,且深受城市影响的农村社区。

根据“城中村”所处的地理位置、拥有土地、人口构成等不同,将“城中村”分为几类:

第一类:分布在城市主建区且繁华地段,丧失了农业用地的村落,没有明显清晰的村落界线,对外联系的通道较多,无法封闭;建筑结构以木、石为主,层数多为1~2层;村落的建筑密度较高,一般达到60%以上;居住人口以中老人为主,从事第三产业居多,村落没有合理的基础市政设施,但出行方便。第二类:分布在城市市区周围,同时还有少量的农业用地的村落。与周围的城市建筑有明显的差别,村落界线较清晰,出行比较方便,建筑结构以现代的混凝土结构为主,多为独门独户的院落,居住人口从事以第

一、二产业为主。第三类:处于远郊,还有较多的农业用地的村落,有极其明显的村落界线,可以完全封闭,对外联系的通道通常为2至3个;建筑分布稀疏,居住人口以从事第一产业为主,村落物质形态与人们生存状态还保存农村的特点。3 温岭“城中村”规划改造实际情况

自2000年城市区划调整以来,温岭市以“拉大框架,拓宽城区”的思路,先后将原太平镇、石粘镇、横峰镇进行了撤镇建街道,温岭中心城区的建成区从1990年的6平方公里扩大到现在的20平方公里,建城区的人口从1990年的6万人增加到目前的20万人,城市规模得到了迅速扩大,城市化水平也快速发展。然而,近几年来温岭主城区不断扩张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使得越来越多的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实行农村管理体制的社区被城市建设用地所包围,形成了“城中村”。据统计,目前在温岭市区范围共计个128村,这些处于城市建设用地包围的城中村,其存在的问题也各不相同。

3.1多层农居公寓建设与旧村改造、重点工程没有联动发展。

太平组团作为温岭真正意义的老城区,经过了近十几年的城市建设,村落与村落之间、村落与城市居民社区之间用地互相穿插,加上农民与居民之间审批建房制度之间的根本差异,使得其中位于城市主要地段的村落已经无法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为此,我市通过旧城改造工程对这一部分旧村点进行了拆迁改造,如人民西路改建工程涉及了西门、西郊村的村民点改造,除此之外,对于旧村点的改造工作也形成了一个怪圈,即没有碰到政府征用土地就不可能主动拆迁改造,造成了旧村改造难度大。

3.2不合理的公寓拆迁标准造成资金短缺。

根据温岭市城市拆迁安置办法,实行的是一户一套的拆迁模式。由于一些

不合理的产权分割方式,使得一套不足100平方米的房子其相应的归还面积可能要达到300平方米,不合理的房屋拆迁政策空子往往造成复建资金缺口的增大,其最后只能通过高强度的开发来弥补资金不足,势必造成城市环境恶化。

3.3由于没能打破村界进行土地征用,从而影响到跨村村民点的规划、建设和改造。

农村世袭的村落界线的观念根深蒂固,打破村界进行全局土地安排,就目前的实际操作而言还有许多困难。由于各个村落土地自然分布于城市的不同区域,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差别很大,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各村在编制村民点规划过程,相互有了对比性,相对而言增加了跨村征用土地进行村民点建设难度。目前位于城西组团的21个行政村,有将近10个村涉及跨村使用土地建设,由于实际征用土地工作开展缓慢,使得很多村民点在做好规划方案而无法付诸实施。

3.4对传统居住模式的冲击。

综观温岭农村住房的发展,从解放前土房、五六十年代的石板屋、六七十年代的“大寨房”、九十年代的砖瓦房,到如今的“通天式”和“小康型”住宅,他们已经习惯了农村独门独户的家庭居住模式,对于商品套房,按他们自己的话说是“上不着天,下不着地”“上无片瓦,下无寸土”,感觉不塌实,这使得在推行公寓式住宅方面存在很大难度。

4 对“城中村”规划改造模式的探讨

“城中村”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其与城市发展的关系也是不同的,但不论所处的位置如何,都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控制及管理体系,对于这些“都市里的村庄”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实行分类规划改造。

4.1对于第一类“城中村”采取彻底改建和局部改造相结合模式。

俗话说“罗马非一日所建”,这说明了城市的发展有其一个历史的过程。综观城市的发展过程,不难发现许多城市都是从那些占据经济、地理优势的小村市有机地生长起来的,这些村市由于地理的重要性,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成为地域性的经济文化中心,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依托这些小村镇进行有机的改造和扩展,是大多数小城市发展所采取的策略。对于地处城市中心建成区“城中村”,其形成和存在往往和城市发展密切相关,某些“城中村”更是见证着城市历史的变迁,成为城市存在的建筑历史,其中往往还保留有一定的传统历史建筑和街区,对于这些“城中村”不应该全盘地推倒重来,而应从城市的历史去寻找延续的起点,对一些历史街区和代表城市历史的地区可以进行保护性修复,改造“城中村”,完全可以放开思路。如深圳的蔡屋围新村在改造时就并没有走拆除重建的路子,只做了环境改造,做出了步行街。结果,环境改善了,楼价、房租也都升了。温岭的南门村的坊下街也可以仿照此做法,这一地区的民居建筑街区反映了温岭早期居民生活的空间环境,在进行改造时,应该深入到街区的底层,分析研究街区的空间布局、建筑形态、街道尺度,寻找最佳的改造扩展方式。

对于一些没有历史价值的街区,同时其居住环境恶劣,与城市的发展和景观有很大冲突的“城中村”,可采取全部拆除,整体改造,并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同时在建筑风格及规划上可延续城市传统建筑风格。

同时要积极推进农改居的工作,建立社区居委会,把原来城中旧村的社区结构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对于撤村建居后村不再审批农民立地式住宅,进行多层公寓建设,在面积补偿方式上可采用户和人均面积相结合方式,控制改建地段的建设规模。

4.2对于第二类“城中村”采取合理制定详细规划,结合项目建设推进改造模式。

4.2.1结合城市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各村居住小区详细规划。

(1)确定用地指标,划定用地红线。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村民点的规划编制工作。在规划用地指标上根据以往编制规划的经验,以人均60平方米左右用地指标加以控制,合并分散的自然村,作统一集中布局,在用地位置选择上,充分征求并走访当地政府及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城市分区详细规划,划定用地红线,同时考虑一定的启动用地。

(2)方案各方多次商讨会审。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之后由规划部门、设计单位、街道负责人、村代表组成方案评审团,作专业评定,之后征求意见,对方案作进一步调整,最后,确定终审方案。

(3)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督促各村委会上报审批村居住小区详细规划,一旦审批,村民建设严格按照此规划执行,以保证规划严肃性。

目前,温岭市的各城中村按此类规划执行,收效甚好,村民点环境、景观和城市形象比较协调,有利于更新城市形象。

4.2.2在改造推进的过程中,对于第二类“城中村”采取城市拓框架和重点项目用地拆迁改造相结合模式。

第二类“城中村”由于处于近期城市发展用地范围,可以依托城市道路拆迁、重点项目建设和自行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加速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如城西组团21个村作为城市建设新区,由于城市道路延伸,重点项目的启动,涉及到大量的农村住宅的拆迁,至此,可以利用城市拆迁的补偿安置费用,减少“城中村”改造成本,利于形成统一的村庄面貌。

4.3对于第三类“城中村”采取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详细规划设定农居民点规划进行自行逐步改造模式。

(1)根据分区规划编制合理小区规划,严格执行。

(2)制定合理“立改套”政策,并逐步推广。制定合理“立改套”政策,逐步使一户一栋的宅基地居住模式向城市单元住宅模式转变;同时逐级引进现代物业管理,使各人自扫门前雪的屋村管理模式向城市现代物业管理模式转变。

(3)积极拓展城中村改造融资渠道,完善基础配套。针对有些城中村没有资金来源,缺少融资渠道,可由政府出面,协调引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

(4)加强配套文化公共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高村民自身素质。对于位处城市边缘的村落,其相对应的城市配套设施不是很齐全,相应的文化公共事业设施更是少之又少,然而,“城中村”作为城市的一个组成细胞,我们必须认识到其生活的村民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些在转化为市民的农民身上,城乡二元特征体现得十分明显。这些“似农非农”的居民一方面迈入市场经济环境,开始接受现代文明的洗礼;另一方面他们又在思想观念、生活习惯、保留传统农业文明的烙印,要进一步改革旧的城乡管理机制模式,强化“城中村”改造意识,转变观念,通过建设文化公共设施场所来丰富村民的日常生活,熏陶培养健康的、合理的、现代的、多样化的新观念。

第三篇:温岭市十二五儿童发展规划修改稿2.13

目 录

前 言 ................................................. 1 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 2

(一) 指导思想 ...................................... 2

(二)基本原则 ...................................... 3

(二) 总体目标 ...................................... 3 第二部分 优先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主要措施 ............. 4

(一)儿童与健康 .................................... 4

(二)儿童与教育 .................................... 7

(三)儿童与福利 ................................... 11

(四)儿童与法律 ................................... 13

(五)儿童与环境 ................................... 15 第三部分 重点实事项目 ................................. 18 第四部分 组织实施 ..................................... 19 第五部分 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 ........................... 20

前 言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人口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一五”期间,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落实《温岭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动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儿童发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儿童事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儿童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儿童教育质量和普及程度不断提升,儿童保护工作逐步加强,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根据《温岭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终期监测评估报告》显示,截止2010年,《温岭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 47个重点定量指标中,已达标40个,达标率85.1%,未达标7个。主要表现在:儿童健康保障机制日趋完善,健康状况不断改善。2010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96.41%,孕妇产前医学检查率为97.29%, 高危孕产妇管理分娩率达到100%;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为94%,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为95.2%,儿童系统管理和计划免疫(全程)接种率均实现了规划目标要求。各类教育全面普及,教育均衡不断推进。全市积极推进“新农村教育”,城乡教育得到均衡发展。2010年,温岭市3-5岁在园幼儿数4.5万人,毛入园率为98.88%;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12.4万人,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9%以上;高中阶段在校生达到2.7万人,毛入学率为96.5%;三类残疾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为99.3%。儿童法律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到2010年,全市学校建立了78支护校队,56个综治工作室,并派驻民警,

警校共建率和镇中心校以上中小学配备法制副校长覆盖率均达100%;建立未成年人矫正中心1个、爱心帮教基地1个、青少年维权中心15个,开通了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帮助青少年增强法律意识。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儿童成长环境日益优化。“十一五”以来,温岭经济社会迅速发展。2010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81.81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894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07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12947元,为温岭儿童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儿童成长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不断净化,儿童的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与此同时,儿童发展及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率发生率上升、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学前教育公共资源不足、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攻坚时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儿童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儿童权益的有效保障,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儿童的发展,根据《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台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温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温岭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尊重儿童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权利,全面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受教育水平和福利水平,保护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向儿童倾斜,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优先考虑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需求。

2.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3.共同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共同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渠道,重视倾听、采纳儿童的意见。

4.平等发展原则。为所有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实现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实现。努力实现儿童发展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力争儿童发展主要指标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第二部分 优先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努力减少严重多发致残致畸出生缺陷的发生,出生缺陷率控制在400/万。

2.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以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7‰以内。 3.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4.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5.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保持在100% 、新生儿疾病(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90%以上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85%以上。

6.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

7.以乡镇为单位,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8.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9.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10.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以上。

1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12.控制儿童近视及弱视发病率。

13.幼儿园儿童龋齿发病率控制在30%以下。

14.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控制儿童肥胖症发生率。

15.幼儿体质抽样检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16.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17.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防控未成年人吸毒。 18.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9.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20.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21.全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覆盖率达90%以上。 主要措施: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行业管理,严格机构、技术和人员的准入。

2.加大妇幼卫生投入和妇幼卫生机构建设。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总经费的比例,增加农村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完善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妇幼保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依照卫生部《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开展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各项基本保健服务。将流动儿童的卫生保健纳入流入地公共卫生管理体系,重点做好免疫规划、传染病控制、6岁以下儿童定期健康体检等工作。

4.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和早期干预等综合防治措施。全面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加强婚检、孕检知识宣传,提高婚检、孕检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增加并扩大免费为孕产妇提供添加营养素的种类和范围。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

5.预防、控制儿童疾病。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规范预防接种工作,完善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推广5岁以下儿童常见病诊治的适宜技术。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6.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加强爱婴医院的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

7.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继续推行中小学生“爱心营养餐”工程,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营养状况。

8.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加强幼儿体育工作,把幼儿体育列入群众性体育正常工作内容,积极开展各类儿童体育项目培训,每年举办一次全市少年儿童运动会。每两年进行一次全市幼儿体质抽样检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幼儿体质状况。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深入推进“阳光体育”运动,确保中小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加强儿童膳食、体育锻炼指导,控制中小学生超重率、肥胖率。

9.加强儿童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健康知识课堂教学,对儿童开展禁烟、禁毒、防病、心理健康和生殖健康等教育。在儿童中加强用眼卫生和口腔卫生的宣传,家校配合督促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中的作用,开辟和健全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健康教育网络与传播途径。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精神专科医院设儿童心理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逐步建立和完善孤独症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干预机制。上规模的中小学校设心理咨询室,心理健康教师持证上岗。健 6

全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纠正预防机制,努力把心理危机解决在萌芽状态、低龄阶段。

11.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医务力量。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加强中小学校医务室的建设和校医的配备。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8%。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99%;0—5岁婴幼儿家长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城镇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中心(站)建成率达80%。

3.新建1所高标准市级机关托幼中心,每镇(街道)至少建有1所独立设置的省二级及以上公办的中心幼儿园,有条件的村建立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30所以上6—9班规模的公办幼儿园;到2015年,公办(助)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总数60%。加大园网调整力度,不断提高公办幼儿园数量。

4.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99.9%以上。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5.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以上。 6.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

7.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8.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达到85%以上,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80%以上。

9.加强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总体水平。

10.在80%的城市社区和6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点。

中小学校、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达到85%以上,全市创建100 所以上各级示范家长学校。

11.提高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市级媒体要创造条件开设家庭教育专栏,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主要措施:

1.坚持依法办教育。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实施《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温岭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贯彻落实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素质教育、校园安全等方面政策,大力推进教育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

2.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发展教育。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增加教育投入。确保全市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21%以上,全市教育经费支出比重高于现有水平并力争逐步提高,全社会教育投入增幅高于同期生产总值增幅。

3.开展0—3岁儿童保育和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依托社区广泛建立卫生、安全、便利、家长互助的托幼服务中心和婴幼儿看护人交流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早期教育专业指导人员和志愿服务人员队伍,服务社区婴幼儿及其家庭。明确0—3岁托幼机构的主管部门,制订管理办法,促进早教规范发展。

4.规范发展3—6岁学前教育。构建起以市政府宏观统筹管理、镇(街道)具体负责、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业务上构建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指导、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具体负责的业务指导网络。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单独立项,并做到逐年增加。通过3-5年

的努力,每年学前教育事业经费达到同级教育事业经费的3%以上。从2012年起,公办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该项经费通过以奖代补实施。进一步明确中心幼儿园和幼教专干的职责,充分发挥中心幼儿园在教育教学上的影响辐射力。实施幼儿园等级收费制度。完善幼儿园督导制度。

5.保障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帮助符合办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办好农村寄宿制学校,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接受良好教育。

6.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中教育的比较完整的特殊教育体系。除视残儿童到省盲人学校就读外,中重度残疾儿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轻度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以满足各年龄段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接受特殊教育的需求。积极创造条件,使残障学生在获得知识和技能、身心缺陷得到补偿的同时,潜能得到充分发展,更好地融入社会。

7.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突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继续推行职普比1:1的政策,让更多的学生选择就读中等职业教育;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大力营造尊重劳动、重视技能的社会风气,加大对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努力形成新的就业观和人才观。

8.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努力实现教育资源的高效开发和合理利用,推进城乡间、地区间及校际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快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完善教育资助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

等助学活动,消除因贫困造成的失学、辍学现象。建立学业、心理等方面的帮扶体系,维护每一名儿童的学习权利。

9.加快推进教育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全面推广“轻负担、高质量”教学模式,把减负落实到中小学教学全过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引导学生学会正确学习、生活和做人做事。

10.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高素质师资队伍建设工程,完善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管理制度,建构教师职业道德评价、考核和奖惩机制,基本形成要求严格、高度开放、流动有序、适度竞争的师资队伍建设体系。

11.全面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加大对教育技术进步的财政投入。充分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和先进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加快终端设施普及,推进数字校园建设。到2015年,全市所有中小学和幼儿园实现“校校通”、“园园通”,所有中小学实现“班班通”。

12.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大力实施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阵地、精品、绿网、净化、帮护“五大工程”和“春泥计划”,引导未成年人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13.进一步重视和推进家庭教育。充实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者队伍,加强新时期家庭教育工作研究及分类指导。扩大家庭教育宣传覆盖面,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掌握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方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提高各类家长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的范围,推进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及适龄孤儿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

7、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至少建立1所集养育、康复、教育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及适龄儿童就业等权利。

主要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体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儿童参保率。落实儿童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将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纳入医疗保障范围。采用政府拨款、社会和个人捐助等形式,设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费用减免或专项补助。

3.建立和完善流动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机制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

管理。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服务。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4.提高孤儿福利水平。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津贴制度,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半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及适龄孤儿就业等多方面的需求。

5.完善孤儿(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模式。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制度,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提高散居孤儿的养育质量。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及适龄儿童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对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给予政府补贴。加快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建设,保证残疾儿童就近就地得到有效、安全的康复服务。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就业能力。

7.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和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为流浪儿童提供教育培训、心理辅导、行为矫

治、医疗卫生服务,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四)儿童与法律 主要目标:

1、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

2、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到100%,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3、乡镇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配备率达到99%以上。

4、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5、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6、健全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9、依法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

10、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全市社区儿童维权机构覆盖率达到100%,实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援尽援。

11、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控制在犯罪总人数的10%以下,刑释解教青少年帮教好转率达到90%以上。

主要措施:

1.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强执法监督。继续完善我市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保护儿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全市“六五”普法重点内容,定期开展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提高儿童知法、守法的能力,增强社会各界、学校、家庭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3.保障儿童出生登记权益。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增强公民依法及时进行出生申报的法律意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提高登记服务意识,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4.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撤销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护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5.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拐卖、绑架、伤害、猥亵、虐待、遗弃儿童和引诱、教唆、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建立受拐卖或暴力侵害儿童的临时监护制度,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

6.杜绝使用童工。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规规章,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开展“春苗行动”,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

7.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

8.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健全儿童法律援助网络,充实儿童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探索在中小学校设立儿童法律援助联系点,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

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通过青少年维权岗、“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载体,不断完善社会化儿童维权网络。

9.落实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推动检察机关设置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完善少年法庭建设。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完善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劳教人员管理所建设。

10.完善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和归正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建立学校、社区、家庭、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帮扶组织及其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及倾向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将归正青少年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对象,保障归正青少年在升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五)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提高公众对儿童安全的认识,为儿童创设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4、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5、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6、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7、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8、城市和农村学生参与科技活动的比例分别达到85%以上和70%以上。

9、建立完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10、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儿童工作者。

11、90%以上的社区、村建立1所儿童之家。

12、建立2-3个雏鹰争章体验基地,少先队员参加雏鹰争章活动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70%以上。

13、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4、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主要措施:

1.开展教育宣传。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儿童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

2.为儿童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强化生产儿童食品、用品相关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健全儿童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儿童用品、玩具和游乐设备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每年对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开展不少于2次的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对大型游乐设施逢节必查,对社区儿童游乐设施和健身器材定期开展检测与维护。

3.预防和减少儿童伤害的发生。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演练,提高儿童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能力。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生活、医疗、教育、游戏、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4.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大力开展警校共建活动,落实公安部制定的“八条措施”,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管控,铲除学校周边“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保力量。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和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整体推进学校意外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5.创设和谐安全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构建良好亲子关系,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

6.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积极引导儿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7.为儿童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文化产品。办好儿童广播电视栏目,开展“雏鹰计划”优秀儿童剧进校园活动,丰富全市儿童文化生活。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色情、暴力等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

8.净化儿童上网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加大打击黑网吧的力度,网吧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防止未成年人进入。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绿色的公益性上网服务。

9.优化儿童阅读条件。积极举办温岭市未成年人读书节。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段儿童及其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动员各方力量建设“阳光书屋”,落户民工子弟学校,解决孩子们“买书难、借书难、看书难”的问题。

10.广泛开展科普活动。积极开展以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为内容的科普教育,建成一批水平高、示范性强、国内外影响大的青少年科技活动品牌项目、科技教育示范学校和科学实践活动示范基地。

11.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重视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加大对农村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托留守儿童活动阵地,建立一批留守儿童图书室。规范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12.完善镇(街道)及社区对儿童的服务功能。把儿童保护纳入社区(村)管理和服务职能,在社区(村)建立并运行儿童友好家园,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为儿童及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和中介等一体化服务。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在每个镇(街道)配备专兼职儿童工作者,指导并提高社区(村)为儿童服务的能力。

13.深化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少先队雏鹰奖章实施细则》,引导少先队员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扩大儿童的社会参与空间,提高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

14.尊重儿童和儿童组织的主体地位。减轻儿童学习负担,保证儿童有适当的自主支配闲暇时间。培养儿童的自主意识和独立意识,保障儿童对影响本人或本群体利益的各种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支持少先队组织发挥参与学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作用。

第三部分 重点实事项目

(一)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实施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措施,增强群众对出生缺陷的防治意识,对畸胎儿做到“发现一个,确诊一个,引产一个,减少一个”。

(二)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到2013年,基本完成城乡幼儿园建设布局,全面建成以镇中心幼儿园为依托的农村幼儿园管理指导网络,农村适龄儿童能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入好园难矛盾有明显缓解。

(三)实施“春泥计划”。充分调动村居(社区)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的积极性,整合人才、资金、活动、场所等资源,从农村未成年人的需要出发,根据他们的兴趣和时间设计活动,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加道德实践活动,以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为主线,培养未成年人爱家爱乡爱国情感,以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为目标,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团队意识和环保意识,以培养良好心理素质为基点,促进未成年人增长知识、开阔视野。

(四)实施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为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残疾儿童进行免费抢救性康复治疗,根据情况为其提供康复训练、实施人工耳蜗手术或补助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资金。

(五)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继续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重点提升现有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院儿童部的功能,为孤残儿童提供完善的福利服务和设施,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依托和载体,辐射和带动社区孤残儿童服务的开展。

第四部分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儿童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相应的目标任务,加强跟踪分析,全力推进规划实施各项工作。

(二)强化规划落实。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妇儿工委要根据儿童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要

将儿童发展规划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目标考核、督办督导、统计监测、调研评估、评比表彰、会议报告、培训交流等制度,注重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对儿童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动解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市政府对实施规划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四)加大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为规划的实施提供组织、人力、经费保障。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做到机构、编制单设,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实施规划经费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市财政要适当增加拨款,主要用于家庭教育和服务、困难儿童的教育和服务。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全社会关爱儿童的良好氛围。

(五)注重示范引导。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管理指导,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动态,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策略措施,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先进经验。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设立若干个示范成员单位、镇(街道)。

第五部分 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

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通过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相关信息,动态把握实施进度,全面评价实施效果,客观分析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健全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儿童规划的统计监

测和评估督导方案;定期审议统计监测报告,发布统计监测成果;根据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结果,考核实施规划的绩效,提出相应对策。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统计监测组和评估督导组。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制定统计监测工作方案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统计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收集统计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儿童数据库,定期报送统计监测信息;撰写统计监测分析报告;指导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评估督导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评估督导工作方案;审评统计监测报告,检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督导,审核监测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实施规划的评估督导工作。

(二)实行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统计局报送统计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统计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和期末,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实施规划中期、期末监测评估报告。

(三)提供工作经费支持。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确保监测评估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和完善全市儿童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综合评价方法,健全儿童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工作机制,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为我市儿童科学发展提供依据。

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规划》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职能工作,制订本单位实施《规划》工作计划,确保我市《规划》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本《规划》由温岭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21

第四篇:铁岭市国土资源局收费项目标准公示版

说明:

1、对农民免收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财综字(2003)89

号];

2、对农民免收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辽政发(2003)27号];

3、对农民免收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辽政发(2003)27号];

4、对农民免收农民建房用地土地复垦费[辽政发(2003)27号]。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投诉电话:48470714847042铁岭市物价局监制2004年7月20日

第五篇:温岭市实验学校怎么样

温岭市实验学校创建于1998年,是教育局直属学校。坐落在温岭市体育馆南侧(东辉公园旁)的万泉西路118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温岭市实验学校怎么样,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发展

办学以来,温岭市实验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崇尚品位,办出特色”的办学理念,营造健康、和谐的育人氛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比赛和书画比赛中获奖档次高、获奖比率高;在参加的历届全市中小学元旦文艺汇演中,校合唱队、舞蹈队均获初中A组一等奖;历届毕业生中考成绩辉煌,优秀率、平均分均列全市第一,尤其是2006年中考,学生平均总分高达710.1分,列全市第一,共有21位同学中考成绩进入全市前100名,其中阮如蔚同学以752分(特征分除外,总分760分)获得温岭市中考状元,许笑寒以744分列全市第三名,郑广强、周力两位同学以743分并列全市第四名。

人文教育

温岭市实验学校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的训练,以“推广普通话,养成文明礼仪”为先导,以创建优秀班集体为载体,形成了良好的学生成长氛围。温岭市实验学校重视特色教育与个性发展,建立特长生奖励制度。开展特长、特色系列评比活动,如学习标兵、文明好少年、最快进步奖,才艺最佳、体育最佳、故事最佳、手抄报评比、社会调查小能手、读书笔记最佳摘录等方面的`评比,使各个方面有一技之长的学生都能及时地“榜上有名”,让每个学生都能体验到成功的快乐。从小学一年级开始,我们就开展了双语教学与现代信息技术教育,并取得了很大成效。

温岭市实验学校注重对学生人文精神的熏陶,积极倡导课外阅读,师生人人参与。在校每日规定至少30分钟的读书读报活动,并辅以具体的指导和细致的落实;学校自编课外阅读指导,以及每学年编制一期荟萃佳作已获得“全国百佳校园社刊”的校刊《飞翔》;假期也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以促成习惯的延续,让精神财富内化为自身的素养。

温岭市实验学校文学社曾邀请多名著名作家。如第一位安徒生提名奖的曹文轩,杨红樱,梅子涵,张之路,沈石溪……

成绩中凝聚着全体师生的心血与汗水,声誉里汇聚着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我们正为实现理想的教育而执着地实验着,怀着教育的理想和把学校打造成“有序、和谐、高效、优质”的精品学校而努力着。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五落实五到位责任清单下一篇:物理教师三年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