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论文

2022-04-14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新时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近年来医患关系总体呈紧张态势,医患纠纷层出不穷,“医闹”现象逐步升级,把医患关系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本文根据医患关系的现状,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得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和建议。

新时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论文 篇1:

关于医疗行业廉政教育的几点思考

摘 要:医疗卫生事业是关系千家万户的重要民生领域。医疗卫生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既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医患纠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推进医疗卫生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医疗行业;廉政教育;职业道德

廉政教育,是以廉政思想为主要内涵的一种教育形式,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载体和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如何加强对医疗行业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逐步健全教育防范体制,探索党风廉政教育规律,解剖党风廉政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笔者就此谈几点思考。

一、党风廉政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新时期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理想信念受到冲击

当前,世界正处于知识社会和信息爆炸时代,知识更新周期越来越短,千变万化的新情况、错综复杂的新局面层出不穷。西方发达国家在科技领先的同时,社会福利制度和某些社会管理制度优于中国,使一些同志对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取代资本主义的必然性产生怀疑,理想信念受到冲击,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动摇。随着对外开放和交流的加深,一些党员干部对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制度心存好感,甚至产生崇洋倾向,对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有抵触情绪。

(二)宗旨意识受到挑战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多元、多样、多变。很多领导干部感觉到“角色冲突”带来的冲击与压力:既是“公家人”,又是社会人;既代表公共利益,也有个人利益。“官德”的失范体现出道德自律在“经济人”本性面前的力不从心。这些权力异化的突出问题,如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影响党的执政成效,危及党的执政地位,损害党和人民的事业。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治国兴邦,为民造福;用之不慎,也可以身败名裂、祸国殃民。

(三)社会整体道德水平滑坡,党员干部的道德水准有所下降

建立市场经济初期,长期受到禁锢的个人欲望得到疯狂的发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对社会公德建设产生相当大的冲击波,一些党员干部的从政道德水准也有所下降,吃、拿、卡、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在个别单位正气得不到弘扬,歪风得不到遏制,廉洁自律者缺乏道德成就感,是非颠倒,潜在的影响十分有害。

(四)大案要案的一再发生,动摇了一些党员干部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近年来,全国查处了一批又一批的重大案件,为警示教育提供了反面教材。但是,面对腐败越反越多、越反越大,腐败比例居高不下的严峻形势,不少群众包括部分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不足,对党能否解决自身腐败问题的信心正在下降。一些党员干部价值观念与行为选择将与党性原则、党的宗旨出现背离,从而动摇了党风廉政教育有效性的基础。

二、当前党风行风廉政教育存在薄弱环节

近年来,医疗卫生行业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了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水平,卫生队伍的综合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我们要清醒的看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卫生行风状况距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队伍建设中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一)对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认识不深,理解不透

有些单位对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认识不深、理解不透,有的虽然有制度办法但落实不够;诊疗行为不规范、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等问题禁而不绝;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还存在反弹现象,形式更加隐秘;有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宗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不认真落实医院管理制度和诊疗操作规范,影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领导重视不够,机构不健全,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党风廉政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组成部分,具有难于量化、见效慢、不容易抓好等共同特征,一些领导往往把它当成软任务,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致使一些单位纪委监察机构不全、人员配置较弱,影响职能的发挥。

(三)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系统性较差

近年来,尽管我们不断加大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力度,但是由于缺乏得力的监督措施和制度保障,有些党员干部少受教育、不受教育,没当“学生”却当“先生”的现象依然存在。党风廉政教育往往忽视被教育者的差异性,同时,纪检监察部门把宣教工作视同完成上级阶段性任务,松一阵紧一阵。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教育方式的规范性和多样性都不能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任务的需要,教育效果普遍不理想。

(四)党风廉政教育内容与形式创新不足,影响教育效果

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学习方式、思想模式和价值观念,对每个公共关注的事件都有了相当及时、详尽的材料和观点面世,增加了人们在是非判别和行为选择上的多样性,打破了传统教育的封闭性与单一性,从而影响了传统教育的有效性。各种党风廉政教育的方式与要求不规范,缺乏必要的考核指标,对受教育者不能形成压力,也影响教育效果。

三、加强党风行风廉政教育的措施和对策

(一)要深化廉政内控机制建设

在全面廉政防控的基础上,强化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廉政风险防控。认真落实重大事项会议纪要、议事决策、内控机制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预警、廉政谈话、行政问责六大制度;通过组织自查自纠、开展定期督查、实行综合考核、适时进行点评等办法,确保廉政内控机制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落实的检查督办和责任追究机制

加大对党员干部工作落实、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严格执行制度,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姑息迁就、惩处不力,要依据责任范围、内容和追究权限实行问责;对问题多的干部要调离执法岗位,问责追究连带责任。要从制度上卡住不廉行为,让干部不能为、不敢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两权”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运行。坚持“制度、责任、阳光”的监督理念,加强对“两权”运行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基建工程、采购招投标、信息化建设等行政管理重点环节的监督,从源头防范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对执法信息、行政决策和管理事项等公开情况的监督力度,促进党务政务公开不断深化。畅通举报渠道,规范网络监督,加大信访和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监督效能。

(四)深入开展医德医风教育

一是要深入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人文医学和正面典型教育,弘扬大医精诚、仁心仁术、尊重生命、精益求精的新时期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二是要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尤其要加强对《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医疗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引导广大医务工作者强化法律意识、纪律观念,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依法依纪廉洁从业。三是进行警示教育,以案说法,警钟长鸣,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醒和震慑作用,增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方法和途径,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文化氛围。

(五)规范医疗行为

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落实到医疗工作中,以方便、高效、温馨为原则,改善服务态度、服务环境、服务设施,合理调配科室布局和就医流程,缩短病人等候和各项检查预约、报告时间,全面推行规范服务用语,切实履行首问负责制,杜绝生、冷、顶、硬、推现象。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严格收费管理。认真落实药品、医疗技术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规定,落实“三合理”制度,实行费用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使患者真正享有知情权,自觉接受病人监督。

(六)从源头治理行业不正之风

随着深化医改的措施的推出,为行风建设源头治理创造了条件。一是推行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规范服务流程、保证医疗质量、控制医疗费用,而且当发生医疗纠纷时,临床路径可作为调节或司法判决的技术标准和依据。二是推行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制度。这是从根本上扭转以药养医、医药补医机制的有效途径,也是解决行风问题的有效途径。三是积极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为医院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七)实施终身教育,提高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系统性

拓展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增强廉政教育的吸引力。注重分类施教,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出现的不同问题、不同的阶段,进行反腐倡廉教育,真正做到入情入理、入心入脑。因人施教,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对领导干部着重过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享乐关和亲朋关等“五关”教育;因事施教,针对出现的不同问题开展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抓好任前教育、任中教育和离任教育;针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容易滋生腐败的问题,强化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医疗卫生行业的问题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群众高度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医疗卫生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已经成为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医疗卫生行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柯 黎]

作者:林秀兰

新时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论文 篇2:

我国医患关系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摘 要]近年来医患关系总体呈紧张态势,医患纠纷层出不穷,“医闹”现象逐步升级,把医患关系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本文根据医患关系的现状,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得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患道德风险;医疗保险制度

一、医患关系现状

2011年9月15日,北京同仁医院的徐文大夫因患者对治疗效果不满意被砍成重伤;就在此事发生前四天,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生穆新林被患者家属殴打致颈部受伤,胫骨骨折。2011年8月,南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因医患纠纷发生大型械斗。2010年8月,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文章《中国医生:威胁下的生存》称:“中国医生经常成为令人惊悚的暴力的受害者……医院已经成为战场,因此在中国当医生便是从事一种危险的职业。” 同时,也有广东南海红十字会医院把活婴误当死婴的事情发生……医患关系已经到了剑拔弩张,一触即发的地步。

二、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分析

医患关系紧张,矛盾突出,其特点为普遍性、公开性、激烈性、社会性。其成因复杂,既有医方的问题,也有患方的原因,更有深刻的社会根源。

(一)医方道德风险因素

1.医生道德风险是首当其冲的第一因素。部分医生职业道德缺失,以至于面对病患时的态度冷漠、漫不经心、语言生硬、缺乏耐心。这给患者的直观印象就是不够积极的;加之部分医生以金钱利益为追求,过度检查、滥开大处方、不合理收费等以病患牟利的行为极大地刺激了患者对医生的抵触情绪。最后因为医学本身的不确定性,谁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没有意外发生,使患者积累已久的怒气全都倾泻到医生身上。

2.医院经营、管理不善,医疗服务不到位。由于医疗市场的激烈竞争,导致某些医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疏于经营管理,忽视服务质量,规章制度缺失,或有规章落实不到位,工作人员脱岗、溜岗,在病人生活、就医条件、安全保障等方面服务马虎,甚至差误百出,使病人失去对医师的信任。[1]

(二)患方的道德风险因素

一个巴掌拍不响,患者自身也不是没有可责之处的。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一旦就医就必须被治愈,不能正视正常的医疗风险。部分患者一旦参加了医疗保险,就会有机会主义行为,在减免医疗费的情况下,患者因缺乏自我约束意识而增加医疗产品的消费,进而造成高额的保险支付,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负担。

(三)制度因素

1.定点医疗支付制度。基于社会医疗保险“第三方付款”的特性,实践中,医疗机构为了经济利益乱检查、滥收费,参保人员违规使用医保卡、超量配药等过度利用医疗卫生服务现象屡禁不止,[2]造成了医保基金的不必要流失,背离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

2.缺乏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很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由于有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险体制,全民参加医疗保险,绝大部分医疗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不会由个人支付高额的医疗费,[3]医患之间很少有正面冲突,罕有患者殴打医生的恶性事件发生。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适合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关系之间缺少中间调节器,易发生冲突,也无力应对风险。

三、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的几点建议

(一)针对医方

1.医生是应该有一颗对生命敬畏的心,但不应该是揣着如何不被患者讹的心态工作。医患关系日益恶化谁之过? 医师难道不是受害者吗?所以对医生进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是必要而且急迫的。

2.医院医疗机构是医疗保险市场的重要主体,处理好医疗机构自身的问题,才能更好的控制医疗市场中的道德风险。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应当强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患者了解自己即将面临的诊断手段、病情、治疗方法及相应结果和可能出现的潜在结果和即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医治效果等方面的信息,使患者在此基础上自由做出选择。

(二)针对患方

患者应当理解和包容医疗工作者,学会换位思考。政府以及媒体也应当积极宣传医学知识,使患者正确认识医疗风险的存在,客观看待医疗发展的局限性,理性预期医疗结果。

(三)针对制度

医患之间极端不信任的根源,除了与个人秉性有关,亦是多年来医患紧张对立下的累积反应,其根源在于医疗体制。一些学者把医患纠纷归咎于患者近年来提高的维权意识以及医疗要求,这是不合适的。人们懂得越多,沟通成本应该越低,沟通效果也应该更好。

1.首先应建立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基金机构。该机构专门负责基金的运作,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赠。强制投保,使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医院、医务人员,包括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注册的各级各类、各种性质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投保,否则不予颁发或吊销执业许可证。[4]

2.完善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理的制度和法律规章的安排来平衡医患利益关系,推动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减少甚至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抗和冲突。卫生管理部门有必要建立健全医疗法律体系和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有医院工作制度和各类医务人员工作职责。

为了缓解医疗纠纷中的医患

关系,全国各地积极搭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平台。山西省由省医调委在各市设立医疗工作站,形成了省医调委垂直管理和地方各部门指导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江苏省将工作重心下沉,在县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小组,实行“免费咨询、免费受理、免费调解”。相信随着医患双方的互相理解,各项法规制度的建立,以及全社会的关注,和谐的医患关系会逐步形成。[5]

[参考文献]

[1]李国炜.中美医疗责任保险之比较研案[J].医学与哲学,2005; 26( 4) : 52 - 53.

[2]刘潇.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及其控制机制研究——基于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分析,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黄长久.医疗纠纷及法治化处理的探讨[J].中国医院管理,2007,27(5):22-23.

[4]吴海波.新时期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法律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 22( 4) : 221 - 222.

[5]秦小康.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医患关系研究——以山东省昌乐县人民医院为例,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作者简介]杨帆(1988—),女,晋中榆次人,山西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作者:杨帆

新时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论文 篇3:

打造中国保险业“升级版”—新国十条评述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若干意见》”,新国十条)开创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新纪元。它创新性地把保险业发展融入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布局,规划了行业在新时期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举措。

《若干意见》着眼于推动中国保险业转型,打造现代保险服务业。政策举措包括五个方面:即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通过保险推进经济产业升级, 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上述五方面的举措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方面:第一,将保险业发展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培育核心功能;第二,加强保险业基础建设,克服行业自身弊端。应当指出,《若干意见》既为保险业的转型升级营造了良好发展环境,打开了广阔发展空间;又推动保险业苦练内功,增强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

将保险业发展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培育核心功能

风险管理是保险业的核心功能,保障性业务是保险业的主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保险业保障性业务的发展不尽如人意,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保障功能发挥不足。在“5·12”汶川地震、2010年南方特大洪水和2014年鲁甸地震等一系列自然灾害中,我国财产保险业赔付占灾害损失的比例均不到2%,而同类灾害损失中发达国家财产保险业赔付比例通常超过30%。二是寿险业务以储蓄理财型产品为主,容易被其他金融理财产品替代,尤其是一旦遇到经济不景气和股市下跌,行业保费增速即大幅回落,2011年甚至出现负增长。

保障性业务难以发展,原因之一是难以融入由政府大包大揽的救灾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

以巨灾保险为例,由于巨灾造成的损失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全局性,是否投保巨灾保险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个人风险选择,更是一种降低社会整体运行成本和系统性风险的要求。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国家避险机制,仅仅依靠市场化运作还难以全面开展。另一方面,虽然以政府为主体、以财政为支撑的传统体制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时发挥了关键作用,但也暴露出导致财政预算软约束、救灾效率有待提高以及舞弊和腐败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强化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的配合,以财政税收政策为杠杆,以商业保险为运营平台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管理机制。遗憾的是,传统的全民救灾体制依然具有很强的制度惯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和巨灾再保险等基础性制度的紧迫性及其方案尚未取得共识。

以健康保险为例,欧美国家健康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基本医保运营,培育对医疗供给方的谈判实力,进而发展补充医保。在我国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中心是围绕基本医保扩面,主要由政府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承担基本医保运营,保险公司管理的医保基金在全国卫生总支出中所占比例微不足道,对医院缺乏影响力,难以管控诊疗过程中的风险。由于政府基本医保的保障程度提高过快,相应压缩了商业补充医保的发展空间。

商业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当政府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中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就对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功能进行了替代,保险业的主业自然难以发育成熟。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重新架构和分工当中,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创造活力;要对政府过去不受限制的权力和承担的过重责任加以约束,推进政府简政放权。

政府改革转型必将推动保险业结构调整,打开保障型业务发展空间。我国未来几十年面临人口老龄化、慢性病多发、自然灾害多发、社会矛盾易于激化等风险,社会风险管理体系需要加强而非弱化,政府改革转型留下的真空需要市场和社会力量去填补,商业保险天然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机制,这种特征使得保险业可以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成为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

具体而言,《若干意见》从以下四个方面培育保险业核心功能,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一是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并给予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等政策支持。二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形成以商业保险为平台、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藏救灾能力于市场。三是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重点发展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校园安全责任保险等领域。四是通过保险推进经济产业升级,着力发挥保险对于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和外贸转型升级等的作用

深根固本,克服自身弊端

政策环境的改善是推动保险业转型的外因,但是,“打铁还需自身硬”,《若干意见》也关注到扶正固本,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大力开发核心资源,筑牢科学发展基础

核心资源短缺制约保障型业务发展。在社会风险管理的大体系中,保险业从事的是人身和财产风险管理,其核心资源是数据信息和数据平台,以行业纯风险损失率等风险信息为基础,以各种预防和减少客户风险损失的手段为保证,对风险进行定价并促成以人身和财产风险为标的的交易。我国财产险业和健康险业虽然历经三十余年的发展,也积聚了数万亿以上的资产规模,却恰恰在上述基础资源环节发展严重滞后。

比如,核心资源短缺导致车险业务缺乏科学的经营基础。车险市场突出的问题是“佣金战”和“价格战”,部分车险的费率一度竟然打70%的折扣,暴露出产险公司在实际用于经营核算的保险费中,分不清哪些属于风险保费,哪些属于包括佣金在内的附加费用。从车险发展的客观规律看,风险保费是经营成本的底线,在既没有风险对价关系,也没有风险保费概念的情况下,任意支付佣金自然成为恶性竞争的主要手段,似乎佣金的支付比例可以无限制增长。结果是部分财产险公司看到此类业务难以为继,转而大力发展理财型产品,到资本市场豪赌一把。车险产品缺乏科学的经营基础,原因在于全行业缺乏纯风险损失率、损失次数分布、损失金额分布等基本的精算和业务数据,尚未建成全国性的车险数据平台。

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健康险领域,部分公司健康险业务尚未实现单独核算,疾病发生率和医疗费用等行业基础数据库尚未建立,产品难以科学定价。此外,行业“医保通”结算平台仍难以实现,还无法实现对不合理诊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控制。

为了弥补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这个短板,《若干意见》引领保险业回归根本,要求加快建立保险业各类风险数据库,修订行业经验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等。加快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为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供基础支持。上述行业数据平台的作用有三:一是为监管部门实施费率监管提供依据。二是可以促进公司理性竞争和规范经营,包括见费出单、防范假保单和假赔案、纯风险数据分析、信息系统管控、财务核算费用分摊、准备金评估、协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等。三是按时披露交强险赔付率和损失分布曲线等相关信息,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巩固长期发展根本

保险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这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保险市场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性使得消费者处于弱势;其二,保险合同的履行通常具有远期性和射幸性,消费者利益易受侵害;其三,对销售误导等问题,保险消费者往往难以举证,如果相关机制不完备,侵犯保险消费者利益就有机可乘。

保险行业是金融服务业,是信用行业,消费者对这个行业的信任关系到行业发展的根本。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部分业务领域,出现了“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影响行业形象,一旦出现“信任危机”将摧毁行业生存的根本,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消费者信心的关键,更是保险业长期发展的基石。

《若干意见》要求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落实上述措施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也是一种复杂的利益再分配,这一分配过程要求监管者坚定地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确保保险供给者和保险需求者之间的权利平衡,引导保险业回归其互助共济的文化本原。

《若干意见》吹响了我国从“保险大国”迈向“保险强国”的号角,由此,我国保险业将逐步进入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新常态。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保险研究室)

作者: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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