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认识论文提纲

2022-09-10

论文题目: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证券化的中美比较研究

摘要:目前的全球科技竞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小型化、通信网络、社交媒体、物联网和云计算等引领了新的商业模式,后疫情时代全球线上活动的激增也带来了更多高质量的知识产权需求,竞争更为激烈的数字经济对于国家、企业以及消费者来说都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知识资产已成为成熟经济体的关键生产要素,大众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不只是生产要素,还具有强大的金融资产的属性。这一认识的转变使人们开始积极探索利用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融资的方式,在这之中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在知识经济中具备非常重大的意义。本文在研究历史文献和相关实践的基础上,认为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证券化是指将知识产权的许可收益权(包含现存的以及未来的许可合同的使用费)为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以知识产权许可收益为偿付来源的结构性融资。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起步之初,需要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各种模式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适应即将到来的涉及知识产权许可交易和知识产权证券化浪潮的要求。本文分四章,对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证券化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资产转让规则、破产领域规则分章进行了分析。第一章在介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情况后,界定了本文探讨的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证券化的定义、意义以及阐述了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的特殊于其他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在企业对企业和企业对消费者市场中,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正逐步扮演着主导角色,而且尤其在在企业对企业的协议中有相当有货币价值的许可,具有前所未有的经济和战略意义。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证券化是能够体现知识产权资产为核心,以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利为运营核心的特殊证券化模式。然后,本文分析了许可范式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价值,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证券化作为许可合同的经济运营方式,不仅可以缓解知识产权产业的融资难的问题,还对产业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企业运营模式、扩大创新领域等有重大意义。最后,现有的文献研究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区别于其他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问题,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许可收益权证券化这一模式中的独有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各类型的知识产权许可交易规则不统一、许可收益权“真实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破产程序中许可合同的性质影响风险隔离的实现等等。第二章是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研究中很大程度上尚未探索的领域,讨论了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涉及的资产转让制度和许可规则。首先,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诸多条款的修改实现了许可收益权这类权利的顺利转让。第二,从美国IPXI公司建立的知识产权金融交易所的运用模式和失败原因探析,为我国许可交易规则的制定提供一些启示和可供借鉴的经验。第三,论证了统一许可规则是首先是基于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其实在许可使用这一运营方式下的同质性,所以具有可行性。证券化的许可收益权要求权利内容明确以及知识产权容易遭受侵权诉讼的现状的要求,统一我国许可交易规则具有必要性。第三章着眼于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证券化中的风险隔离问题——基于“证券化市场的圣杯”真实销售和破产风险隔离两个层面。首先,梳理了美国《统一商法典》、FAS140号财务会计准则、《破产法典》中确定的“真实销售”的标准。为了证券化的顺利进行,应当实质判断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的转让是否符合“真实销售”的标准,而不应当仅仅关注交易条款中的追索赎回权和转让价格。然后,由于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权利义务的持续性,大多数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在破产程序中属于待履行合同,本文从美国的最新判例以及《美国破产法典》进行切入研究许可收益权证券化破产隔离的特殊性,最后,指出我国在风险隔离制度上存在的不足,“真实销售”的标准不明确,同时《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进行特殊规制。第四章通过上述研究,对我国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证券化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法律制度层面的建议。首先,我国知识产权许可制度应当相应做出一些调整以减少知识产权资产特殊性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包括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担保责任、知识产权诉讼利益分享制度。对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交易的公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一体化公示制度。此外,正是由于许可交易的同质性,较为现实可行又能有效完善知识产权许可制度的做法是,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其次,在基础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建议对将来债权的让与及让与作出更为周延的规定,明确“真实销售”的标准。最后,在比较评估了美国和我国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法律规定,以及发起人破产时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减损后,对我国破产法律提出了立法改革建议。通过赋予被许可人的选择权、制定破产程序知识产权的特殊处置规则以及设置候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来保持破产后底层知识产权的价值,减少对证券化本息偿付来源的的冲击。

关键词: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证券化;许可规则;真实销售;风险隔离

学科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知识产权收益权证券化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分类及其发展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动因及分类

二、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三、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

第二节 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证券化的定义及其意义

一、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的定义

二、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证券化的意义

第三节 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证券化的特殊法律问题

一、各类型的知识产权许可交易规则不统一

二、许可收益权“真实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破产程序中的许可合同的性质影响风险隔离

第二章 许可收益权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制度与许可规则

第一节 美国《统一商法典》与基础资产转让制度

一、许可费支付权利的转让适用《统一商法典》第9条

二、债权转让通知与禁止转让条款

三、《统一商法典》与知识产权法律的碎片化与冲突

第二节 美国市场对统一许可规则的探索

一、美国IPXI知识产权金融交易所运营模式

二、IPXI对许可收益权证券化的启示

第三节 统一我国知识产权许可规则的必要性

一、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许可交易具有同质性

二、证券化的许可收益权内容明确之要求

三、知识产权易被侵权的现状之要求

第三章 许可收益权的“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真实销售”标准

一、美国资产证券化中“真实销售”的定义及标准

二、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的“真实销售”应遵循实质主义

三、“核心资产”原则对知识产权“真实销售”的影响

第二节 美国破产法律中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待遇

一、美国《破产法典》与SPV破产隔离功能的实现

二、“Mission Product Holdings,Inc.v.Tempnology LLC”案例

三、美国《破产法典》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专门规定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证券化的风险隔离制度

一、许可收益权的“真实销售”缺乏判断标准

二、我国《破产法》中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规定缺位

第四章 对我国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证券化建议

第一节 统一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交易规则

一、明晰许可收益权的权利内容

二、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一体化交易公示制度

三、许可规则完善的立法技术问题

第二节 明确许可收益权转让生效和“真实销售”的标准

一、将来债权的让与和通知制度

二、明确许可收益权“真实销售”的标准

第三节 构建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破产隔离”的制度框架

一、赋予被许可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设置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处置的特殊规则

三、设置候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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