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侵权案例

2022-08-10

第一篇:音乐版权侵权案例

版权侵权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版权侵权行为法律问题研究2007-02-10 16:48:3

3摘要认定版权侵权行为的极大困难是如何确定作品的原创性。通过版权法与专利法、商标法立法目的及相关制度设计的对比可以明确原创性的内涵在实务操作中通过对比进行比较更易于把握作品的原创性。对于版权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罪过形式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有两大弊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无法避免的国际趋势。我国版权转让无须登记是著作法上一个不足提出了要求版权转让登记的合理价值。

关键词版权侵权行为相关问题

中图分类号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李进一—男四川省渠县人暨南大学MBA教育中心副教授。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在版权法中最为复杂。其原因在于作品原创性独创性认定的困难、作品版权的取得不依赖于任何审批手续、举证不易等几个方面。下面笔者就版权行为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早在年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便分别在阿尔泰案和李淑贤与王庆祥就《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诉贾英华案中开创了对涉嫌版权侵权行为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P“三段论”法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作品思想表达的原创性的注解和诠释。其第一步为抽象法指将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尽管各国版权法对作品的创作高度要求不一但没有哪一个国家会把思想纳入版权法的保护领域。《伯尔尼公约》第条第款和《WTO版权条约》第条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

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年月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这种立法体制为司法机构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提供了一条版权法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的标准从宏观的角度给版权法实务指明了方向。应当说从理论讲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是明确的。然而近年来随着版权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保护范围以后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在实务中出现了越来越模糊的趋势。年美国的威兰诉杰斯罗一案便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指向了思想。P不过尽管存在着实务中这样的困难“三段论”的第一步抽象法的运作还是有效的它试图在思想和思想的表达之间划一条线以将作品的思想抽象掉避免了版权法保护范围的混淆。“三段论”的第二步是过滤法指将虽属思想的表达但又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过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公有领域的东西包括只有惟一

的一种表达的作品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等。如果一种作品只有一种惟一的表达形式则版权法不予保护因为这与版权法促进一国文化繁荣的目的相悖。在年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便终审判决了一起版权纠纷判决中认定一幅加利福尼亚居民区的天然气地下管道图不受版权保护。判决的主要理由是该图毫无差错地反映了该区地下管道的真实情况。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独立地绘制该区管道图如果不出差错的话也只能与这幅已有的图一模一样。P可见虽属作品的表达但属惟一的一种表达其他任何人若要说明相关问题而只能采用该惟一的表达时则该作品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表明国家把繁荣本国文化与对著作权的权利的尊重看得同等重要表明了著作权人与社会需求者之间的讨价还价而保护期的长短无非说明了谁在这场交易中处于优势谁处于劣势而已。对著作权人而言他想把作品的保护期规定得足

够长以期得到更大的利益而社会需求者则希望把这种保护期规定得足够短以期能无偿地利用作品。而作品的保护期届满便是社会需求者无偿使用作品的开始也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开始。也就是说从这一天起著作权人的作品不再私有了。“三段论”的过滤法这一过程表明版权法把版权看作一种私权版权法上保护私有领域的东西而不将公有领域的东西纳入其中。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许多程序涉及的“内部功能”和“外部事实”多属于公有领域这一部分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纵观“三段论侵权认定法”的第一步和第二步笔者认为这两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过程思想也罢外部事实也罢都是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这两个步骤的工作其实都是把属于版权法规定的公有领域的东西划在版权保护的界限之外。“三段论”的第三步是“对比法”指经过“抽象”与“过滤”之后对比原告作品与被告作品中是否存在着实质相同的部分这涉及到对作品表达原创性的

认定。

作品原创性的英文涵义为originality而非novelty或uniqueness。应当注意的是原创性仅适用于对作者权的保护而不适用于邻接权。例如播放是对已有作品的重复版权法尽管对其保护但更多的是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的。英国律师PeterGrover认为要求原创性便破坏了播放组织权的整个基础。Novelty译为新颖性是专利法的要求。亦即一项发明若要取得专利权享受专利法的保护新颖性是其必要条件。原创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不是抄袭的而新颖性要求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新颖的可见新颖性比原创性的要求为高。原创性与新颖性不同的原因在于版权法与专利法立法目的及制度设计的不同。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动文学艺术的发展它要求受保护的作品与已有的作品在表达上是不同的只要二者存在着差异性即可而不去判定哪一个更先

进、更优秀。版权法关心的是某一思想是如何表达的。而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推动技术的发展它要求某一项发明必须在原有技术上更进一步对处于原有技术水平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同时专利法为了节约技术开发成本以利于把有限的精力用于更新技术的开发它赋予专利法以垄断权即使是同样先进的独立开发的两个发明也只授予一个专利权①。既然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专利法便开创了一套与此相适应的审查和登记公告制度规定一项发明者获此权利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这种制度为专利法要求的技术新颖性打开了方便之门如何认定新颖性其参考系便是专利公报上登记的“已有技术”这个“已有技术”是确定的。而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受版权法保护如果要求作品的原创性包含有新颖性的内容那么作为参考系的已有作品则浩如烟海这在实务上是行不通的。同样商标法要求的识别性Remarkabe也不同于作品的原创性

其理由与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区别相似。然而这并不说明二者之间没有交叉与重叠《草案》第条暗设了这种交叉地带的存在。Uniqueness可译为惟一性或独一无二这离作品的原创性就更远了因为作品的创造绝大多数都是在公有领域材料的基础上吸收他人优秀成果的前提下完成。如果要求作品具有惟一性才受到版权法之保护这样反而会阻碍文学艺术的发展和交流。惟一性不仅不是版权法对作品的要求相反如果作品只有惟一一种表达反而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这种作品在美国多半列为与“艺术作品”相对的“事实作品”在德国多被列为与“社会科学”相对的“自然科学”作品。

英、美、法、德、日、意等国都在相应的版权法中规定了对作品原创性的要求但都没有解释何为原创性。英国的Denning认为“原创性”一词容易理解它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independently完成的在创作过程中

它包含有作者一定程度的创作技巧、知识、创造性劳动和判断。作品权是一个人劳动、技巧、投资的产品这些不能为他人盗用。作品的原创性并非指其构成元素、原生材料及事实。作品的构成元素、事实等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们进行创作。然而区别一个作品与另一个作品的差异在于基于这些原始材料之上的组合在这种组合中体现了作者的技巧、知识、投资和判断。但是笔者认为单纯地依靠作者的知识、技巧、投资、判断来认定作品的原创性实际操作意义不大。而且现实生活中的作品繁多为认定而认定作品的原创性所花费的成本是巨大的。由于版权法推行的是自动取得保护原则实行不审查主义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比较来认定或许更有价值。只要原告的作品不处于公有领域就推定其有原创性然后通过对比看被告的作品是否与原告的作品相同以确定被诉作品是否有原创性。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原稿的作品尽管不处于公有领域

但系抄袭别人的作品被告的举证并不能减轻自己的责任只能发生诉讼法上的主体变更而被告的实体责任并不能免除当然其前提是真正的权利人参加诉讼。

在侵权诉讼中确认被诉作品是否侵害了原告作品的版权直接证据较难获得一般采用间接方法即“实质部分”SubstantialPart加“接触”的方法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创作性”可以解释为“不是模仿的结果”。模仿是否真的有其行为只有行为人本人知道权利人若要证明侵害者的模仿行为除了行为人本人坦白之外事实上是困难的。所以通常不去证明模仿行为本身而是以对他人作品的接触加以结果的类似性来证明。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但是被告方提供了其创作过程成功地证明了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也不成立。不过这里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否则就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触。P然而“实质性部分Substan

tialPart”又是一个较难把握的问题。有人认为就作品而言其质量而非数量是关键性的。如果一首诗中的几个关键措词被运用即使这首诗有一百个音节也构成了实质部分。如果你因为一个关键的音节的质量而使用它法院也可以解释这属于实质性部分。也有人认为值得抄袭的才是值得保护的并把那种试图解释实质性部分内涵的作法视为一种通过概念解释把事实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的误导。P所谓值得抄袭的才是值得保护的观点提高了版权法对作品创作性要求的高度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被抄袭的多为创作水平较高的作品这与德国版权法上的要求有些相似。然而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并没有对作品作这一要求。日本学者中山信弘指出由于作品是人的个性表露其价值不存在绝对标准。设定价值标准等于划分人格优劣是不能容忍的。P特别是在社会科学领域人们讨论的是价值而用来证明或批评价值的根据仍然是价值于是评价作品的高低便带来

了技术性的困难。假如把某种价值看作是超载了其他价值之上的标准那么这种思想在学术上是不公正的假如坚持学术的公正使任何一种价值都可以其他价值来批判则不存在任何标准这应构成了一个悖论。可见划分作品的创作高度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笔者感到通过比较进行区别或许对实质性的认识更为清晰。例如两首主旋律不同的音乐作品其主旋律部分便构成了实质性部分。

作为一种民事的侵权行为侵犯版权行为要求侵权者主观上具备什么样的心理状态我国版权法的规定与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多数外国版权法的要求不同。在英、美版权法上存在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英国年版权法第条至条所列举的行为皆属直接侵权行为而第条至条所列举的行为是间接侵权行为。之所以作为这样的区分是因为对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要求不一对他们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原则。对于直接侵权行为英国版权法暗含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者的犯

意不是认定侵权性质的实质条件尽管无辜可能会减少赔偿英国年版权法第条款的内容便规定了犯意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而对于间接侵权行为法律要求侵权者主观上有过错。亦即在英国版权法上把侵害版权法的行为分成了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对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对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德国版权法第条规定“受侵害人可诉请对于有再次复发危险的侵权行为现在就采用下达禁令的救济如果侵权系由于故意或过失则还同时诉请获得损害赔偿。”日本年版权法第条款规定了直接侵权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第款规定了间接侵权应承担过错责任Trips第条款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第款规定“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在

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Trips第条对侵权人主观上的状态作了区分并规定了有过错的侵权人应给予受害人以赔偿费的范围对于无过错的侵权方在适当的场合也应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这就是说过错也构成了侵权只是一般不支付赔偿费。可见在国际上至少是对直接侵权行为让侵权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是通例。在我国版权法上没有区别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而且也没有明确侵害版权行为的责任原则。由于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按我国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侵害版权的行为属于过错责任。这样的规定存在的弊端在于其一证明侵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权利人力不从心因为侵权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一般只有侵权人自己知悉这对于打击日益猖獗的盗版行为极为不利。其二对于侵权行为不作划分一律规定适用过

错责任未免武断因为间接侵权行为的危害和直接侵权相比毕竟要小。我国最近的版权法修改草案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第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即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应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并在第条款增设了法定赔偿金的规定法定赔偿金适用考虑到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尽管版权法的修改草案向国际规则迈进了一步然而该方案并非尽善尽美并且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基于此有人提出对于一般情况下的直接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网络上的个别特殊情况让侵权人承担推定过错责任的折衷方案。

事实上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也是一种过错责任原则都无多大实际意义。因为版权法及国际版权公约发展的趋势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尊重是对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加强①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也表明了这一点。而对侵权人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适用过错责

任正是这种趋势的表现。另一方面特别是年以来我国加快了恢复WTO成员国的步伐如果我们国内的版权法达不到Trips的要求这将会阻碍我国WTO成员国地位的恢复。从文化的角度看世界上存在着法律多元的现象然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各国的统一化进程却在加快其原因在于世界贸易大国把知识产权与经济贸易进行了勾连而世界上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已在所难免。这便造成了知识权法虽属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却走着与其他法相反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看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把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向国际规则迈进是出于无可奈何的考虑。

前已叙及在版权法上采用自动取得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享受版权法之保护。然而版权被视为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对社会影响较大而且版权法又没有商标法和专利法上的那种公示制度这就增大了版权侵权的系数。特别是对于后继作品作品的转让

在我国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就有可能使原权利人受利益之驱动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以侵犯后继版权人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对版权的发生与变动应借用物权变动上的公示制度然而版权不同于动产因为它的无形所以它的占有或交付在现实生活中起不到公示作用。所以应借鉴不动产登记制对版权的取得采用选择登记制对版权的转让采用登记制。版权的取得是作者的一种权利在他的作品创作完成以后如果他怠于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到登记机关登记在发生诉讼时他的举证就要比已经进行了登记困难得多。然而多数国家没有规定必须到登记机关登记体现了对权利人权利的尊重因为权利人可以放弃其权利。我国自初年开始对软件之外的其他作品采用了选择登记制。而对于版权转让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必须到登记机关登记我们认为这正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一个不足。其理由在于第一加拿大、美国、日本等都有版权转让进行登记的要求。这些国家

的经验告诉我们版权登记尽管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麻烦但能在以后的诉讼中节约相当大的诉讼成本而且也便于国家对合同的控制。第二版权转让登记有三大功能其一是公示功能使用人要使用有关作品可以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去查询以便寻找真正的权利人。其二是对抗功能也就是说著作权转让登记以后有对抗第三人的功能。如果权利人先把其版权转让给甲但没有进行登记后又转让给乙并且双方到登记机关履行了登记手续尽管甲受让在先该版权仍转属于乙。其三是证明功能在发生纠纷时转让登记可以证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第三我国年《担保法》第条明确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且我国已于年月日通过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的质押并不涉及权利的转移法律都明确要求登记而版权的转让又有什么理由不进行登记呢

参考文献

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PeterGroverCopyrightandDesignsLawLondonGrahamandTrotman

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董炳和新闻侵权与赔偿M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

〔日〕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M张玉瑞译北京专利文献出版

李军计算机时代的相应版权制度探究J现代法学一

第二篇:浙江音乐作品版权该怎样保护?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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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音乐作品版权该怎样保护?音乐作品版权

的保护时间

各位热爱音乐的创作者们,同时在享受它的乐趣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益。那么如何保护自己的音乐作品成为了一件重要的需要去解决的事。下面小编就来教导大家浙江音乐作品版权该怎样保护?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时间接下来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浙江音乐作品版权该怎样保护?

一,首先要证明自己写的歌是自己的。这个说起来简单,其实比较难。你可以通过自己的原始创作手稿、歌曲的分轨文件、歌曲的录制人员、最初听过你的歌的朋友来证明歌曲从什么时候开始就是你的。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去版权局登记。

二,其次,歌曲授权协议必须是纸质协议才能生效。这话主要针对喜欢把歌曲上传到网站上与他人分享的音乐人。大家都喜欢把歌曲上传到音乐网站去,上传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个上传歌曲的“同意上传协议”这一步骤,虽然协议的内容很多,但是我告诉大家,它不能证明你把歌曲版权授权给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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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更别说网站能拿你的歌去赚钱,歌曲版权依然在你手中握着。推而广之,与歌曲版权授权有关的任何电子协议都是无效的,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都会被认定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三,谨慎签署版权授权协议并把你想加的条款加进去。如果要把歌曲授权出去,那不管你是要把歌曲授权给彩铃公司还是授权给唱片公司,一定要记住写在协议里的条款才是有法律效用的,其他口头承诺统统有效性不确定。

浙江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时间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关于浙江音乐作品版权该怎样保护?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时间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版权保护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呱呱知道网,或电话联系我们。

第三篇:音乐版权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xxxx软件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高新区xx二巷24号

通信地址:xx高新区xx二巷24号

乙方:

注册地址:

通信地址:

鉴于:

1. 甲方是专业从事互联网内容服务、宽频服务、无线增值服务和3G内容服务的专业公司。现与中国大陆电信运营商合作为运营商用户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彩信、IVR、WAp、彩铃/炫铃、明星语音、音乐视频、手机图片、手机流媒体等)。

2. 乙方拥有音乐制品(包括但不限于词曲版权、表演者权等)、明星图片、明星语音等(以下简称“授权内容”)的权利所有者或权利代理人,乙方拟授权甲方在互联网服务、增值电信服务、SKYpE铃音等领域中按本协议约定使用乙方之音乐制品、音乐视频、明星图片、明星语音等(由此产生的互联网产品及增值电信产品等,简称“合作产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合作事宜等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 合作内容

1.1、双方将在互联网服务及增值电信服务领域进行合作。

1.2、乙方向甲方提供拥有百分百版权或具有合法许可使用权的内容资源,供甲方制作成合作产品,具体的内容资源以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的权利义务

2.1、甲方将利用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制作合作产品。

2.2、甲方负责互联网及无线信道的畅通,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2.3、甲方全面负责与电信运营商商谈接入电信运营商平台的商务事宜和技术接入事宜,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4、甲方将合作产品利用自己的下载平台、甲方合作伙伴的推广平台、合作电信运营商平台等供用户浏览、下载。

2.5、甲方负责通过各种渠道对合作产品进行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2.5.1、过互联网、WAp、IVR等方式将合作产品提供予用户试听;

2.5.2、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歌曲的在线卡拉OK应用;

2.5.3、通过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广播媒体、手机终端等途径或载体进行推广;

2.5.4、通过FLASH、MV等形式进行推广;

2.5.5、通过CD、DVD、卡带等载体,以在专辑封底印刷或夹带宣传单页等方式宣传双方合作业务;

2.5.6、使用乙方艺人的肖像图片及相关资料制作宣传页、体验卡等宣传品,以各种途径进行发放。

2.6、乙方授权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授权内容通过改编等方式制作成个性手机铃声、个性彩铃等合作产品。

2.7、甲方负责就合作产品所产生的信息费收益与电信运营商进行结算,并按本协议第4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

2.8、甲方负责就合作产品为用户提供客户服务,处理相应的客户咨询和投诉。

3. 甲乙双方将按本协议第4条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合作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分乙方的权利义务

3.1、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内容资源,并按甲方要求为甲方及其各关联公司就授权内容分别出具授权证明。

3.2、本协议期间如乙方增加任何新签约艺人,或签约艺人有任何新专辑或新增内容/歌曲,乙方可将新签约艺人的歌曲/内容,新专辑及新增内容/歌曲授权予甲方使用,并出具相应的授权证明。

3.3、乙方负责在其签约艺人发布新专辑的CD、DVD、卡带等载体中,以在专辑封底印刷或夹带宣传单页等方式宣传双方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合作产品代码、歌迷俱乐部专用代码和指令、IVR号码及其它相关合作业务)。

3.4、乙方保证对向甲方提供的内容资源拥有全部版权或已获得权利人或权利人代理人的合法授权,并保证该内容资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可以授权甲方用于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如乙方所提供的内容资源导致任何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5、若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的使用期与本协议有效期存在冲突,以内容资源的使用期为准。其到期前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下线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如无异议,须按照《下线通知》约定的时间将内容资源下线。

3.6、授权人、演唱者、词曲作者之间的纠纷,甲方不负责。

4.合作分成与结算方式

4.1、甲乙双方将对本协议项下合作产品产生的纯收益进行分成,纯收益指用户使用合作产品产生的全部信息费收入扣除电信运营商呆坏帐、代收手续费或信息费分成、通讯成本后乘以实际结算比例所得到的收益(各项成本费用及实际结算比例根据电信运营商每月实际执行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4.2、甲乙双方的分成比例为70%:30%,即甲方占纯收益的70%,乙方占纯收益的30%;因乙方为个人,甲方将为乙方代交个人所得税,具体明细按国家出台规定。乙方分成收入=[全部信息费收入-(全部信息费收入*中国移动代收手续费比例50%)-(全部信息费收入*坏账率)-(全部信息费收入*税率5.5%)]*乙方分成比率30%-(个人所得税所扣款)

4.3、结算:甲乙双方将按月结算,甲方每月28日将上月结算对帐单提供乙方确认无误后,将乙方税后应得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帐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4.4、若由于电信运营商未按时与甲方结算而导致甲方与乙方的结算延误时,甲方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后,其迟延支付行为将不被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4.5、如电信运营商有关资费标准变动,甲乙双方应按照电信运营商颁布的相应规定以书面形式重新确认上述甲乙双方的纯收益分成方式。

5.、税务

5.1、甲乙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5.2、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付款方需为收款方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付款方将在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税款。

6.声明与保证

6.1、甲乙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6.1.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6.1.2、其有资质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6.1.3、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6.1.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6.2、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声明、陈述和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保密条款

7.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问、授权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7.2、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2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8.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1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8.2、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9.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9.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9.3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 协议期限与终止

10.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的,按后签字盖章日期为生效日期。本协议有效期为【伍】年,协议期满前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将就本协议续签或变更事宜进行协商。

10.2、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1.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1.1、如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 其它条款

12.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2.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在不影响协议目的的情况下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2.3、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xxxx软件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2012年 9月20 日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2012年 9月20 日

第四篇:音乐作品版权交易协议

词曲作品著作权专有转让合同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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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繁荣文化市场,促进优秀音乐作品与表演者迅速走向市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相互协商就乙方创作(作词/作曲)歌曲作品《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该作品”)转让甲方专有事宜,特签署合同如下:

一、乙方以专有许可的方式转让甲方独家在全球永久专有乙方创作(作词/作

曲)的附件作品词曲的全部著作权/邻接权及其相关权利。如果出现词曲版权纠纷,由乙方一人承担。

二、乙方保证对其向甲方提供该作品享有完整、有效的著作权;该作品乃未公

开发表、发行之全新原创音乐作品,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之权利。

三、乙方先前不曾、本合同签署后也保证不会就本合同作品另对他人作与本合

同相同或相似之授权,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该些作品,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元。如有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并附带违约金元。

四、除甲方外,乙方此后除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外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并且不得

再授权任何第三方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甲方除自己按照本合同项下

的方式使用合同作品外,还有权自行决定许可第三方按照与本合同相同的方式使用合同作品,甲方有权根椐市场需求对作品的歌名及词曲内容作适当修改。

五、甲方发表该作品时,乙方享有作词/作曲署名权。

六、甲方有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之全部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包括但不限于:

录音、录像、演唱、公开表演、制作并汇编录音录像制品权;改编权;授权他人或自行出版、复制、发行、出租该录音录像制品权;使用该作品摄制电影及音乐电视片并授权他人放映权;使用该作品制作电视及广播节目并授权他人广播权;使用该作品制作广告节目并授权他人发布权;授权他人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移动数据业务、新媒体业务以及随着未来科技的发展所产生的新的使用作品的种类使用合同作品。

八、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任何侵犯《本合同》项下权利的行为;所发生

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所获得的收益和补偿由甲方享有;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作品版权费及支付方式:

1 甲方支付乙方该作品(作词/作曲)著作权费人民币元整(¥元);

2 甲方在年月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元整

3年月日合同生效。

十、双方均应维护合约内容的保密,不得公开给第三者知道。

十一、双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关的经济损失。

十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经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签名/手印):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代表人:

日期:

年月日附:合同作品《代表人:日期:》的歌词和歌谱。年月日

第五篇:版权证明说明-百度音乐开放平台

版权证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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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原始权利人(创作者),最主要的材料是公开发表物或著作权登记证书——

1、 公开发表物(二选一提供)

1)公开出版的书:包括曲作者和词作者的署名歌曲书。

2)有署名的正版录音录像制品的封皮(正反面,有ISBN编码)。

2、 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对于继受权利人(通过合同等方式获得权利),需提供授权其使用并可转授权的合同,若合同授权人是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如台湾、香港或外国),上述合同还需公证。

1、 授权其使用并可转授权的合同。

2、 经公证的台湾、香港或外国等的上述授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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