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2022-07-29

第一篇: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之我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在建立公共财政模式改革的推动下,财政部门越来越多地承担起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工作职责。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各类保障金的发放、保值增值等手段,直接参与到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它社会保障方式在内的社会保障各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是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在公共财政框架下,通过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财政职能等方式,按照平衡、安全、效益的原则确保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纵向、横向平衡发展。因此,根据作者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心得并结合实际,建议财政部门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管理。

一、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

(一)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随着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不断加重,目前面临着部分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社会保障金支出压力日益严峻的现实问题,这就客观上要求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千方百计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一方面要合理确定行政事业性经费标准,压缩偏高的管理费用支出,另一方面要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投资,通过建立社会保险补助支出制度,逐渐提高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按照有关要求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考虑目前依然困难的财政状况,可以采取以下多种渠道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预算资金调剂,国有资产变现,社会捐助等。为进一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平稳运行,提高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抗风险能力,也可以通过上述资金来源的筹集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基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所筹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养老、失业、再就业等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缺口。

(三)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机制。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是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最主要来源,要充分发挥社保经办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必要目标责任机制、奖惩激励机

制、法制监督机制等来促进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一是通过定目标、下指标、派任务,落实责任制;通过抓重点,攻难点、补漏点,确保征缴到位。二是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采取收缴与个人奖励挂钩、收缴与单位经费挂钩等措施,对完成收缴任务和超额完成任务的个人和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单位通过增加专项业务经费适当补充办公经费。三是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联合办公,采取收缴与监察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法制手段对拒不缴费的企业依法强制收缴。

二、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一)坚持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在财政部门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制度建立之前,必须把社会保障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照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于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必须全部通过财政社会保障专户下拨,并严格按照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用途进行安排,不能互相挤占挪用,避免挤占、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同时强化财政专户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手续,对经办机构上报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核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是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资金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等。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资金拨付过程中做好财政部门、经办机构、银行及税务部门的业务衔接,减少拨款环节,保证社保资金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通过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及时分析并上报政府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效果,为政府的宏观调整提供实际有效的依据。

(二)加强基金收支计划的预算管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核定是社会保障工作运转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障费缴纳到位,才能保证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社会保障财务管理政策规定,财政部门有责任审核和监督经办机构制定合理的收支计划,并通过报经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经办机构批复下达。财政部门必须在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计划的核定上要坚持规范统一,统一缴费基数、统一收支范围和统一编制口径,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核定;如需对基金收支计划进行调整时,要编制和审核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并加强对计划执行的监控。

(三)规范经办机构的财务核算管理。按照社会保障基金《两个制度》的要求,财政部门要监督经办机构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实行专户管理模式,合理调度资金。财政部门要着力提高对经办机

构基金财务核算的管理和指导水平,通过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全程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其主要方法是:一是统一规范设置会计科目,按照收入项目和支出项目清晰简洁设置二级、三级科目,力求一目了然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二是调整职责分工,会计、出纳分开设立,核算、审计分科室管理,健全经办机构核算制度和牵制制度,强化制约和监督机制。三是建立经办机构定期与财政专户、税务部门对账制度,发挥财政对经办机构核算监督管理功能。四是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实行计算机财务管理模式,经办机构财务核算要与经业务部门之间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实现核算、业务同步进行详细记录并反映资金收支情况,保证财务信息的安全性和资金收支的正确性。五是规范资金收支报表管理,由经办机构按月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收支结余情况,提高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透明度,增强了财政部门分析决策水平。

(三)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效益管理

1、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覆盖面。社会保障制度的最主要功能是满足各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一些福利、救济服务,而社会保障制度待遇水平的高低、享受人群范围的大小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规章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目前部分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存在待遇水平较低、覆盖面窄等问题,如:受社保政策影响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高,受资金影响公益性岗位补贴、低保对象救助资金较低,部分单位和弱势群体还未享受到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等。因此,目前财政部门需从立足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研究政策制订办法,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对象范围。首先是财政部门还是要逐年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逐步提高保障待遇水平;其次是重点研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覆盖面,切实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这是当前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必经阶段。

2、加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随着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的逐年增加,各项资金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上还在某些方面存在缺位的问题,特别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如:社区建设资金,再就业资金等方面,

突出表现是重事前审核、轻绩效管理。这就需要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强对社保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探索建立社保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的项目建设结果管理、效益核算管理,建立起符合实际的管理标准、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方法以及健全的审核、拨款、绩效评价程序。财政部门要通过积极转变观念和实现制度创新,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实现财政部门对社保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

3、建立起重点支持机制。由于受资金限制,财政部门所筹集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资金很难平均使用到各项社保体系建设中去。平均使用既不能发挥资金的实际效益,也无法推动社保事业真正向前发展。如在社区建设方面,建立起一个空间宽阔、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社区管理系统,既可以为社区劳动保障、低保救助、卫生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服务平台,更会极大地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针对社区建设这个问题,财政部门就需要在政府的支持协调下,与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商讨建设思路,精心组织和安排,搞好建设预算,集中财力建设社区,而不需把资金分别向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各自建设中进行分散投入。因此,财政部门在某些社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方面,应根据资金存量建立起重点支持机制,按照轻重缓急、分门别类地科学合理地安排资金,把有限的社保体系建设资金集中起来形成合力,有针对性地抓好重点社会保障项目的建设。

4、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社会保障资金历来被称为老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为了预防和监督某些部门改变社会保障资金用途或挪作他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问题,财政部门应该每年都把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作为长期的重要工作来安排,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体系。在检查主体上,可采取财政部门检查、审计纪检等部门联合检查、经办机构自查等方式;在检查方法上,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在检查时间上,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要切实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通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完善制度,确保每一项社会保障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第二篇:社会保险资金管理情况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资金管理情况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地区人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不断加强社保机构组织、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落实“民生工程”为核心,严格社保资金管理,保障资金收支运转安全流畅。

一、社保资金管理情况

**县人社局负责管理全县的社会保险工作,该工作覆盖**县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农牧民。在资金管理上,单位领导一直视社保资金为一条“生命线”,严格要求各类保险的经办员加强文件精神学习,提高业务认识水平,通过社保管理机构组织和制度的建设,加强资金核查和监管,确保“生命线”的安全

(一)、社保资金管理机构组织建设

社保资金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保障资金的运转又要确保资金的安全,为此**县人社局不断加强社保资金管理机构组织建设: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社会保险服务人群的不同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充实社保经办人员组织,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险,县人社局都设有专人负责,

1涉及农牧民保险的还要求各乡(镇)配备至少一名干部负责并为每个行政村配备了一名协管员。

(二)、社保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1、工作制度建设。为了保障各类社会保险工作的连贯完整,**县人社局在推进各类社会保险专人负责管理制度的同时,加强社保工作在小范围内的交叉,切实保障工作在突发情况下,资金的安全连续。

2、资金流转制度。为了保证资金的流转畅通,便于清查核对,**县人社局在县农业银行为每一项社会保险建立了收支专户,最大限度的实现资金流动于账户之间,避免现金流动。

3、资金管理制度。各项保险的资金流动由经办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和管理并对其负责。在资金发生变动时,经办员要做好资金的日记账并保管好各类票据。**县人社局还设有一名专职资金管理人员,协助保险经办员规范资金账目并做好单位的总账。

4、资金核查制度。一是建立月自查制度,要求各保险经办员在每月的5号到**银行领取上个月的对账单,并与资金实际流动情况进行核对,确保资金的动态准确监控。二是开展资金时时抽查制度,由单位专职资金管理人员对各类保险资金进行不定时的抽查工作,规范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三是实施年结算制度,社会保险资金的收缴和发放关系

到每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对当年发生的资金流动必须在当年完成。

二、社保工作开展情况

**县社会保险工作严格按照“民生工程”的要求和部署,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措施,加大扩面征缴执法力度,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工作。2011年**县各项保险都实现了全覆盖,参保率也较上年有所提高,养老金发放率达到了100%,其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县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表

三、社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县人社局严格按照社保相关文件精神,不断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学习,工作制度化管理的推进使其各项社保工作都日益规范,经办员业务办理也更加娴熟。在我们看到成绩的同时更要清楚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和要面对的困难,只有这样才能将**的社会保险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1、加快推进社保工作信息化建设。社保工作服务人群复杂,数量众多,经办员完成参保人员档案管理、资金管理、待遇核定等工作仅凭人工操作工作量大、容易造成工作失误、不便于信息的汇总和统计。

2、结合实际情况,优化资金征缴方式。**县有8个乡镇,只有2个乡镇实现了银行的联网,针对新农保适龄参保人群按照发放缴费存折自行缴费的要求,面对农牧民文化水平较低、居住地偏远分散的实际情况难以实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第三篇: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促进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用于新建、改建、收购、回购廉租房、公共租赁、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延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障公司”)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负责建设资金的计划、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目前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 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 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银行贷款)

(四) 保障性住房的售房款;

(五) 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属于政府出资的财政性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下达计划后,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收入进度及国库存款情况将资金拨付到保障性公司账户;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得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时,保障公司应将融资规模、利率、期限、还款来源等报送市房产办审核。贷款资金提取、拨付、使用按本办法资金拨付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保障性公司因特殊原因确需资金而资金未到位急需财政借款时,由保障公司提出申请,市房产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市财政局预借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待资金到位后归还。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按规定价格出售所取得的房款,由保障公司设立专户收取,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房产办负责监督。具体用途为:

(一) 补充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

(二) 归还财政借款和银行贷款;

(三) 缴纳税款

(四) 支付工程管理费

(五) 支付项目其他费用

(六) 如有盈余按比列提取公积金。 第三章 资金的支付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依据:

(一) 承建单位向保障公司申请支付的文件及付款委托书,每支付一笔资金,必须依据合同书及形象进度表。

(二) 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监理合同、代建合同、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及工程监理的意见书。

(三) 工程发票(正在建设的项目,根据工程进度预付的款项,承建单位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待项目完工后开具发票)

(四) 项目施工过程中得设计变更、结构变化、设备调整,按法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的法律文件:

(五)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等文件;

(六) 项目资金支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程序:

(一) 承建单位根据相关付款依据提出付款申请;

(二) 保障公司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计量的准备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提出支付意见。

(三) 根据承建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经监理公司负责人和驻工地代表签字后交工程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公司董事长签字直接支付。

(四) 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施工合同约定预拨工程预付款,拨付比例一般为合同总价款的10%,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5%,在工程验收合格前累计拨款不得超过建安工程概算的80%,余款按市审计局的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控制与监督

(一) 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办理付款:

1、 违反国家法规和财务制度;

2、 计划外工程;

3、 擅自改变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

4、 工程质量不合格;

5、 工程计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6、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7、 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流程不规范;

8、 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行为。

(二) 承建单位收到项目工程款后,应用在本工程项目的建设上,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工程材料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开支。任何承建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保障性公司将不定期对各个承建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挤用或者挪用等违法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四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2〕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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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低保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低保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2—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收入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城乡低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城乡低保资金。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低保对象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认真测算下城乡低保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上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以提高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规范城乡低保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城乡低保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城市低保资金和农村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10%。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综合考虑城乡低保工作量等因素予以合理安排。基层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

—3—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因素分配等方法,科学合理地分配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强化“以奖代补”机制,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因素分配方法主要依据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城乡低保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以奖代补主要依据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中央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按当年扣除一次性补助之外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当年预算数),将下一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地方。中央财政提前通知地方预算指标后的剩余部分,应当在次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尽快下达。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相应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制度。在接到中央财政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的30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下一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部分一并下达各地市县,提前通知文件同时报送财政部、民政部。

第四章 资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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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十五条 终了,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低保资金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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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城乡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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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2006]379号)、《厦门市国有企业承担政府性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厦委办发[2006]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新建、改建、收购、回购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原则。市财政局应根据财力可能,参与制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按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筹集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二)控制性原则。市财政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专款专用原则。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效率原则。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审核、拨付实行高效规范管理和使用,应切实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 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是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预决算编制与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配售房款收入的管理及房产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购房资金预决算编制以及房产管理工作。同时负有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三)业主单位负责项目投资及平衡方案的初步测算,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配合市财政局筹措项目建设资金,按期汇总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款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对代建单位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四)代建单位负责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项目实施,协助业主单位有效做好项目控制投资,按期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及时配合业主单位报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做好完工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补助资金;

(五)社会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价格出售所取得收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售房收入资金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 根据建设计划,由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作为项目融资主体向银行贷款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八)其他可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实施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筹融资时,应将融资规模、利率、期限、担保单位、

还款来源等按现行政府债务管理方式报送市财政局审批。贷款资金的提取、拨付、使用等按照我市现行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开支,包括新建、改建、收购和回购社会保障性住房开支,社会保障性住房配售之前发生的维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以及偿付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而产生的银行融资本息,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第八条 新建社会保障性住房开支,指利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新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支出,包括依法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支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备用金支出。

第九条 改建社会保障性住房开支,指对拟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现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的支出。

第十条 收购社会保障性住房开支,指利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收购现有住房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用途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

第十一条 回购社会保障性住房开支,指依法对现有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政府回购的支出。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编制下社会保障性住房支出项目预算。社会保障性住房支出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编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依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项目预算涉及新建、改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预算。如需调整、变更预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在每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月份的资金使用计划和上一月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每月月初应根据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计划,编制当月银行贷款提款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融资主体凭市财政局开具的《放款通知书》向银行申请下拨相应规模的专项贷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收购、回购社会保障性住房,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按照现行征地拆迁及财政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等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预算,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社会保障性住房代建单位或销售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共管帐户,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支出。

第六章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每年终了,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按照财政财务有关规定,报送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项目决算。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使用。

第二十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在向市财政局报送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项目决算时,应当提交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房产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在社会保障性住房新建和改建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应按照《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厦财基[2002]4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审核中心报送项目竣工决算审核资料,代建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做好工程完工交付、资产移交及基建支出核销账务处理工作。业主单位应及时接收房产,并移交给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相关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将房产登记入帐。

第二十三条 收购社会保障性住房和依法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回购的,收购或回购单位应及时接收房产,并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登记入帐。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成销售后,市建设与管理局应及时核销资产。

第二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将临时闲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处置方案及时报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有效内部约束机制,定期对建设资金支出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加强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和资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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