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2023-04-02

第一篇:涉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XX县财政涉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财政涉农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各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县级安排的用于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科技、气象、区划等方面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已经实行县级报账制的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上级批复的建设项目,要求按规定在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立专户,实行专账专人管理的,必须按规定要求办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变更,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二)注重效益。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不跑冒滴漏,不建“豆腐渣”工程,不搞形象工程,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

第五条 财政涉农资金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要求,凡是单项工程财政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

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招投标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合同和施工进度分期予以拨付。

工程完工后凭工程竣工决算和验收有关手续,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再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

第六条 财政涉农项目未实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的30%)。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合法的凭证分批报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据实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后,凭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合格报告和项目审计报告,再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

在涉农项目资金的批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层层把关,决不能以任何形式欺报、瞒报,骗取项目资金。

第七条 招投标工程报账须提供:施工工程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八条 未招投标工程报账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税务发票)、工程预算、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明等。

第九条 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二)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项目设计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使用制约机制,配合财政部门和工程监理部门,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对在财政涉农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一经发现,除责令整改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农口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直接拨付给县级农口主管部门的涉农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篇:关于雅灰乡财政所涉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丹寨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安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安排部署,雅灰乡财政所工作人员利用两天时间,对全乡范围内的各类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自查范围

此次自查范围为2009年、2010年、2011年三个年度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重点核查危房改造资金、农业种粮补贴、退耕还林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低保和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 存在问题

1、种粮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按省要求按时提供数据材料,由省直接发放到老百姓手中,仅有个别农户基础资料变更不及时变更,补贴资金发放不成功,造成补贴资金发放滞后。

2、危房改造资金和退耕还林资金也都实行一折通发放,对个别不按进度的完成的农户,按照县、乡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延迟对该户发放。

3、20

10、2011年农低保和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年金按照上级要求通过邮政代付点已全部发放到各对象户手中。

4、2011年旱灾农民新型农合筹资补助资金按上级合医款筹资办法,我乡已将资金上交县合医局。

以上就是我乡开展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自查情况,对存在

的问题做了及时改正。通过此次自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有效监督体系,确保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

备注:附雅灰乡财政涉农专项资金收支明细表后。

雅灰乡财政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三篇:区县政府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聚集力量,优化涉农资金安排,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XX及省市县关于做好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X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在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指导,总体负责,下设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合办),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三、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遵循“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权责匹配原则。

四、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实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预算审核制、竣工结算审计制、工程监理制、公示公告制、政府采购等法规制度。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档案资料统一管理,建立台帐。

五、整合资金要遵循提高效益、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管理原则,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六、要积极创新整合资金的使用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模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充分发挥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七、资金整合的范围:根据中、省、市文件规定,中央层面18项、省级层面38项、市级层面9项及县级安排用于脱贫攻坚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八、

整合资金的支出范围

1.主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主要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发展方面资金应不低于60%(含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突出脱贫成效。

2.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中的中省投入部分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受益对象为全县的行政村和农户。市县整合资金除可用于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和提高贫困户能力建设之外的其他扶贫方面支出,需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当年整合工作方案后予以安排。

九、

整合资金禁止的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用途的资金外,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支出。

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整合办: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日常事务;建立整合资金项目库;组织编制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方案;根据领导小组审定下达项目批复;对涉农资金整合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管。

财政局:负责整合资金调度工作,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进行集中归并和统一管理,建立资金收支台账;根据整合办下达的整合项目批复及时分配下达资金指标;配合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参与项目检查和监管;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向上争资工作;配合整合办建立整合资金项目库,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整合项目必要性、可行性、预期绩效目标进行充分论证、筛选把关;对项目管理使用和资金安全负主责,要依据项目批复组织好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检查验收、财政资金报账、资产移交等工作;全程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负责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档案资料整理装订(包括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合同、项目实施前、中、后施工照片、公告公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反映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对竣工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自评;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工和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各镇(街道):按照整合项目使用方向及镇(街道)相关规划,确定遴选项目,报相关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做好项目申报工作;配合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

审计局:负责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参与涉农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纪委监委:负责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督查督办工作;参与涉农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项目编制:由整合办组织,按“镇村申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整合办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分建立我县整合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轻重缓急”逐年滚动实施。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围绕“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脱贫攻坚任务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方向,结合行业规划和本部门职能特点,精准指导和把关各镇(街道)高标准申报整合项目。

十二、创新模式:产业发展项目要突出创新,紧紧结合资产收益扶贫等模式,充分发挥整合资金效益。整合资金可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集体资金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整合资金形成资产可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全部村民(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资产只能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攻坚结束后,折股量化以村集体为主。

十三、领导小组结合脱贫攻坚任务、整合资金使用方向、整合资金额度,按分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研究审批需实施的整合项目;整合办负责分批下达项目批复文件;财政局负责分批下达项目资金文件。

十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在接到项目批复文件后,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及资金规模,及时编制可研报告、实施方案,要突出整合资金精准用途、扶贫成效和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等要素;抓紧组织项目招投标等程序,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快速组织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拨付,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报整合办申请

→整合办审核→领导小组批准→整合办下达项目调整批复文件”的程序进行报批后,再开工实施。

十五、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村级实施的数额较小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可参照农村公益设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方式管理。

十六、整合资金拨付坚持“先检查进度、后报帐拨付、比例相一致”原则,项目开工后,可预付一定比例资金,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同比例拨付。如需预留质量保证金,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资金的3~5%预留,待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一次性拨付质量保证金。如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十七、项目检查程序:按照“深入现场、统一验收、出具结论”的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镇(街道)参与,经检查人员签字确认项目真实性和进度,填写《

X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建设项目进度(竣工验收)检查表》(见附件1),并履行报账程序。整合办、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进度检查、监管和督办工作。

十八、整合资金用于农户直接补助项目的,按照“村组→镇(街道)→县级主管部门”的申报程序,进行村级公示、逐级申请、逐级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各镇(街道)负责逐户检查、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抽查,镇村盖章后的花名册,作为检查验收和报账的依据。

十九、整合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工程进度分阶段及时报账,并对所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严格审核把关。

二十、整合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或服务供应商;对个人补助类项目资金,通过财政惠民“一卡通”直接支付。

二十一、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抓好项目计划、建设、验收、报账和财务核算等相关工作。为加速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创造必备条件,项目批复下达后,财政部门应在5日内下达预算文件;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后,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

二十二、根据项目进度和报账实施情况,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建设进度,填写《X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见附件2),经负责人签字,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财政局、整合办领导审批,作为整合资金报账、拨付的依据。

二十三、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财政部门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要由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的,将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财政部门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二十四、整合资金实行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整合办、财政局、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将资金整合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整合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信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7日。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十五、财政局要建立整合资金收支台账;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设立整合资金专账,按照中、省、市、县分级、分项、分账核算,确保资金运转轨迹清晰,资料真实可靠,管理规范有序。

二十六、整合资金的使用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除公告公示外,要主动吸收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的管理监督。

二十七、项目完工后,县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整合资金扶贫项目建设台账,基本情况要有图片、影像、文字等反映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要整理存档,专人保管。

二十八、审计局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开展专项检查审计。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二十九、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整合办要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财政局负责资金整合相关的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做好政策宣传、信息报送、上下衔接、配合检查等工作。

三十一、财政局、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上级相关精神,积极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资金整合工作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并实行奖优罚劣的奖惩制度。

三十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兼顾《X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四篇: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

7、5:

5、7:3。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六条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第七条奖 励资金于下一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结束2个月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等数据。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十)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仸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仸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仸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政策的调整,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国家为了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内需,各级下拨我县的各项涉农项目资金逐年增多,如何运行好、使用好,管理好各项资金,使广大农民群众能真正受益,只有确保各级投入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才能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为此,加大对涉农资金的

监管,是新形势下摆在纠风工作面前的一大课题。以来,我县就农村公路修建、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三小”水利、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治理、沼气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涉农补贴资金,各种种植、养殖业项目资金,扶贫、救济、救灾、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低保、新农合补助、危房改造、易地移民搬迁资金,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石漠化治理等生态建设资金,“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用于农村的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事业发展资金等进行重点监管。5月至6月,我县组织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四个调研组,深入27个乡镇和有关部门,采取听、看、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历时一个月的调研活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农资金总体上管理较好,使用效益比较明显

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三农”问题,成立了以县级领导担任组长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18个重点监管单位,并与之签订了涉农专项资金监管责任状。特别是近年来,各级下达我县涉农专项资金达6亿多元,改善了我县的基础设施条件。群众久已盼望的岩头河大桥得以顺利实施,实现了村村通公路目标,车站、码头已陆续启动;全县农民总数588973人,参合524113人,参合率达88.9%,31万农民得到了就诊补偿,以来共补偿农民就医资金5600万元,大大地缓解了群众“看病难”问题;加大对畜牧业发展的投入,投资500万元,建起了种草面积4450亩、建圈舍6750平方米,购种公羊6750只,购基础母羊9826只;投资200万元发展茶产业、金银花等;兑现农村低保、农村医疗救助、农村五保、能繁母猪补贴资金7800多万元,这些资金的到位推动了我县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三农”上了新台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出台了相关的管理措施,一是建立了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各涉农部门要把涉农专项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去向、实施单位等情况,在项目安排后的15日内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二是建立公开制度,各涉农部门要在项目资金安排后15日内,将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和项目安排,作为政务公开内容,在项目区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实行资金专户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四是实行项目规范化管理,项目实施程序依法合规,项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实施完毕进行审计、验收、并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有效地控制了专项资金的“跑、冒、漏、滴”现象的发生,使涉农资金发挥了较好的使用效益。

二、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涉及面广且繁杂,拨付渠道多,参与管理部门多,在管理上又未能形成一整套比较科学、完善的规范。资金的投入、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使资金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了使用效益。

1、资金安排缺乏全局统筹协调,有限的资金不能形成合力。目前,我县对涉农资金实行分块管理,主管部门之间沟通不足,整体协调不够,使资金分配在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有相当程度的重复和交叉,导致一些项目多头申报,重复拨款;另外,还造成资金分散使用,不能形成合力。如通村公路的实施单位既有扶贫办也有交通局和发改局,劳动力培训既有农业局也有人劳局和扶贫办,小水池建设既有水利局也有扶贫办和烟草局。

2、项目审批不科学,造成资金安排不合理。有的乡镇、部门申报的项目所需资金数额都是非常巨大的,即使是当年全县财政全部用于支农还远远不够,但其中不合理成份所占比重也是很高的,加上主管部门在组织评审中,存在着较普遍的走过场现象,致使一些项目立项草率,缺乏科学性和效益性。一些乡镇还受利益驱使,积极跑项目,争资金,更使项目立项中出现“人情项目”,个别项目重复立项,造成资金安排不合理。

3、有些涉农资金用途混淆不清,致使这些资金实际投放不足额、不到位,上级下达计划资金与实际到位资金不相吻合,存在调剂项目现象,造成一些社会矛盾。就我县的水利建设资金而言,下达计划4369.38万元,而实际到位2196.57万元,。

(二)资金拨付不规范。

1、资金拨付环节过多,影响使用效率。目前资金拨付的基本程序是,县财政→主管部门→乡镇→村→农民个体。这种拨付流程中的环节比较多,

资金在每个环节都需要时间流转,影响了资金的时效性,而县(来源:好范文 http:///)

财政在资金安排时间上又较晚,一般都在

四、五月份下达文件,往往拨付到受援单位或个人时,都已是下半年,这就影响了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降低了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增加了资金管理难度。如教育事业建设资金中的寄宿生困难补助费,基本上都在各校放学时才下拨,导致一些初三或小学六年级学生已毕业回家,学校则以找不到学生为由占为公有。

2、资金发放不规范。如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以户施保,在操作中存在挂户的现象(即一户头上可能有几家人的低保),导致了有的由户头领取后,少发给所挂户的现象发生,有的没有使用规范凭证等等。这些资金的拨付由于缺乏规范,存在着较多的漏洞。

(三)资金管理混乱。

1、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近年来,我县财政支农工作中对分配资金比较重视,而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则相对薄弱,有些乡镇涉农资金没有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项目间相互拆借移用,资金拨付没有与文件规定项目相对应;个别单位没有专职财政会计,财政帐户管理比较混乱。

2、移用、截留现象普遍,涉农资金流失严重。我县乡镇财政普遍亏空,存在严重拆东墙补西墙情况,导致有的单位不同程度上出现擅自降低下拨标准、截留、移用资金等现象。如宽坪等学校将部分寄宿制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用于学校的其它支出等。

(四)资金使用监督不力。

1、监督不到位。正是由于县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农资金缺乏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跟踪监督,致使支农资金被移用、截留,使用效益不佳,有些项目效益明显不好,照样通过验收,补助资金一分不少。

2、执行纪律不严肃。近年来,有的部门查出问题后只是罚款了事,未上报处理,把大事化小。

三、管好用好涉农资金的对策与建议

对农业的支持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管好、用好涉农资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通过建立健全相配套的制度,使涉农资金管理更加规范,使用效益更好。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理安排,完善涉农资金分配机制。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实现全县一盘棋,县政府要在不断完善全县城乡发展规划的同时,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涉农项目建设规划。每年财政安排涉农资金要以规划为依据,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减少盲目性,增强科学性,提高实效性,做到上年底报计划,当年初下指标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农业建设项目的财政支持,要避免资金分散,避免部门之间、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各自为政,自行建设,重复投资。在项目审定的基础上,相对集中投入,分年分批实施,支持一个落实一个,生效一个。对农业生产户的直接补助,要减少环节,做到足额、及时。要增加对优势农产品生产性补贴,如良种推广补贴、标准化生产补贴、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贴等。要实施财政贴息,积极引导信贷资金的投入,拓宽支农资金渠道。可采取事后奖励方式,对农业规模生产、利用技术生产以及项目建设完成优秀者给予财政补助,树立先进典型,产生激励效应。此外,还可以通过职业技术培训补助等方式实施财政支农。

(二)健全制度,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制。乡镇实施的支农项目,其资金应由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审定,避免多头申报,重复拨款。要明确乡镇政府和各分管部门在支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分工,做到权责分明,责任到人。对项目的管理,要强化项目申报、评审程序,杜绝随意拍板,从源头上把握财政支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建立包括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实施、政府采购、验收、评价及后续管理等在内的一整套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资金的管理,应由财政部门及涉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系统的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要为不同项目建立不同专户,做到专款专用。所有项目资金从分配到使用都要发文明确,做到资金、项目、文号对应,要抄送相关部门单位,归档备查,以明确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防止管理混乱及移用、挪用、截留现象的发生。要坚持县局机关和乡镇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制度。要加强财政会计队伍建设,实行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增强责任感。?

(三)严肃纪律,强化涉农资金监督。要改进监督方法。对各类涉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责任人要张榜公布或登报公布,以增加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要注重项目效益的评估和验收,建立资金下拨终端到位情况反馈和资金使用效益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注重项目的监督,做到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和突击性监督相结合,建立个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整合监督力量。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直接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及其效益的经常性监督;县人大要根据《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农预算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加强监督,促进有关支农政策的落实;审计、监察、纪检部门要积极介入,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严肃纪律;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实施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

(四)深化认识,加大涉农资金投入力度。农业是一个具有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弱质基础产业。当前我县有较多的村已成为空壳村,不能全靠自己改善生产条件。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业,不断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要保证对农业投入的比例,并足额、及时到位。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不断变化,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支农政策和支农资金投向上作适时调整。要大幅度提高对贫困乡村的补助比例,及早从根本上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改善生产条件,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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