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

2023-03-21

制度是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完善、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助力单位长远发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

1、 不得超载进行吊装作业

2、 不得将吊装在其他作业者头上通过。

3、 不得侧向斜吊。

4、 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做升停车使用。

5、 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缓冲器与止档冲器充装,已达到停车的目的。

6、 不得在吊载中调整制动气。

7、

8、

9、

10

11、制动器失灵、

12

13、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

第二篇: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该条内容规定了施工起重机械使用时必须进行登记的管理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这是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有效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机械和设施投入使用;同时,还可以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利于监督管理。

进行登记应当提交施工起重机械有关资料,包括:

(1) 生产方面的资料,如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证明等;

(2) 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如施工单位对于这些机械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使用情况、作业人员的情况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登记

的施工起重机械建立相关档案,并及时更新,切实将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置于政府的监督之下,从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由于施工起重机械的情况不同,施工单位掌握的原则就是登记标志是证明该设备已经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登记,是合法使用的,所以将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上一般情况下都能够看到的地方,也便于使用者的监督,保证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第三篇:11特种设备(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培训(提纲)

特种设备(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一、案例

1、“4·18”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

2、上海“8·19”中交三航局起重机械事故

3、丹江“7·18” M900塔式起重机事故

二、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 Q5001-2009)

(一)总则

1、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第549号令修改)。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令)。

2、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549号令第3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用语的含义:

国务院第549号令第99条

(五)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总局第92号令第43条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TSG Q5001-2009第40条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限和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在用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TSG Q7015/7016第2条

监检机构,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使用安全管理

1、选择适应使用条件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2、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起重机械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4)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 (5)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3、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通称施工)。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注意区别建设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资质)

(2)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注意:不能由建设部门的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监督站)检验,更不能由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3)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4、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规定,进行首次检验申请。

5、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6、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0号令)。 (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6001)。

8、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9、作业人员职责

10、单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11、起重机械的出租与承租

(1)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2)禁止承租未进行使用登记的、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3)承租单位或者出租单位,必须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操作、维修、指挥司索人员。

12、起重机械拆卸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施工单位。

13、起重机械跨区使用

1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15、起重机械报废

(三)使用登记和变更

1、填写《使用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置存。

(四)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1、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按照TSG Q5001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

2、日常保养重点

3、自行检查内容

4、全面检查内容

5、检查周期

6、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的实施。

(1)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有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

(2)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3)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是必须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

三、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16-2008)

1、起重机械的施工监督检验(简称监检)范围

(1)TSG Q7016附件A。

(2)以整机形式出厂不需安装,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3)所有的起重机械的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实施监检。 (4)制造监检机构与安装监检机构的分工。

(5)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不实施安装监检,使用单位应负责其安全性能。

2、施工单位许可证及许可的范围。

3、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告知书式样TSZS002-200

3、TSZS003-2003)

4、施工单位告知后,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检。持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3)施工合同(复印件) (4)施工计划

(5)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4)、(5)项资料将退回。

5、施工监检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6、施工单位起重机械的施工质量和提供施工工作见证的真实性负责。监检机构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7、附件B、附件C

四、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5-2008/2010第141号第1号修改单)

1、定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第2条)

2、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范围(第3条、附件A)

3、定期检验周期

4、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附件B)

5、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6、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7、定期检验前的工作

(1)自检(第10条) (2)准备工作(第11条) (3)首检准备工作(第12条)

8、起重机械的安全评估(第14条)

(1)GB/T 25196.1-2010 起重机械 状态监控 第1部分 总则

(

1、3.1、3.

2、3.3、3.

4、

4、

5、6.1、6.2等部分) (2)GB/T 20863.1-2007 起重机械 分级 第1部分 总则 (3)GB/T 23724.1 起重机 检查 第1部分 总则

9、《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张贴

第四篇: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 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正确合理使用机械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更好的完成企业施工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1) 必须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和操作规程使用机械。

(2) 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门训练,方可上岗操作。

(3) 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起吊指挥、挂钩作业人员、电梯驾驶等)必须按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监察局的要求培训和考试,取得省、市安全生产监察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按归家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审证。

(4) 实习操作人员必须有实习证,在师傅的指挥下,才能操作机械设备。 (5) 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设备。 (6) 新购或改装的大型施工设备应有公司设备科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作,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都必须做标志、挂牌。

(7) 经过打修理的设备,应该由有关部门验收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8) 机械使用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岗位责任制。

(9) 有单独机械操作者,改人员为机械使用负责人。

(10) 多班作业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如塔吊、升降机),应任命一名为机长,其余为组员。

(11) 班组共同使用的机械以及一些不宜固定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应将这类设备编为一组,任命一名为机组长,对机组内所有设备负责。

(12) 机长及机组长是机组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负责本机组设备的所有活动。 (13) 在交班时,机组负责人应及时、认真的填写机械设备运行记录。 (14) 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员、机修员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应按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进行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

(15) 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遇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打雷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使用。

(16) 机械设备转运过程中,一定要进行中修、保养,更换已坏损的部件,紧固螺钉,加润滑油,脱漆严重的要重新油漆。

二、 机械设备走合期制定

(1) 一般机械的走合工作,由使用单位派修理工配合主管司机进行,特种和大型机械,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 机械(车辆)的走合期必须按说明书进行,要逐步加载,平稳操作,避免突然加速或加载。

(3) 走合期内出现问题或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停机,待找出原因,处理后方可继续进行。

(4) 重点设备的走合期,必须在供方和公司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5) 走合期结束后,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保养,更换润滑油脂,并由机械技术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章,交付正常使用。、

三、 机械设备交接班制度

(1) 所有多班作业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 交接班内容。

1) 本班完成任务情况,生产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2) 本班机械运转情况,、燃油、润滑油的消耗和准备情况。 3) 本班保养情况、存在问题及注意事项。

(3) 由交班人负责填写本班报表及交接班记录,接班人核实后交班人方可下班。

(4) 严禁交班人故意隐瞒机械故障或存在问题。

(5) 如因交接不清,设备在交班后发生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6) 设备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交接班情况,查看交接班记录。

四、 机械设备使用“三定”制度

(1) 凡需持证操作的设备必须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 (2) 中型机械一班制时,采用一人一机此人称机长或操作负责人。 (3) 大型多班多人作业的机械,由机长主管,其余为操作保管人。

(4) 中小型机械采用一人多机,要挂牌以示管理范围,无法固定人员的多用途及附属性机械应由班组长或指定具体负责人员进行管理。

(5) 为保证机长和操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以及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和保养,要做到:

1) 一般机械的主管司机(负责人)由项目经理部任命。

2) 重点设备的司机长由由使用单位提出人选,报公司审批后正式任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3) 机长(负责人)一经任命不能轻易调动,如需调动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五、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中机械设备管理职能要素,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台帐,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职责。

(2) 新购机械设备必须由项目部申请,工程处安全设备科审核,工程处主任审批后方可购置,新购的设备必须具有制造商的生产和经销许可证,并附有检验报告和相关资料,经工程处安全设备科验收确认后方可购进使用,并及时建立新的台帐。

(3) 项目部之间调配的机械设备必须完好,附件配件齐全,由项目安全设备管理员到现场验收确认后方可调进,并办理交接手续。

(4) 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必须先编制施工方案,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装拆工作由公司大型机械安装队进行。大型机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必须组织自检,并报公司验收,由公司安全设备科报检测部门检测,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正式启动使用。大型设备的安装拆卸资料必须报公司和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5) 中小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由项目部组织进行,安装完毕后进行自检,并做好相关验收检查记录,部分验收检查资料报上级部门存档。

(6) 必须根据工地现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合理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并配备技术水平较高的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

(7) 大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北京市有关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并按时验证复证。中小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司指定的培训部门培训合格取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8) 进一步提高操作人员的高度责任心和操作技术本领,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做到“精心操作、杜绝违章”,能有效的掌握机械设备性能特点并具有一定的设备维修保养经验和能力。机械设备使用中一定要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联系”,保养必须遵守“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方针,禁止设备带病运转。

(9) 项目部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交底,并根据不同的作业特点及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交底。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例行检查和保养,并做好机械台班运行例保记录。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遇到所作业内容和设备状态危机设别和人生安全时,操作人员有权拒接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处理。

(10) 现场施工机械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责任制,禁止无证作业。 (11) 项目部必须组织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并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台帐,及时反馈机械设备使用情况和性能状况,以保证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

六、 机械设备检查制度

(1) 总则

为了确保现场机械设备在施工中正常运转,搞好机械设备的平时维修、保养和合理使用,提高机械设备完好、使用率,杜绝重大机械事故,避免一般机械事故,延长机械使用寿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制度。 (2) 机械设备检查方法

项目部机管员每月定期对本项目部的机械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后备查。 (3) 机械设备检查内容

1) 各类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是否齐全,限位开关是否可靠有效,设备接地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塔吊轨道接地线、路轨顶端止挡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3) 轨道铺设是否平整,拉杆、压板是否符合要求。 4) 设备钢丝绳、吊索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 各类设备制动装置性能是否灵敏可靠。 6) 固定使用设备的布局搭设是否符合有管规定。 7) 人货电梯限速器、附墙装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 井架、人货电梯进出口处、防护棚、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 机械设备重要部位螺钉是否紧固,各类减速箱和滑轮等需要润滑部位的润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 机械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1) 总则

为合理处理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等原因而造成机械设备非正常损坏的统称为机械事故。 (2) 事故分类

1)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为2000~20000元,或因损坏造成停工7~14天者。

2) 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为20001~50000元,或因损坏造成停工15~30天者。

3) 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1元以上,或因损坏造成停工31天以上者。

4) 非责任事故:指事前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破坏行为。 (3) 事故处理原则

1) 事故发生后应先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以利于事故的分析处理。 2) 各类事故发生后,都应进行认真的检查、分析,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3) 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 事故处理方法

1) 一般事故由分公司处理,并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

2) 大事故由公司处理,并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报总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3) 重大事故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逐级上班,按上级有关部门指示精神对事故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总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

八、 机械设备报废制度

(1) 机械设备报废条件

机械设备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废。

1) 设备主要结构、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其性能仍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 修理费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 因意外灾害或事故,设备受到严重损害已无法修复的。 4) 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没有改造价值的。

5) 设备超过使用周期年限、非标准专用设备或无配件来源的。 6) 国家明文规定列为强制淘汰的设备。 (2) 机械设备报废处理原则

1) 凡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可核减设备资产和实力台帐。

2) 设备报废后,原则上不准继续使用或整机出售给其他单位。

3) 对报废设备的零部件拆卸,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部分一律送交总公司规定的回收公司。

(3) 机械设备报废处理程序

1) 对需报废的设备,各单位要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全面的技术鉴定。 2) 根据技术鉴定小组对设备的鉴定情况,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上报总公司。

3) 车辆报废应先由公司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后报总公司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第五篇:绿化物品、机械用具使用管理制度

1、绿化队所列机具、工用具实行组长统一管理制度。

2、严格遵守物资保管、领用、报损制度。建立器具、工具登记帐目。

3、专用机械定员操作、保养、维修。严格操作技术规范,延长使用寿命。严禁机械事故发生。

4、农药、肥料的领用和使用,严格按技术人员的安排领用和实施。严禁杂乱放置,防止农药流失中毒事故发生。

5、物资保管员定期做出物资、工具、材料使用情况统计报表报办公室、财务部,以加强物资管理和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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