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2022-10-27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屠宰厂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严格防止肉质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本站特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如下:

一、严把检疫关,对于病猪劣质猪一律不准进站,一旦发现及时销毁。

二、本站职工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保质好个人卫生,工作时间做到工具、装具,场地干净整洁,做到木见本色,铁见光。

三、各种副产品分装单放,严禁混装,做到“四不落地六不带”。

四、定期定时对猪栏,使用工具、装具、场地进行消毒、清洗,防止病毒传染。

五、对于进入本站屠宰的业户,严格检查各种检疫证明和证件,绝不允许各种病态劣质肉品进入市场。

第二篇:屠宰场管理制度

动物入场登记制度

一、动物入场时,必须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入场动物必须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四、动物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正常。

五、经检查合格的动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场方须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

七、经检查不合格的动物,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九、认真填写《入场动物登记表》,存档备查。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屠宰场应在屠宰前6小时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申报检疫,并填写检疫申报单。

二、临床检查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一类动物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二类动物疫病症状的,患病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动物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发现患有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动物,视情况进行急宰。

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屠宰场从业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屠宰场应设有专职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屠宰场应在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七、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八、屠宰场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动物产品出厂登记制度

一、经屠宰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识。

二、经屠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三、发现患有规程规定疫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发现患有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 方对病害动物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五、在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监督下做好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六、在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监督下做好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的消毒工作。

七、认真填写《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表》,存档备查。

屠宰场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染疫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屠宰场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七、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八、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 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篇: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派驻检疫人员到场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驻场检疫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检疫监督工作。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监督陕西省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和检疫登记表的填写,对其正确性负责。

五、驻场检疫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领导。

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八、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

九、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十、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检疫人员应持证上岗,坚守岗位,着工作服,佩戴胸牌或执法标志。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四、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六、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做好检疫用具消毒,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搞好检疫室卫生,做好个人防护。

七、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

八、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岗。

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从业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查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四、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五、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畜禽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畜禽标识为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三、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交驻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保存、销毁。

四、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应在每天屠宰后监督场方将畜禽标识卸下,并将畜禽标识回收数量填入屠宰检疫登记表内。

五、回收的畜禽标识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屠宰场应设有专职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屠宰场应在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定点屠宰场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染疫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屠宰场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七、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八、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篇: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1]

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不合格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检疫申报制度

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生猪宰后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5、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销售。

6、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疫 情 报 告 制 度

1、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规定、程序上报。

2、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3、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4、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5、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6、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7、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消 毒 制 度

1、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2、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3、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4、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5、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6、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7、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8、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9、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无害化处理制度

1、检疫中发现的疫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各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4、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处理。

5、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五篇:屠宰场制度

屠宰场记录核实制度

一、为加强对屠宰场各项记录的管理,确保屠宰检疫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日查看动物进场登记记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抽查待宰动物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是否进场登记记录、监管记录,待宰记录相符;抽查宰后动物畜禽标识,核实信息是否与进场登记记录、监管记录、宰前检疫记录相符。

三、每日查看动物进场登记记录和待宰记录,核实是否与宰前检疫记录相符;查看宰后检疫记录和检验记录,核实是否与生产记录相符。

四、每日核实动物进场记录是否与生产记录相符;核实进场记录是否与检疫出证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综合情况相符。

五、每日查看检疫出证记录、检疫证存根及胴体检疫难讫印产章,核实是否与生产记录、动物产品出场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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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消毒制度

一、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切实做好消毒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厂内主管领导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管理工作,驻厂检疫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检查和指导工作,厂内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日常消毒工作。

三、厂区入口处设消毒池,保持消毒液深度和有效浓度。

四、冬季在消毒池中加消毒垫,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垫)。

五、雨(雪)天后及时更换消毒药(垫 )。

六、车辆入内、出场区时,用同类型消毒液对车体进行喷雾消毒。

七、每月对厂区进行1次喷洒消毒,污道每两周进行1次喷洒消毒。

八、生产区入口处设入、出人员消毒更衣室,配备消毒槽、消毒盆,安装紫外线灯。消毒槽、消毒盆每3天更换1次消毒液。

九、进入生产区人员须穿消毒服、帽、鞋,按规定消毒后方可入场 。

十、每次屠宰加工动物、动物产品后,车间、屠宰用具均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十一、动物入场、制裁,动物产品出厂,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均要清洗、消毒。

十二、待宰圈每周彻底清洗消毒1 次,每月更换消毒药种类。

乌苏市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清真冷库 动物产品入(出)库登记制度

一、为加强动物产品入(出)库管理,确保屠宰、加工、贮藏等环节动物防疫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外购作为生产原料的动物产品采购回来后,需向驻厂监督员进行通行,驻场监督员对购进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检疫难讫标志、数量、品种等项目机械师查验确认无误后,方可准许产品入库,并对查验相关内容进行登记与企业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三、生产加工的动物产品在入库前要通知驻场监督员对其入库产品进行监督检查,驻场监督员在入库动物产品的、规格、品种等项目进行核对确认并记录在案,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允许其入库。

四、对证物不符包装破损严重、发生变质现象的动物产品一律禁止其出库(入库),并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五、每周进行一次汇总清点,一旦发现库存数目有异常的增加或减少,要及时报告和处理,追溯其来源(去向)。

六、原料在进行生产加工前需将使用数量、使用品种等信息通报驻场监督员,监督员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确认,双方签字后方可用于生产加工。

七、动物产品在出库前要通知驻厂监督员对出库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检疫证明号等信息签字确认后,方可运离厂区。

八、库存动物产品过期等原因需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在出库前应通知驻场监督员,驻场监督员在对其数量、用途等信息进行记录、确认后方可出库。

乌苏市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清真冷库 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传入、传出,特制订本制度。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厂区,非本企业工作人员及车辆,无正当理由一律禁止入内。

三、厂区出入口设置门卫室及建造消毒池、配备消毒器械。

四、门卫室工作人员对进入厂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进行登记,问明事由。登记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姓名、事由、联系电话、接洽、车辆数目、车牌号码、进入时间、离开时间、消毒情况等。

五、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出)厂区时必须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必须经消毒通道进入厂区,车辆必须经消毒池进入厂区并接受车体消毒,否则不得入内。

六、外来人员要到指定接洽部门办理事务,事务完成后要尽快离开,避免在厂区内逗留,外来车辆要仿造在远离生产区的指定区域内,不得随意移动。

七、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进入生产区,需进入生产区的,要遵守企业的相关防疫规定,配合企业做好防护及消毒工作,方可进行。

八、进入(出)生产车间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外来人员要配合企业进行相关的防疫消毒工作并进行出入登记。

九、装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厂区,要在专门的通道进行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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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屠宰加工企业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特制定本制度。

二、积极履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义务,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详实、准确的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信息。

三、成立生产负责人为领导的防疫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管理工作。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疫情报告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对疫情报告内容、时间、报告人等进行登记、备案。

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疫情时,防疫领导小组负责人组织厂内兽医技术人员对发病及其同群动物进行隔离控制禁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出厂区,并对相关场地、圈舍、用具等进行消毒。

七、屠宰加工企业的任何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动物疫情,对于因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动物防疫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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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制度

一、为加强本厂动物防疫工作,保证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特制订本制度。

二、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三、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

四、生产区门口高消毒池,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五、禁止外来人员及车辆随意进出屠宰加工厂,必需经过严格消毒方可进入场区;生产人员需换工作服、消毒后方可进入屠宰加工车间工作,严禁串岗,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

六、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七、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八、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九、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符合防疫要求。

十、直接从事屠宰加工、管理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取得《健康证》。

十一、动物入厂、屠宰加工、病害产品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

十二、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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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严防病害动物、动物产品传播动物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动物尸身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须通知驻厂监督员到场,现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身及动物产品的、处理原因、种类、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处理结果、无害化处理产物处置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须交由驻场监督员签字确认。

四、无害化处理记录归档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五、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意,私自处理动物尸身及动物产品的,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和平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及粪便、垫料等,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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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屠宰加工企业要履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相关义务,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拟屠宰、拟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拟调运、拟出售的动物产品执行申报检疫制度。

二、屠宰加工企业在开始进行屠宰加工前(1小时),要向辖区内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提供当天屠宰加工数量、加工时间、动物(原料)来源、需要动物检疫工作人员量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开始生产加工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临栏)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三、屠宰加工企业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1小时)要辖区内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提供当天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出售)时间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四、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屠宰加工企业预定的申报检疫时限内未能到场的,屠宰加工企业可向其所属机构或上级领导机构进行投诉,但不能私自进行产生加工或调运(出售),否则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处罚。

五、屠宰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动物产品或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未向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检疫机构有权不对其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可报由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动物卫生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后要及时、完整的填写《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产品检疫报检记录》并带到现场经企业申报检疫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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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电工岗位责任制

一、维修工和电工必须经过演习和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二、负责对生产、检验、测量和实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三、熟悉掌握车间生产流程及机械电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工作方式及注意事项,严格维修保养操作规程进行工作,认真落实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四懂“懂性能、懂原理、懂作用、懂构造”和“三好”(管好、用好、修好)。

四、随班监督检查各设备操作情况,发现违规现象及时进行纠正。经常巡回检查,随时撑握设备运转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向上级汇报做好记录。及时处理故障和分析故障原因,作好记录工作。

五、对生产检测设备的情况记录和管理负责。

六、按期对车间的机械设备,计量器进行检定,对检定器具的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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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一、司炉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由企业负责人批准持证上岗。

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安全的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锅炉安全运行的各种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安全操作和精心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三、严格按规格进行操作,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熟悉锅炉的机械性能,经常对锅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到一听二看三检查,保证锅炉正常运行。

五、保持锅炉房的卫生,每班必须清扫室内。严禁一切易燃物品堆放室内,工作用具和维修工具摆放有条理。

六、对卸出的炉灰要冷却后倒在指定地点,禁止带火卸出防止火灾。

七、认真做好每班工作记录,负责与下班进行岗位交接班。

八、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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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管理制度

一、生产部是成品库管理的归口部门和原材料管理使用的归口部门,保管员具体实施对库存产品的贮存和维护。

二、库房内严禁烟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贮放物料不得围堵消防设施及电器设备,保管员对库内电器线路、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

三、保管员要严格执行各类物料的接收、储存、领用、发放、退接等制度,手续齐全、日清月结,定期检查,库内工作人员要认真配合履行上述手续。

四、库存物料要分区、分类、分品种、分批次、离墙(原料与成品)摆放、垛位独立整洁,挂牌标识明显,内容详实 ,主要道路保持畅通。

五、危险、贵重物品单库存放,专人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六、各种原始票据按照财务要求进行保存,不得私自涂改与销毁,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七、保管员工作期间要严寒、巡逻检查,离库时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记录并签字。

八、保管员认真学习仓储管理知识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潮、防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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