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教育思想政治论文

2022-05-03

小编精心整理了《惩罚教育思想政治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在一个赏识教育过度泛滥的时代,我们有必要反思我们教育政策的极端性。如果说惩罚教育与赏识教育是一对矛盾体的话,我们需要重提惩罚教育,因为只有矛盾的双方相互对立、相互依存,才能达到和谐。我们说,惩罚教育是学校教育中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方式,学校教育中如果没有惩罚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惩罚教育思想政治论文 篇1:

论教育对学生主体性的培养与教育惩罚的合理限度

【摘 要】主体性是人的特性。主体性的发挥是人的本质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人的主体性是历史的,教育是培养人的主体性的必由途径。发展、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既是教育的目的,又是教育目的达成的关键,激发学生主体性的本质力量是养成学生的完备主体性的有力抓手。教育惩罚作为一种消极的教育手段与积极的主体性培养之间不是直接的逻辑对应关系,却对主体性的培养路径起着一种别样的保障。有效的教育惩罚的实现有赖于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提高教育者的主体修养,实现双方的主体性价值。

【关键词】主体性;学生主体性;教育惩罚

作者简介:罗静,女,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人在社会关系中存在并通过社会实践认识和改造世界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人是活动的主体。主体性是人的特性,主体性的发挥是人的本质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人的主体性是社会的历史的,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发展与实现的。

学生是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受教育是学生主体性养成的必要途径。发展、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既是教育的目的本身,又是教育目的达成的关键,一事两面,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激发学生在本阶段的主体性就是养成学生的完备主体性的抓手。

激发学生的主体性需要丰富多样精湛的教育手段,惩罚是其中的一种。教育惩罚作为一种消极的教育手段,与积极的主体性培养之间不是直接的逻辑对应关系,它着力纠正偏差,对于主体性的培养起着一种别样的保障。特别是基于间接惩罚理论来看,每一个学生(即使是理论意义上最完满的个体)都是在惩罚中成长的,即接受惩罚是完善主体人格的必由之路。

一、中国教育惩罚的尴尬

今天中国的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教育界对于鼓励、示范等正面强化方式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倡导与推行。同时,在信息化条件下,媒体也时常披露教师体罚、辱骂学生等非常态处罚行为,还有学生逆反、离家出走、甚至寻短见等。这些使得“惩罚”被妖魔化,公众闻“惩”色变,学校涉“罚”则难。出现这种局面,从理论上来看,是对于受教育者主体地位的认识与教育惩罚之间的关系没有科学地把握。换而言之,以某种逻辑看来,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则是让其自己管理自己,惩罚是对受教育者自主性的侵犯。因而,出现大量“好孩子是夸出来的”等绝对化“真知”,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读。从实践上来看,一是由于对于惩罚与体罚的混淆。很多家长、学生甚至教师将“惩罚”与“体罚”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的区别,使得教育者对有过失的学生不敢惩戒。再者,由于缺少惩罚可操作性的依据,教育者缺乏正确的培训,往往依据个人理解来实施,导致惩罚的偏差。因而,在实际教育工作中,要么乱罚伤害学生,要么不罚放纵学生,使得教育结果出现缺陷。

二、教育惩罚的功能源于其合理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合理性是必然性,也可以理解为合规律性。那么,惩罚这种手段对于教育来说是否是合其规律的呢?

马克思指出“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建构主义心理学也认为事物的感觉刺激(信息)本身意义不是独立于我们而存在的,它不仅决定于事物本身,也决定于我们已有的知识经验。换而言之,个体本身的知识结构决定了他对对象信息的知觉选择。根据主体性理论,由时空的横向维度来看,按照主—客体相关律,受教育者在处理教育内容的时候,由于其现存知识结构、理性能力、非理性力量的缺陷,而不能对教育内容产生应有的理想的反映,甚至表现反常的差异。针对这种缺陷,为了达到既定的教育目的,需要教育者发挥主导性采取与之相适合的方式,来校正这种偏差。

从纵向维度来看,个体主体性的发展是渐进的过程。个体从出生到进入社会,其生理与心理成长发展规律决定其主体性呈现由弱到强的过程性。美国心理学家柯尔伯格提出3种水平、6个阶段的道德发展理论,指出儿童的道德发展的先后次序是固定不变的,是一个由他人道德标准到自我选择道德标准的过程。换而言之,个体在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开始就意识到自我的主体性或完全的主体性,其主体性是一个逐渐变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外在环境的影响对主体性的发展意义十分重大,教育是其中之一。教育者对受教育者主体的肯定,表现为对受教育者主体地位的尊重及对其成长过程中差异性的辩证把握,而不能将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与其在受教育过程中的非主导性对立起来,否则是违背主体性规律的。要发展、发挥受教育者的主体性,达到培养目标,并非不能实施惩罚,惩罚只是手段,与主体地位不相悖,是相辅相成的统一,看不到这一点,就等于放任自流。

联结主义“刺激—反应”理论认为,学习就是在刺激与反应之间建立联结的过程,直接惩罚作为一种强烈的、直接的令人厌恶的刺激能够起到立即制止相应行为的作用,并通过其反复或持续达成强化效果。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强调个体的观察学习,认为个体的大多数行为是在社会中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后果而习得的,其中就包括通过观察他人由于某种行为而获得的惩罚去避免自己出现同样的行为。作为与奖励相对应的另一方,惩罚能够有效地直接或间接降低相关行为的出现频率,已在很多相关实验与实践中予以了证明,与奖励的作用异曲同工。

另外,教育惩罚作为一种在较短时间内造成重大心理冲击而产生教育效果的基本功能又延伸出其他的社会化功能,如适度的惩罚还具有一种塑造学生完备品格的重要作用。学生跳楼等悲剧近年来并不少见,小学、中学、大学各个教育层次都有涉及,除了对当事教师的教育方式等需要做出反思外,当下学生脆弱的抗挫折的心理承受力也值得我们深思。今天的“再苦不能苦孩子”的做法似乎脱离了初衷,转变为不顾一切的以孩子为中心,在实践中表明实有被滥用之嫌。温室的小苗成长为大树却中空了主干,一遇风雨则折枝凋零,甚至毙命。学生不可能没有缺点、不犯错,教师及时的、适度的批评、纠正以及惩罚是必不可少的。它激励受教育者学会思考,从根本上反省错误,正确面对、接受教育,在挫折、奋起的往复中成长起来。拥有这样人生财富的人,才有足够的承受力来应对人生旅途上必不可少的挫败,赢得崇高主体的价值。

三、有效的教育惩罚有赖于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

有效的教育惩罚的实现有赖于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承认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重视发挥其主体性。

1.教育者要树立受教育者的主体身份思维。此种思维首先体现为榜样示范。“学高而师,德高而范”,教育者必须先受教育。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首先要做到。不然,就得不到尊重与爱戴,学生对其授业也会打折扣。其次,以爱之名是惩罚能否有效的前提。爱不是抽象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要建立积极的交往互动关系。惩罚是一种损坏性行为,既可以是剥夺学生的愉快体验,也能是对其施加不愉快的刺激,总之是使个体产生不快。在痛苦的体验下,受惩罚者会暂时丧失控制感,产生愤怒或羞愧。找回控制感,就要归因,有两种可能,归因为外部或归因为内部。只有当学生体会到教师真心实意地热爱他,才会在惩罚中自我反思。同时,在学生挫折当口,既要惩又要导,要给予受罚者更亲切的关怀,适时引导并提供心理支持,帮助其走出低谷,重拾信心,改正错误。

2.教育惩罚要尊重受教育者主体性的阶段性规律来实践。教育结果的最终表现是要达成受教育者将教育内容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社会心理学认为,个体的态度达成一般要通过依从、认同、内化三个阶段,即由以期获得奖励,避免惩罚的外控,逐步达到将思想纳入自己的态度体系的内控。那么,在外控阶段,由于受教育者主体认知是在成长的过程中由弱变强的发展,在某些特殊的状况下,需要实施教育惩罚来实现外控,特别是在中、小学阶段,教育惩罚的外控效果可能更为明显。

有效的教育惩罚是主体—主体的交往互动,本质上并不是强制、压服关系。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通过惩罚,可使受教育者依从社会规范、社会期待或他人意志,在外显行为方面表现与他人一致,此时行为受外因控制,依从是表面现象,是暂时的权宜之计。从外在表现上来看,这是强制、压服,是教育惩罚的直接后果,却是必然要经过的第一阶段,但不是全部。要使受教育者进入到第二阶段认同与第三阶段内化,教育者要按照受教育者的具体特点帮助其把握方向,激发主体意识,达到认同自我教育,并逐步内化完备主体性。

3.自觉运用科学的技术。实施有效惩罚,需要将规律性与目的性统一起来自觉地运用科学的技术。

首先要进行充分、准确的调查研究,既要研究当前对象的个体性,还要研究当前对象所处群体的共同主体性,防止去个性化带来的消极后果,如某种惩罚的获得是一种群体认同的光荣。

其次,教育者需控制好影响惩罚效果的各项干扰因素。控制好内容、时间、适用范围等客观方面,还要注意教育者自我克制等主观方面。

再次,正确运用教育理论来保障效果,如运用刺激—反应的联结理论支持进行直接惩罚,但要注意不要将强化对象作为惩罚对象,如罚抄作业等。

最后,及时负强化。负强化是指通过中止某种讨厌的、不愉快的刺激来增强反应概率。对于已经受到处罚的学生,在学生改正错误的情况下,应该秉着“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根据相关制度撤销学生处分,使惩罚真正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同时,受罚学生改过后得到原谅与肯定,也强化了正确思想、行为的教育结果,对其他学生产生示范效应。

4.教育惩罚要控制社会环境。教育惩罚不仅对学生造成冲击,同时的直接感受者还有学生家长。当家长对于惩罚的重要性认知缺乏,不明确惩罚的诱因、内容、冲击以及预后时,会出现与学生同样的愤怒等应激反应,可能造成“学校教育一天毁于回家一分钟”的现象。因而,做好家长的教育与沟通极其重要。事前通报,事后沟通,共同关注,纠正偏差,积极鼓励,才能达到好的效果。此外,其他的社会环境,如网络媒体,因其及时、无处不在,发挥着积极监督等作用,然而,也确有因失实或暴露个人隐私而造成额外过激效果等消极之处,需要更多关注与精心处置。

5.教育惩罚需要体系的保障。现实生活中,对于惩罚的滥用或不用其原因除了对于惩罚的合理性认知的偏差外,还与其规范缺失相关。而最大的矛盾焦点就是在体罚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在我国,体罚或变相体罚是明令禁止的,但教育惩罚并无明文规定。到底怎样的惩罚是合乎教育法的,怎样的教育惩罚不是体罚,模糊不清。要解决教育惩罚有效性的问题,必须弥补这个不足。国外有些经验可予参考。英国人认为,对儿童不能溺爱,否则影响其独立性格形成,若儿童故意犯错和欺负弱小,则必须要接受惩罚,英国法律认同家长可以体罚孩子,当前还有不少学校保留着体罚的校规。“鞭笞”是新加坡的教育惩罚形式。美国也有“特殊教育惩罚”,如体罚、停课、开除等。这些国家都有比较完备的惩罚体系,条律定得细,方便学生与教师按律行事,能够有效地防止教育惩罚的滥用与不用。因而,要解决滥罚与不敢罚的问题,必须制定和完善与学生这个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的权利、义务及其主体成长相一致的法规规范,保障有效惩罚的运用。

6.提升教师修养。实施有效惩罚对教师的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个别教师对学生简单粗暴、讽刺挖苦的现象。其原因并非是缺乏作为专业教师的职业知识,而是其深层次的自我人格素养问题,使其没法爱学生,或者不会爱学生。例如,教师用市场经济的交换原则和价值取向看待教师职业,将教育当作谋利的手段,怕学生的不佳表现影响其业绩和待遇,从而厌恶学生的过错;有的缺乏师者高尚的胸怀与风范,容不了学生的过错;有的缺乏尊重学生主体人格的修养,鄙视学生的过错等。高屋建瓴,自己站得低了,不可能有高超的教育艺术。提高教师修养是非常必要的、需要常抓不懈的。

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学相长,目标是提高双方素质,达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惩罚既然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我们就应当认真对待它,正确理解它,科学运用它,以践行教育的神圣使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养合格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建设者与接班人,也为全面实现教育的崇高价值开创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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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俊嫄)

作者:罗静

惩罚教育思想政治论文 篇2:

论惩罚教育的科学运用

在一个赏识教育过度泛滥的时代,我们有必要反思我们教育政策的极端性。如果说惩罚教育与赏识教育是一对矛盾体的话,我们需要重提惩罚教育,因为只有矛盾的双方相互对立、相互依存,才能达到和谐。我们说,惩罚教育是学校教育中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方式,学校教育中如果没有惩罚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学校教育中的惩罚教育,不等同于“体罚教育”,它包括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错误行为的处罚与规范。要正确、适度、合理地运用惩罚教育,就必须科学地认识分析、理解和把握惩罚教育,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育人效果与质量。

一、学校教育中惩罚教育的内涵

学校教育中的惩罚教育是指学校或教师对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实施一定的处罚,使犯错误的学生身心有所感受,认识到对所犯错误应承担的责任。惩罚教育要以不损害受罚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来确定处罚的方式和处罚的“度”。惩罚教育与赏识教育相对应,是学校教育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惩罚教育也是一种权力,是社会赋予学校或教师教育学生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又是一种责任,学校和教师在运用上要“慎用”,绝不能“泛用”,更不能“乱用”。否则,惩罚教育变成了体罚教育,将造成对学生的伤害,会使受罚学生从心理上感到受虐待和歧视,从而走向教育的反面,这对学校或教师来说是一种严重的错误,不合乎教师的伦理规范,甚至是直接违反法律的。

二、学校教育中惩罚教育的必要性

从学校教育的形式看,有表扬就有批评,有赏识就有惩罚。惩罚教育是客观存在的,学校教育的各领域各环节都存在惩罚教育。学校教育中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会造成学生对权利的滥用,而认识不到自身权利的边界,恣意妄为,同样也会使学校或教师认识不到自身权利与职责之所在。而迁就放纵学生。在学校教育中实施必要、适度的惩罚教育,有利于学校教育中的各个主体认清自身权利的边界,正确、恰当地行使自身权利,而不致造成一方权利的行使以损害他方的权利为基础。只有适度、恰当的惩罚教育才能形成学校教育在规范中的有序,达到学校各主体的和谐发展,实现学校教育的目的。“满足于管理而不顾到教育,这是对心智的压迫;教育而不注意儿童不守秩序的行为,即儿童本身也不认为是教育。

在学校教育中,结合主体和客体的实际恰当运用惩罚教育是必须也是必要的。一项关于教育体罚的调查表明:81.7%的被调查学生认为,老师罚学生写多遍作业、多次打扫卫生的行为是关心帮助学生,而不是体罚。对此,专家们解释说,这是因为学生非常希望得到老师的关注,即使是以自己遭受惩罚的方式,也能获得满足感。前苏联教育家、作家马卡连柯在《论共产主义教育》中说“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捷克教育家扬·阿姆斯·夸美纽斯也说“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并非因为他们犯了过错……而是为的要使他们日后不去再犯”。

三、学校教育中惩罚教育的要求

惩罚教育是一剂苦药,它体现了学校或教师育人的良苦用心;它又是陈酿美酒,少饮强身健体,过量对身体有害无益;它还是一柄双刃剑,掌握技巧,所向无敌,莽夫乱舞,伤人伤己。运用惩罚教育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都有很高的要求。正如克鲁普斯卡娅所说:“我们的责任不是用粗野的方法去管教学生,我们的责任是用最好的方法组织学生的力量。”

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教育中的惩罚教育,对运用惩罚教育要有明确的界定,要认同学校教育中惩罚教育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教育行政部门中的思想政治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学者全方位研究制定学校教育中惩罚教育的相关政策。学校在校规校,纪上体现惩罚教育必须结合社会、环境、时代等的要求以及学校自身和学生实际,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惩罚教育制度,并在实施中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同时加强对教职员工进行正确运用惩罚教育的经常性的培训。在学校教育中教师是惩罚教育的主要实施者,教师应充分认识到惩罚教育作为赏识教育的补充是必要的,惩罚教育是对学生负责的教育,惩罚教育一样能促进学生的成长。在教育中,运用惩罚教育要求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爱心、耐心,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共性和个性。注重对惩罚的“度”和方式的把握,恰当运用惩罚教育,既不要一味采取赏识教育,又不能不假思索“滥用”惩罚教育。

惩罚教育是一种“闭环”的教育活动,它不是单向的,更不是脱节的,是有完整步骤的,并非实施了就结束了,惩罚前要讲明道理,惩罚后必须要观察、抚慰、解释,对受罚学生事后更要多关心。正如毛泽东主席当年所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惩罚只是一种手段,这种手段的效果如何,主要是看其是否达到了教育的目的。

四、学校教育中惩罚教育的策略

在学校教育中运用惩罚教育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促进学生成长和进步。学校教育中运用惩罚教育的原则是在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受到损害的前提下,使犯错学生有感受,能意识到对所犯错误确须承担责任。所以教师在运用惩罚教育时必须认真全面思考,要有步骤、有耐心、有方略,运用惩罚教育是教师智慧的体现。

1 惩罚教育要适度

《周易·系辞下》认为“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在学校教育中运用惩罚教育时,要注重对惩罚“度”的把握。惩罚的“度”由教师多年开展教育工作的经验积累而成,结合受罚学生的个体实际来进行,重心是让受罚学生“认知协调”,使其心灵受到震动、思想上形成足够的重视就可。不应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更不应有压制和逼迫的行为。

2 惩罚教育要灵活

“我们认为运用惩罚的技术是有重大意义的。应当严格地按照具体的情况和不同的学生使用各种惩罚。”对不同的受罚对象要有灵活性。违反的是相同或相似规定,但违反者年龄不同、性别不同、年级层次不同,惩罚教育的方式也应不同;群体违反规定与个体违反规定,惩罚也应不同。对群体的惩罚可适当公布;对个体的惩罚,尽可能作到只有当事人清楚,避免他人知晓。

3 惩罚教育要“以理服人”

“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应当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在运用惩罚教育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理服人”。坚持“讲理”在前,“惩罚”在后。惩罚后更要观察、关心、教育。教师要避免高高在上的训导,冷峻的面孔。激烈的言辞。惩罚教育要注重方式方法,切忌简单粗暴。要使受罚学生口服心服,达到教育的目的。

4 惩罚教育要及时。过程应短时

“只有当你们感觉到集体和你们站的是一个立场,集体所想的和你们所想的完全一样,集体所指责的和你们指责的也完全一样的时候,才能应用惩罚。”每一次惩罚都必须及时,即教师如果决定惩罚学生的不当行为或过失,最好及时进行,指出其错误所在及应承担的后果,不宜事后追究。及时的惩罚能使学生的不安、内疚等体验更深,能使他们更清楚地看到错误造成的后果。延迟的惩罚、处理会因事过境迁而使学生忘记、淡化错误行为,惩罚意义也不大。惩罚教育要在短时内完成,达到教育目的即可。惩罚教育的时间不宜太长,否则不但惩罚教育效果差,而且会使受罚学生“一蹶不振”,丧失改正错误,争取进步的信心。

5 惩罚教育是辅助教育方式,不能“泛用”

在学校教育中,应以表扬、鼓励教育为主,批评、惩罚教育为辅。作为辅助的教育方式,惩罚教育绝不能“泛用”,更不能“滥用”。泛滥无度的连续惩罚是可怕的。同时,惩罚的威慑力将随着惩罚的频繁使用而逐渐减弱,只有当惩罚构成一种威慑而存在时,才会保持它的全部力量。因此,惩罚要越少用越好。过度的惩罚教育只会走向其反面,其负作用早已为人们所认识。“经常惩罚所引起的孤独和对立,必然使同情心麻木,也就必然给同情心能够制止的那些过失开辟道路。”

作者:邓春生 邓 勇 奚 川

惩罚教育思想政治论文 篇3:

惩罚与负强化在大学生违规行为教育管理中的应用

摘要:斯金纳的操作性学习理论把影响行为的结果分为四种强化,即正强化、负强化、消退和惩罚。这四种强化在我们日常的教育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在学生发生了违规行为后,如何运用强化理论来引导学生正确面对自己的问题从而改正自己的错误是我们深入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点问题。因此,本文运用操作性学习理论阐述了惩罚与负强化在大学生违规行为教育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分析了如何利用负强化的思想理论来指导惩罚教育,使对学生的惩罚变得有意义。

关键词:操作性学习理论;强化;负强化;惩罚;违规行为;教育管理

一、操作性学习理论简介

美国哈佛大学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斯金纳认为存在两种类型的学习,一类是由刺激情境引发的反应,斯金纳称之为应答性反应,与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作用类似;另一类就是操作性条件作用,它不是由刺激情境引发的,而是由机体的自发行为引发。人们是通过行为与其带来的后果之间关系的经验来改变自己的行为的,即行为是其结果的函数:R=f(S,A)式中S-环境,A-行为。影响行为巩固或再次出现的关键因素是行为所得的结果,即强化。斯金纳对强化做出了基本分类。按照操作学习理论,行为的结果有四种状态:第一,得到好的事物,即正强化;第二,去掉不好的事物,即负强化;第三,去掉好的事物,即消退;第四,给予不好的事物,即惩罚。

二、操作性学习理论中惩罚与负强化的区别和联系

负强化与惩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负强化和惩罚都需运用厌恶刺激,但两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负强化指行为的结果是消极刺激减少,从而使该行为逐渐加强。而惩罚指行为的结果是消极刺激增加,从而使行为反应逐渐减弱。例如,上课时,A同学抽掉前座B同学的椅子,使B同学摔了一跤,老师当即严肃批评了A同学,并令其放学后到老师办公室写检查,这即为惩罚;A同学为了避免以后再被老师批评及写检查,从此再也没有发生过抽掉他人座位的行为,这即为负强化。惩罚与负强化的主要区别在于实施的目的不同,惩罚施用厌恶刺激的目的只是阻止不良行为出现,不一定要形成良好行为。负强化则是通过厌恶刺激抑制不良行为,并达到建立良好行为的目的。

三、大学生违规行为处罚的必要性

教育家夸美纽斯曾经说过: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没有水。学校必须要有纪律的存在才能规范每一位学生的行为,使我们校园的教育教学更加有序。同样,每位在校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的各项管理规定,才能够顺利完成自己的学业。但是,大学生违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高校扩招后,大学生违纪、违法犯罪现象也在递增,每年都有大量学生因各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而受到学校的处罚,甚至因触犯法律而进入监狱。它不仅直接影响高校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也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大学生违规行为发生后的处罚是十分必要的。在教育上合理地运用惩罚,不但能消极地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更能让学生积极地产生负强化作用,从而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

四、负强化引导下的有效的学生处罚及教育管理方式

1.惩罚要有理有据。在学生的处罚教育管理中应当做到:首先,在惩罚制度制定的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及建议;其次,要让全校所有在校生都知道并了解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惩罚制度;最后,在处罚过程中要依据确切的规定给予合理的处罚。若学生犯了错,我们应该公正、公平、灵活地处理这些问题,在陈述惩罚的理由时要把惩罚的依据当面向学生解释清楚,并告知惩罚的目的,让学生认识到如果不如此处罚将会给自己及他人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2.惩罚要掌握一个“度”。在惩罚学生的同时要教育学生站稳脚跟,懂得自我反省,帮助学生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这样才能使惩罚有效地向负强化转换。著名教育家魏书生是这样惩罚学生的:犯了小错误,罚他给全班唱首歌;犯了再大一点的错误,就罚他做一件好事来补偿;犯了较严重的错误,就罚他写份500字左右的心理活动说明书,反映自己事前、事中、事后心灵深处旧我和新我是怎样论战的;犯了严重错误,就罚他写心理病历,心理病历要包括疾病名称、发病时间、发病原因、治疗方法、几个疗程五部分。这样的惩罚方式不仅使学生在心理上较易接受,而且也能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达到预期的教育目的。

3.惩罚要以激励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惩罚不是目的,让学生改正错误,激励学生进步才是根本。因此,在惩罚学生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学生事后的反省及行为改正。我曾经遇到过一个学生,因为替代他人考试而受到了留校察看的处分。该生并没有认识到问题如此严重,所以一开始不太接受,而且感到很害怕。我观察到了学生的反应,于是在给学生解释完处分的原因后,着力给学生讲解了如何努力能够尽快撤销处分,且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应该设立什么样的目标来不断完善自我。该生在此之后,整个人变得严谨谦逊,而且积极参与校园里的各项志愿活动及学术活动。就在处分后的第二学期他参加了北京市挑战杯大赛并获得了三等奖。他的处分也由于他的优秀表现提前解除了。由此可见,惩罚后的教育工作才是最重要的。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可以为受惩罚的学生创造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帮助他们找回昔日的自信,也可以帮学生树立一个榜样,以个性影响个性,以人格塑造人格。

4.要注重惩罚后的跟踪教育管理。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教育教学的全部奥秘就在于热爱学生。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我们的爱应该表现为对全体学生的爱,包括因一时错误受到处分的学生,因为他们更需要爱。由于当代大学生自我管理能力较差,所作所为有相当大的盲目性,易受他人影响和左右,所以,当学生出现违规行为后会表现出不同的反应。经过我多年的工作观察,大部分受到惩罚的同学能够积极面对,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向积极乐观的方向发展;而有的学生因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不易接受自己被处罚这一事实,从而容易一蹶不振;还有的学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自我管理能力,还是不能够很好地改正自己的错误。因此,在对学生实施惩罚之后,一定要随时观察及跟踪学生的行为,给予学生足够的关注和爱护,在生活上更加关心他们,在学习上尽量帮助他们,在情感上跟他们有更多的交流,并及时对其行为进行纠正及教育管理,帮助他们确立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惩罚向负强化转化的目的,从而真正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总之,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必须秉承深入细致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宗旨,注重引导。在学生出现违规行为后,合理运用负强化的手段正确而适当地对学生实施惩罚,并且加强后续的教育管理工作,才能对学生起到正面积极的引导作用。让学生能够真正从错误中醒悟,从而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程正方.现代管理心理学[M].第4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彭聃龄.普通心理学[M].第4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3]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

基金项目:该成果为北京市财政专项(PXM2012_014202_000191+其他项目——北京城市学院学生成长与发展辅导体系建设创新性研究)的成果

作者:刘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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