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

2023-05-04

第一篇: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的

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的.txt41滴水能穿石,只因为它永远打击同一点。42火柴如果躲避燃烧的痛苦,它的一生都将黯淡无光。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司(室),旅游协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本办法经2010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国家旅游局各司室,旅游协会,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内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内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纸质、磁介质等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四条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制作谁公开”的总体要求,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局内各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负责人参加,负责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公开方案,确定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各项政府公开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局内各单位应当确定1名司级领导和1名处级干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相关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初审、报送与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局内各单位所提供的各项政府公开信息,按照《保密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公布信息的申请。每年12月中旬,上报政府信息公开本工作总结;次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信息中心负责各项政府公开信息的发布,并向中国政府网报送相关的政府信息,同时在国家旅游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中国旅游报社负责及时发布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信息。

中国旅游出版社适时协助有关部门整理出版相关信息。

规划财务司负责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向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收取有关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收取相关费用。人事司、驻局监察局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条例》的情形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 公开方式与时限

第七条 主动公开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我局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局内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

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由局内各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党和国家关于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三)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

(四)旅游综合统计信息;

(五)旅游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旅游专项资金的审查、批准、使用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旅游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九)旅游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及结果等情况;

(十)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十一)国家旅游局驻国(境)外旅游办事机构的设置、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二)主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招考录用等情况;

(十三)旅游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

(十四)国际旅游交流与合作、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交易会和重大节会活动等情况;

(十五)与港澳台旅游交流与合作的相关情况,对港澳台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交易会和重大节会活动等情况;

(十六)旅游扶贫、教育、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七)旅游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八)旅游安全、质量、卫生、环保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九)旅游行业先进评选表彰情况;

(二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

(二十一)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相关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条 下列事项属于内部公开信息,由相关单位主动在我局机关内部公开(各直属单位产生的类似信息在本单位内部公开)。

(一)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机关或者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办法;

(四)人事管理制度,机关司处以下干部交流、选拔任用和公务员考核情况;

(五)机关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条件、过程和结果;

(六)职工福利分配情况;

(七)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相关单位组织编制相关信息目录。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有关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工作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影响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机关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六)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旅游局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章 公开途径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在国家旅游局门户网站、中国旅游报上公开,也

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

第十三条 内部公开信息应当通过国家旅游局文件、会议、内部网站、公示栏等途径公开。

第六章 公开流程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程序与公文办理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流程

(一)各主办单位在政府信息稿形成或变更初期,应当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旅游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对其是否涉密进行审核,在发文稿纸提出密级和属性,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将信息稿送局办公室。

局办公室在接到局内各单位送来的信息5日内,对其是否符合保密规定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和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及时请示分管领导予以确定,以上时限可顺延3日。审核完成当日,将信息稿及书面审核意见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领导审批(审定、签发)。

文件通过保密审查,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后,主办单位承办人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单”及时送服务中心文印室负责人。告知内容应包括文件文号、名称、办文人姓名、办文单位联系方式。

文印室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单”后,应及时刻录光盘,在3个工作日内将光盘和告知单送交信息中心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

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接到告知单和光盘后,确定信息归类,留存告知单,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在国家旅游局门户网站指定位置(栏目)公开。

需要公开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的相关信息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办理,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二)如涉及按国家规定需要报批的公文信息时,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决定是否公开;对拟公开、但涉及其他部门的公文信息,应当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后再提出公开意见,确保与相关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一致。

(三)各单位核稿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及局办公室、局领导在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的同时,都负有对所办公文信息的密级、公开范围进行把关的责任。

(四)有关旅游业大政方针、发展战略、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除正式发布后予以公开外,在制定过程中也应当采取一定公开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流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国家旅游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当面申请。申请人需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需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需从国家旅游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完整后采用图片格式,以附件形式发送到zfxxgk@cnta.gov.cn,主题填写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有效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无效申请需告知申请人

重新填写申请表。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应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属于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国家旅游局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应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条例》和本规定的,出具《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移送国家档案馆的,出具《政府信息已移送国家档案馆告知书》。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后延长,并出具《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五)依申请公开信息,可适当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按有关规定可减免相关费用。

(六)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七)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所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八)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我局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局内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本工作总结(具体包括主要特点及做法、存在问题与下工作打算等内容)、次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具体包括上一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收费及减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时组织以保密知识、信息公开内容及程序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各单位也应以适当形式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及本办法,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和中国旅游报社应健全完善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平台,并根据信息技术发展的实际,探索实践信息公开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局内各单位应及时将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针对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局内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驻局监察局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内各单位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人事司和驻局监察局应将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落实、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旅游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http:///files/lin/1申请表.doc

第二篇: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准备工

作情况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政务公开工作开始进入法制化时代,这对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明确目标,强化责任,扎实推进《条例》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条例》颁布后,我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85号)要求,结合三明实际,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目标责任、强化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着力推进《条例》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十月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座谈会和12月份省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电视电话会议后,我们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会议的主要精神,提出我市具体贯彻《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贯彻实施《条例》准备工作多次提出具体要求,市政府党组召开会议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带头抓好贯彻落实。10月26日市长刘道崎在市政府成员会上再次强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上要求,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好《条例》,自觉依法行政、透明行政、公开行政,确保《条例》实施各项准备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后,市委、市政府及时召开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专门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积极贯彻落实。一是认真部署。按照中央、省政府的要求,认真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信息公开座谈会精神,认真部署《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6月26日,制定下发了《条例》实施准备工作计划。二是明确责任。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座谈会后,市政府及时确定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确定陈有极副市长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落实办公地点、人员编制和经费;各级政府和部门也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准备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全面推进。8月6日市政府召开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各县(市、区)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分管领导、公开办主任参加会议,传达贯彻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9月26日~10月17日,先后在大田县上京镇、清流县嵩溪镇、泰宁县朱口镇分别召开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夯实基层基础;11月1日召开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座谈会,11月7日在永安市大湖镇召开全市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座谈会,分别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会上试点部门单位、乡镇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的好做法。

二、精心组织实施,稳步推进《条例》实施准备工作 我市《条例》实施准备工作在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政府组成部门工作实际,从职能范围、行业特点出发,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做好《条例》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

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2007年6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施行〈条例〉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强调政府信息公开目的意义,明确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明确要求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在规范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估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举报调查制度,用制度建设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和落实。

2、积极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为确保《条例》按中央和省上时间要求顺利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及时下发《关于做好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并从2007年6月开始进行前期准备和编制工作。目前,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初稿)编制工作已初步完成。全面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的编制工作,确定市工商局、永安市大湖镇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的试点单位,进一步规范编制工作。全市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完成也已基本完成。

3、强化《条例》实施督促检查工作。我市将《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纳入2007年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目标考核重要指标,由市效能办配合市政务公开办对《条例》实施前准备工作进行督查,采取跟踪落实、实地察看、专项指导等督查形式,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对被动应付、行动迟缓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从而保证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条例》实施按时间、按节点有序推进。

4、切实加大《条例》宣传培训工作。2007年8月6日下午,我市举办学习贯彻《条例》辅导培训班,组织学习国家信息办副主任杨学山关于《条例》实施的辅导报告;2007年12月18日,组织学习听取国务院办公厅赵晓光司长的《条例》讲座;市直部门负责政务公开业务的同志、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办主任、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参加学习培训会议,并通过报纸、电台、广播和会议大力宣传《条例》的目的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5、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根据《条例》要求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市把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进行建设,在政务公开网站基础上进行改版,增加在线服务功能,与公众交流互动功能,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内容,让企业群众更全面、更及时了解政府信息。市政府办“电子文件传输系统”专门开设政府信息公开通道,保证各级各部门公开内容及时报送,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运转提供保障。2007年12月,市政务公开网站完成改版更新,建立网上办事咨询受理办法、公众意见处理反馈办法,开通网上审批、网上服务及网上监督和评议渠道,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公共服务”、“互动交流”四大功能。

6、不断丰富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结合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公开载体建设,大力推行社会公示、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的作用。目前加紧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场所建设专项资金已逐步到位,建设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三、完善机制,确保《条例》实施准备工作取得实效

为确保《条例》全面实施,我市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上抓规范,从建立科学、有效公开措施上抓推进,形成机制健全、措施有力、工作高效的良好局面。

1、建立督办检查机制。市效能办充分发挥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定期组织检查,随机开展抽查,及时通报各级政府和部门《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进展情况,增强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2、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权力监督、社会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其他形式监督的作用,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准备工作实行全方位监督,组织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准备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发放《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表》,聘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员,征求他们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3、建立典型推动机制。我市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准备工作中,确定市工商局、沙县政府、永安市大湖镇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工作试点单位,注重培养典型和树立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会议、网站、新闻媒体等对典型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典型示范,形成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浓厚氛围,全面推进《条例》实施准备工作顺利进行。

我市《条例》实施准备工作虽然取得一些进展,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不少差距,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仍部门之间发展不够平衡,少数部门工作措施不够落实,有个别单位责任分解不够到位等问题。我们将通过这次全省调研督导后,进一步认真领会、消化《条例》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把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做好、做实。

1、进一步落实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下阶段,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全面落实工作机构,强化责任分工,按倒计时、按各节点要求安排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2、认真完善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根据省政府信息公开座谈会精神,按照省上统一规定各设区市政府及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代码范围和编制要求,进一步落实相关内容,认真审核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重新编制索引号。按照省上要求结合三明实际,加紧调整和编制索引号,便于政府信息公开、便于政府信息查阅、便于政府信息管理。

4、充分做好信息上网工作。结合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权力运行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尽快做好信息上网工作,与省上做好对接工作。

5、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工作,我市将在政务公开示范单位的基础上,加大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典型培育,争创政府信息公开示范单位,用典型引路,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全面落实。

6、扎实做好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相关工作。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权力,认真登记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认真编制“行政职权公开目录”,组织制定行政权力流程图;修订完善行政服务公开内容,利用行政审批网,将审批职权、工作流程、各类表格等全部上网公开。

第三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办[2009]145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8月20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部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四)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部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部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处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部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部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部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通过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单位拟发布涉及部内其他司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部机关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 根据工作实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类:部机关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

(二)部门规章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三)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类: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部工作计划等;

(四)管理政策类:部机关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执法监督类:部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普法的有关制度规定;

(六)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类:发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公告;

(八)统计数据类: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九)工作动态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部机关各单位在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二)中国建设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

(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

(五)中央主要新闻媒体。

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机关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印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签批单》(附件一),经主要负责人核签后,附上正式文本和定稿后的电子版,送部公开办。公开重大或敏感信息,主办单位应当报部领导批准;

(二)部公开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编码、标注后,送部信息中心;

(三)部信息中心按照部公开办的要求,认真核对文稿后,将政府信息上传至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五条 以规章形式发布的政府信息,由法规司在规章印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规章文本及其电子版送部公开办,部公开办分类、编码、标注后,由信息中心上传至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信息,由标准定额司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二);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

第十八条 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受理。

第十九条 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见附件三)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见附件四)送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位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

(四)部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已经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及部内其他司局的,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第二十二条 部公开办在部机关各单位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三条 部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已经移交中央档案馆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部公开办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部机关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机关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改厅〔2013〕2183号

各司、局、室;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文件的要求,在向多个部门、地方发展改革委进行调研并结合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我们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1月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委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委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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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副组长由委领导担任,机关各单位和监察部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委监察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非常设机构),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策研究室(新闻办公室)负责完善和实施我委新闻发布制度,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我委对外新闻宣传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 法规司负责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开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业务司局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接收、批分和正式答复向我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我委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四)指导地方发展改革委(包括单设省级物价局)、下属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履行我委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委机关各单位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委机关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公开办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向公开办报备。

各单位要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委各单位政府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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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作进行考评,并依据《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我委上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我委制作的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令、公告;

(二)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价格政策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我委负责的应当公开的政策措施及相关规定;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部门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我委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部门或国际组织签署的涉及政府投资、价格制定等方面的双方同意公开的多双边协议、协定;

(十二)我委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三)我委机构设臵、职能、办事程序等。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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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我委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认为应当补充定密的,由主办司局确定,报办公厅审核。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我委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我委联合其他部门发文;

(二)其他部门联合我委发文;

(三)我委在发文过程中征求或会签过其他部门意见的。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我委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一)我委门户网站、文告;

(二)新闻发布会;

(三)新闻媒体。

第十六条 各信息拥有单位(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司局)是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单位制作的信息,在办文时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信息拥有单位依照本办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规定,在起草文件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并在《办文要报》中对标明的公开属性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说明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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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并在发文稿纸上签字确认;

(三)办公厅对送核文稿的公开属性进行核对无误后,报请委领导审定;

(四)对送委外会签的文稿,各起草单位须请会签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五)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

各信息拥有单位在办文之外制作的政府信息,经各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公开办审查批准后公开。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事先沟通一致,重大信息应报委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向我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通过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申请公开,可从我委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领取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三)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性的说明;

(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十九条 公开办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委内职能分工及时转交相关司局办理。涉及多个司局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办理。承办司局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5个工作日前,将书面答复意见送法规司会签进行合法性审核,如需修改,根据法规司意见对答复进行修改后,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2个工作日前送公开办。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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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途径;如该政府信息尚未主动公开,应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先办理主动公开手续,再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公开办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四)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

(五)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我委没有制作或获取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需要我委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应根据《条例》第二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告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七)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按照《档案法》移交档案部门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档案部门咨询。

(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查阅行政复议有关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查阅。

(十)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提出有关信访事项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行办理;进行业务咨询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并对咨询的问题做出答复。

(十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二)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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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我委已经做出答复的,可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我委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我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办公厅会同国家信息中心负责我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开办组织编制、定期更新适用本办法的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第二十五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公开办、信访办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公开办会同驻委监察局负责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法规司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单位按照我委行政应诉有关规定做好应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驻委监察局、公开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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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分别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办理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

第三十条 委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事项如涉及委内相关单位的,需会签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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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九)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年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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