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2022-07-31

第一篇: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一、申请手续

怀孕两个月内到计生办办理生育保险申请手续。提供材料分别为:

二、报销手续

产后40天内到向计生办办理报销手续,提供材料分别为: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上环、取环、上环后怀孕所做的流产手术、引产手术医疗费用均按新规定予以报销。术前携带证 件到计生办办理申请手续,术后1个月内携带证件到计生办办理报销手续。

四、因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按最高限价定额补贴标准支付。二级医院标准为正常生产1500元,难产1800元,剖腹产3000元,终止妊娠6个月以上1200元、4-6个月500元、2-4个月300元、不满2个月150元,上环或取环150元。一级医院按此标准下浮10%,三级医院按此标准上浮10%

第二篇:生育保险办理流程

生育保险申报资料

分三步,第一步先拿得社保机构盖章的就医登记表,凭就医登记表报销医疗费用,第二步申报生育(护理假)津贴,三步领取生育津贴。

一、申报医疗费用

1、 就医登记表(表1)填写5份盖章。

2、 生育证:复印有照片那一页及填写详细资料那一页;

3、 结婚证:夫妻持证人双方证件复印件;

4、 医保卡:夫妻双方医保卡复印件;

5、 身份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 被诊断怀孕的化验单

7、 证明:格式如下(用A4纸打印)

证明

我司职工,身份证号码:,社保个人编号:,所办所有社会保险险种均正常缴费,无欠费记录。该员工于年月怀孕,预产期为 2007年月日,此次怀孕为第一胎。

特此证明!

武汉蓝星*****有限公司

2007年月日

二、申报生育津贴及护理假津贴

1、 表6填写2份盖章。

2、 生育证:复印有照片那一页及填写详细资料那一页;

3、 结婚证:夫妻持证人双方证件复印件;

4、 医保卡:夫妻双方医保卡复印件;

5、 身份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 武汉市妇幼保健所统一印制的围产手册;

7、 门诊病历(含产检、生育)、出院小结;

8、 出生医学证明;

9、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0、 病假条,盖公章。

三、领取生育津贴

1、公司开具地税正式收据,付款单位:武汉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系付***(姓名)*年*月生育津贴费用,写明金额,盖公司财务章。

2、收据送至:武汉市王家墩机场中奇大厦武汉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59335943)。

休假证明

我司职工张小营,身份证号码420103197605101221,社保个人编号901765945。该员工于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休产假120天。

特此证明!

武汉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7月10日

第三篇:办理生育保险手续

一、居委会了解办理手续,手续齐全后开具介绍信

1.到居委会登记基本状况

2.需要资料:

1)双方单位开具的初婚第一胎证明信

2)档案存放处开具的初婚第一胎证明

3)双方户口所在地开具的初婚第一胎证明

4)结婚证

5)双方身份证

6)双方户口本

3.开具介绍信(今有居住我街育龄妇女前往您处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本人系初婚(或再婚无子女),属政策内一孩。街居,计生主任:签字盖章,年月日

二、到档案所在地开具证明信

三、到户籍所在地开证明信(区、县二级以上盖章有效)

四、到社区医院做妊娠检查,出《妊娠诊断证明》和《化验单》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五、计生委办理《准生证》

1.街道介绍信

2.双方身份证

3.双方户口本

4.结婚证

5.单位证明

6.档案地证明

7.户籍地证明

8.《孕检报告单》和《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社保手续

1.社保备案需要资料:

1)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2号

2)妊娠登记备案在怀孕10周内办理

3)医疗证和复印件

4)定点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化验单》,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和准生证复印件

6)代办人需携带身份证和复印件

7)返回打印盖章的津社保生登字2号表,粉联

2.异地住院需要备案

1)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一式两份,津社保生登字7-1号表

2)开方双具无直系亲属证明

3)医保证复印件2件

4)异地医院盖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3.异地生产需要办理

1)住院三天内办理

2)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1号表

3)《住院证》盖医院行政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4)医疗证和复印件

5)准生证和复印件

6)返回打印盖章的津社保生登字2号表,粉联

7)代办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

4.报销需要填写(产前检查、生育津贴申报所需材料(生育

5、

6、8号表))

1)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医保证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

5)剖宫产诊断证明原件(不剖宫需要诊断证明)

6)产前检查费收据、清单

生育垫付住院的还需提供:

1)住院票据

2)汇总明细

3)异地分娩登记表

4)其他住院登记

七、到医院做检查

1.提前三个月补充叶酸

2.到社区医院验尿,出《妊娠诊断证明》和《化验单》,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3.第12周到社区医院建立《孕妇围产档案》,做第一次常规检查(体重、血压、腹围、听胎心),验血(血型、乙肝、梅毒、微量元素)

4.复查,到大医院,未听到胎心,做B超;血液有疑议,做复查

5.第16周去医院做一次常规检查(体重、血压、腹围、听胎心)

6.第18周做唐氏筛查,正常一个月后结果转社区医院,不正常半个月后致电

7.第20周去医院做一次常规检查(体重、血压、腹围、听胎心)

8.第24周去医院做一次常规检查(体重、血压、腹围、听胎心)

9.第27周去医院做测糖(主要测是否妊高,糖尿病等)(验尿、验血)

9.第28周去医院做一次常规检查(体重、血压、腹围、听胎心)

10.第32周转院,到妇产医院

第四篇:失业保险办理程序)

失业保险处办事程序

2007-07-10 13:38:1

3一、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失业保险登记:

1、受理审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市失业保险处应当即时受理。

2、发放登记证: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缴费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3、建立参保单位信息:对符合条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依据《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的内容,建立单位管理基础信息,建立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管理代码。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补报材料的要求,并明确再次申报的时间。

(二) 失业保险变更登记

1、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3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保险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由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市失业保险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需做更改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失业保险注销登记

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他情形30日内,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3、经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失业保险费征收

1、缴费单位在每月三日前,报送《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参加失业保险单位职工基本情况表(增、减)表》,由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核定缴费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缴费单位的应缴费金额。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当缴费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2、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十日前到税务部门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经办机构每月五日完成单位申报审核后,及时录入单位缴费申报和变更数据,生成《参保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

4、经办机构生成当月应缴数据汇总信息,并向税务部门及本机构财务部门提供应缴数据汇总信息;对未按时足额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催收失业保险费。

5、每月下旬税务部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完税税单第六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缴纳保险费记录进行确定实缴,分配个人缴费记录。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与待遇审核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1、失业人员持本人本人证明以及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等材料自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

2、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根据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期限等;

3、将审核结果通知失业人员,发放《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

4、失业人员持《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培训。

5、失业人员按月进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

6、失业人员每月持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按月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指定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按月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划入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个人帐户。

2、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持申报材料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一次性申领手续。

3、住院医疗补助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4、失业人员生育医疗补助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5、医疗保险费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向市失业保险处提出书面申请;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管理处开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凭缴费证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6、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处据实核定。

四、失业保险稽核

1、实施稽核前,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应打印生成《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汇总表》,掌握被稽核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并提前3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通知单位准备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参保个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稽核人员(2人以上)到被稽核单位进行工作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填写《失业保险稽核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认真稽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3、稽核人员对稽核单位完成稽核任务后,填写《失业保险稽核报告》向本机构的领导报告稽核情况,请领导批示意见。

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稽核意见书》,告知其稽核结果;

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五篇: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社会保障局

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办理程序

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申报、核定

一、服务对象:

高新区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凡地税关系在高新地税局的进区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我局办理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申报、核定手续。在办完初次申报、核定后,如与职工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到我局进行缴费职工增减变动情况的申报、核定。

三、所需材料: (一)新参保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职工名册(内容包括所有在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初次参加工作时间、是否已经在原单位或其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保的职工个人手册编码、进入本企业时间);

5、参保职工已经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6、《劳动情况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7、企业启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8、退休返聘人员退休证、兼职已参保职工的参保证明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已参保企业

1、增加缴费职工

(1)已经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2)启薪月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减少缴费职工

(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四、办理时间: 每月1-10日

五、办理地点:

昆明科新路612号火炬大厦8楼80

9、810室

联系电话:8355251 8355107 传 真:8355527

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服务对象:

高新区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职工

二、办理程序: (一)关系转入

1、办理企业间职工关系转入的,由用人单位先到我局领取《云南省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一式四份)并加盖企业公章,交由职工本人到对方单位和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将其盖全转出单位、转出社保局印章的《云南省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及审核无误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带到我局办理转入手续;

2、企业向社会招用自谋职业人员需办理关系转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统企业职工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及审核无误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局办理转入手续;

3、企业招用外省职工需办理关系、基金转入的,由新用人单位先到我局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后按序办理。 (二)关系转出

1、办理企业间职工关系转出的,由用人单位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并盖全转入、转出单位、转入社保局印章的《云南省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及登载完整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局办理转出手续;

2、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需办理关系转出的,提交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登载完整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局办理转出手续;

3、企业职工要将关系、基金转移至外省社保机构的,由用人单位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及登载完整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局办理转出手续。

四、办理时间: 每月20-25日

五、办理地点:

昆明科新路612号火炬大厦8楼80

9、810室

六、联系电话:8355251 8355107 传 真:8355527

三、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批支付

(一)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一、服务对象:

高新区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退休职工

二、办理程序:

1、企业职工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审查批准后,报我局审核退休待遇,次月发放养老金;

2、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不在当地的企业,直接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批准后,报我局审核退休待遇,次月发放养老金;

3、个体劳动者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本人写出退休申请,填写《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由我局审核后,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审查批准,次月发放养老金。

三、所需材料:

1、企业职工正常退休

(1)《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

(2)本人档案材料;

(3)身份证、《独子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5)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2、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

(1)《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

(2)本人档案材料;

(3)身份证、《独子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5)职工提前退休的公示(原件); (6)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3、企业职工因病、因工伤残退休

(1)《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

(2)本人档案材料;

(3)身份证、《独子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5)职工提前退休的公示(原件);

(6)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原件); (7)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四、办理时间: 每月1-10日

五、办理地点:

昆明科新路612号火炬大厦8楼80

9、810室

六、联系电话:8355107 传 真:8355527

(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一、服务对象: 高新区参保企业工伤职工

1、工伤职工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审核

二、办理程序:

经高新区人事劳动局认定的工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由企业社保专管员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工伤医疗费。

三、所需材料:

(1)人事劳动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申请认定表》(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用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病历(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2、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待遇审核

一、办理程序:

(1)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住进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并已办理工伤认定的,由企业社保专管员到社保局领取《昆明市参统企业工伤职工就医记账证明》交医院治疗科室,待医疗终结后,所产生的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昆明市社保局直接对医院进行结算;

(2)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住进工伤保险非定点医院并已办理工伤认定的,由企业社保专管员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工伤医疗费。

按相关文件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但企业、工伤职工或亲属应在7日内到社保局备案,伤情稳定后应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三、所需材料:

(1)人事劳动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申请认定表》(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费用清单、病情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3、工伤职工伤残或死亡待遇审核

一、办理程序:

职工因工致残或死亡的,由企业社保专管员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或按月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领取人也可为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

二、所需材料:

1、职工因工致残

(1)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人事劳动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申请认定表》(原件);

(3)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原件); (4)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2、职工因工死亡

(1)工亡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人事劳动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申请认定表》(原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等(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三、办理时间: 每月20-25日

四、办理地点:

昆明科新路612号火炬大厦8楼810室

五、联系电话:8355107 传 真:8355527

(三)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一、服务对象:

高新区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生育女职工

二、办理程序:

企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或流产的,由企业社保专管员或本人在半年内持盖有单位印鉴的《昆明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结算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生育保险费。

三、所需材料:

1、企业女职工生育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出院证明 、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企业女职工流产(未生育)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流产证明 、病历、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

3、企业女职工流产(已生育)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流产证明 、病历、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办理时间: 每月20-25日

四、办理地点:

昆明科新路612号火炬大厦8楼810室

五、联系电话:8355107 传 真:8355527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一、服务对象:

高新区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职工

二、办理程序:

企业需办理在职职工死亡、退休职工死亡、农民合同工返乡务农、在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由企业社保专管员填写《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云养险六表)并附所需材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保险金。

三、所需材料:

1、在职职工死亡

(1)死者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4)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2、退休职工死亡

(1)死者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退休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复印件1份);

(5)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3、农民合同工

(1)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回家务农证明(原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4、在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

(1)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复印件1份);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三、办理时间: 每月20-25日

四、办理地点:

昆明科新路612号火炬大厦8楼810室

五、联系电话:8355107 传 真:835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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