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规范范文

2022-06-11

第一篇:资产评估规范范文

资产评估程序、规范

资 产 评 估 程 序

一、资产评估程序的定义

资产评估程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形成资产评估结论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资产评估程序如下:

(一)、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三)、资产勘察与现场调查;

(四)、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五)、评定估算;

(六)、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七)、资产评估工作档案归档。

二、资产评估程序的重要性

(一)、资产评估程序是规定资产评估行为、提高资产评估业务质量和维护资产评估服务公

信力的重要保证;

(二)、资产评估程序是相关当事方评价自查评估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恰当执行资产评估程序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防范执业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理抗辩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资产评估程序的内容

(一)、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1、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基本状况。

2、资产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基本状况。

4、价值类型及定义。

5、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资产价值对应的时点)

6、资产评估限制条件和重要假设。

7、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因素。

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明确上述资产评估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应当分析下列因素,确定是否承接资产评估项目:

(1)、评估项目风险。

(2)、专业胜任能力。

(3)、独立性分析。

(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编制资产评估工作计划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资产评估目的、资产评估对象状况;

2、资产评估业务风险、资产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3、评估对象的性质、行业特点、发展趋势;

4、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资产的结构、类别、数量及分布状况;

5、相关资料收集状况;

6、委托人或资产占有方过去委托资产评估的经历、诚信状况及提供资料的可靠性、完

整性和相关性;

7、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及专业、助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资产查勘与现场调查

现场查勘是评估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现场查勘的质量,现场查勘获得信息量大小,直接

影响到评估方法的选择,从而影响评估价格的客观、公正、科学的确定,影响到评估师

所承担的风险的大小。

1、现场查勘的内容

现场查勘是对资产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在核实资产的实际功能、核对帐物的真实性、可

靠性的共同点的基础上,还应区别不同的评估方法所必须相关的查勘要求,旨在为正确

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1)资产实物状态的确认

资产实物的确认是对资产实物状态的清查核定。以动产为主的评估,物体的确认重点是

型号、产地、数量、成新度及目前状况等;以地产为主的评估,物体的确认重点是坐落、地号、面积及附着物状态等;以房产为主的评估,物体的确认重点是建筑结构、构造、

用途、成新度及地段坐落、区域环境等。

(2)资产权属关系的确认

权属关系的确认是在核实资产有无及其状态之后,确认其归属关系。权属关系一般分为

所有权和使用权。

(3)资产财务状况的核对

主要是核实资产的原始价值、现值,作为估价结果的对照,注意价值差异的分析,保证

估价结果的客观。

(四)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1、资产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考虑下列相关信息:

(1)有关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资料;

(2)资产的性质、目前和历史状况信息;

(3)有关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信息;

(4)有关资产的使用范围和获利能力的信息;

(5)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信息;

(6)资产转让的可行性信息;

(7)类似的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8)卖方承诺的保证、赔偿及其他附加条件;

(9)可能影响资产价值的宏观经济前景信息;

(10)可能影响资产价值的行业状况及前景信息;

(11)可能影响资产价值的企业状况及前景信息;

(12)其他相关信息。

2、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信息的来源

(1)收集资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内部的信息资料;

如:会计报表、产权证明、合同等都归企业内部的信息。

评估信息大量的是通过企业内部得到的。但不是唯一的。

(2)收集资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外部的信息资料;

①市场信息。

②政府部门。

③政券交易机构。

④媒体。

⑤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及其出版物。

⑥学术出版物。

3、资产评估过程中信息的初步处理

(1)资产信息资料的分析

判断资产信息资料合理性和可靠性的主要因素:

①该渠道过去提供的信息的质量;

②该渠道提供信息的动因;

③该渠道是否被通常认为是该种信息的合理提供者;

④该渠道的可信度。

(2)资产信息资料的筛选与调整

在资产信息资料鉴定的基础上,要对资产信息资料进行筛选、整理和分类。一般可将鉴

定后的资产信息资料按两种标准进行分类:

①按可用性原则划分:可用信息、有参考价值信息、不可用信息;

②按信息来源划分:一级信息、二级信息。

一级信息是从信息源来的未经处理的事实。这些信息是没有经过变动、调整或根据有关

人员的观点选择处理过的。是最原始的信息。

二级信息提供的是变动过的信息。二级信息比一级信息更容易找到。但经过某些信息源

的加工,与一级信息比有变化。

(五)评定估算

1、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1)市场法

市场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

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2)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被

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3)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价值与资产的效用或有用程度密切相关,资产的效用越大,获利能力越强,它的价值也就越大。

2、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1)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必须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相适应。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与资产评估方法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说明“评什么”,是资产评估价值质的规定,具有排他性,对资产评估方法具有约束性;资产评估方法说明“如何评”,是资产评估价值量的确定,具有多样性和替代性,并服务于评估价值类型。

(2)资产评估方法必须与评估对象相适应。

(3)评估方法的选择还要受可搜集数据和信息资料的制约。

3、机器设备评估

机器设备是指由金属或其他材料组成,由若干零部件装配起来,在一种或几种动力驱动下,能够完成生产、加工、运行等功能或效用的装置。典型的机器设备主要是由原动机部分、传动部分和工作部分三大部分组成。

评估方法:通常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机器设备不具备独立的获利能力,难用收益法。

(1)成本法

机器设备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2)市场法

市场调查选取市场参照物,应注意参照物的时间性、地域性、可比性;从时间上讲,参照物的交易时间应尽可能接近评估基准日。

4、房地产评估

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房地产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单纯的土地;单纯的建筑物;土地与建筑物合成一体的房地产。在国外一般称之为不动产。

评估方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

(1)市场比较法

将要评估的房地产与在评估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要评估的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成本法

求取评估对象在评估时点的重置价格(即在现在的市场行情下,重新建造评估对象所需的费用)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计算评估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3)收益法

预计评估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评估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4)假设开发法

预计评估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评估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5、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等。

评估方法:收益法、成本法

(1)收益法

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价格的评估,是指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手段或确认的转让对象所进行的评估,或者说,是将无形资产作为获利能力进行的评估。

(2)成本法

无形资产评估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成新率

6、流动资产评估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项存款、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短期投资等;

评估方法: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

(1)历史成本法

历史成本法,亦称帐面价值法。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一种资产的取得,都以当时购建或交换时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资产价值一经入帐,以后就按其实际成本减去以该实际成本为基础提取的折旧额后的余额作为资产的价值。

(2)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将过去购置的资产按目前在市场上的价格来计价或按目前制造该资产的成本,同时考虑损耗、完工程度等确定重估价值的方法称为重置成本法。

(3)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亦称公允市价法。其计算公式为:资产评估价值=全新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值因素。

(4)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是指企业在破产清算时,按流动资产拍卖时可变现的价值重估价值。

7、长期投资及其他资产评估

长期投资是指企业投入财力(包括本企业和企业以外的投资活动),以期获得投资报酬的活动和行为;包括:债券、股票等。

债券:①在正常情况下,上市债券的现行市场价格(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可以作为它

的评估值。

②根据非上市债券还本付息的方法,把债券分类两类:每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的情况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平时不支付利息的情况。

股票:

股票进行评估,与股票的内在价格、清算价格和市场价格有关。

(六)、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和有关方面提交的说明评估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报告。

(七)、资产评估工作档案归档

资产评估档案是指企业在资产评估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归档保存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资产评估档案是资产评估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今后企业各项工作总结、查考的重要依据,是企业全宗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笔珍贵的无形资产,必须立卷归档。

四、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当在国家和资产评估行业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健全资产评

估程序制度。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和资产

评估程序制度,确定并履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不得随意简化或删减资产评估程序。

(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资产评估项目经办人员及助理人

员实施资产评估程序。

(四)、如果由于资产评估项目的特殊性,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无法或没有履行资产评估程

序中的某个基本环节。应当考虑这种状况是否会影响到资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确披露这种状况及其对资产评估结论可能具有的影响,必要时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终止资产评估工作。

(五)、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当将资产评估程序的组织实施情况记录于工作底稿,并将主

要资产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篇:资产评估报告规范问题的研究

一、资产评估的目的与意义

(一)资产评估概述

资产评估是指委托人委托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根据待评估资产的状况,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行为,其目的是为该项资产的交易等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我国资产评估业务是从1989年大连炼铁厂中外合资项目开始的。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资产评估业已同律师业、注册会计师业并列成为我国社会公认的三大中介性服务行业。

(二)资产评估的目的

资产评估的目的就是资产评估这一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一般有特定目的和一般目的之分。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主要是维护资产所有者及相关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正确核定产权边界和资产价值,正确评估资产经营者的经营成果和实绩。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指对某项具体资产进行评估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和结果,这是每项具体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三)资产评估的意义

资产评估是一项对特定资产的运营状况和价值进行全面系统地评定和估算工作。搞好资产评估,对于发展经济,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促进资产合理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保障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表现在:一是有利于财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变重微观、重审批,轻宏观、轻规范的现象,集中精力执行政策,加强监督,既可提高行政效率,又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二是有利于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借鉴国际惯例,评估机构及人员直接对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这必然要求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规范自身行为。三是有利于中介机构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工作质量。

二、我国资产评估业的现状

我国资产评估最初是为国有经济服务的,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涉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最终确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行为更加频繁并日趋复杂,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各界对资产评估的需求不断增加,从而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评估行业的发展。

尽管如此,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仍然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同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一样不是十分成熟。它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自身所有制的改变,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脱离、改制后,由原来的事业单位成为中介组织,成立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是具有独立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又经历了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与分离的过程,最终重新成立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目前独立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相对较少,多数情况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兼营资产评估业务。这样的局面和形势对资产评估的未来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很难形成资产评估行业的高效运行机制。

三、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评估行业市场不统一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自主独立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机构依赖于政府部门,成为政府部门的创收单位,同时利用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从事评估活动。这种情况使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过分依赖行政权力的保护,而不去考虑以提高业务素质和评估工作质量来参与竞争。一旦脱离行政保护,评估机构将无法在严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生存。

(二)法律调控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已有300多项,它们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部门法规过多,导致立法质量下降,法律的权威性不够,特别是法规间的冲突,使得法律秩序混乱。给资产评估管理带来了混乱,使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缺乏统一规范。

(三)评估机构职责不分明

按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应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并确认评估结果。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资产占有单位故意隐瞒实情,评估机构不到现场,仅按评估委托人意愿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管理机构确认验证走过场,但对评估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无序、监督不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四)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专业素质不高

在当前的资产评估执业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执业人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职业道德差。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单纯追求收入,忽视执业质量,甚至出具虚假报告,合谋作弊,随意泄露机密,满足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这些既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公正原则,又损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形象,影响了资产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评估机构收费问题

在对当前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评估中,评估机构收费难比较普遍。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经济效益较差,对支付评估费感到负担不了;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评估工作一般是由政府组织进行,被评估单位对评估的意义在认识上有差距,因此对评估工作不积极。这些使评估机构感到收费难,有的甚至收不到评估费,影响了执业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

(六)评估后续教育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

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是评估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在短短的十余年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发展时间短,在教育体系、形式、内容及实施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不能取得应有效果和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解决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统一管理体制,增强独立性

制定权威、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法规,严格执法,从根本上解决政出多门,各行其是,行政干预、管理混乱的问题。在管理工作中,要坚持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坚持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统一审批确认,坚持评估项目的统一立项和确认程序,坚持资产评估的统一经济技术标准,逐步消除政出多门的资产评估现象,增强资产评估业的独立性,使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得以健康发展。

(二)制定新法,加大调控力度

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根据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适时制订和出台《资产评估管理法》, 规定资产评估的立项范围、立项要求、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选用原则以及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等。从法律层次上理顺资产评估的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主体地位和资产评估协会的行业主管地位。同时各部门根据政策从严审批,还要加大监查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使资产评估业保持良好的秩序。

(三)建立完善监控体系,明确各自职责

强化资产评估管理部门的过错追究制,防止相关人员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与被评估单位勾结现象的出现。在有力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让每一个部门,每一个评估人员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允、公正。

(四)努力提高评估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一方面每位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的同志,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研究新问题,在工作中要有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另一方面,要在学习培训上加大力度,举办各种类型的评估管理人员培训班,着重学习评估管理改革政策和办法,学习评估业务知识,提高每个评估管理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五)改革资产评估收费办法

以评估准则明确规定的形式禁止评估人员以评估结果作为收费依据。资产评估收费应坚持市场化原则,收费高低只应与评估工作的范围大小、时间长短、取证难易、潜在风险等因素挂钩。评估项目收费要设最低限标准,防止机构和人员竞相压价,影响评估质量,损害客户利益,威胁行

业声誉。可以参照国际惯例,采用事先定价收费方式,这既可确保评估的独立性,也可避免因私利造成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六)加强执业人员的后续教育

后续教育是资产评估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应对后续教育的内容、方法、形式、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建议方法:

1.引进激励机制,建立后续教育制度及和工资或奖金挂钩的激励机制,激发注册评估师积极参加后续教育的热情。

2.丰富培训内容,加强注册评估师后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后续教育内容应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和新颖性,培训内容主要有:一是评估职业道德教育;二是指南、准则教育;三是新问题研讨和新知识的教育。

3.建立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后续教育。第一,举办高层次的研讨班,主要针对评估行业热点问题、前沿问题进行专题研讨。第二,对评估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可以出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地方协会组织、或委托大专院校组织多层次培训。

五、结论

当前,资产评估工作形势十分严峻,问题较多,主要表现:缺少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缺少应有的原始和现场评估记录;原始记录和计算底稿没有装订到评估档案中去;评估报告书没有严格进行复核和校对;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出现多个评估目的;无原则任意扩大评估范围;评估报告书撰写不规范等。另外,各被评估公司在无形资产上弄虚作假现象十分严重,也给无形资产正确评估带来困难。

为了使无形资产评估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合理”,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在评估工作中应采取以下对策:

(1)建立完善资产评估法制颁布实行新《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注册评估师法》及其实行细则,将资产评估纳入法治轨道。

(2)改革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强化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自律作用,同行业互相监督促进,共同提高。

(3)保持资产评估机构真正中介地位,独立执业,规模经营,划分等级承办业务。地区按经济发达情况限额设立评估机构,不准设立分支机构,但可以跨地区执业。

(4)严格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聘用制度、考核升级制度、奖惩制度。不断提高评估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严格遵守评估人员职业道德。

(5)开展资产评估理论研究,探索资产评估操作实务,逐渐与国际资产评估接轨。

[参考文献]

(1)王景升;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与资产评估风险的规避[J];财经问题研究.

(2)李松森、曲卫彬;国有资产管理[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3)许小平;资产评估的质量控制[J];中国资产评估.

(4)徐海平;资产评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财会研究.

第三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法规文号:国资办发[1996]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 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公开市场原则(公允市价原则)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它性。

第六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并以本规范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的基本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详细说明。

第二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立项

二、评估委托

三、资产核查

四、资料搜集

五、评定估算

六、提交评估报告书

七、验证确认

八、建立项目档案

第八条 评估立项。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或其他情形需要进行评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

立项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要求评估的时间、评估的基准日等。

附件主要有: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林权证等)。

第九条 评估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经批准后,资产占有单位方可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委托应提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

二、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评估有效期内将采伐的林木资产清单必须依据作业设计调查成果编制。

三、其他有关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

2.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

3.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

4.作业设计每木检尺记录。

5.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6.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7.林木培育的帐面历史成本资料。

8.有关的小班登记表复印件。

9.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

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条 资产核查。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资料搜集。在进行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

一。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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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三。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四。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五。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六。各树种的生产过程表、生产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七。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

八。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评定估算。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十三条 提交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第十四条 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应报委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确认。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档案。评估工作结果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

一。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

三。成本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其他方法

市价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一般采用林业行业投资收益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林业企事业单位清算时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的评估方法。

其他方法主要指经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综合确定评估价值。

第三章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帐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第十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第十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如下:

一。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二。林木:

1.用材林

(1)幼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株数。

(2)中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

(3)近、成、过熟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

2.经济林:权属、种类及品种、年龄、单位面积产量。

3.薪炭林:权属、林龄、树种组成、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

4.竹林:权属、平均胸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年龄结构、产笋量。

5

5.防护林:除核查与用材林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6.特种用途林:除核查与其它林种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7.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权:权属、树种组成、造林时间、平均高、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分为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评估机构可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种类、具体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委托方的要求选择使用。

一、抽样控制法:本方法以评估对象为抽样总体,以95%的可靠性,布设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地调查,要求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到90%以上。林地的核查,首先依据具有法定效力的资料,核对其境界线是否正确,然后在林业基本图或林相图上直接量算或采用成数抽样的办法核查各类土地和森林类型的面积,主要地类的抽样精度要求达到95%以上(可靠性95%)。

如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中各类土地、森林类型的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在估测区间范围内,则按照资产清单所列的实物数量、质量进行评估。若超出估测区间,则该资产清单不符合评估要求,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新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二、小班抽查法:本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或典型选样的方法分别林地及森林类型、林龄等因子,抽出若干比例小班进行核查。核查的小班个数依据评估目的、林分结构等因素来确定。对抽中小班的各项按规定必须进行核查的因子进行实地调查,以每个小班中80%的核查项目误差不超出允许值,视为合格。

小班核查因子的允许误差范围采用林业部《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A级标准。

核查小班合格率低于90%,则该资产清单不能用作资产评估,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资产清单。

三。全面核查法:本方法对资产清单上的全部小班逐个进行核查。对即将采伐的小班设置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测,必要时进行全林每木检尺。

核查小班内各核查项目的允许误差按小班抽查法的规定执行。对经核查超过允许误差的小班,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资产清单。

第四章 林木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林木资产评估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市价法:包括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包括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

三。成本法:包括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

四。清算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市场价倒算法

市场价倒算法是用被评估林木采伐后取得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有关税费)及应得的利润后,剩余的部分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En =W-C-F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W—销售总收入

C—木材经营成本(包括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有关税费)

F—木材经营合理利润

第二十三条 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林木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估算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n=K.Kb.G.M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下同)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G—参照物单位蓄积的交易价格(元/立方米)

M—被评估林木资产的蓄积量

第二十四条 收益净现值法

收益净现值法是将被评估林木资产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净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为现值,然后累计求和得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u 7

(Ai-Ci)

En= ∑ ——————————-

i-n+i

i=n

(1+p)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Ai—第i年的收入

Ci—第i年的年成本支出

U—经营期

P—折现率(根据当地营林平均投资收益状况具体确定)

n—林分年龄

第二十五条 收获现值法

收获现值法是利用收获表预测被评估林木资产在主伐时纯收益的折现值,扣除评估后到主伐期间所支出的营林生产成本折现值的差额,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u-a

u-b

n

Au+Da(1+P)

+Db(1+P)

∑Ci

i=n

En=K.——————————————————————- —

8 ——————————-

u+a

i-a+1

(1+P)

(1+P)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A u—标准林分U年主伐时的纯收入(指木材销售收入扣除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有关税费、木材经营的合理利润后的部分)

Da、Db—标准林分第a、b年的间伐纯收入

Ci—第i年的营林生产成本

U—经营期

n—林分年龄

P—利率(详见附件2,下同)

第二十六条 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是将被评估的林木资产每年的稳定收益作为资本投资的效益,按适当的投资收益率估算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A

En=————-

P

En—林木资产的评估值

A—年平均纯收益(扣除地租)

P—投资收益率(根据当地营林平均投资收益状况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序列需工数法

序列需工数法是以现时工日生产费用和林木资产经营中各工序的平均需工数估算林木资产重置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n

n

n-i+1

R[(1+P) -1]

En=K.∑ Ni.B.(1+P)

+————————————

i=1

P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Ni—第i年的需工数

B—评估时以工日为单位计算的生产费用

P—利率

R—地租

n—林分年龄

第二十八条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按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林木资产相类似的林分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n

n-i+1

En=K.

∑ Ci(1+P)

i=1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C i—第i年以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计算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各年投入的工资、物质消耗、地租等

n—林分年龄

P—利率

在会计核算基础较好,帐面资料比较齐全,且帐面历史成本调整法。

历史成本调整法是以投入时的成本为基础,根据投入时与评估时的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n

B

n-i+1

En=K.∑ Ci——————-(1+P)

i=1

Bi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Ci—第i年投入的实际成本

B—评估时的物价指数

Bi—投入时的物价指数

P—利率

n—林分年龄

第二十九条 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先按现行市价法或其它评估方法进行估算,再按快速变现的原则,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确定一个折扣系数,然后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的清算价格。该方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破产、抵押、停业清理的林木资产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Eo=Do.Ew

Eo—林木资产清算价格

Do—折扣系数

Ew—林木资产评估价值

第三十条 用材林(含薪炭林)林木资产评估

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按森林经营类型分龄组进行:

幼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序列需工数法。

中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在使用收获现值法时必须要有能反映当地生产过程的生长过程表或收获表。在没有这些数表时,也可利用当地的调查材料,拟合当地的林木平均生长过程,以取得预测值。

近、成、过熟林主要选用现行市价法中的市场价倒算法。

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时,要充分注意各龄组评估值之间的衔接。

第三十一条 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

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时应考虑经济林经营的经济寿命期、各生长发育阶段的经济林产品的产量和成本的差异、经济寿命期末的林木残值。在选用重置成本法时应以盛产期前为重置期确定重置成本。进入盛产期后,还应根据收获年数确定调整系数(折耗系数)。

第三十二条 防护林林木资产评估

防护林是以国土保安、防风固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防护林资产评估包括林木的价值和生态防护效益的评定估算,林木价值评估一般选用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必须以按防护林经营时所能获的实际经济收益为基础。生态防护效益要通过实际调查确定标准和参数。

12

第三十三条 竹林林木资产评估

竹林是由各类竹子构成的森林。竹林林木资产由地上立竹和地下竹鞭构成。

竹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年金资本化法,新造未成熟的竹林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在采用年金资本化法时必须考虑大小年对竹材和竹笋产量及经济收入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特种用途林林木资产评估

特种用途林是以保存特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国防、森林旅游、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森林。特种用途林资产主要指能带来经济收益的风景林、实验林、母树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等。

一。实验林林木资产评估

实验林是以提供教学或科学研究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实验林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在采用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时,收益的预测必须在满足原经营目的条件下进行。

二。母树林林木资产评估

母树林是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母树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参照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在估算时应充分考虑母树林木材价值较高的特点。

三。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的资产评估按照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方法进行。

第五章 林地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林地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用于林业用途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十六条 林地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日一定面积林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当林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或其他情形需单独确定林地使用权的价格时,应进行林地资产评估。

第三二七条 林地资产评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现行市价法

二。林地期望价法

三。年金资本化法

四。林地费用价法

13

第三十八条 林地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具有相同或类似条件林地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Bu=K.Kb.G.S

Eu—林地评估值

K—林地质量综合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2

G—参照物单位面积的交易价格(元/hm )

S—被评估林地的面积

第三十九条 林地期望价法

林地期望价法以实行永续皆伐为前提,从无林地造林开始计算,将无穷多个轮伐期的纯收益全部折为现值累加求和,作为林地的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u-a

u-b

n

u-1+1

Au+Da(1+P)

+Db(1+P)

+…- ∑ Ci(1+P)

V

i=1

Bu= 14 ————————————————————————————————————————

u-1

Bu—林地评估值

Ci—第i年投入的营林生产直接费用(包括整地、栽植、抚育等费用)

A u—现实林分第U年主伐时的纯收入(指木材销售收入扣除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有关税费、木材经营的合理利润后的部分)

Da、Db—现实林分第a、b年的间伐纯收入

U—经营周期

V—年均营林生产间接费用(包括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实验费、调查设计费、基层生产单位管理费、场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P—利率

第四十条 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是将被评估林地资产每年相对稳定的地租收益作为资本投资收益,按适当的投资收益率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R

Bu=——-

P

Bu—林地评估值

R—林地年平均地租收益

P—投资收益率

第四十一条 林地费用价法

林地费用价法是以取得林地所需的费用和把林地维持到现在状态所需的费用来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n 15

n

n-i+1

Bu=A(1+P) + ∑ Mi (1+P)

i+1

Bu—林地评估值

A—林地购置费

Mi—林地购置后,第i年林地改良费

n—林地购置年数

P—利率

第四十二条 当林地使用权有期限转让时,按以下公式计算林地使用权价格:

n

Bu[(1+P) -1]

Bn=————————————-

n

(1+P)

Bn—林地使用权有期限转让价格

Bu—林地评估值(使用权无期限转让评估值)

P—利率

n—林地使用权转让年数

第四十三条 林地资产评估方法中,现行市价法适用于各类林地资产评估;林地期望价法适用于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林地资产的评估;年金资本化法适用于林地年租金相对稳定的林地资产评估;林地费用价法一般适用于苗圃地等林地资产评估。

第六章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

第四十四条 森林景观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光、休闲等价值的森林资源。森林景观资产是指通过经营能带来经济收益的森林景观资源,主要包括风景林(含森林公园)、森林游憩地、部分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古树名木等。

第四十五条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主要选择下列几种方法,并同时结合景区评价等级和相关设施等进行综合评定估算。

一。现行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包括年金资本化法,条件价值法。

三。重置成本法

第四十六条 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森林景观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比较基础,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K.Kb.G.S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K—景观质量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下同)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2

G—参照物单位面积的市场价格(元/hm )

S—被评估森林景观资产的面积

第四十七条 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主要适用于有相对稳定收入的森林景观资产的价值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A

E=——-

P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A—年均纯收益

P—投资收益率

第四十八条 条件价值法

条件价值法是通过对游客进行调查,获得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的评估方法。评估操作过程中需考虑以下两种情形:

一。评估对象为整个森林风景区。

运用条件价值法评估整个森林风景区的价值时,主要步骤如下:

1.进行游客调查,得出游客对该景区门票的平均原意支付值;

2.以该平均愿意支付值作为合理的门票价格,计算出景区的年门票收入,加上其它经营项目的年预计收入,得出该景区的年总收入;

3.年总收入扣除各种成本费用即得景区的年纯收益;

4.以年均纯收益除以适宜的投资收益率得出该森林风景区的评估值。

二。旅游风景区中某一森林景观资产的评估。

森林景观资产仅为风景区的一部分时,运用条件价值法评估森林景观资产的主要步骤如下:

1.计算出该风景区总的评估值;

2.进行游客调查,计算在没有某一森林景观的情况下,游客对门票的平均愿意支付值;

3.以该愿意支付值作为合理门票价格,计算出风景区的评估值;

4.风景区总资产评估值减去在没有该森林景观情况下的风景区评估值,即为该森林景观资产的评估值。

第四十九条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有条件下重新取得与被评估对象相类似的森林景观资产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森林景观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其重置价值主要考虑林木、林地和旅游设施的重置价值。计算公式为:

n

n-i+1

E=K. ∑ Ci(1+P)

+Q

i=1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K—景观质量调整系数

Ci—第i年的营林投入,主要包括工资、物资消耗、管护费用和地租等。

Q—旅游设施重置价

P—利率第七章 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

第五十条 整体林业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对独立林业企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所进行的资产评估。

第五十一条 整体资产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林业企事业的全部资产。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

第五十二条 整体林业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本规范进行,非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

第五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提交的说明评估目的、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其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它对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公允市价提出了专家意见,对评估机构履行委托协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据以界定评估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对评估机构的职业道德、执业能力和水平进行检查监督的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内容主要是报告评估结论、阐述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说明取得评估结果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并附报必要的文件材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撰写的内容、格式、报批等要求按《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办理,并同时提交附件1所规定的表式。

19

第五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还要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编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该材料除按《规范意见》办理外,还应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编报以下材料:

材料一:《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

写明森林资源资产经济情形涉及的范围、对象、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相关的社会经济条件。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方法、核查采用的技术标准、核查过程、核查结果、有关的说明,并由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负责人签章。

材料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经济指标》

列出在评估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

材料三:《林木及林地资产评定估算过程》

列出各类林木及林地资产评估测算中所采用的方法、公式、测算过程和测算结果。

第九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

第五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是在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至完成全部评估工作的过程中,评估人员所取得或编制的反映资产评估项目全貌的评估结论及其形成过程,以及所根据的各种文件材料。工作底稿包括的内容和要求按《规范意见》办理。

第五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档、保管、使用、销毁等全过程的各方面。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要求按《规范意见》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则和有关标准、参数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有关表式

附表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见右侧附表)

附件二:调整系数K值的确定和利率P值的确定原则

一。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的确定

在林木资产评估中,由于林木和由林木组成的林分不是规格产品,它们的市场价格随着林木生长状态、立地条件及所处地理位置(地利等级)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各种评估方法测算出的评估值都是某一状态下的林分的价格。要将这些价格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小班,就必须通过一个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将现实林分与参照林分的价格联系起来。K值的大小对评估的结果有较大的影响。

K值的确定必须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地利等级),分别求出各因素的调整系数K i,最后综合确定总的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可以用下式表达:

K=f(K1,K2,K3,K4)

1.林分生长状况调整系数K1和K2的确定

K1和K2通常以现实林分中主要的生长状态指标(株数、树高、胸径、蓄积等)与参照林分的生长状态指标相比较后确定。

参照林分即当地同一年龄平均水平的林分(在各种成本法计算中),或收获表上的林分(在收获现值法中),或交易参照林分(现行市价法中)

在幼龄林和未成林造林地的林木资产评估中,以株数保存率(r)和树高两项指标确定调整系数K1,K2.

当r≥85%,K1=1

当r<85%,K1=r

K2=现实林分平均树高/参照林分平均树高

在中龄林以上林分林木资产评估中,以单位面积蓄积和平均胸径两项指标确定K1和K2.

K1=现实林分单位面积蓄积/参照林分单位面积蓄积

K2=现实林分平均胸径/参照林分平均胸径

在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中,以经济林产品的产量为指标确定K1,采用重置成本法时用产果的年数确定K2.

K1=现实林分单位面积产量/参照林分单位面积产量

K2=1-现实林分已收获年数/林分正常可收获总年数

2.林分立地质量调整系数K3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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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分立地质量通常按地位指数级,地位级或立地类型确定。

评估对象立地等级的标准林分在主伐时的蓄积

K3 =——————————————————————

参照林地立地等级的标准林分在主伐时的蓄积

3.地利等级调整系数K4的确定

地利等级是林地的采、集、运生产条件的反映,一般用采、集、运的生产成本来确定。地利等级调整系数可按现实林分与参照林分在采伐时立木价(以倒算法估算)的比值来计算。即:

K4=现实林分主伐时的立木价/参照林分主伐时的立木价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时,景观质量调整系数需考虑景观等级、景区年收入、年游客人数等因子综合确定。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利率的确定原则

货币具有时间价值,森林资源资产的经营由于其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在其经营成本中所投入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通常占经营成本的绝大部分,利率的高低将对评估结果产生极大的影响。

资金市场上的商业利率由经济利率(纯利率)、风险率、通货膨胀率三部分构成。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由于其涉及到的成本均为重置成本,即现实物价水平上的成本,其收入与支出的物价是在同一个时点上,不存在着通货膨胀因素。因此,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采用的利率仅含经济利率和风险率两个部分。

经济利率:也称纯利率,它随资金市场的供需关系而变化。在允许资金自由流动的条件下,经济利率是相当稳定的,近百年来随着货币资本的积累,经济利率在缓慢地下降。世界上许多国家确定经济利率的方法是,将一个稳定的政府发行国债的年利率(风险率为0)扣除当年的通货膨胀率,剩余部分则为经济利率,大约为3.5%。我国政府政策性贷款利率也接近这个水平。

风险率:营林生产的风险主要由造林失败、火灾、病虫害、风灾、雪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及人畜破坏产生。根据营林生产的实际,商品林经营中年风险率一般不超过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利率必须根据当地森林经营的实际,慎重确定。考虑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纯收益率不高,确定利率时宜参照国际平均水平和国家森工基建基金贷款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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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的通知

( 1993年10月15日 国资办发〔1993〕55号发布)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报告,提高资产评估质量,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出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制定了《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各地转发给由你地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照此办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提交给委托方的公正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三、《报告书》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确认。

四、《报告书》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经济行为涉及外方(如对外发行股票、中外合资合作)必须向外方提供评估报告时,可以提供资产清单和评估价值,不得提供委托方资产的帐面原值、帐面净值等原始资料。

五、《报告书》需向外方提供时,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要求撰写,但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报告书仍应按《办法》、《细则》和本规范意见撰写。

六、《报告书》必须依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如实反映评估工作的情况。调查取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提供伪证。《报告书》必须由评估机构独立撰写,不受资产评估委托方或其主管单位以及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的干预。

七、《报告书》的内容要准确、简练,结构要严谨,文字表述要清楚肯定,不能含糊或模棱两可,以免引起异议。

八、《报告书》应有委托单位的名称,评估机构的名称和印章,评估机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以及提供报告的日期。

九、《报告书》要写明评估基准日,并且不得随意更改。所有在评估中采用的汇率、税率、费率、利率和其他价格标准,均应采用基准日的标准。

十、《报告书》中应写明评估的目的、范围、资产状况和产权归属。

评估目的,应写明评估属于哪类经济行为,进而说明经济行为内容、条件、项目进展和申报审批情况。

评估范围,应说明是整体评估还是部分评估或某些单项资产的评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应按经济行为协议或意向的要求确定。

资产状况应说明主要资产的现状。

产权归属,应说明资产占有单位拥有产权的情况和限制条件。

十一、《报告书》应说明评估工作遵循的原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还要简述评估的工作过程。

《报告书》要写明评估的方法,并概要说明各类资产选用的方法。

十二、《报告书》要写明资产评估中资产计价使用的货币种类。一般情况下应以人民币计价,如经济行为必须用其他币种时,可以以其他币种计价,但需在评估结果中注明所折合的人民币价值。

十三、《报告书》应有明确的评估价值结果。评估价值可以用文字表示,也可以列表表述。评估结果应有资产原值、资产净值、重置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价值对净值的增减值和增减率等内容。

十四、《报告书》还应有齐全的附件,包括: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被评估单位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土地证明等),整体评估应有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必要时还需加附与评估有关的会计凭证、调查报告、技术鉴定书、各类经济合同等其他文件资料。

参加本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人员情况表──┬──┬──┬──┬──┬───────────┬──────┬──姓名│年龄│职务│专职│现工│在本项目中的工作情况 │省国资局颁发│备注│││││││││ 及 │(兼│作部├─────┬─────┤的培训结业 │││职称│职)│ 门 │承担的工作│实际工作日│证书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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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3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1993年10月15日 (中央法规)

第五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本站推荐]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的通知

(1996年12月16日

国资办发〔199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 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公开市场原则(公允市价原则)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它性。

第六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并以本规范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的基本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详细说明。

第二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立项

二、评估委托

三、资产核查

四、资料搜集

五、评定估算

六、提交评估报告书

七、验证确认

八、建立项目档案

第八条 评估立项。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或其他情形需要进行评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

立项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要求评估的时间、评估的基准日等。

附件主要有: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林权证等)。

第九条 评估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经批准后,资产占有单位方可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委托应提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

二、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评估有效期内将采伐的林木资产清单必须依据作业设计调查成果编制。

三、其他有关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 2.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 3.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 4.作业设计每木检尺记录。

5.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6.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7.林木培育的帐面历史成本资料。 8.有关的小班登记表复印件。

9.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

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条 资产核查。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资料搜集。在进行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

一.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二.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三.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四.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五.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六.各树种的生产过程表、生产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七.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

八.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评定估算。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十三条 提交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第十四条 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应报委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确认。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档案。评估工作结果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

一.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 三.成本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其他方法

市价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一般采用林业行业投资收益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林业企事业单位清算时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的评估方法。

其他方法主要指经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综合确定评估价值。

第三章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帐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第十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第十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如下:

一.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二.林木: 1.用材林

(1)幼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株数。 (2)中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

(3)近、成、过熟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

2.经济林:权属、种类及品种、年龄、单位面积产量。 3.薪炭林:权属、林龄、树种组成、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

4.竹林:权属、平均胸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年龄结构、产笋量。 5.防护林:除核查与用材林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6.特种用途林:除核查与其它林种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7.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权:权属、树种组成、造林时间、平均高、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分为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评估机构可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种类、具体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委托方的要求选择使用。

一、抽样控制法:本方法以评估对象为抽样总体,以95%的可靠性,布设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地调查,要求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到90%以上。林地的核查,首先依据具有法定效力的资料,核对其境界线是否正确,然后在林业基本图或林相图上直接量算或采用成数抽样的办法核查各类土地和森林类型的面积,主要地类的抽样精度要求达到95%以上(可靠性95%)。

如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中各类土地、森林类型的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在估测区间范围内,则按照资产清单所列的实物数量、质量进行评估。若超出估测区间,则该资产清单不符合评估要求,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新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二、小班抽查法:本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或典型选样的方法分别林地及森林类型、林龄等因子,抽出若干比例小班进行核查。核查的小班个数依据评估目的、林分结构等因素来确定。对抽中小班的各项按规定必须进行核查的因子进行实地调查,以每个小班中80%的核查项目误差不超出允许值,视为合格。

小班核查因子的允许误差范围采用林业部《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A级标准。

核查小班合格率低于90%,则该资产清单不能用作资产评估,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资产清单。

三.全面核查法:本方法对资产清单上的全部小班逐个进行核查。对即将采伐的小班设置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测,必要时进行全林每木检尺。

核查小班内各核查项目的允许误差按小班抽查法的规定执行。对经核查超过允许误差的小班,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资产清单。

第四章 林木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林木资产评估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市价法:包括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包括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 三.成本法:包括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 四.清算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市场价倒算法

市场价倒算法是用被评估林木采伐后取得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有关税费)及应得的利润后,剩余的部分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En =W--C--F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W—销售总收入

C—木材经营成本(包括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有关税费)

F—木材经营合理利润 第二十三条 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林木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估算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n=K·Kb·G·M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下同)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G—参照物单位蓄积的交易价格(元/立方米) M—被评估林木资产的蓄积量 第二十四条 收益净现值法

收益净现值法是将被评估林木资产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净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为现值,然后累计求和得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Ai—第i年的收入 Ci—第i年的年成本支出 U—经营期 P—折现率(根据当地营林平均投资收益状况具体确定) n—林分年龄

第二十五条 收获现值法

收获现值法是利用收获表预测被评估林木资产在主伐时纯收益的折现值,扣除评估后到主伐期间所支出的营林生产成本折现值的差额,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A u—标准林分U年主伐时的纯收入(指木材销售收入扣除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有关税费、木材经营的合理利润后的部分)

Da、Db—标准林分第a、b年的间伐纯收入 Ci—第i年的营林生产成本 U—经营期 n—林分年龄

P—利率(详见附件2,下同) 第二十六条 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是将被评估的林木资产每年的稳定收益作为资本投资的效益,按适当的投资收益率估算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n—林木资产的评估值 A—年平均纯收益(扣除地租)

P—投资收益率(根据当地营林平均投资收益状况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序列需工数法

序列需工数法是以现时工日生产费用和林木资产经营中各工序的平均需工数估算林木资产重置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Ni—第i年的需工数

B—评估时以工日为单位计算的生产费用 P—利率 R—地租 n—林分年龄

第二十八条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按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林木资产相类似的林分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C i—第i年以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计算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各年投入的工资、物质消耗、地租等

n—林分年龄 P—利率

在会计核算基础较好,帐面资料比较齐全,且帐面历史成本调整法。 历史成本调整法是以投入时的成本为基础,根据投入时与评估时的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Ci—第i年投入的实际成本 B—评估时的物价指数 Bi—投入时的物价指数 P—利率 n—林分年龄

第二十九条 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先按现行市价法或其它评估方法进行估算,再按快速变现的原则,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确定一个折扣系数,然后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的清算价格。该方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破产、抵押、停业清理的林木资产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Eo=Do·Ew

Eo—林木资产清算价格 Do—折扣系数

Ew—林木资产评估价值

第三十条 用材林(含薪炭林)林木资产评估

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按森林经营类型分龄组进行: 幼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序列需工数法。

中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在使用收获现值法时必须要有能反映当地生产过程的生长过程表或收获表。在没有这些数表时,也可利用当地的调查材料,拟合当地的林木平均生长过程,以取得预测值。

近、成、过熟林主要选用现行市价法中的市场价倒算法。 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时,要充分注意各龄组评估值之间的衔接。 第三十一条 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

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时应考虑经济林经营的经济寿命期、各生长发育阶段的经济林产品的产量和成本的差异、经济寿命期末的林木残值。在选用重置成本法时应以盛产期前为重置期确定重置成本。进入盛产期后,还应根据收获年数确定调整系数(折耗系数)。

第三十二条 防护林林木资产评估

防护林是以国土保安、防风固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防护林资产评估包括林木的价值和生态防护效益的评定估算,林木价值评估一般选用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必须以按防护林经营时所能获的实际经济收益为基础。生态防护效益要通过实际调查确定标准和参数。

第三十三条 竹林林木资产评估

竹林是由各类竹子构成的森林。竹林林木资产由地上立竹和地下竹鞭构成。 竹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年金资本化法,新造未成熟的竹林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在采用年金资本化法时必须考虑大小年对竹材和竹笋产量及经济收入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特种用途林林木资产评估

特种用途林是以保存特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国防、森林旅游、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森林。特种用途林资产主要指能带来经济收益的风景林、实验林、母树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等。

一.实验林林木资产评估

实验林是以提供教学或科学研究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实验林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在采用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时,收益的预测必须在满足原经营目的条件下进行。

二.母树林林木资产评估

母树林是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母树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参照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在估算时应充分考虑母树林木材价值较高的特点。

三.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的资产评估按照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方法进行。

第五章 林地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林地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用于林业用途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十六条 林地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日一定面积林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当林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或其他情形需单独确定林地使用权的价格时,应进行林地资产评估。

第三二七条 林地资产评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现行市价法 二.林地期望价法 三.年金资本化法 四.林地费用价法

第三十八条 林地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具有相同或类似条件林地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Bu=K·Kb·G·S Eu—林地评估值

K—林地质量综合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2

G—参照物单位面积的交易价格(元/hm ) S—被评估林地的面积 第三十九条 林地期望价法

林地期望价法以实行永续皆伐为前提,从无林地造林开始计算,将无穷多个轮伐期的纯收益全部折为现值累加求和,作为林地的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Bu—林地评估值

Ci—第i年投入的营林生产直接费用(包括整地、栽植、抚育等费用) A u—现实林分第U年主伐时的纯收入(指木材销售收入扣除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有关税费、木材经营的合理利润后的部分)

Da、Db—现实林分第a、b年的间伐纯收入 U—经营周期

V—年均营林生产间接费用(包括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实验费、调查设计费、基层生产单位管理费、场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P—利率

第四十条 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是将被评估林地资产每年相对稳定的地租收益作为资本投资收益,按适当的投资收益率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Bu—林地评估值 R—林地年平均地租收益 P—投资收益率

第四十一条 林地费用价法

林地费用价法是以取得林地所需的费用和把林地维持到现在状态所需的费用来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Bu—林地评估值 A—林地购置费

Mi—林地购置后,第i年林地改良费 n—林地购置年数 P—利率

第四十二条 当林地使用权有期限转让时,按以下公式计算林地使用权价格: Bn—林地使用权有期限转让价格

Bu—林地评估值(使用权无期限转让评估值) P—利率

n—林地使用权转让年数

第四十三条 林地资产评估方法中,现行市价法适用于各类林地资产评估;林地期望价法适用于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林地资产的评估;年金资本化法适用于林地年租金相对稳定的林地资产评估;林地费用价法一般适用于苗圃地等林地资产评估。

第六章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

第四十四条 森林景观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光、休闲等价值的森林资源。森林景观资产是指通过经营能带来经济收益的森林景观资源,主要包括风景林(含森林公园)、森林游憩地、部分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古树名木等。

第四十五条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主要选择下列几种方法,并同时结合景区评价等级和相关设施等进行综合评定估算。

一.现行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包括年金资本化法,条件价值法。 三.重置成本法 第四十六条 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森林景观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比较基础,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K·Kb·G·S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K—景观质量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下同)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G—参照物单位面积的市场价格(元/hm2 ) S—被评估森林景观资产的面积 第四十七条 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主要适用于有相对稳定收入的森林景观资产的价值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A—年均纯收益 P—投资收益率 第四十八条 条件价值法 条件价值法是通过对游客进行调查,获得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的评估方法。评估操作过程中需考虑以下两种情形:

一.评估对象为整个森林风景区。

运用条件价值法评估整个森林风景区的价值时,主要步骤如下: 1.进行游客调查,得出游客对该景区门票的平均原意支付值;

2.以该平均愿意支付值作为合理的门票价格,计算出景区的年门票收入,加上其它经营项目的年预计收入,得出该景区的年总收入;

3.年总收入扣除各种成本费用即得景区的年纯收益;

4.以年均纯收益除以适宜的投资收益率得出该森林风景区的评估值。 二.旅游风景区中某一森林景观资产的评估。

森林景观资产仅为风景区的一部分时,运用条件价值法评估森林景观资产的主要步骤如下:

1.计算出该风景区总的评估值;

2.进行游客调查,计算在没有某一森林景观的情况下,游客对门票的平均愿意支付值;

3.以该愿意支付值作为合理门票价格,计算出风景区的评估值;

4.风景区总资产评估值减去在没有该森林景观情况下的风景区评估值,即为该森林景观资产的评估值。

第四十九条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有条件下重新取得与被评估对象相类似的森林景观资产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森林景观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其重置价值主要考虑林木、林地和旅游设施的重置价值。计算公式为: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K—景观质量调整系数

Ci—第i年的营林投入,主要包括工资、物资消耗、管护费用和地租等。 Q—旅游设施重置价 P—利率

第七章 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

第五十条 整体林业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对独立林业企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所进行的资产评估。

第五十一条 整体资产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林业企事业的全部资产。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

第五十二条 整体林业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本规范进行,非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

第五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提交的说明评估目的、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其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它对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公允市价提出了专家意见,对评估机构履行委托协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据以界定评估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对评估机构的职业道德、执业能力和水平进行检查监督的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内容主要是报告评估结论、阐述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说明取得评估结果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并附报必要的文件材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撰写的内容、格式、报批等要求按《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办理,并同时提交附件1所规定的表式。

第五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还要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编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该材料除按《规范意见》办理外,还应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编报以下材料:

材料一:《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

写明森林资源资产经济情形涉及的范围、对象、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相关的社会经济条件。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方法、核查采用的技术标准、核查过程、核查结果、有关的说明,并由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负责人签章。

材料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经济指标》 列出在评估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 材料三:《林木及林地资产评定估算过程》

列出各类林木及林地资产评估测算中所采用的方法、公式、测算过程和测算结果。

第九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

第五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是在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至完成全部评估工作的过程中,评估人员所取得或编制的反映资产评估项目全貌的评估结论及其形成过程,以及所根据的各种文件材料。工作底稿包括的内容和要求按《规范意见》办理。

第五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档、保管、使用、销毁等全过程的各方面。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要求按《规范意见》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则和有关标准、参数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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