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放射科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科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科X射线剂量监测制度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定期使用袖珍型Y-X计量率仪对放射装置场所及周边进行监测,常规每月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进行,并详细记录监测结果归档。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篇: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量监测计。
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戴在左衣领上。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20MSV。
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X线机房内。
五、放射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X线机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天/次)进行个人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次)。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九、各有关单位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十、放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地区有关部门备案。
放射科
第三篇: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医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院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剂量计由放射科主任专管,负责发放和收集; (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 (三)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四)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医院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剂量计应佩带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
(二)个人剂量计有识别的标志和编码,应按规定要求佩戴,不得随意更换、调换。
四:严格遵守个人剂量计发放、佩戴和回收时间,个人剂量计在非工作时间应避免受到任何人工辐射的照射。
五: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等问题时,应配合个人剂量监测单位进行调查,明确超标原因,并予以整改。
六: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七:个人剂量计在每个佩戴周期结束后尽快送往个人剂量监测单位,收到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后进行存档。
第四篇:射线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空白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检
测
报
告
样品受理编号:FS2017-014-4 检测项目 用人单位 检测/评价依据 检测室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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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委托单位
热释光剂量法 中医院 χ、γ射线个人剂量监测 中医院
GBZ128-2016《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放射卫生防护科
热释光自动读/Harshaw5500/20110147
出
器
检测类别/目的 探 测 器
委托/常规
热释光剂量计(TLD)-片状(圆片)-LiF(Mg,Cu,P) 检测仪器名称/型号/编号
检测结果:
编号 2252 12964 12963 7384 6548 姓名
性别 男 男 男 男 男
职业类别 诊断放射学(2A) 诊断放射学(2A) 诊断放射学(2A) 诊断放射学(2A) 诊断放射学(2A)
剂量计佩戴 起始日期 2017-07-13 2017-07-13 2017-07-13 2017-07-13 2017-07-13
佩戴天数(天) 90 90 90 90 90
个人剂量当量 (mSv) Hp(0.07)
Hp(10)
0.03 0.02 0.02 0.02 0.02
( 以下空白)
备注:
本周期的调查水平的参考值为:1.23 mSv
6548_周成作_Hp(10) < MDL;7384_王元义_Hp(10) < MDL;12963_武鑫_Hp(10) < MDL;12964_周冲_Hp(10) < MDL 检测人:
审核人:
2017年11月22日
2017年11月22日
第五篇:个人剂量监测制度(小编推荐)
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1:上街区中医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3: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4: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5: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6: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7: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郑州市上街区中医院
201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