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2023-01-31

第一篇: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干部素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干部指本公司内设机构的党政领导及子公司的正副职。

第三条 干部管理工作原则:

1、党管干部。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5、民主集中制。

6、依法、依纪办事。

第四条 干部管理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营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五条 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中层干部岗位设置;二是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三是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四是中层干部的考核、监督。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目的是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有力、团结务实、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领导集体。

第六条 党委工作部具体负责全公司中层干部的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3.熟悉陕焦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4.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管理工作,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陕焦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相结合,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5.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顾全大局。

7.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中层干部应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科研、技术等业务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的正职,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2.提任的中层副职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3.新提任的中层副职,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4.中层副职提任正职者,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5.任党内职务者,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6.中层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需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应召开相关会议研究通过。

7.中层干部原则上应从公司科级管理干部中选任,中层干部的选拔,由党委工作部牵头,纪委和人力资源部参与,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选任方法

第九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采取竞争上岗形式,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采取委任、聘任等形式。

第十条 选任中层干部要坚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集团公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的原则 ,竞争上岗选任干部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要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党委研究决定等选任干部的程序。

第十一条 选任中层干部应通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主要以民主测评、群众推荐、组织推荐、个人推荐(包括自荐)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党委工作部要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推荐情况,并提交党委会讨论,确定考察对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根据任职条件及不同岗位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三条 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考察组应由党委选派党性原则强、公道正派、熟悉干部工作、有一定领导经验的同志组成。

2.实行考察预告制。考察组应向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职工公布考察时间、考察对象、考察方法等。

3.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意测验、查阅档案、专项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广泛了解考察对象情况。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被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工代表、骨干。

4.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作风、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情况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任免中层干部的程序: 1.党委工作部负责人介绍拟任免干部的情况。 2.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

3.以党委应到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谈话由党委工作部具体安排。

5.实行任前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拟任干部的主要情况和拟任职务。公示可采取网上公示、通过有关会议通报或张贴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期限为一周。对公示期间群众没有反映、或有反映,但经查无原则性问题的,按照正常程序任用;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清无法做出结论的,党委工作部应提请党委复议决定暂缓任职;对经调查核实确有比较严重问题的,由党委复议决定撤销拟任意见。

6.党群系统的中层干部由公司党委发文任免。行政干部的聘任文件由公司行政发文。

7.公司主管领导和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干部任职部门宣布任免决定。

第十六条 选任中层干部,要积极推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的方法。其程序是:

1.制定方案。党委会研究通过 。

2.公布岗位。党委确定公开选聘的岗位,由党委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向全公司公布。

3.报名推荐。凡符合选聘条件的我公司职工均可报名。报名者需填写《中层干部岗位自荐表》,经所在部门初步审查并写出推荐意见后报党委工作部。

4.资格审查。党委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按照任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笔试、演讲答辩。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可试行笔试或竞职演讲答辩。

6.民主测评。演讲答辩后,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竞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7.确定考察对象。党委根据报名者自身条件及民主测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8.组织考察。由党委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纪委对考察对象作出廉政鉴定。

9.确定拟任人选。公司党委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

10.公示。对确定的拟任人选,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

11.任命与聘任。根据公示情况,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或聘任名单。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领导干部行为,必须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中层干部进行严格管理,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试用期制和任期制。

新提任的中层副职干部试用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任用或聘用。

聘任制的中层干部聘任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工作需要的,可以续聘。对公司中层干部,男同志年满55周岁、女同志年满50周岁者解除职务,退居二线,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之前,执行原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建立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根据每个中层干部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同时,要根据我公司的总体工作目标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中层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每年年终及任职期满要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建立中层干部培训学习制度。

1.培训制度。根据公司党委统一安排,定期选派中层干部参加培训(三年轮训一遍),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等。

2.岗前培训制度。对新任的中层干部要进行岗前培训,通过培训,使其了解、掌握所在岗位需要的有关知识,同时要对其进行专题廉政教育。 3.中心组学习制度。结合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参加学习。 4.自学制度。中层干部要按照公司党委的安排和要求,认真进行自学。公司党委、有关职能部门每年要统一安排,指定学习一本书并要做好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在每年年终召开。民主生活会由党委安排,各党总支(支部)组织。中层干部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听取群众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中层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须报告相关公司领导,并向党委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中层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凡中层干部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中层干部工作汇报制度。

中层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公司领导和党委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

1.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主要包括:班子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2.所有中层干部每半年要向分管领导和党委以书面形式汇报本人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公司领导和党委成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同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中层干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中层干部的任职、辞职、降职、免职、因年龄原因离任、交流、奖惩等情况,公司主要领导要与中层正职谈话, 公司主管领导或主管组织工作的公司领导要与中层副职谈话。

2.中层干部主管部门经常深入基层,倾听职工意见。对职工反映出的中层干部在某些方面突出事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提出表彰和批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

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对中层干部实施有效监督。

1.建立党委工作部、纪委监察、法规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系通报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职能。

2.党委工作部、纪委监察室要协同配合,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五章 干部考核

第二十七条 干部考核是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对干部做出阶段性评价的有效措施。考核的目的在于激励干部忠于职守,务实创新,提高干部的领导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为干部的任免、奖惩、交流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工作作为考核、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

1.工作作为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由中层干部本人写出半年工作总结,由主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逐级阅批,最后由组织部门汇总其意见。

2.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由公司统一安排,党委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一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采取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个人考核与班子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评定、反馈意见、研究改进措施的程序进行。每三年必须集中民主测评一次。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六章 交流 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中层干部交流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交流主要在党政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党政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进行。

第三十四条 交流的主要对象是:中层正职同一职务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交流;通过交流丰富工作经验,提高领导水平。

第三十五条 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三十六条 回避内容包括:

1.任职回避。中层干部凡有回避范围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

2.工作回避。在讨论或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干部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七章 辞职 降职 免职

第三十七条 辞职。

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公司党委工作部,请示分管公司领导后报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免职(解聘)。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解聘)。 1.经批准辞职;

2.达到离岗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 3.擅离岗位达半个月以上者;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达到半年以上者;

5.在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实际到会投票人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者,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6.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执行上级指示,影响全局工作者; 7.作风不良,经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

8.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给公司和部门造成较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9.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对违反党纪国法者,应予以撤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和日常管理必须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并遵守以下纪律:

1.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过程中,严禁进行拉票等违反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活动。

2.在考察中层干部时,考察组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并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在考察中弄虚作假或隐情不报者,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

3.不准临时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行贿受贿。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1.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室受理有关中层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应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2.纪委监察室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中层干部选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3.职工对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纪检部门或上级组织检举、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公司中层干部考核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中层干部的素质,强化对中层干部的管理,在中层干部队伍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中层干部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机制,现制定中层干部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中层干部考核以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1、工作态度(德):(标准分满分为25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2)拥护和执行管理中心的决议、决定,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或建设性的意见,工作中勇挑重担;

(3)积极拥护、支持和参与公司的各项改革,模范地执行公司的各项改革方案,关心公司的事业和发展,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在领导和组织部门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欺上瞒下,清正廉洁;

(5)热心为公司和员工服务,识大局、顾大体,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员工满意。

2、工作能力(能):(标准分满分为25分)

(1)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有开拓创新精神,计划性强,检查措施得力,善于及时并实事求是地总结工作;

(2)能与其他部门搞好工作协调,主动研究相互需要相互配合的工作,需要共同协商解决的问题,不扯皮不推诿,享有共同名利时,不独占,不抢功;

(3)能解决部门内部矛盾,出现问题及时解决,矛盾不上交;

(4)工作效率高,能在分管领导和公司领导班子任务下达的时限内,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5)努力钻研业务,积极进取,勇于实践,是本岗位业务骨干。

5、综合考核得分分为四等,考核综合为90--100分的为优秀,考核得分为70--89分的为合格,考核得分为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奖惩办法

中层干部的考核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具有严肃性,搞好中层干部的考核,落实考核后的奖惩是考核的关键。通过中层干部考核,成绩优秀者,作为今后提拔晋升的依据,并作为公司评优的重要依据,达不到优秀者原则上不能评为先进个人;考核为合格者,鼓励努力工作,向优秀者看齐;考核为基本合格者,由主管领导进行戒勉谈话,限期整改;考核为不合格者,经总经理会议研究讨论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

附:公司2005中层干部考核测评表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公司2005中层干部考核测评表

姓名: 职务: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等次

优秀

(5分)

>

合格

(4分)

基本合格

(3分)

不合格

(1分)

(25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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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公司中层干部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中层干部的素质,强化对中层干部的管理,在中层干部队伍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中层干部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机制,现制定中层干部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中层干部考核以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1、工作态度(德):(标准分满分为25分)(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2)拥护和执行管理中心的决议、决定,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或建设性的意见,工作中勇挑重担;

(3)积极拥护、支持和参与公司的各项改革,模范地执行公司的各项改革方案,关心公司的事业和发展,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在领导和组织部门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欺上瞒下,清正廉洁;

(5)热心为公司和员工服务,识大局、顾大体,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员工满意。

2、工作能力(能):(标准分满分为25分)(1)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有开拓创新精神,计划性强,检查措施得力,善于及时并实事求是地总结工作;

(2)能与其他部门搞好工作协调,主动研究相互需要相互配合的工作,需要共同协商解决的问题,不扯皮不推诿,享有共同名利时,不独占,不抢功;

(3)能解决部门内部矛盾,出现问题及时解决,矛盾不上交;

(4)工作效率高,能在分管领导和公司领导班子任务下达的时限内,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5)努力钻研业务,积极进取,勇于实践,是本岗位业务骨干。

3、工作作风(勤):(标准分满分为25分)(1)经常亲临一线,调查研究,掌握所负责工作的第一手资料,能亲自参加或操作具体的工作;

(2)在工作中能主动向主管领导常请示、常汇报,有解决问题的方法或处理问题的方案,处理问题及时果断,但不武断;

(3)能组织所属部门员工经常研究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

(4)经常深入群众,主动做所属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模范地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经常地对照检查自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工作业绩(绩):(标准分满分为25分)(1)所领导的部门在公司的政治、管理和经营等项工作中,成绩突出,在公司的改革、建设、发展中走在前列,经常被评为先进部门并获得流动红旗;

(2)工作得到公司领导班子肯定或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表扬和肯定;

(3)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所领导的部室人员思想过硬,在公司改革等重大事件中,态度积极,无大的思想波动及对立情绪;

(4)重视部门两个文明建设,所领导的部室在公司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成绩突出;

(5)在工作中坚持精减效能的原则,厉行节约,少花钱多办事,在创收或节资中取得成绩。

二、考核办法对每位中层干部按考核内容实行量化打分。

1、召开部门员工会议,在部门员工中进行测评,量化考核得分占综合得分的25%;

2、召开员工大会,中层干部述职之后全体员工对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量化考核得分占综合得分的25%;

第四篇:公司中层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公司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具有科学发展本领和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及推动改革创新能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和《集团公司子集团、直管单位后备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后备管理人才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民主集中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规划,备用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任人唯贤的原则;

(五)坚持平等公开,好中选优的原则;

(六)坚持注重实绩,培养提高的原则;

(七)坚持优进绌退,动态管理的原则;

(八)坚持服务大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工作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委员会会同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班子按照管理程序,以参加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的方式,参与对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的评价评议,参与中层后备管理人才的培养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中层后备管理人才的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说明,并对中层后备管理人才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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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各党支部(党总支)按管理程序参与中层管理人员的推荐与日常的培养。

第三章 条件与资格

第七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刻苦学习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相关的管理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二)忠诚兵器事业,忠诚公司发展,对兵器事业和公司发展愿景具有高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公司改革发展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和理想追求,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公道正派、廉洁从业。

(三)具有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理论功底,熟悉和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规范管理要求和业务发展趋势,善于跟踪市场的变化、发展的需求、理论的创新,市场运作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较强。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执行能力较强。

(五)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善于与他人团结共事,发挥团队的作用,得到干部员工的认可。

(六)具有较好的身心素质,谦虚谨慎,平和理智,积极乐观,努力进取,不怕困难。身体健康。

第八条 中层正职岗位后备人才的资格

(一)具有两年以上中层副职岗位工作经历。

(二)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具有较强的专业业务能力,全面熟悉部门的各项业务流程和要求,能有效应对和处置出现的突发事件,在履职中有创新发展的业绩,群众认可度较高。在历年的民主测评、横向互评、中层互评中,称职(含以上格次)率为80%以上。

(五)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党委工作部门的后备人才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条件和资格;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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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后备人才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工会组织负责人的条件和资格。

第九条 中层岗位副职后备人才应具备的资格

(一)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原则上应具备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具有较强的专业业务能力,熟悉单位的各项主要业务流程和要求,参与单位内部管理或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有突出表现,在履职中有创新发展的业绩,群众认可度较高。

(五)党委工作部门的中层副职岗位后备人才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章 数量与结构

第十条

配比要求

(一)中层正职岗位后备人才按照公司定岗定编中岗位职数1∶2的比例选拔和培养。

(二)中层副职岗位后备人才按照公司定岗定编中岗位职数1∶1的比例选拔和培养。

第十一条 结构要求

(一)中层岗位后备人才队伍要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中层正职岗位后备人才年龄应在30-40岁之间,35岁以下人员占一定比例;中层副职岗位后备管理人才年龄应在28-35岁为主体,30岁以下人员占一定比例。

(二)中层岗位后备人才队伍要形成合理的学历结构。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应以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为主,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要占一定比例,公司研发与工艺等技术部门中层管理岗位一般应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三)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队伍要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中,经营计划、科技研发、生产制造、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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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品市场、财务金融、人力资源、党群工作等领域人员比例应适应公司现状与战略发展要求。既懂得专业技术,又熟悉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应占一定比例。

(四)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队伍要形成合理的禀赋结构。后备人才队伍在气质、性格等方面,要按照有利于形成整体合力和优化功能的原则进行配备。

(五)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队伍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人员,原则上不低于1/5。

第四章 选拔与确定

第十二条 选拔中层管理岗后备人才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特别要把好政治素质关。要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履职能力、工作业绩和身心素质等,特别要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发展潜力,考察其在重大突发事件、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注意了解其所熟悉的专业领域和主要特长。

第十三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的选拔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委员会会同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党委、董事会、总经理关于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工作的统一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通过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委员会确定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委员会由会同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纪检部门等组成考察组,通过民主测评与推荐、个别谈话、业绩评价、综合素质测评等方式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委员会根据考察结果研究提出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推荐名单,报公司党委,公司党委组织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后备人才名单。

(五)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委员会同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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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的管理资料,制订培养与使用计划方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分为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一)会议推荐可结合中层管理人员综合考评工作进行。 1.一般情况下,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行政关系在本单位的党支部委员及党小组长、分工会主席,及员工代表、两级带头人、班组长、室主任。

2.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中层管理人员综合考评时,由中层管理人员、分工会主席、带头人中进行会议推荐。

3.参加会议推荐的人数不应少于部门总人数的20%,部门人数少于20人的,可全体参加会议推荐。总人数控制在20人左右为宜。

(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一般情况下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可根据工作方案适当增加相关人员参加。

(三)根据实际需要,经公司党委同意,可以在原有会议推荐范围内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一般结合中层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等工作一并进行,也可以在中层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完成后单独进行。因特殊需要,可由公司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按具体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考察中,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提供考察对象廉洁自律的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在考察期间,公司提名委员会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受到对考察对象的举报等,应及时沟通、协调处理。对情况比较复杂,一时无法核实清楚的,暂不列为后备人选。

第十七条 公司在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考核过程中发现的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符合后备人才条件和资格的优秀人才,也可直接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确定纳入后备人才进行培养和管理。

第五章 培养与锻炼

第十八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选定以后,公司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和各党支部(党总支)、各单位要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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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管理实际的需要,并结合后备人才个人的发展潜力、熟悉领域及个性特点,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提高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九条 培养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政治理论与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与业务技能的培训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后备人才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身心素质。

第二十条 政治理论与政策法规培训重点是要使后备人才在政治上保持清醒坚定,在重大问题上分得清是非,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培训的重点包括: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后备人才的思想素质和理论素养。

(二)进步的人生哲学(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主,借鉴古今中外先进思想)方面的培训,增强后备人才的工作动力,提高后备人才的思辨能力。

(三)集团公司新时期企业文化、核心理念方面的培训,强化后备人才对集团公司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树立为集团公司建设有国际竞争力大公司和高科技现代化兵器工业不懈奋斗的理想信念。

第二十一条 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重点是要提高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的理论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提高后备人才的创新、创效能力,使他们能够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业绩观的要求,创造出经得起实践、历史和市场检验的工作业绩。培训的重点包括:

(一)管理理论培训。包括:战略与投资管理、财务与成本管理、资本与市场运作、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组织与运营管理、质量体系建设与质量管理、监督与审计管理、政策法规知识等企业管理学方面的知识。

(二)实战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参与专项问题分析、专题案例分析、专题工作研讨等,其中,对党群中层岗位和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重点进行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三)传帮带培训。主要包括: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中层正职岗位后备人才的培养培训,分管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对中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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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副职后备人才的培养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的培训以公司自主培训为主,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公司将有计划地选送部分优秀后备人才参加集团公司组织培训和专门外送培训学习。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应善于学习和跟踪相关专业领域最新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知识,正确把握科技、技能发展趋势,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自主选学,如兵器进修大学、专业职称考试等。

第二十三条 加大后备人才实践锻炼的工作力度。凡列为中层正职岗位后备人才的,都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轮换任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好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的实践锻炼。

(一)对已经过多岗位锻炼、工作经历较为丰富的后备人才,主要采取现岗位锻炼的方式,明确目标任务,从严要求和从严管理。

(二)对工作经历相对单一的后备人才,要有步骤地进行岗位轮换,增加多岗位工作经验。

(三)对缺乏科研、生产、经营一线工作经历的后备人才,要有意识地安排到基层或科研生产一线,参与到具体的科研生产工作中进行锻炼。

(四)对缺乏重要岗位锻炼、独立承担任务能力不足的后备人才,要有意识地安排他们承担急、难、险、重任务进行锻炼,特别是安排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

(五)对不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后备人才,可通过规定程序担任支部委员参与支部工作,在遇有员工思想不稳定时,安排其参与做员工的思想工作,提高以先进理论教育人、结合实际说服人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实践锻炼业绩考核与记录制度。对中层正职后备人才通过综合考核评价写入个人档案。对中层副职后备人才也应按进行考察,建立中层副职后备人才考察档案。对到集团公司交流或挂职锻炼的后备人才,公司组织部门要主动与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联系,掌握后备人才的表现与业绩。考察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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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后备人才定期分析、跟踪考察、定期谈话、动态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制度,形成后备人才管理的良性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委员会会同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部管理部门要结合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综合考评和平常了解等,加强对后备人才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身心素质等方面的考察,随时掌握后备人才的综合表现。定期组织对后备人才队伍的配比结构、成熟程度、素质状况、培养效果以及与培养目标之间的差距等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后备人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委员会负责人每年至少与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谈话1次,公司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与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谈话2次,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对出现的不良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公司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要结合中层管理人员的考评和公司内部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建立后备人才谈话、联系制度,了解学习工作情况、了解其分析判断能力。各支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关心中层副职岗位后备人才的学习生活,了解和掌握各方面的具体情况,遇有特别情况,应向公司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反映。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后备人才的集中调整和补充,并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和补充工作要与中层管理人员调整工作结合起来,并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对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实行分级分层管理。公司对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根据岗位不同建立Z

1、Z2两级后备人才库,每一级人才库又根据成熟程度,分别建立三个层次。其中:Z1级人才库为中层正职后备人才库;Z2级人才库为中层副职后备人才库。三个层次中,第一层为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以提拔使用的;第二层为有较大发展潜力,需要进一步培养锻炼的;第三个层为列入考察名单、未列入后备人才,需要进一步考察了解的。对两级三层后备人才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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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为Z

11、Z

12、Z13和Z

21、Z

22、Z23,并注明相对应的岗位。

第三十一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人才队伍: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

(二)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被问责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工作打不开局面、发展潜力不大;

(四)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大,考核不称职;

(五)不服从组织调配,不愿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的岗位进行锻炼;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七)年龄偏大;

(八)已进入相应岗位或超越公司管理权限;

(九)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后备人才。

第三十二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因工作需要在兵器系统内调动,公司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向调任单位转交后备人才的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调整,由公司提名考核委员会会同公司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并说明理由,由公司党委组织讨论研究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 组织部门建立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档案。后备人才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后备人才推荐表、民主推荐情况、考核考察情况、参加培训和实践锻炼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七章 任用与竞聘

第三十五条 公司新提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优先从后备人才中选拔。任用的权限、程序和要求,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六条 对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应及时提拔,大胆使用;对关键时刻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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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主动服从组织安排、替组织分忧,且取得一定业绩,应根据需要及时提拔使用;对条件成熟,但因岗位或职数等限制不能及时提拔任用的,可优先参与到集团总部的交流。

第三十七条 提拔任用中层管理岗位正职人员,有两个以上中层副职岗位上轮岗锻炼的后备人才应优先考虑;提拔任用中层管理岗位副职人员,被评为优秀员工、优秀党员的后备人才应优先考虑;提拔任用党群负责人,应具有生产经营或技术管理等岗位锻炼的经历,从事过基层支部工作的后备人才应优先考虑。

第三十八条 对下一级后备人才成长不能有效教育培养,或打击、压制后备人才的上一级后备人才,情节轻微的,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提名考核委员会负责人应及时与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改正过错,纠正错误;情节严重的,不得提拔任用,甚至免职。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既要尊重民意,又要了解实情,不能简单以票取人;

(二)要实事求是,做到宁缺毋滥,不搞降格以求;

(三)公正客观进行考察评价,不感情用事,不以个人好恶和个人关系亲疏选人;

(四)要坚持标准,不搞迁就照顾,更不能把政治思想素质不高或有明显瑕疵的人选进来;

(五)要结合近期使用和中长期培养,注重后备人才的结构配比,做到年龄、经历、专业、禀赋等与现职中层管理人员的衔接与互补,为今后的中层管理人员配备作充分准备;

(六)对综合素质、民意基础好的人选,但由于年龄和结构等原因未列入后备人才的,也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使用时须通盘考虑。

第四十条 坚决防止和反对后备人才工作的不正之风,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推荐后备人才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必须严格掌握条件和职数,坚决防止和杜绝“跑官要官”、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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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说了算”等不良现象,不准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和干部任免;

(三)不准在民主推荐中“拉票”,搞小团体,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四)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的情况及后备人才有关考察材料;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六)不准在工作中埋没、打击和压制后备人才。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党委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对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公司监事会、纪委对后备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后备人才工作沟通机制,公司提名考核委员会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与审计、纪检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实行后备人才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单位、本党支部(党总支)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各党支部(党总支)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群众对各单位、党支部(党总支)在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对公司违反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向公司党委及时反映,在公司不受理或不解决的情况下,可向上级党组织或其组织人事部门举报、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提名考核委员会及组织部门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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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现行规定相冲突,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龙保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呈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原则。

(四)组织认可、群众认可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中层干部职务序列,按**公司规定设置的各部门正副职,包含人防部各大队长。

第五条**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党群部具体组织实施。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制定、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中层干部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复。 第七条 子公司中层干部由各子公司考核、管理,任免文件抄送总公司。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八条拟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 第九条拟选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学历和年龄规定: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 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新提拔中层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选拔的程序

第十条 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群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拟定工作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工作方案。

(三)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2-3名后备考察人选。

(四)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

(五)组织进行考察。

(六)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

(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

(四)个别谈话推荐。

(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三条 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汇报。 第十四条 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员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五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一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

(二)主要特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七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查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公司纪检部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章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成员至少4/5的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党群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任职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六个月),可以连续聘任。

第二十五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公司内部进行。

第二十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领导下进行,由党群部负责,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面试、笔试、演讲、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轮岗、回避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轮岗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行轮岗。

第三十一条 轮岗交流对象: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

第三十二条 轮岗交流条件:

(一)在同一中层岗位任职满5年的;

(二)在同一部门连续任正副职满6年的;

(三)为优化部门领导结构而需要调整的;

(四)具有发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

(五)涉及职能变动及内部机构调整的;

(六)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三十三条 轮岗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对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掌握情况。

(二)制定方案。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群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制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并批准实施。

(三)动员部署。组织召开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全体中层干部参加的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四)组织考察。通过对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座谈等形式全面了解轮岗交流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研究决定。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中层干部调查摸底情况、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及轮岗交流人员的特长等,通盘考虑,讨论决定中层岗位人选,并予以公布。

(六)任职。轮岗交流人员任职岗位确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任职。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审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三)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五)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六)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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