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2022-09-12

一、对“审判人员”范围的理解

审判人员, 从通俗意义上解释, 就是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 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等。[1]另外, 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在特殊情况下, 也可以成为检察监督的对象。比如, 在有些地方法院, 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诉讼文书送达、诉讼保全及先予执行等, 都是由司法警察或者执行法官完成, 在此情况下, 一旦发生违法行为, 如违法送达、超标的保全财产等, 应该也属于审判人员违法, 检察机关对此可以按照民诉法的上述规定进行监督, 而不能认为司法警察或者执行法官不具有审判职能而将其排除在该规定的监督对象之外。

另外, 需要说明的是, 对于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了执行检察监督, 因此, 对于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 包括执行实施行为及执行裁决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 属于执行监督的范围, 如果将执行人员也纳入审判人员范围, 则违背了民诉法所确立的“审执分离”的基本原则, 因此, 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2]

二、对“其他审判程序”范围的理解

对“其他审判程序”的范围理解, 目前存在分歧:是否涵盖执行领域和是否包括审判监督程序本身。

是否涵盖执行领域存在两种理解: (1) 从监督的需要和效力范围来看, 其他审判程序的范围实际涵盖了审判与执行两大领域。 (2) 从文义解释出发, 其他审判程序的范围仅包括审判, 而不包括执行程序。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即执行人员属于民事诉讼法208条所规定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监督原则之所以从原有的“民事审判活动”改为“民事诉讼”, 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希望通过这种立法变动, 将一直被排斥在法律监督界域之外的民事执行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之中。

同时, 对是否包括审判监督程序本身在理论界同样存在两种分歧, 一种认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 自然排除了审判监督程序;一种认为应当包括审判监督程序。[3]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 似乎审判监督程序应该排除在监督的程序之外。但是, 从立法解释的角度, 参与民诉法立法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扈纪华认为, 除了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挥作用外, 检察建议还可以用于帮助人民法院发现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因此, 从立法人员的解读来看, 检察机关对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当然可以监督, 这也符合立法的设立原意。

三、对违法行为的“法”范围的理解

就审判人员而言, 其违法行为所违的“法”的范围主要包括:1、法律规定, 包括民商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法官法有关法官的禁止性规定。2、人民法院有关民商事审判的相关司法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审判人员的管理性文件。此外, 需要说明的是,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性质为一般违法, 并不包括刑法, 调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行为涉及刑事犯罪, 应当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

四、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方式

对于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应当制作调查报告, 根据查明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如果经过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不存在的, 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说明结果,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本人说明, 并消除可能对被调查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同时及时回复有关举报人、控告人;对于经过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存在的, 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检察建议。

对于经过调查发现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一般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检察建议中应当明确发现的问题, 违反规定的事实及依据的法律规定等内容。对于涉及审判人员处分的建议, 笔者认为, 基于这一权力规范的角度, 建议将此事项作为重大事项, 一般还是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二) 纠正违法通知。

对于经过调查发现有充分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存在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 明显重大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确有纠正必要的违法行为, 可以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 督促法院及时纠正错误。

(三)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对于经过调查发现申请监督的理由不成立, 或者举报反映的事实不属实的, 应当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书除送达当事人外, 还应该送达给相应的人民法院。

(四) 移送职务犯罪线索。

对于经过调查发现行为涉嫌犯罪的, 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 民行部门不能自行侦查。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监督以外的审判程序的检察监督权。这对于加强反腐倡廉、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 由于有关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调查程序及监督方式等方面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导致在实务中争议比较大,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制度实践运行的效果, 因此, 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研究确有必要。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判,检察监督

参考文献

[1] 孙家瑞.民事检察制度新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3:214

[2] 张娜娜.民事行政诉讼行为调查机制研究[A].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理论与实践 (2013卷) [C].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 2013:134.

[3] 张美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三款之我见[A].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理论与实践 (2013卷) [C].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 2013:149.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试论石油工程项目管理机制下一篇:开启心灵之窗共筑健康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