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机关的管理创新

2022-10-11

第一篇:企业机关的管理创新

关于基层国税机关关联企业管理的思考

李长平

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对于基层国税机关来说,是一个比较陌生的课题。关联业务往来,由于企业间关系的特殊性和税收政策的专业性往往成为企业偷逃税款的避风港,可以说关联企业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中之重。如何加强关联企业管理,从而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当前基层国税机关急需解决的难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

一、 关联企业管理的现状。

以笔者工作的汨罗市局为例,2009年共有270户企业进行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申报关联交易额为412114万元,占全部交易额比例为53.32%,2010年共有294企业进行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申报关联交易额为 667713万元,占全部交易额比例为 60.76%,通过审核发现各类申报错误600多户次,督促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40多万元。关联企业数量多,交易额大,所占比重也大,税收管理存在很大难度。

二、 关联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底子不清。全面掌握情况是税收管理的基础,而在基层国税机关的实际工作中,往往不能及时掌握关联企业的相关情况,摸不清关联企业的底子,更谈不上搞好关联企业管理,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三点:一是业务不精。关联企业管理对基层国税机关来说是个新课题,企业所得税管理专干和税收管理员对关联企业管理的业务不精,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二是人力不够。由于关联企业管理工作量大,而基层一线的管理人员偏少,年龄偏大,专业人才更是缺乏,人力明显不够;三是管理难度大。由于关联企业数量多,交易额大,企业之间关系特殊,涉及的税收政策又专业又多,管理难度很大。

(二)责任不明。因为关联企业管理是个新课题,基层国税机关缺乏管理经验,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往往导致在关联企业管理中存在责任不明确、互相扯皮的现象,管理专干和税收管理员不知道该干什么,什么是自己必须做好的事情,一旦出现管理上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追责。

(三)监管不严。日常监管是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税收管理的关键所在。基层国税机关由于业务不精和人力有限,往往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物流、存货变化情况、申报纳税调整等情况监管不严,难以从源头上堵塞税收漏洞。

(四)申报不实。一方面由于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关联企业申报业务不熟,对关联企业的相关政策不了解,客观上导致关联申报不实;一方面由于企业老板利用关联企业的关联业务往来转嫁税负,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主观上导致关联申报不实。

三、 加强关联企业管理的建议

(一)摸清企业底子,做好“基础”文章

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上,首先是及时掌握情况,澄清底子。一是要加强对国税干部的关联企业管理知识培训,使得管理专干和税收管理员熟练掌握关联企业管理的业务知识,增强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二是督促企业及时将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三是通过一年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关联企业纳税申报掌握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情况;四是通过日常巡查、涉税审批核查等日常管理活动随时掌握关联企业纳税申报掌握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强化管理责任,做好“规范”文章

一是要全面落实责任,对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政策法规部门管理专干等都明确了具体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到岗。二是设计专门审核表,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填报数据是否准确等关键要素逐项进行把关。三是制定专门考核办法,将企业的申报质量、相关岗位人员的审核质量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

通过以上措施,力求做到三个规范:一是规范独立企业,所有企业从经营管理机制、经营场地、人员使用上要与其相关联的利废企业分开;二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管理,通过健全企业会计核算体系,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使企业做到按要求设立账簿,完善物流、资金流凭证及其他形式要件;三是规范资金管理,使关联企业之间原则上要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减少现金支付关联交易货款,同时关联企业之间要做到不代垫或代收货款。

(三)抓好监督管理,做好“扎实”文章

一是规范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关联交易定价往往成为企业间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部分企业经常利用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的便利抬高货物进价,拉开进销差价,以达到利废企业降低税负少缴税款的目的,为此必须制定关联交易定价规则,对“一对一”回收公司的价格构成作出统一规定,并督促企业将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是监控关联交易物流的真实性。为了确保企业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对于部分重点关注企业的关联交易货物,要求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物查验;在日常巡查过程中,要重点核查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

三是掌握关联企业的存货变化情况。要及时掌握企业关联交易情况,对关联企业定期进行存货盘底,并对重点监控企业实行财产监盘。

四是把住关联企业之间的对比分析。为了有效防范关联企业逃避纳税,在关联企业日常税收管理中要做到 “四个必核”:企业票种核定核查时必必须对比分析关联企业的相关情况;在进行企业纳税评估时必须评估分析其对应的关联企业的关键指标;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要求企业报送关联申报数据和同期申报资料;在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同时检查域内关联企业。

五是强化关联企业税收纳税调整。再生资源行业由于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由回收公司自行填开,部分企业往往利用这一便利虚抬进销价格已达到利废企业多抵扣税金的目的。为此,要定期对关联企业的存货、进销价格和资金往来账户进行审查,发现存货账实不符、进销价格高于市场行情或同类企业同类货物价格或存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拒不自查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四)搞好关联申报,做好“落实文章”

为确保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申报的申报率和申报质量,主要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搞好清理摸底。每年元月份必须要求税源管理单位安排专人对辖区内的关联企业和应当报送同期资料的企业进行清理摸底;二是搞好宣传发动和培训辅导。在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箅清缴培训班上扎实搞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申报的宣传发动和政策辅导和申报业务培训;三是上门督促辅导。对于关联企业和同期资料申报企业,安排税收管理员上门进行督促和业务辅导;四是层层审核把关。对于关联企业报送的关联申报数据和同期申报资料,实行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政法规科两级把关审核;对重点企业由主管局领导实行审核把关。

(作者系汨罗市局局长)

第二篇:外国企业管理文化对税务机关建设的启示

企业文化理论最早出现于美国,作为一门管理哲学,它既是管理实践的结晶,又是管理科学的发展,在当代各种管理科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目前,美国、日本企业界的最优秀的总经理们都在不惜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营造、维护自己的企业文化。如美国的惠普公司就以“你就是公司”作为精神支柱,日本的日立公司则奉行“和”、“诚”、“开拓”的标准。我们知道,世界

上任何管理都是相通的,管理的对象都是人和物,都强调通过个体不断的自我完善,实现整体的完善。所以,外国企业管理文化对我们加强税务机关建设、突出文化管理功能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外国企业文化的特点和作用

企业文化,不是简单的“企业+文化”,而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经营思想、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的一种综合体,是企业全体成员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企业规范、企业生存氛围的总和。

(一)企业文化的特点

从内容上看,现代企业文化理论认为,企业文化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五项:一是企业环境,是对企业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关键影响作用的因素;二是价值观,是组织的基本思想和信念,其本身构成企业文化的核心;三是英雄人物,是把企业的价值观人格化,为职工提供可效法的具体楷模;四是礼节和礼仪,是对公司日常生活中的惯例和常规,它向职工表明公司所期望的行为模式;五是文化网络,是组织内部的非正式的主要沟通方式,它能够传递企业的价值观。[找文章到好范文-/-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从结构上看,企业文化是以价值观为核心,以企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为中心,连同企业的特有表达方式而形成的文化网络。成功的企业,都有丰富的价值观。如飞利浦公司的“让我们做的更好”、丰田公司的“优质的产品、优质的思想、世界的丰田”等,这些价值观都是来源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经验,并且是经过长期的积累而形成的。崇高的目标一旦为组织中的成员所认可,便会自然地成为判定好与坏,评价功与过的尺度和标准。这种非行政性的力量成为调节和平衡各种关系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并能起到鼓励先进,激励后进的作用。

从目前全世界企业文化发展看,企业价值观的追求主要呈现出这样一些特点:(1)坚持以人为本,其核心是尊重人、理解人、宽容人,重视依靠人、培养人、完善人、激发人,始终坚持把提高人的素质作为企业发展生产的首要条件来抓;(2)重视围绕企业目标和企业发展战略,去培养全体员工的企业精神、企业价值观和道德意识;(3)重视企业整体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培养职工的群体意识,尊重、爱护、理解、关心和激励职工,培育为企业做贡献的团队精神;(4)重视职工参与管理的作用,鼓励职工为企业献计献策,激励员工以企业为家的归属感、责任感,与企业共命运。

目前,世界成功企业主要形成了三种文化,一种是欧美型企业文化,一种是日本型企业文化,再一种是借鉴型企业文化。以摩托罗拉、可口可乐等为代表的欧美型企业文化,所表现的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即“信任、自由、尊重个人”,“大家都是一家人”,充分尊重人的个性,营造平等、透明、宽松的氛围,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松下公司、索尼公司等为代表的日本型的企业文化,追求“人和”、“至善”,“上下同欲者胜”的群体共同意识,强调“献身”、“报恩”的精神,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极力提倡服从大局的理念等。以韩国、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企业为代表的借鉴型企业文化,融汇吸收了东西方经济发展和企业管理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亲和性”。

(二)企业文化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通用公司前总裁杰克韦尔奇曾说过,“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战无不胜的动力源泉”。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企业文化对企业内部而言,具有凝聚、约束和调节功能,对企业外界而言,则具有辐射和渗透功能。

企业文化的凝聚功能。维持和维系企业这个人的结合体的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组织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他用外在的形式与力量维持着人们的结合;另一方面是企业文化,通过内在的方式沟通人际关系,维系着人们的结合。优秀的企业文化,由于有统一的和崇高的奋斗目标,有被广大职工认同的价值观和精神支柱,有把职工联系在一起的文化纽带,因此,企业就会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和感召力,把职工结合为强有力的集体。

企业文化的约束功能。当企业文化的力量把广大职工的思想和行为指向实现企业崇高目标的时候,同时就是对背离此目标的思想和行为的约束或制止。这种约束机制和力量来自企业文化本身。企业文化的传统形成,就具有一种“文化定势”使人们自然的按照既成的模式思维和行动,而超出模式的思想和行为就难以找到市场和环境。

企业文化的调节功能。社会的进步与社会分工的多样化和精密化是联系在一起的,当社会分工和企业中的分工达到一定程度,协调的作用就日益重要起来。协调能够

有效地疏通和改善人际关系。在一个企业中,当忠诚、信任、互助一旦成为人们执着的信条,就会产生特有的协调功能,促进生产力的巨大发展。

企业文化的辐射和渗透功能。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传统文化和社会的习惯、心理都会反映或折射到企业中来,影响着企业文化的发展。而企业文化也把自己的影响扩大和渗透到社会中去,推动着

社会的进步,改变着社会的面貌。

(三)扭曲的企业文化也可导致企业衰落

企业文化并不是把万能钥匙,扭曲的企业文化也会导致企业的衰败。苹果公司和安然公司就是明显的例子。苹果公司的失利,源在文化失调。苹果公司曾在办公楼顶悬挂“海盗棋”,向世人宣布“我就是与众不同”,其文化的核心是一种鼓励创新、勇于冒险的价值观,苹果公司成功以后没有及时调整企业的价值理念,一直奉行的“我行我素”的文化导致公司科研方向与市场需求难以协调,员工崇尚个人英雄主义,难以控制,致使企业大不如前。安然公司的破败,则根源于它一直在吹嘘它的“压力锅文化”,其文化实质就是放松管理,单纯注重业绩。常此以来“压力文化”并没有给安然带来有价值的东西,仅是促使很多管理人员粉饰自己的业绩,虚报利润等现象四处泛滥,作弊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直接导致了公司的破产。

二、企业文化对税务机关建设的启示

全世界知名企业实施文化管理蔚然成风,从他们的成功与失败来分析,我们得到了哪些启示呢?首先,任何组织应有鲜明价值观,有明确的指导方针,有强烈的经营信念,强烈而和谐的文化对一个组织的生存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成功的组织注重激励员工,将人视为最宝贵的资源,力图将人才资源的潜力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经营在于人,还要求发挥团队合作精神。第三,文化应随着环境变化而相应做出调整。组织领导人应树立权变的观点,密切注视环境的变化,预见性地推进文化演变。

鉴于企业文化的突出特点和重要作用,我们税务机关也应大力加强税收文化的建设,突出文化管理在税务机关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税收管理的全过程中,更多地融入文化的因素,用健康向上的文化理念渗透干部的思想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改造人、提高人。笔者认为,目前加强税务机关文化建设有着特殊的意义和必然性:

(一)加强税收文化的重要意义。税收文化是一种无形的东西,但无形资产也是一种资本,是一种隐性生产力,它的作用和影响力往往比有形资产深远得多。有形资产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有局限的,创造的价值是直观可见、可以计量的;而无形资产的扩张力是无限的,可以不断创造、重复使用,其产生的价值是倍加的,是无法估量的。文化本身是最大的控制力,是保证在变动环境中生生不息的动力。文化所发挥的智力支持、精神支柱和思想动力作用,可以促进税收事业更好的发展。如果一个单位人力素质高,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强,其事业就会生机勃勃、发展迅猛。因此说,文化建设对于税收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一个完善的税收文化体系形成后,应呈现这样一种局面:广大税务干部热爱税收事业,具有坚强的精神支柱和丰富的文化内涵,纪律严明、廉洁勤政、团结协作,税收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税收文化不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文化,也可以说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科学管理模式,而不是简单的文体活动。税收文化与普通的行政管理的区别在于,税收文化强调以人为本,以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和“自治”为主,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自身价值。其理想目标是由“他律”走向“自律”,由“他治”转为“自治”。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的基础上,使管理行为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达到通过“头脑”管住“手脚”的目的。

(二)加强税收文化建设的必要性。一是为适应“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适应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北京地税提出了力争从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知识能力、综合素质和地税系统的软硬件建设等各方面,将北京地税建成全面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公共管理部门的宏伟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我们必须首先在管理文化上与世界接轨;二是随着税收信息化的普及,现今税务系统的工作方式更是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以知识为核心,以信息化建设为结构体系的工作方式,更需要用文化管理来强调合作精神和工作责任,来实现系统信息的共享;三是目前北京市地税系统干部中,大学专科占45,大学本科占43,硕士研究生以上占1.5,也就是说,近90的税务干部是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这一比例并不低于一些世界知名企业的员工学历水平。由于知识型员工的出现,他们对工作报酬的考虑不仅仅是工资,而是希望分享劳动成果,并更加追求“自我实现”的机会,我们要通过文化管理来凝聚人心,增加其归属感和向心力;四是目前规范化管理存在局限性。1994年至今,全国税务系统一直强调“规范化管理”这一管理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践和完善,使税务系统的工作和税务干部的风貌产生了一个质的飞跃,并逐渐成为税务系统的“品牌”。但在规范化管理的实践中,人们越来越感到了规范化管理的局限性。因为规范化管理的特点就是通过制度管人,每个独立的管理主体都希望通过许多规章制度,把所有人的所有一切都纳于这种制度当中来管理。过分依赖制度会产生一定的消级后果,抑制创新,无法应对变化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税收文化建设的几点措施

(一)培育具有税收特色的价值理念或团队精神

市场经济理论认为,现代企业的竞争是整体实力和素质的较量,只有造就出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全体员工团结一致、同舟共济、积极向上和不断创新,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一家成功的公司通常注重培育自己的价值观。例如,爱立信永远坚持“专业进取、尊爱至诚、锲而不舍”,这种价值观是该公司文化的理念核心,加拿大海关与税务总署奉行的“诚信、专业、尊重、合作”的企业价值观也是同样道理,它对内感召群体,形成战斗力,对外形成传播,树立良好形象。北京地税在2003年底提出了“四个一”的北京地税理论体系,即一个工作宗旨、一个税收理念、一个发展方略和一个奋斗目标。这是将我们成功的实践及时总结上升为理论,形成对今后工作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此举对北京地税将来工作发展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发挥精神的力量、信念的力量,用共同的理念、价值观对人进行凝聚管理,是实施文化建设的独特功能,而其基础就是让全体税务干部尽快地认同、理解“四个一”的北京地税理论体系,认同的过程是个不断宣讲、交流和理解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所有的管理部门及管理干部都是义务讲师,通过有力的精神理念的灌输,才能使全体干部职工持有的价值观符合团体的价值取向,从而使个人追求与北京地税事业的奋斗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

21世纪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人才的作用发挥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败。IBM公司认为,责任和权利是一对孪生兄弟,要使职工对工作负责,就必须尊重人、信任人,并给予实际的自主权。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文化建设的关键。健全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一是要完善个人行为规范。通过干部职工严谨文明的具体行为,体现税收文化的价值取向。要按照价值观的要求,制定细致的个人行为规范和准则,使全体干部职工明白什么是应该提倡的,什么是应该反对的,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以此来约束干部职工的行为;二是要帮助员工规划他的职业发展,就象加拿大海关与税务总署提出的“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口号一样,职业发展的管理是个人与组织的合作过程,其最终目标就是要达到员工个人的成长与组织的发展的和谐,通过员工组织的共同努力与合作,使每个员工的职业生涯目标与组织发展目标一致,使员工的发展与组织的发展吻合。职业发展管理一方面是员工的职业发展自我管理,另一方面是组织协调员工规划其职业生涯的发展,并为员工提供培训、换岗的机会,促进员工职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三是要完善法律约束机制。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管理入手,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职责、权力,分解落实到各执法和管理环节、岗位,对每个环节分别明确执法和管理的依据、制度程序、权利责任、监督措施,以保障执法有依据,操作有规程,权力有制约。

(三)奖励创新,鼓励学习

当前世界许多企业都用不断创新来保持自己的优势,杜邦公司成功的经验就是发扬不停顿的精神,不断开发新产品。3M公司的成功在于创新有绝招,招招都很妙,并且能够容忍失败,他们的座右铭是“只有容忍错误,才能进行革新,过于苛求,只会扼杀人们的创造性”。创新是智慧的火花,学习是创新的基础。企业文化学的奠基人劳伦斯·米勒说过:“企业最终的竞争优势在于它的学习能力以及将其迅速转化为行动的能力”。在世界排名前100家的企业中,有40的企业以“学习型组织”为样本,鼓励员工学习,大力开展培训,以适应不断创新的发展需要。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把职业培训视为一种投资,认为职工技术水平和文化水平的高低,对生产率的影响很大,公司内部设有各种类型的技术学校,该公司的职工从进公司到退休,一生中要不断接受各种各样的训练。加拿大海关与税务总署也是号召员工“每天都是学习的一天”,鼓励员工加强学习,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就目前而言,建立学习型组织,是当今前沿的管理理念。各级税务机关只有形成了学习型组织,才能创造出前进的动力,才能打造出一支优秀的干部队伍。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很多企业都有一套自己建设学习型组织的经验,我们可以提倡税企共建学习型组织,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培育各具特色的税收文化与企业文化。

(四)实施“卓越激励培育法”

企业文化建设中有一种“卓越激励培育法”,就是把企业价值观的要求与社会目标紧密相连,为企业员工提供深刻工作内涵,给予员工强大的鼓舞和感召力。例如,松下公司就提出了“产出报国,光明正大,友善一致,奋斗向上,礼节谦让,顺应同化,感激报恩”等七方面内容构成的“松下精神”,并以这种强大的精神激励着企业员工刻苦努力,勤奋工作。开展税收文化建设,也离不开科学的激励和引导,要用税收工作新的使命、新的远景、新的目标,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使他们产生一种做好工作的使命感。同时,在具体工作中,要通过激励先进群体和个人,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健康向上、追求卓越的价值观。干部职工在工作上取得了成绩,要及时给予表彰,通过对干部职工工作的肯定,为他们提供良好的个人发展前途,给他们以成就感。另外,发挥典型的示范激励作用也是对干部职工形成正确引导的重要手段。先进典型的言行对干部职工思想理念的形成起着榜样示范作用,把优秀典型作为税收精神的具体化身,通过典型精神的辐射、带动,可以对干部职工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和巩固产生巨大的影响。

(五)调动干部职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让干部职工直接参与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就是“群策群力”,它是一种发动全体职工动脑筋、想办法、提建议的改进工作效率的活动。群策群力是企业不断发展的一个关键要素,很多著名公司都是这种工作方式的受益者。例如,通用公司的“群策群力讨论会”已成为公司一种日常性的活动,随时都可以根据需要举行,参与人员也从职工扩大到顾客、用户和供应商。松下公司建立“提案奖金制度”,每年职工提案达663475条,其中被采纳的61209条,约占10,每年用于职工提案奖金达30多万美元。要调动干部职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一是要形成良好的沟通氛围。直接沟通、善于沟通,可以使组织内部的凝聚力增强,领导层与员工进行有效沟通,不但可以博得职工对领导的信任、对单位的热爱,而且还可以使领导获得真实的信息,实现科学决策;二是要形成良好的信任氛围,良好健康的鼓励和充分信任,可以使更多人特别是年轻人展开手脚,发挥潜能,大胆尝试,促进本单位工作发展。

(六)注重满足干部职工的精神需求。

满足干部职工的物质、精神需求,可以使干部职工的个体价值观与税收共同价值观相融合,从而唤起税务干部强烈的归属感和自豪感,进而为实现个人和税收群体的共同目标而竭尽全力。例如,通过推行竞争上岗,可满足干部职工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通过强化教育培训,可满足干部职工完善自我的需要;通过建立家庭联系制度、注意解决干部职工的生活困难、关心干部职工的子女成长等活动,可满足干部职工的情感需要,真正形成“局为我家”思想理念。松下公司的“家庭式”氛围就特别的浓,逢年过节或是职工婚嫁,厂长经理们都会慷慨解囊与员工一起庆祝,上级和下属可尽情唠家常,谈时事,提建议,气氛和睦融洽,它的效果远比站在讲台上向员工发号施令好得多。此外,量力而行的物质文化建设也是税收文化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既能使干部职工在工作中保持愉悦的心情,又能提高工作效率,营造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

总之,借鉴外国企业的先进管理文化,对我们加强税收文化建设、突出文化管理功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文化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人的思想培育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时间的积累,才能实现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因此,在开展税收文化建设时,不能有速成思想,不要寄希望在短期内取得什么样的成效,要贵在坚持,循序渐进。

第三篇:企业与机关秘书管理职能比较

【摘要】秘书是管理层的人,随着有不同的行业,单位秘书工作的具体内容也有着诸多的不同,但是最主要的是管理。随着世界的发展,秘书的管理职能也日趋明显,企业与机关对秘书的管理素质要求也是越来越明显的。主要是因为社会进步的整体步伐加快,行业之间以及职业之间的交往日趋频繁,人际关系、业务关系日趋复杂,需要协调处理的方面也是越来越多,需要秘书不仅仅具备原有的职能,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职能,精通管理职能。

【关键词】企业秘书机关秘书管理职能比较

任何一个团体,不论它是企业团体、政府机构,教育部门或公商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都要建立不同层次的领导和指挥关系。企业或机关,要完成其组织目标,就必须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1]管理职能必然要包括计划组织控制其全部资源,领导和指挥人们,去完成统一安排的生产目标。秘书是管理层中的人,更应该为企业或机关做好管理方面的事物。管理职能在企业秘书与机关(党委、市政等机构)秘书身上有体现出了共性与差别。

一、 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的管理职能存在的共性

不管是晴天还是阴天,最终还是天气。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在管理职能上存在的共同性,秘书职能的一般要求是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的管理职能在根本上是同源的,其出发点是相近的。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在管理职能上存在着以下的共同性:信息资料管理、公文写作管理、档案实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会议事务管理、人际关管理、财务帐目管理、宣传传播管理等。在行使这几方面的工作时,企业与机关秘书都必须寻找一条路径,把管理原理的一般要求同各自的具体职能的特殊要求结合起来。

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不仅存在内容上的共同性,在管理对象上也是大体相同的:有对上级领导的管理,有对中层部门的管理,也有对下层职工的管理,还有面对外层社会的管理等。管理对象大体相同使他们可以增加秘书工作的实践经验,提高秘书的业务水平。

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管理职能的属性也是相同的,都是非自主性而属他主性的,他们的管理职能管理权限以及产生效用的形式是在辅助、协同、决策的特殊情况下拥有的某种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暂时性的,通常不具有事物决断力,只能执行决策,而不能做出决策,这是秘书管理职能属性中具有决定性的。

(一)管理职能内容的共同性

信息资料管理包括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反馈的过程。[2]秘书对国内外的以及上级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信息是领导决策的基础,秘书各种的重要任务是有效的获取信息,为领导提供全面、准确、适用的信息。领导决策后,跟踪了解事态的发展,不断获取反馈信息,作为领导补充。完善和调整政策的依据,也是办公室信息资料管理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无论是企业秘书人员还是机关秘书人员都要具有敏锐的认知新事物,发现新事物的眼光,捕捉事物关键问题的洞察力。只有这样才可以为领导尽到信息资料管理的能力。

公文写作管理是为领导书写公文以及为领导书写所需要的稿件的能力,除了按照领导的意见把所需要的意思表达清楚以外还要把文字功底把握好有时候一个字就可以导致发生很大的失物。需要把握好领导的写作意图以及工作效用。最重要的是把领导没有想到的地方按照所需文件的要求及时的补充反馈给领导。这就要求秘书人员具有全面的思考及对事件的观察和反馈能力。

档案事务管理是把领导使用完毕的文件,以及处理完毕上级的发文及时的整理归档并按照类别、时间、事件、处理情况等分类存放,以便以后在需要时可以及时查阅和使用。一些事物需要按照事物的重要程度来处理完成。要求秘书人员细致的处理问题能力,和及时收集整理的好习惯,要做到不遗漏不超时归档。把握好事物的重要程度来分别完成事物,不要一件事情还没处理完成就去做另外一件事情。

人力资源管理是秘书人员协助企业及机关领导进行的管理工作,而秘书人员只是在领导需要帮助的情况下才进行的工作,一般不会参与。 [3]对下属的部门进行工作的分配活动组织的安排等工作,在工作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为秘书人员可以为领导起到推荐以及安排的作用。这就要求秘书人员具有很强的判断能力,分析能力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会议事物管理,领导除了参与自己各自稿件的编写外,在会议的准备阶段基本上是不参与的。而秘书人员就要全面的负责会议,从会议的筹备,会议的年进行到会后的反馈工作要求秘书人员要全面的监督及负责到会议最后阶段。会议前的准备,要求秘书人员拟订与会人员,到他们的位置排列,会场布置,到会议中的组织及安排以及会后的反馈和会议效果进行全面的总结,秘书要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要求秘书人员具有多方面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以及到会人员的安排以及对上下级的管理全面的负责。

人际关系管理,所谓的人际关系是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网络,在情绪的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的心理关系。[4]秘书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要把握好人际关系的管理,不仅仅是与领导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处理好领导在社会交往中的人际关系,因为领导只有处理好了社会上的关系才可以有利于企业或机关的有序而正常的发展,要是处理的好的话就更加有利于企业或机关的发展。秘书人员就要把握好领导的人际管理的处理,领导做的不好的地方或着不当的,作为秘书人员要及时、适时的提出,这样才更有利于企业或机关的发展。这样就要求秘书人员要了解自身行为、真实准确的看待他人行为的方法,作出正确的判断作出适时的调整和及时、适时的提出领导人际交往中的不足。

财务帐目管理是对企业的资金进行规划和控制的一项管理活动。[5]秘书人员一般是一般不会参与帐目的管理的,而在领导分配的情况下才进行帐目的管理。要求秘书人员要做好每一笔帐目的合理使用和正常的流通,防止资金的不当使用,要求秘书人员要做到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而不能见钱眼开。更要为领导管理好他们的帐目,防止领导的贪污受贿。

传播是带有社会性、共同性的人类信息交流的行为和活动。[6]一个企业一定要有信息的流通和社会的交往,不然企业将故步自封,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所以企业一定要把自己的企业文化和生产产品作出一定的宣传和与外界进行一定的交往。这样产品才可以进行很好的流通使企业很好的进行发展。这样就决定了秘书要把握好社会上最新、最快的信息,这样就决定了秘书人员有敏锐的信息发现和洞察力。

(二)管理对象的共同性

管理职能的管理对象大体是相同的:对上级的管理,管理上级领导的日常工作时间安排,以及会晤工作和对各项工作的处理等;对中层部门的管理主要是要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协同工作的关系,使整个企业或机关工作有序而高效的运行;对下层职工的管理是对下层职工进行工作的安排以及工作的需要进行安排和分工以及协作来进行全面管理。

(三)管理职能的属性的共同性

管理职能的属性是非自主性而属他主性的,企业秘书与机关秘都是受到了某种上级的命令和支配而具有的暂时性的管理职能。秘书在进行一般工作时是不具备管理的职能而是在接到领导的具体工作时才具有的。

在实习期间,我受到了领导的命令去和其他同事一起去办一个晚会,这样我们就具有了这一特性,在其他的时候我们是不具备这种能力的。接到命令后然后开始主办这台晚会,晚会的舞台、灯光、音响、演员等这时候就受到了我们的管理,我们这时就可以调配所有的一切人员具备了这样的一种能力。

二、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的管理职能存在的特殊性

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不仅存在存在着共同性,也具有很多的差异性。企业与机关从生产方式上看,企业是直接从事生产的,而机关是间接从事生产的。从社会功能上看,企业从事提供商品的经济生产以及生产产品的流通,机关则是从事提供政策作为的监督管理。生产方式和

社会功能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在管理职能上的特殊性。

(一)从生产方式上看存在的特殊性

企业是直接从事生产的,而机关则是间接从事生产的。这就决定了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管理职能的特殊性:企业秘书从企业的生存、发展的需要,对那种原自狭义上的经济层面上的信息、资料、情报等要比机关秘书更为敏感。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为协助企业的领导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又根据企业的不同要求企业秘书又具有对不同企业的知识的了解和熟悉相关的知识。而机关秘书相对而言更注重信息资料所蕴涵的政治、政策成分与色彩,更看中信息和所得到资料的宏观作用。

同样是一条信息,企业秘书可能将其作为重要的信息来处理,看作是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价值有重大作用的信息,而机关秘书可能作为一般的信息来处理,对机关的政策和政治影响不大。

某市政建设单位有一则信息,将做出规划开发新城区,企业秘书则会很看中这样的信息,想到新城区的开发是否会用到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相关物品,是否对企业的客源受到影响等;而机关秘书则不会这样去看待这样的一则消息,他们大部分只会想到是否会影响该地区的人口耕地、住房、工作以及在该地区的企业占地等一些影响该地区的政治问题。

(二)从社会功能上看存在的特殊性

企业是从事商品的经济生产以及商品流通的,而机关是为从事提供政策作为的监督管理的。这就决定了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在管理职能上的特殊性:企业秘书要了解该企业所从事的是何种经济商品的经销以及怎样来进行商品的流通和怎样来生产该商品,以及与其他相关的可以进行经济往来的单位的关系的交往和经济的协调。这就要求企业秘书不仅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还要对所在企业的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都要了解和熟悉,这样可以更好的进行秘书工作。机关是为企业的生产、货物的流通以及各个企业之间的往来制订政策法规来进行监督管理的,这就决定了机关秘书的工作,为企业内的生产,企业间的交往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他们之间可以正常有序的进行生产和企业间的交往。机关秘书起到了企业与机关之间的纽带作用。要求机关秘书具有了解企业间的生产和交流以便协助领导来完成其工作,还要具有了解社会行政政策的敏锐观察力。

三、 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在管理职能上分化与融合的可能性

现在世界的经济和政策逐渐趋于全球化,而作为秘书,除了要紧跟时代,适应时代对秘书管理职能提出新、高要求以外就别无选择了。

时代作为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设置了不同的职能背景,企业和机关又为秘书提出了各不相同的职能目标。那些原来在企业和机关秘书管理职能中共有的内容,会在今后产生分化,那些已经粗略分化的东西今后可能趋向细致分化。

以配备外语翻译为例,以前配备有外语翻译的企业极少,而一贯反而较多,今后的发展趋势是中国加入WTO,经济逐渐趋于全球一体化,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将普遍配备有书面和口头翻译水平俱佳的翻译人才,机关在这方面的要求将变化不明显。

两者在在管理职能上分化的目的之一是更为专业、更有效率,这是在突显秘书管理职能上的分化,是改变、转变形式内容的分化,而非改变或舍去秘书管理职能的分化。因此,每出现一点分化,都是以提升秘书管理职能水平为前提的。

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做的都是秘书性工作,因此,两者又有厚实的相互融合、容纳的基础。两类秘书通过客观的职业性交流、交往以及客观的相互学习,必将带来对秘书管理职能的新认识,在互相知晓职能差异性的同时也会清楚双方融合的切入点,使差异性成为自我提升和向对方学习的一种动力来源。企业秘书在企业环境中养成的那种特殊素质,在履行秘书管理职能上给人以精细、干练、条理性强的印象;机关秘书在机关环境中养成的基本素养,在旅

行管理职能中常常使人觉得其办事全面、周到、政策性强。企业秘书拥有的秘书管理经验,机关秘书并不是不能学习,反过来也是一样。实际上,企业秘书和机关秘书在以往的工作中经常有业务层面上的交流、融合,只是今后双方更需要从业务层面上找出那种属于管理性质的、管理在职能的、管理方式的内容进一步交流、融合。在层面上更向上、向深推进。 参考文献:

[1]B.L.吉林 N.F.考劳斯《行政办公室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2]赵锁龙《管理秘书学初论》.秘书,2005(4)

[3]胡占友《办公室管理行动指南》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4] http:///px/down/glxlx3.ppt

[5]王庆成王化成《西方财务管理》1993年版

[6]http://post.baidu.com/f?kz=175899050

第四篇: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文 号】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

10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颁布日期】 2002/08/13 【实施日期】2002/10/01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

第五条 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评为“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

(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

(四)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五)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六)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专网,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统一负责信息的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五)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六)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

(一)本部门提交信息的审批表;

(二)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照授权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至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

(四)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务专网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或者查询信息,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

(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当年度可以免审;

(三)在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纳入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二)不将该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三)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四)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

(五)在政府采购时,不予纳入或者取消其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限制期限为2年,限制期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其限制。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的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对于企业严重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在提交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同时,可以通过本部门的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布的相关信息,并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电子认证系统查询企业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对于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交、维护信息以及违法记录、公布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事处以及广告媒介等单位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6 号

《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已经 2002 年 8 月 13 日市人民政府第 5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墓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

第五条 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评为“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

(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

(四)被金融机构评定为“ AAA ”信用等级的。

(五)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六)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专网,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统一负责信息的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五)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六)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

(一)本部门提交信息的审批表;

(二)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照授权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至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10 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 3 年;

(三)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 3 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 3 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

(四)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务专网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或者查询信息,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

(一) 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 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当可以免审; (三) 在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纳入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二)不将该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三)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四)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

(五)在政府采购时,不予纳入或者取消其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限制期限为 2 年,限制期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其限制。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的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对于企业严重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在提交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同时,可以通过本部门的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布的相关信息,并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电子认证系统查询企业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李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对于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交、维护信息以及违法记录、公布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辜处以及广告媒介等单位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企业捐资助学感谢信下一篇:棋艺社社团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