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创新市场监管体制

2023-01-23

第一篇:改革创新市场监管体制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顶层设计应及早谋划并实施

浙江、安徽、辽宁等省市在基层推行市场监管体制大部制改革,这是一种尝试和趋势。但县级改革属被动改革,不能创新,这就需要省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及早谋划此种体制有效运转的顶层一揽子改革方案,否则在三定方案、法律适用、执法文书使用、行政审批、事权划分、执法服装等等方面将无所适从,消极观望,隐藏巨大安全隐患!

第二篇:健全农村文化市场监管体制,拓宽文化市场监管渠道

——磐安农村文化市场监管的主要做法

一、发挥乡镇文化市场监督员作用

乡镇文化市场监员队伍由各乡镇的文化员和广电员组成,较好地解决了执法大队人员不足、乡镇路远等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成为文化市场执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在文化经营户经管和大棚演出监管方面,乡镇文化员发挥了积极的监管作用,能在第一时间内处理大棚演出、交流集会地摊游商等流动性经营者违法行为。

广电员主要是协助处理关于农民擅自安装和使用地卫设施行为,能发挥本地广电员人员熟悉、广电业务熟悉的作用。在2009年和2010年我县整治地卫设施工作中,由于乡镇广电员工作积极,许多农民在广电员的政策解说下,能自行拆除地卫设施,效果明显。

具体操作:

1、关于网吧有未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未上网,只是走进网吧转转、看看,情节不严重的,就责令网吧业主劝未成年人离开网吧。如果有未成年上网,但由于农村家庭无电脑,而其上网的内容是查分数、查学习方面的数据,建议网吧管理人员加强上网内容的监管,做到定人(有成年人在旁监管)、定机(用在管理人员视线内的电脑)、定时(学生考试结束期间)、定内容(非游戏等娱乐内容)。如果是未成年娱乐上网,则建议由当地文化监督员与执法大队联合查处。

12、关于广电地卫设施。常规的监管、巡查以广电站的监督员为主,对整治村的地卫非法安装户,要求广电台出面,先宣传合法有线电视的政策,尽量让农户自行拆除非法安装的地卫设施。对不听政策措施,仍不肯自行拆除擅自安装的地卫设施,由执法大队与监督员一起,发《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明确告知违法的法律后果。期间,由监督员上门做思想工作,一般农户能自行拆除非法安装的地卫设施。对逾期不改正的少数用户,立案查处。立案调查取证阶段,由当地监督员协助进行。

3、关于农村大棚演出。对持证并经我局审批的演出,当地监督员在场实地监督观看。对持证但未经我局审批的,原则上不予以演出。但已经演出,且内容健康,无安全隐患的,在场实地监督观看。对无证演出或内容不健康的演出,到场制止。不能制止的,报告执法大队协同制止演出。

4、关于无证游戏机。当地监督员发现有无证游戏机或老虎机,督促机主撤离机器。对督促、劝告不听的,报告执法大队查处。

5、关于歌舞娱乐场所。由当地监督员协助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处理日常发生的常规事务性小问题,监督重点放在消防安全上。监督员参与执法大队组织的安全生活检查,并负责检查后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和督办。

6、关于农村集市文化市场监管。我县乡镇农村集镇的集市多,物资交流会多,这期间的文化市场相对繁荣,文化产品也较为丰富,流到市场的非法文化产品也相对集中。为此,集市期间文化产品及文

化内容的监管,是当地监督员的监管重点。对集市中出现的一般、轻微、危害不大、规模较小的游商、地摊,由当地监督员责令改正、拆除、下架、撤摊等。否则,由执法大队进行收缴、查处。

二、发挥农村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作用

我县农村义务监督员主要是由退休老教师和在校教导主任组成,能较好地发挥老师监管本地区学生的优点,监管的重点放在网吧。在下乡执法中,我队也经常邀请义务监督员参加,在联合巡查中讨索监管经验。

目前,由于我县农村网吧等文化市场不景气,义务监督员的监督压力减轻,我县文化市场出现的问题较少,参与监督、联合检查的次数比往年少。

三、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

对持证网吧的监管,我们联合公安局、当地派出所和当地乡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对无证电子游戏、歌舞娱乐场所的检查和查处,我们联合工商、公安和当地乡镇开展。

对涉嫌色情的大棚演出,我们联合当地派出所进行联合取缔。 对乡镇交流会期间的无证书刊、无证音像的查处,主要联合当地工商和当地乡镇开展。

对黑网吧的查处,主要联合工商部门开展。

四、开展错时执法检查

通过采取五加二(正常上班加周六日)、白加黑(白天与晚上)、

节假日或重要时间节点例行检查等方式,确保我县农村文化市场平安与稳定。

五、抓住工作重点

乡镇集市、交流会期间,重点抓地摊和游商的监管,同时关注大棚演出活动。

暑假和寒假期间,加强对农村网吧市场的监管。

学生开学前,重点监管出版物市场,主要是学生教材教辅、工具书等出版物的检查,打击针对农村中小学生的盗版行为。

学生上学期间,重点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主要整治电子游戏、出版物等市场。

磐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第三篇: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

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设初探

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确保农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也是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深入探索、寻求根本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从我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协管站建设实践入手,并结合全国各地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协管机制建设的现状,就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我镇的基本做法

(一)政府重视,建立协管机构。为切实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协管站建设,我镇成立了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协管站,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业务考核;协管站由分管副镇长兼任站长,设2~3名协管员,工作人员从镇行政和事业干部中调剂。

(二)部门指导,健全协管制度。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对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协管站推行“内部管理精细化、协管工作规范化”,实施“年终绩效考核、协管人员培训考试”,促使镇协管站的建设步入规范化轨道;

指导各村协管站从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入手,建立起会议、培训、宣传、信息报告等一系列协管工作制度,健全协管工作体系,初步形成了轮流值班、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三)因地制宜,落实协管措施。各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协管站挂牌以来,积极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对本辖区行政相对人建立基本情况档案,扎实开展协管工作。目前各协管站的初期建设和运行状况良好。

二、各村现状

近年来,全镇已有不少地方建立了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其运行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当地编办下文成立了协管站,明确了一定的人员编制。二是在镇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协管站,由镇政府调剂人员从事协管工作。无论采取以上哪种模式,各地均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了镇党委、政府对当地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彰显了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农村地区的综合监管、综合协调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当前各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机制在运行中也暴露了不少的问题。村级食品药品监督协管站既不是镇政府内设机构,也不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地位十分尴尬。要充分发挥其协管作用,首先应从管理体制上做出必要的调整。

三、建议

在当前条件下,建立和完善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可以从以下途径寻求对策。首先,要赋予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法定职权。在目前法律法规未修改的情况下,可以先对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实行委托执法改革。在目前全国很多省市试点的基础上,由国家统一在全国乡镇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站(所),同时明确其职责,落实人员和经费,切实解决农村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缺位等突出问题。其次,要适时整合镇食品药品监管资源。目前,食品药品安全的具体监管执法分别在农业、质监、工商、卫生、药监、经贸等部门,各部门纷纷在镇建立监督网络、延伸监管触角,但在镇建立的机构性质不一,人员组成复杂且素质参差不齐,客观上需要在农村建立统

一、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可以率先启动“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整合、建立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试点,

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并为今后进一步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第四篇: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要点范文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2 币政策职能。联储银行参与政策制定,进行宏观经济调研并提出贴现率调整建议。三是银行监管职能。联储区行主要负责对在各州注册的商业银行、银行控股公司以及外国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四是政府服务职能。财政部在联储区行开设政府资金专户,各类政府部门的日常收支都通过该账户进行操作,为税收缴纳、各类国债和联邦机构债券资金的清算提供服务。五是存款机构服务职能。为各存款机构提供支票清算、转账支付、电子汇款等资金清算服务。

2、货币监理署(OCC)

美国货币监理署成立于1863年,隶属于财政部,总部位于华盛顿。货币监理署对在联邦注册的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美国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健康和竞争能力。

货币监理署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银行监管职责。货币监理署对申请在联邦注册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进行审批,对其机构增设撤并和资本金调整等事项进行审批,并主要对联邦注册的全国性银行的境内外的各项经营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二是金融稳定职责。货币监理署通过监管服务,促进整个银行业的安全、高效和健康运行。

储蓄机构监管署(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简称OTS)主要负责储蓄协会及其控股公司的监管。但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储蓄机构监管署于2012年7月21日并入货币监

3 理署。货币监理署因此新增了监管在联邦注册的储蓄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的职能。

3、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美国政府针对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初大量银行倒闭导致的金融危机,根据《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于1933年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华盛顿。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宗旨是通过提供存款保险,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监督银行安全运营,确保存款安全,维护存款人利益。该公司向参与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收取保险费,组成保险基金,在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时,动用保险基金对储户补偿。

4、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CUA)

全国信用社管理局负责监管所有持有联邦牌照的信用社,以及选择参加其存款保险计划的州牌照信用社。全国信用社管理局作为“最终贷款人”为信用社提供流动性支持,同时管理运作“全国信用社保险基金”,为信用社提供存款保险。

5、各州银行管理机构

各州政府均下设专门的银行管理局(厅),实施对州注册银行的金融监管。主要职责是准入审批并发放州注册银行执照、机构撤并;颁布并实施本州银行的监管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州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经营不善银行吊销执照并勒令停业整顿。

(三)证券、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于1934年成立的美国联邦政府专门委员会,旨在监督证券法规的实施。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理条例旨在加强信息的充分披露,保护市场上公众投资利益不被玩忽职守和虚假信息所损害。美国所有的证券发行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向委员会登记注册,发行人必须要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商、共同基金、投资顾问及其他所有在证券领域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委员会监督管理。

2、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成立于1974年,最初任务是监管美国的商品期货和期权市场,之后职责范围逐渐更新和扩展,现负责监管商品期货、期权和金融期货、期权市场。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任务是保护商品和金融期权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免受欺诈、操纵等不当行为的侵害,培育开放、竞争和健康的期货和期权市场。通过有效的监管,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能够使得期货市场发挥价格发现和风险转移的功能。

3、各州保险监管局

美国的保险监管职责主要由各州的保险监管局承担,包括市场准入以及监测检查等日常监管。此外,各州保险监管局于1987年共同设立了全美保险监管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简称NAIC),作为州保险监管局的辅助监管机构。

(四)跨部门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

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是成立于1979年的一个跨部门机构,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统一各个负责监管银行机构的联邦监管部门的监管检查原则、标准和报告格式。

2、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WG)

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最初是里根总统于1988年创设的,工作组成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其职能是进行跨部门的协调,共享信息,以及研究涉及跨部门监管的事宜。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多德-弗兰克法案》主要内容

2007年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针对监管体制中的漏洞积极推行金融体制改革,对金融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力图堵塞监管漏洞。2009年6月,奥巴马政府颁布了被外界称为金融体制改革方案的白皮书,旨在增强美国资本市场的

6 竞争力,保护美国的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经过一年多修正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力求从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提高监管标准、建立自救处置机制、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改革证券市场、加强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改革金融监管。该法案围绕监管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两大核心,着重推进了七个方面的改革措施。

1、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新法案在美联储体系下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简称CFPB),对向消费者提供信用卡、按揭贷款等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拥有检查所有抵押贷款相关业务并对其实施监管的权力,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及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或者信贷机构均将在其管辖范围之内。

法案赋予其的职责有:第一,该局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研究,以对相关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并对这些产品和服务的适当性进行评估。第二,该局有权根据现行消费者金融法来设立规则,并采取适当的强制执行来处理违规事件。第三,负责实施金融教育。第四,负责接收、处理和解答消费者的 7 投诉。第五,该局有责任保护弱势消费者,包括年长者、服役人员及其亲属。

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下设金融知识办公室(Office of Financial Literacy)加强对公众的金融知识教育,并设立社区热线,处理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投诉。

2、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应对系统性风险

新法案建立由9家金融监管机构首脑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简称FSOC),美国财长同时担任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主席,成员还包括美联储主席、货币监理署主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席、美国证监会主席、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主席等。

设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主要有三重目的:一是识别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二是强化市场纪律,消除股东、债权人、交易对手方关于政府将保护其免受损失的预期;三是应对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新的风险因素。

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主要职责有:一是认定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接受美联储监管。二是促进成员机构、其他联邦或州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协调政策制定、检查、报告和处罚等事项。三是跟踪国内外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动态,并向国会提出建议,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和竞争力,促进金融稳定。四是为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风险集中度等方面制定

8 和实施更严厉的监管标准,并针对金融机构的某些业务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或可能引发金融体系连锁反应的,向功能监管机构提出提高监管标准的建议。五是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结算系统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六是探寻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监管真空。

此外,该委员会拥有“先发制人”的监管授权,即为防范可能的系统性风险,在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后,可批准美联储对大型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资产剥离。美国财政部建立的金融研究所,配备经济学家、会计师、律师、前任监管人员等专家,也将协助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进行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将相关结果定期上报国会并公开披露。

3、完善机制,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

首先,法案致力于健全预防机制,降低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主要措施是建立新的系统风险监管框架,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美联储的监管之下,并引入“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限制银行和控股公司从事自营性交易,禁止银行做空或做多其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

其次,为了保护纳税人利益,法案还进一步完善了处置机制。一是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有序清算机制,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进行清盘,股东及无担保债权人将承担相应损失。二是对金融危机期间美联储实施的所有应急借款计划

9 进行一次性审计,并限制美联储的应急借款权。三是通过向大型金融机构征费建立“清算基金”,用于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

4、监督高管薪酬,抑制风险过度行为

法案在高管薪酬问题上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话语权,包括使用代理人参与董事选举、拥有不具约束力的投票权,即对管理层薪酬有建议权,但不构成强制约束等;要求董事会下的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人士组成;允许监管机构强行中止金融机构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对上市公司基于错误财务信息发放的高管薪酬,美国证监会拥有追索权。

5、强化证券业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

法案要求制订新的严格规定,以保证投资顾问、金融经纪人和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强调华尔街经纪人的受托职责,即客户利益高于经纪人的自身利益;加强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增加其监管经费。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新法案规定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中成立专门的监管办公室,每年提供监管报告;对评级机构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包括其内部运作、评级方法、历史表现、报酬来源等等;降低评级公司与被评级机构和承销商间的利益关联度,在评级公司人员跳槽至客户方时实施离职审查;允许投资者对恶意和轻率的评级行为提起诉讼;鼓励投资者建立内部信用评级标

10 准,降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评级公司的依赖;对长期评级质量低劣的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拥有摘牌的权利。

6、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监管

该法案特别加强了对场外交易(OTC)衍生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监管,重要内容包括:将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银行将信用违约掉期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银行可保留常规的利率、外汇、大宗商品等衍生产品);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为防止银行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发行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上。

7、加强对对冲基金等机构的监管

要求大型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在美国证监会登记,披露交易信息,并接受定期检查。如果此类机构具有特大规模或特别风险,将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针对此前保险业没有联邦监管机构的制度空白,财政部下设新的监管办公室,与各州监管部门联合监管保险公司。

(二)近期《多德-弗兰克法案》框架下各项金融监管改革措施推进情况

1、沃尔克规则

2011年10月11日,美国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

11 款保险公司和美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禁止与限制自营交易以及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Prohibitions and Restrictions on Proprietary Trading and Have Certain Interests in, or Relationships with, Hedge Funds and Private Equity Funds)(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对《多德-弗兰克法案》中“沃尔克规则”的相关原则提出了具体实施措施,对合法的做市行为和禁止的自营交易提出了区分方法,并确定了诸多豁免条款。例如由美国政府、政府支持企业、地方政府发起的金融工具的交易不受“沃尔克规则”的限制,流动性、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自营交易也属于豁免之列。草案还要求银行建立内部合规程序并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数据,确保其相关交易业务合规。

该草案于2012年1月13日结束意见征询。2013年12月沃尔克规则通过最终版,并已于2015年7月21日起执行。

2、强化外资银行集团审慎标准规则

2014年3月,美联储通过了《强化外资银行集团审慎标准规则》,此规则也属于《多德-弗兰克法案》中一部分,将于2016年7月1日生效执行。此规则主要通过加强外资银行对在美设立的附属公司、分支机构等管理模式、风险控制、压力测试、债务与流动性限额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以达到防范金融危机发生,降低美国金融体系风险,保持美国金融体系稳定等目的。

3、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2011年10月11日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发布《监管特定非银行金融机构》(Authority to Require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of Certain Nonbank Financial Companies)(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初步识别标准。

2012年4月11日,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批准通过了《监管特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终规则和解释性指导,并于2012年5月2日生效。最终规则和解释性指导阐述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将如何依据《多德-弗兰克法案》实施法定标准和注意事项,以及实施遵循的程序。

4、自救处置计划

2011年10月17日,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合出台自救处置计划(Resolution Plan)的有关规定,推动《多德-弗兰克法案》“生前遗嘱”相关监管要求落地。并表资产在5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指定的由美联储监管的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每年均须向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交自救处置计划。当目标机构经营出现困难,但仍然具偿付能力且无需开展破产处置时,可以触发自救处置计划。

5、衍生品交易

在 2013 年第一季度,《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包括利

13 率掉期(Interest Rate Swaps)和信用指数(Credit Indices)在内的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合约通过受监管的中央对手方结算机构进行统一清算。

在 2014 年第二季度,《多德-弗兰克法案》新增了互换交易平台(Swap Execution Facility,SEF),废除了原有的覆盖品种有限的场外监管平台——衍生品交易平台(Derivatives Transaction Execution Facility,DTEF)。法案要求小规模的场外衍生品(如利率掉期及信贷指数衍生产品,Credit Index Derivatives)都必须在受监管的交易所、SEF或证券互换交易平台(SSEF)内交易。

6、消费者金融保护

2013年2月27日,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公布2013年-2017年战略计划。在此计划中,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提出四项目标:防范对消费者的金融损害,促进有利于消费者的金融举措;使消费者拥有更好的金融生活;告知公众,政策制定者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自己的政策制定者基于消费者金融市场和消费行为的数据分析;通过优化资源生产力和增强影响力提升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表现。

第五篇:略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向

当前,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着混业经营和外资金融机构涌入的挑战,同时也存在着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监管范围过于狭窄、方式较为单

一、监管成本较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鉴于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也应该是混业协同监管模式。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可选择的路径就是:在现有监管体制框架基础上,做好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逐步将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从机构性监管转向功能性监管,然后再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框架。具体是:

(一)混业监管模式的框架设计。

混业监管机构的设置更优于分业监管机构,并且还继承了分业监管机构模式的优势,这更适应于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具体体现在:专业化分工,综合性监管。基于上述原则,构建混业监管框架。这种架构的特点:精简机构,避免重复监管;适应性广泛;有利于各监管机构的融合协调;国务院提供的监管信息是全面系统的。

(二)混业监管模式的进程探索。

1.监管制度改革。○1在分业经营格局下,继续用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2根据混业经营的实际进程,废除一些不适用的法律制度,制定颁布符合混业经营取向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与混业经营推进程度相适应的较为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预留政策调整空间。○3在前两步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对原先的法律框架作彻底改革,建立起完整、科学的金融法律框架和监管制度体系。

2.监管机构改革。根据混业经营的实际进程,与监管法律制度变革紧密配合, 应逐步对现有监管机构进行变革。

1过渡期的双层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即将金融监管局的综合性监管和“三架马车”○

的专业性监管结合起来。建立国务院直属的国家金融监管局,有其独立的组织体系与行政设置,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旧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实施专业化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有权对上述分业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通过上述组织设计,可有效解决我国在改革过程中混业和分业经营行为并存而引发的监管难题。

2混业监管体制的建立。当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机构主要的组织形式时,○

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纳为国家金融监管局的内部分支部门,由此,国家金融监管局将成为我国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国家金融监管局负责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进行监控,其下设置的各个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旗下各分业经营公司的监控。这样,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成本和协调成本都大大降低,提高了对金融业的监管效率。 混业监管是符合国情的一种探索。中国必须健全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渐进演变,才能充分利用金融自由化带来的促进经济增长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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