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传统法律文化论文

2022-04-28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西方传统法律文化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现代政体制度,无疑是近代人类文明进程的产物,也是西方传统文化精华的结晶。时至今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政体,而拥有五千年文明的中国当下却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道路上彷徨、徘徊。究其原因,在于对西方政体思想及道路模式的过度尊崇而对我国本土文化中现代政体基因的漠视。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论文 篇1: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性探寻

【摘要】文章从研究“儒法并用,德主刑辅”法律文化的历史渊源入手,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在“起源、形式、性质、发展”等方面的解读,破解西方人把当今中国称为“礼治”国家,而不是“法制”国家的陈旧观念,促进中华传统礼治文明与西方现代法治文明有机融合,更好地为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建设服务。

【关键词】礼治 法治 儒家思想 引礼入法 儒法并用

“儒法并用,德主刑辅”,亦称“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是儒家将道德伦常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同时遵循“明德慎刑、大德小刑”思想的国家治理模式。其“德治、仁政”的宗旨一直被历代统治者所尊崇并成为中华民族独特的法律文化和精神标识。然而,19世纪鸦片战争爆发、大量西方文化涌入之后,标榜“民主、宪政、法治”的西方法律相继融入中国人的生活,影响了国人的法制观、价值观。然而,经过一百多年的法律实践,西方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并没有像想象中的那样,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中国自己传统的行为规范和法律模式却几乎丢失殆尽。为此一些有识之士开始认识到,不能全盘抛弃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而全面移植西方文化,毕竟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产生和运行是由其独特的生活习俗和文化传承所决定,所以,在当前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下,具有优秀传承和顽强生命力的传统法律文化“儒法并用、德主刑辅”再次走到历史的前台。

“礼”的起源和发展

“礼”的雏形和周公制礼。“儒法并用,德主刑辅”法律文化是在中国古老的“礼”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来的。“礼”是华夏祖先为了得到上天的赐福与祖宗的庇护而进行的一种祭祀仪式,这种充满宗教性的原始习俗,就是礼的原型。中国最初的两个王朝“夏、商”建立之后,“礼”由祭祀神灵和祖先进而引申为“凡礼仪之称”①,礼被改造为代表其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礼的内容由最初的习俗仪式,发展成规范君臣、亲续、婚姻等的行为礼仪。周灭殷商之后,社会矛盾依然尖锐复杂,为了巩固大周政权,周文王之子周公旦进行了一系列建章立制的重大活动,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目的的典章制度、行为规范等,史称“周公制礼”。通过制礼,周朝不仅建立起以周天子为中心的等级结构、确立了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制礼”和“作乐、立政、建刑”的紧密结合。

另外,周公总结吸取了夏、商“重刑辟”而亡国的历史教训,认识到民众的巨大作用,提出了“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的政治主张,强调君王不仅要“敬天保民”,更要做到“敬德保民”。自此中国古代社会实现了从“敬天”到“敬德”的重大转变,这种转变是中国文化从“自然崇拜”直接到“道德崇拜”的过渡,是神权政治人性化的开始,也是中国最早“德治”思想的形成过程。“德”的政治概念的提出,为礼的发展注入了新内容、新观念,之后“礼”的社会价值和政治功用得到人们的公认。

儒家化的“礼”。春秋战国时期,诸侯战乱导致整个社会“礼崩乐坏”大变动。在那个大变动的时代,教育从戎与祀中挣脱出来。孔子(公元前551~公元前479)首创私人讲学风气并把恢复周礼作为拯济世人、匡救世弊的良方,他在教学中极力宣扬维护周礼、维护宗法,并用“仁”对“礼”进行创造性阐释,创建了以“仁学、德政”为理政核心的儒家思想,完善了理想社会应该是制度与人文相融合的天下理念。其次,孔子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德政”思想,首开儒家德治主义之先河。儒家非常强调道德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把道德视为治国安邦、协调人际关系的根基。继孔子之后,孟子把原来朴素的人本思想演绎成系统的“仁政”学说。

荀子的“引礼入法”

法家的兴起。法家思想的源头上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正式起源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慎到,发展于战国时的李悝、商鞅,成熟于战国后期的韩非子。在社会进入“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逆伦败德的丑行司空见惯,很多祖宗的成法被废弃,传统价值观念被扭曲,在此背景下,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应运而生。法家诸子基于对人性的洞悉,非常重视刑法及其强制性,反对儒家的“德礼”,主张社会秩序应该建立在人的自利本性基础之上,国家应以严刑峻法治理臣民百姓,使之教化从善。其中的代表人物是秦国的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商鞅在秦国推行“燔《诗、书》而明法令”的治国方略,主张放弃儒家所推崇的“仁政”思想,用严刑律法削弱和打击贵族阶层和不法臣民的势力,强调国家应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

荀子的“引礼入法”。在先秦诸子意识形态领域的激烈斗争中,荀子(约公元前313年~公元前238年)批判性地吸收了先秦各家的思想精髓,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新学说,构建起适用于封建社会的“正统刑法”体系,实现了国家治理中的礼、法统一。

荀子自小习学儒家经典,对儒家所倡导的“礼”有其独到的见解。他认为:由于受个人条件和个人性情的的限制,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按照礼义的要求行事,需要圣贤施以教化,由此,荀子在批判总结先秦儒家的“礼论”学说中提出了“礼治”思想,把孔子儒家“礼德”、“仁政”的学说推向新的阶段。五十岁之后,荀子常年游走于齐国稷下学宫讲学,那里盛行的重“法”思想对他有较大的影响,面对行“德、礼”而难治的混乱社会,荀子清醒地认识到“礼治”功效的局限性。于是,荀子提出“法者,治之端”的学说,主张对那些不守规则的人用刑法进行惩处,用“法”来强迫他们变得无害于社会②。另外,荀子是“性恶论”的急先锋,他主张通过“礼仪法度”来约束矫正人性中的“恶”,坚持以刑法矫正恶性。他的这种新型治国理念不仅极大丰富了儒家思想,构建起荀子治国思想的基本体系,更使得“礼”被引入“法”。至此,中国社会终于完成了从“礼”到“法”直至“礼法并用”这一天下治理方针的根本性转变。

“儒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正式确立

儒法合流。虽然西汉初年的意识形态曾由黄老道家所主导,但儒、道学说的对立和斗争依然存在。在儒、法之争的漫长过程中,儒家已清醒地意识到法的重要性和法治的不可或缺性,因为离开了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儒家思想只能是一种鼓动性的学说,难以发挥实效作用,儒家思想必须借助法律的力量,才能发挥治国功效,才能成为实用的教化工具。正是看到了儒家思想强大的教化作用以及法家严刑酷法的威慑力,汉初政治家陆贾、贾谊等开始宗儒尚道,援法入儒,进行了思想意识的重新整合。首先,陆贾指出暴力是导致秦朝快速灭亡的根源,国家必须把“行仁义,法先圣”的儒家政治理念重新定位为安邦治国之本,并力谏刘邦以仁义治国。其次,陆贾以儒家思想的视角,改进法学学说,提出以儒学为主,兼容法家,即德刑相济的政治主张,以建立一个各个等级的人都能和谐相处的“至德之世”。陆贾在继承发挥儒、法理论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儒法合流”的学说,虽然在汉初并未得以充分实施,但它表达了汉初地主阶级巩固和发展新兴封建统治制度的迫切愿望,为儒家思想的全面回流打下了理论基础。

儒法并用,德主刑辅。经过建国六十多年的休养生息,汉朝国力已日益强盛,不过,王朝内外的各种矛盾依然尖锐复杂,国家治理需要一种更加强大有力的统一学说作为思想指导,以便为当时的汉武帝实现其政治、军事上的抱负打下坚实基础,这就为儒学重新走上政治舞台提供了大好时机,而董仲舒恰恰抓住了这一历史机遇。

董仲舒(公元前179~公元前104)在思想上批判黄老政治和“汉承秦制”所造成的后果,认为汉兴以来,由于统治者因循为务,造成在政治、法律制度等方面国家几乎承袭了秦的所有弊病,所以他认为必须改制变革。为此,董仲舒柔和道家、法家及阴阳五行思想,上对策三篇,即后世所谓的“天人三策”。其中的核心即推崇《春秋》的大一统思想,重申“君主集权、君权神授”是天地、古今永恒的原则,所以要维护政治的统一,必须禁止一切邪僻学说,实行思想上的统一。董仲舒的“《春秋》大一统学说”对“罢黜百家”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适应了汉武帝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至此,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大一统意识形态正式走上历史舞台,并受到汉武帝的推崇。

在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上的统治地位之后,董仲舒完善发展了孔孟的“德治”学说。首先,他由天道引申出“德主刑辅”的理论依据,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汉书·董仲舒传》),阳为德、阴为刑,德主生而阴主杀”,故而“天亲阳德而疏阴刑”,所以董仲舒重申了圣明的统治者应该顺从天意重视德治,发挥德治在国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统治者对人民首先应该进行引领教化,对那些教化不及且顽固不化者再施以刑法惩治;当然,从理想治国模式的角度考虑,董仲舒也承认法家思想具有其合理的社会价值。至此,董仲舒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根本,以法家严刑峻法为辅助综合而成的治国方式“儒法并用、德主刑辅”基本符合了中国古代的国情,成为历代统治者(上起魏晋下至唐宋乃至于明清)所奉行不变的治国圭臬。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从“儒法并用、德主刑辅”这一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历史渊源可看出,中国的法律是在古代儒家“礼、礼治、礼法合治、儒法并用”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随着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吸取东、西方法律体系中的精髓并为我所用成为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为此理清“中华法系”和“西方法系”法律文化的根本差异,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非常必要。

人性善和人性恶的差异。“性善论”是儒家“仁政”主张的理论基础,虽历经两汉经学、宋代理学、明代心学两千年的变迁,其“至善论”的精神实质不曾改变。孟子崇尚“仁、义、礼、智”四端,强调执政者的政治道德、执政艺术是实现“王道”的重要途径,所以人们相信圣君贤相由于其品德之高尚,自然会为芸芸众生求得合乎天理和律法的人生正义。基于对圣君贤相的无限信任,本应受到严格监督的最高权力,因为掌握在“至善”人手中,从而使得一切监督都失去意义。

而西方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首先,由于西方人信奉基督教,相信原罪说,所以他们认为人性本恶,如果不借助上帝的力量,单凭人类自身的修养,是无法实施社会公正的;其次,西方法律文化也深受古希腊自然法的影响,该法系的创始人之一柏拉图就在现实生活中发现人是靠不住的,他认为,如果失去对权利的监管和制约,即使集智慧与美德于一身的哲学王也难免演化成独裁统治者。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三权分立”理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以便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虽然近代西方国家伴随着理性主义的回归,人的自我意识和信心得到一定程度的张扬,但是西方社会依然持有普遍的共识,即“个人品质”靠不住。鉴于此,社会对统治者及其权力的膨胀和腐败有着深刻的警惕,并精心设计出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加以防范,使其不致过分为害。

礼治和法治的差异。“礼治”是中国传统法律形态之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体。中国法律文化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指导,带有明显的伦理性,即以统治者制定的伦理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伦理来规范、调整社会关系③。张晋藩认为,“礼”体现了中国古代民族的心理状态与思维方式,是仁义忠信的外在体现,因而礼本身也成为一种值得追求的价值。其次,礼治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结合融通,是古代调整社会、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在督促履行义务这一点上,中国自古以来都是“先礼而后刑”,这也符合儒家所倡导的“先教后罚、以罚辅教、德主刑辅”治国思想。所以礼治作为一种传统治国模式,它高居于中国的“法治”和其它治国手段,并逐渐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基本倾向。

而“法治”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典型特征之一。古希腊、古罗马国家法律的形成起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其法治精神源于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其核心使命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的权利,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亚里士多德第一次系统提出法治学说,强调法律至上,把依法治国看成是最高的治国追求;另外,虽然中世纪的治国理念深受神学影响,基督教教义成为治国的基本准则,但神学思想并不是要从根本上消除法治观念,他们基本上继承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认为君主虽不受人法的约束,但必须受宗教信条、自然法的制约。

权本位和法本位的差异。“权本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又一特色,儒家大一统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思想,事实上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历代帝王的意志,所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认为法律管人胜于管事,中国人对法律的服从是建立在对权力服从的基础之上,民众认同法律,是认同它的强制力,认同当权者的处置权。因而,在中国“法自君出”、“权大于法”、“重刑轻民”等“权本位”的主张普遍被当时的社会所接受,更为糟糕的是君主权利的绝对性使中国的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监管和制衡,而权力制衡的缺乏是形成中国法律“权本位”的重要因素。

“法本位”是西方法律文化深受神明或宗教影响的结果。“上帝高于一切”是深入到西方社会和法律各个层面的哲学思想。在西方人看来,所有的人,包括君主在内的天下众生,都是上帝的子民,而法律又是上帝所订,上帝的子民永远也不能超越代表神灵意志的法律。所以“法律高于一切、君主的权力不具有绝对性”的思想在西方社会特别容易得到理解和接受,这也是西方近代法治观念心理上的根基。另外,西方哲学家普遍认为:法不仅是唯一符合人性的、保护人之所以为人的理性工具,而且法治可以保持国家统治的平衡性和连续性。所以无论是在古代的自然政治观、中世纪的神学政治观、抑或近代的法学政治观中,“法本位”的思想主张在西方社会都体现无余。

综上,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反映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期以来因为自然地理、人文社会发展等诸多因素对其法律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都是经历了久经考验,并融入民众血液中的精神认知③。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同样如此,所以西方人士不能简单地把当今中国称之为“礼治”国家,而不是“法制”国家。当下法治已成为衡量社会进步、政治文明的重要尺度。儒家重视礼治、强调仁政、希望为政以德的思想不仅是构成传统法律文化“儒法并用,德主刑辅”的基石,更应被现代法治建设所吸收和利用。所以在新形势下,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不仅需要从西方法律文明中学习先进的法治理论和法律精神,更要努力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这也是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渊源,理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宗旨所在。

(作者为石家庄铁道大学副教授;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儒法并用,德主刑辅’,西方社会所不熟知的中国法律文化渊源”阶段成果之一,项目编号:HB15JY018)

【注释】

①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50~51页。

②张晋藩:“中国古代综合治国的历史探析”,《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第31~34页。

③王菲:“从法的形成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检察日报》,2015年07月28日。

责编 /王坤娜

作者:包桂影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论文 篇2:

我国传统文化视域中的现代政体哲学思想探微

摘 要:现代政体制度,无疑是近代人类文明进程的产物,也是西方传统文化精华的结晶。时至今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政体,而拥有五千年文明的中国当下却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道路上彷徨、徘徊。究其原因,在于对西方政体思想及道路模式的过度尊崇而对我国本土文化中现代政体基因的漠视。在我国光辉灿烂的传统文化当中,偶尔也能寻觅到与现代政体相关的身影,虽然称谓不同,但二者却有异曲同工之妙。

关键词:传统文化;民主遗风;分权制衡;法治

西方国家的政体制度源自其丰富的政治哲学思想,其结构模式和路径也深受其本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比如被人们尊奉为近代政治文明的发祥地、“考古活化石”的英国,其政体的生成是在传统政治与现代文明的冲突中相互妥协、自然演进的结果。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传统至今仍深植于人们的血液当中,禁锢着现代政治思想的萌发,而分散于传统文化角落带有若干哲学碎片却能使我们有所启发,因为这些零星的思想火花或将是祖先留给我们开启当代政体制度之门的钥匙。

一、原始社会尧舜禹三代禅让的民主遗风

禅让制,是中国古代统治者更迭的一种方式,指在位君主生前便将统治权让给他人,可以说是人类社会早期的一种原始的民主制度。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氏族作为一种基本社会组织而长期存在,氏族酋长(或首领)由全体氏族成员选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同一般氏族成员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大家一起劳作、共商国是。在古老的东方,先后出现了三位德才兼备的部落联盟首领,他们就是尧、舜、禹。尧在政权交接上是颇费心思的,他曾多次就接班人问题咨询臣下。據记载,尧曰:“谁可顺此事?”放齐曰:“嗣子丹朱开明。”尧曰:“吁!顽凶,不用。”尧知子丹朱之不肖,不足授天下,於是乃权授舜。授舜,则天下得其利而丹朱病;授丹朱,则天下病而丹朱得其利。尧曰“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而卒授舜以天下。舜子商均亦不肖,舜乃豫荐禹於天。

尧舜禹时期的禅让之制,虽然和今天的民主制度有着天壤之别,其强烈的主观色彩和浓厚的原始社会习俗更是无法回避。但其中朴素的民主观念是值得我们继承和思考的,正如达尔所说:“我认为,不管什么时候,只要存在合适的条件,民主就可以被独立地发明出来或重新发展出来。而且,我相信,这种合适的条件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存在过。”[1]尽管后来这一制度被禹的儿子夏启破坏,代之以家天下的世袭制,退出历史舞台的禅让制偶尔成为谋逆者们篡夺政权的合法外衣,但在提倡安定、和谐的大趋势下,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对待的。

二、西周时期封建制中的分权制衡意识

为了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周王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从表象上来看,分封制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属于上层建筑,主要是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但本质上却体现了一定程度上国家权力彼此分立、相互制约的思想,因为分封出去的国家都是实体性的存在,他们有自己的军队,有自己的内政、外交等主权等。虽然诸侯对周王、卿大夫都得尽义务,但诸侯国的事情,周王却是无权一一过问的。西方的分权制衡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然后由古罗马的波里比阿、西塞罗正式提出,再经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发展,最终确立了深入人心的三权分立制度。维尔曾坦诚地说道:“权力分立学说源于古代世界,从那里演化出了政府职能的思想,衍化出混合均衡制的理论。在权力分立学说的发展中,这些都是关键要素。”[2]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这样拥有绵延两千年的封建历史,尽管也曾经历无数次自然灾害的侵袭、兵连祸结的混乱,但中国“三纲五常”的传统伦理深入每一个中国人的骨髓,成为维护封建专制最坚固的堡垒。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始终周而复始有规律地运行着,不得不说是人类文明的一朵奇葩。分权制衡这一原则不仅是人类在国家政治领域不断探寻、深入总结的成果,同时也是无数经验教训的结晶,其对于预防权力滥用、保障人权、实现法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政治文明建设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十八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了“协商民主”这一概念,而有关其实现的具体路径,我们可以从分权制衡的思想和理论中去找寻答案,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三、荀子礼法并用学说中的法治精神

春秋战国时期,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使得各家思想可以得到广泛的传播,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儒家认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为规范,便“礼达而分定”,作为其代表人物之一,荀子强化了周代和孔子重礼乐的传统,主张“礼治”,强调礼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但他对儒家礼治的思想做了更为系统的发挥。他说:“礼者,治之始也。”(《王制》)“隆礼重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他和孔子一道主张礼是国家的最高准则,所以:“礼者,治辩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历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不由所以陨社稷也。”(《议兵》)从而把孔子的礼治思想进一步发扬光大,成为其思想体系的核心观念。同时,荀子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提出“治人”与“治法”这一概念,在这二者的选择上,荀子主张“有治人、无治法”的“治人”思想,他以“人性恶”为基点,主张礼法并重的治国理念,并提倡先礼后刑,着重治人。最后,荀子就礼法并用、德刑结合的思想做了简练的概括:“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荀况以后,其学说被韩非、李斯等人继承和发扬,最终形成了与儒家相抗衡的法家学派,并对后世的治国方略产生了深远影响。尽管法家认为人与人之间仅仅只是一种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将民众完全作为统治者谋利的工具肆意奴役驱使,是违背人类美好夙愿和民主社会发展要求的,但其定纷止争的法治思想和以法治国的理念却是我国本土法律文化的精髓,尤其对各个阶层人际关系精炼、深刻的阐述,至今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四、古代民本思想中的人民主权观念

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将民众视作治国安邦之根本的一种政治学说,内容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核心主要是爱民、重民、顺民、富民、利民等。作为中国传统政治思想文化主流的,以民为本的治国理念受到了各个学派的青睐,并衍生出一系列令人遐想的人类美好愿望。在性善论的基础上,孟子向世人描绘了理想的仁政蓝图:“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①为此,孟子还设计了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途径和手段——“制民恒产”论。与之相比,墨家则主张“兼相爱,交相利”,以实现“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他们批评儒家的“仁者爱人”是假爱人,是“爱有差等”,即贵族只爱自己的亲戚,不爱天下人。而墨家的“兼爱”是平等的相互的“爱人”,不分远近亲疏,一视同仁,“爱无差等”。他们认为,这种“兼相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当时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正如墨子所言:“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慧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貧,贵不敖贱,诈不欺愚。”②

虽然上述的民本思想内涵深刻、丰富多彩,但权利观念的模糊却严重制约了人民主权这一关键理念的孕育。以农为本的乡土社会孕育了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相对封闭保守的内陆文化,而西方社会则在以城市为背景的工商业基础上开创了竞争与共赢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不需要太多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单个家庭的力量就足以支撑起日常的生计,于是大多数社会成员被牢牢地捆绑在赖以生存的土地上,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年复一年,周而复始。这种极端低下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不仅培育了国人清心寡欲、安分守己的民族性格,同时也极大地阻碍了不同行业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严重制约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萌发,“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成为中国社会人情世故的至理名言。而西方日益繁荣的商品经济却创造了人类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生产价值,工业生产的分工、细化也加剧了社会各阶层人员的流动,高度发达的商品贸易使人们自然而然地萌发出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利意识,最终“私权神圣”这一民法理念成为西方市民社会中全体成员的共识,而中国却始终没有产生正式的权利观念。

传统民本思想虽然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的驭民之术,其亲民、重民的表象之后却隐藏着存社稷、固君位的肮脏目的,但不可否认其中的民主意识。与其他文明相比,中华文明中民本思想是独有而美丽的,“民贵君轻”的文化底蕴塑造中国古代读书人至死不渝的诉求。在严复的眼中,西方文化是“自由为体,民主为用”。自由、民主的思想是我们要学习和借鉴的,但西方的自由却过于偏重个体之自由而轻社会整体之和谐,其所谓之民主往往流于形式而上演了一幕幕令人啼笑皆非的闹剧。中国的民本思想则是从全体人民的整体的利益出发,将人民放在主人翁的地位。

五、结语

中华民族曾创造出人类发展史上最为灿烂文明,然千百年来踽踽独行的法文化却成为大多学者不堪回首的一页,而谈到当代政治体制时,更是衣衫褴褛、囊中羞涩。正所谓:“吾人行西方政体之难,犹在此理念与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生于本土,是中国之政体理念源于传播,中国之立宪始于模仿。近十数年,国人畅言法治,谈论民主,虽精神可嘉,终因游谈无根,不能成就系统之理论,更难对中国社会发展产生深远之影响。”[3]笔者认为,诞生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现代政治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具有历史的偶然,而是其传统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由于对我国本土法文化中政治思想及政体制度研究的缺乏,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的尴尬局面。在创建自由、平等、和谐的政治文明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然选择的今天,深入发掘、整理我国传统文化当中宝贵的现代政体哲学思想,使中国尽早走上充满中国特色的政治道路,是时代赋予莘莘法律学子的崇高使命。

参考文献:

[1][美]达尔.论民主[M].李柏光,林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1.

[2][英]维尔著.宪政与分权[M].苏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3.

[3][美]亨金,[美]罗森塔尔.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M].郑戈,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1.

作者:冯涛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论文 篇3:

试论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法治文化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先进文明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需要正确理解和科学界定当代中国的法治文化。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途径,研究和思考加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路径,有利于促进全社会自觉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依法办事,促进和谐、推动发展,致力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科学界定和正确理解当代中国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最早形成于近代西方,是法律文化的近现代化阶段。对法治文化的内涵可谓见仁见智。法治文化是人类社会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先进文化,是人类社会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一种文化体系。这一文化体系以宪法至上,监督制约,保障人权,主权在民,依法行政等价值理念为核心内涵,以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观点为基本构成要素,以依法办事为行为方式。

法治文化至少应当包括四种意识。法律至上意识,它是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的反映,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守法的意识,所有的人都会自觉地稳定地遵守法律;适用法律的意识,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们不仅会适用法律知识分析社会现象,而且在发生争端时会适用法律寻求保护;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维护法律只是守法的一 个方面,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是维护法律的又一个方面,但决不允许特权践踏法律的尊严是维护法律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法治文化是指融合在人们内心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体现出的文化内涵和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以法律价值为核心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

法治文化以繁荣的商品经济和发达的民主政治为前提。中国的法治文化是西方法治文化中国化的成果。中国的法治文化,应该说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随着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治文化逐渐从法律法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法律教育等有形结构形态进入到与无形的法律意识形态协调统一,正在逐步形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人们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法治价值观,包括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信仰,法律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則等。

法治文化是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施法,所有社会成员依法行为的社会方式,是一个社会崇尚法治、服从法治、遵循法治,维护法治的文化状态和精神面貌,具有民主性、主导性、规范性、依附性、大众性等基本特征属性。

当今中国的法治文化是一种具体的法治文化,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深深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之中,是中国的改革开放,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等催生了中国的法治文化。中国的法治文化除具有法治文化的共同特征属性之外,还具有鲜明中国特征。

(一)社会主义属性。社会主义是我国文化形态的内在规定。社会主义属性应当也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属性首先表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社会主义属性其次表现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的属性,还表现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历史传承属性。任何国家都无法完全割裂自己的历史而凭空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地理环境、历史、宗教、习俗、生活方式等的影响,包括科学的态度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中国国情现实作为研究立足点,自觉的思考中国法律文化,适用创新思维去构建中国法治文化。同时,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治文化的发展也离不开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西方的法治文化不仅历史悠久,而且较为成熟发达,因此对西方的法治文化,要以科学的态度学习、借鉴和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应是既继承了中华法律体系的精华,又汲取了世界法治文化的优秀内容,具有历史传承属性。

(三)与时俱进属性。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法治文化最早是中宣部,司法部作为普法概念提出来的,是侧重于面向大众。在普法意义上提出来的法治文化,内涵着重于对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和社会生活法治精神的弘扬。中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对法治文化的认识,随着法治国家的进程也不断丰富和发展。如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等,都是党领导人民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律制度,法律理念,法治理论,法治实践等方面不断开拓创新的成果,表现出鲜明的与时俱进属性。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途径。现阶段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应选择以下路径。

(一)把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纳入文化建设和文化强国的总体规划中去主动推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不仅事关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全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明确的今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现阶段是社会矛盾易发和多发的时期,当公私两类主体都不再法治轨道上进行时,社会管理就会失序,政府维稳和老百姓维权就会发生激烈冲突。在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必须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布置实施、督促检查,经费保障等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统筹,否则,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将失去主导。

(二)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文化的核心。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是确保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要求。要教育引导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内容,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还应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框架下,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三)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文化,它反映了人类文明的先进理念,这些理念要为广大市民所认同、掌握,就需要对他们进行传播和灌输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首先,强化法治观念教育。要加强对法律知识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文化的宣传,重点必须放在法治理念的培养,将倡导法治文化和弘扬法治精神贯穿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始终,让法治观念深植在每一个成员特别是官员的心中。其次优化宣传教育内容,把权利教育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心。权利教育有助于调动人们守法用法的积极性,有助于法治文化的形成。最后,拓展宣传教育载体。创新和拓展法治文化的载體,根据宣传教育对象的不同需求,灵活选择不同的载体和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法治氛围,使人们在法治氛围中接受法治文化熏陶。

(四)要注重培育法律信仰和公民意识。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信赖和认同感。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若不信仰,则形同虚设”。人们对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也是法治文化的精髓。公民意识,是指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关于自身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意识。有明确的主体意识,认识到自身享有各项权利,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平等意识,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有义务观念,不逃避和推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个社会中如果每个个体拥有坚定的健全的公民意识,那么任何形式的专制统治在其中都无法立足,公正的法治秩序很快就会建立起来。大力加强法律信仰和公民意识的倡导和培养,必将大大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五)努力营造法治文化发展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是法治文化发展之需要,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影响因素。法治环境评价标准之一是权利受到法律制约,之二是确认保护公民权利。首先,执政者要率先守法。执政党的行为对全体国民会产生示范效应。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决策者和组织者,也应当是法治文化发展环境的营造者。其次,政府要严格执法。政府应当是法治政府,政府的官员要有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政府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全体国民产生示范效应,不断推进良法善治。如果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不守法,普通老百姓当然也不会守法,所以构建法治文化,应当从政府守法做起。而且,众所周知法治的本质就是法律制约权力,它首先是以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政府守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之关键。如果执法者具有良好的法治文化特别是人权理念,即使现代法律存在某种漏洞和弊端,也能很好地通过解释的方法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使之发挥良好的作用。如果不具有良好的法治文化,即使制定再完备的法律,也可能执行不好,甚至被恶意歪曲,导致恶劣后果,由此,可以说,政府守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和重点。再次,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只有公正司法,才会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人们才会信法、尊法,才会自觉守法、用法、护法,法治才能深入人心,融入内心,生成法治文化。“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如果司法失去公正,伤害的不只是法律本身的尊严,而且将直接影响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最后,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均受到法律保护,确认与维护公民权利其具体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法治环境良好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在全社会树立人人守法守规的风气习惯,形成遇事找法、坚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中共新乡市委党校)

作者:王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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