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思考论文

2022-04-16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思考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是在充分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致使企业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产生较大差异。在实务中,尤其是工资薪金支出的确认与计量财务与税收规定虽然基本一致,但在工资薪金支出时间的确认上会出现时间性差异。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思考论文 篇1:

企业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的实证分析

摘 要:我国现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至2008年1月实行以来,在税收制度现代化、税收环境公平性等方面都变得更加规范合理,它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然而,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自然是会造成上市公司收入分配的变化。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税收制度是其重要的手段,特别是在面对调节收入分配的问题时。当前,我们已经知道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成分占比较大,它是我国调控经济强有力的工具。所以,本次在时间上将按照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后,在本文中讨论企业所得税收入分配的调整对上市公司各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上市公司 收入分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收入分配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发地明白我们是有义务确保社会中个人与群体之间能合理进行其对于社会成果公平分配的。收入分配在社会的经济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而企业所得税对公司收入分配的调整作用相当明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通过向国家缴纳税费是可以改变企业原本收入分配格局的。因此,关于实现企业所得税的正确管理在对我们能够合理进行收入分配的期望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2008年出台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制改革法案使我们在思考企业所得税税制与收入分配的问题上终于有了突破口。

1 背景概述

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开始实行,其中,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从33%变成了25%。对比之前的旧税法,新税法可以概括为“四统一”和“两过渡”。在此内容中,“四统一”分别是所有内外资企业都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要统一(基准税率为25%、新高技术企业税率为15%、小型微利企业则是20%)、税前的扣除标准统一并且税收的优惠政策得到了统一;“两过渡”的第一个是新法规公布之前的已经有的老企业可以在一段时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要求,其中享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到结束,没有的则从税法实行日起按原本的期限享受结束;第二个是关于经济特区的,五加一经济特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旧享有“两免三减半”,此外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也不改变。面对新的所得税税法,企业收入的分配和调节必受其影响,将以2008年新实施的所得税税法为主,来探讨企业所得税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收入分配的关系,对于小税种的问题,也会有所提及。

2 企业所得税对上市公司收入分配格局影响

正常情况下,企业收入的享有者包括:提供了资金作为企业资本的人、提供劳动力来使企业顺利运作的人以及提供公司建筑物所需的占地面积的一方。也就是说企业的收入分配主要是关于提供资金的股东和责权人,提供劳动力的经营者和员工以及提供公共环境的政府收入分配的分布。企业的利益存在多方面的分享者,不过由于分享者们提供给企业的专用性资产存在差异,所以大家得到的收入分配不同,导致获取收益的多少存在差异。

此外,也需要注意当前小税种的问题,这是企业所容易忽略的,在注重为政府提供所得税的同时也要关注小税种的缴纳问题,以免为企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过去股东至上的理念有所不同,当今的利益相关者认为如果一家企业要健康地不断发展,那么除了股东以外,员工等企业利益的相关者要素也是不可或缺的,企业发展需要他们的参与,需要注重他们的投入。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表明,企业在发展中必须要保证各个方面利益相关者们的利益。这个理论也有人认为政府是用国家通过征税制度来进行对经济宏观这一方面的调控。征税影响了企业原本的收入分配格局,面对收入分配带来的利益摩擦,政府的征税制度能够使各方利益者的矛盾得到一定的缓和。通过了解,可以得出在税收制度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二者之间的多种关系,企业的税收是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同時由于税收制度所以各个利益相关者能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此,收入分配格局得到影响。当然,如果忽视税收制度的一些内容,也会影响利益的分配,假如企业对一些税种出现了忽略(如小税种),那么其不但无法优化收入分配还会带来消极影响。

2.2 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影响点”理论

理查德·马斯格雷夫提出的“税收影响点”理论至今对世界仍然有影响。这个理论主要包含了两个视角的研究,分别是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两部分。理论中描述了国家、个人以及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出现的各种关于利益分配的问题,这些利益主体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影响着国家的经济的运作,它们相辅相成也存在着各种矛盾与冲突。“税收影响点”十分详细地分析了国家面对各个利益主体面对经济环节的各种经济行为而实行不同的征税活动,并且这些征税的活动也对利益主体们造成了影响。

3 企业所得税改革对上市公司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税法也需要调整,在2008年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出了“四个统一”和“两个过渡”。这对于我国内资企业、经济特区的新高技术企业等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新税法的调整是有利于我国企业发展的。个人认为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对降低税率起着积极作用,对降低上市公司的整体税负也是十分有利的。所以,其对企业的收入分配问题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对提供劳动力员工的利益增加上有着积极的作用。

此外,在面对税收问题时,企业需要认真关注,特别是容易被忽略的税种,比如说像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这些为代表的小税种,我国政府当前对不缴纳小税种采取的是重罚,为了利益不受影响,企业应当注意这个问题。

3.1 所得税税负影响分析

所谓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是通过微观角度来分析税收对企业的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越低,表明这个国家的税收负担越轻,反之则是越重。名义税率、实际税率以及边际税率是其在财务学研究中作为标准的检测指标。名义税率是税法上所规定的税率,比如说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前,我国内资企业的名义税率是33%,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均统一为25%;实际税负率是指纳税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实际缴纳的税额与其实际收益的比例,实际税负率的存在是由于税法的优惠政策在不同的经济特区和不同的企业类型间有不同的表现。第三种衡量指标是边际税率,所谓边际税率,就是征税对象的数额的增量中其税额所占的比率,比如说免征额是2000元,那么2000元以下免税,其边际税率是0;假如超过了2000元,那么就要超出的部分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税额,边际税率也会改变。

3.2 对分配格局影响机制

在2008年的税制改革之前,我国企业普通员工实际得到的工资会因为企业属于内资或者外资而出现不同薪酬支出的扣除方式。企业一般会要自己的员工支付一笔税款,这部分税款由企业缴纳给政府,这样的情况毫无疑问是增加了企业劳动力的压力,并且由于个人利益的部分丢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受到打压从而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经济难以提升。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下,员工原本需要额外承担的税款不再存在,因为企业由于税款而出现的劳动力压力得到了放松,从而让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有利的提高。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矛盾得到缓和,企业利益与政府的利益也因此得到了一定的共赢。由此,可以得出,由于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使上市公司员工的薪酬问题得到了改善。这也使上市公司的名义税率的问题得到了改善从而有利于实际税率的降低。又因为新的所得税税法对企业而言可以减少其对举债行为的依赖,进而有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等。总之,毫无疑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收入分配格局产生了影响。

4 影响结果分析

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对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企业中的利益相关者们都受到了影响。通过个人的研究调查,从自己选取一定数量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中发现,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后,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东所得率、税负率、劳动所得率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比如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落实之后,出现了升高的有劳动所得率和股东所得率,其中,劳动所得率的增幅是最大的。此外还有税负率以及资本所得率出现了降低的情况等。总而言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让企业承受的税收负担得到了缓解,导致了劳动所得率等的增长,不过,增长率高不代表其总值的高,如果算总值的话,劳动所得率的总值依旧是没有超过资本所得率的总值的,企业的资本得到的利益依旧超过企业的劳动力所得到的利益。不过,在当前情况下,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激励,对于公司的发展已经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企业收入分配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缓解。

5 结语

在生产的过程中,企业中的各个利益相关者都提供出自己的一份力,并且共同承担着伴随获得经济利益而必须面临的某些程度的风险,因此,利益相关者们应该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方式来获得自己应得的那一部分的利益。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应当把握其带来的各种的改变,让自身得到最好的发展。所以,某些面对新机遇的对策,企业有义务去关注与了解,以此促进其利益的增长,带来经济的发展。

企業应当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来更加合理地进行收入的分配。收入分配主要是支付给劳动力的利益、支付给提供资本的人的利益以及支付给国家政府的税款。

首先,所得税的改革使提供劳动力的员工们工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和,企业应当利用税法改革带来的机遇为员工提高工资待遇,并以此提高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债务利息的计税效益,企业要把握机会选择正确的融资方式。最后,面对新法规的税收问题,企业要了解其相关的优惠政策,根据自身情况,加大对技术研发等的投入,以此获得优惠的最大化等。

除此之外,关于小税种的纳税规划、缴纳、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企业也应当积极地去做相应的工作,不要仅仅是关注所得税的问题,有时候一些“小问题”反而会成为拦路虎。当然,在优化税制并进行更好的宏观调控对于政府而言也是十分重要,希望这些对大家能有帮助。

参考文献

[1] 崔军,朱志钢.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与展望:基于促进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的视角[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1).

[2] 冯加存.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2(7).

[3] 李桂萍.所得税对公司股权资本成本的影响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3).

[4] 李全伦.从四维企业产权视角研究企业收入分配的主要结论与展望[J].管理世界,2009(12).

[5] 谢露,邓英雯.企业所得税改革与企业慈善捐赠——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政研究,2016(4).

作者:魏海静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思考论文 篇2:

三费及五险一金财务与税法规定异同探讨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是在充分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致使企业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产生较大差异。在实务中,尤其是工资薪金支出的确认与计量财务与税收规定虽然基本一致,但在工资薪金支出时间的确认上会出现时间性差异。五险一金的提取额度有地区差异,但计提基数都是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实行“限额据实”税前扣除制度上也存在差异。

关键词 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所得税

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新会计准则中首次提出了“职工薪酬”条款,为系统规范我国企业职工各种形式劳动报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供了依据。在这之后,《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是在2006年财政部颁布新准则后出台,因此企业所得税法是在充分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由此导致了在收入的确认、计量,费用的可扣除性等方面,企业税收所遵循的原则与会计原则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致使企业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产生较大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职工薪酬的范围进行了定义。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义务,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①。此准则全面涵盖了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各种职工薪酬,将原规定中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全部纳入职工薪酬进行计量。该准则还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确认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均确认为负债,按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有别于以往的全部费用化的处理方式;取消计提职工福利费;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职工薪酬会计核算业务与企业所得税相关扣除项目的异同如下:

第一,工资薪金支出的确认与计量财务与税收规定基本一致,但在工资薪金支出时间的确认上会出现时间性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作为企业税前扣项目的工资、薪金,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支出的确认和计量财务和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但在工资薪金支出时间的确定上,企业所得税遵循收付实现制,而企业遵循权责发生制,按此原则将会出现部分工资薪金未支付而计入资产或成本费用情形发生,则工资薪金支出确认时间财务与税法出现时间性差异!

第二,五险一金的提取额度有地区差异,但计提基数都是工资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对此则规定: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即月平均工资1600元,该数额是各项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对于住房公积金,其计提比例也有所差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五险一金,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的保险待遇,会计处理上也属于职工薪酬,但税法上不予认可。

第三,職工福利费实行“限额据实”税前扣除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可见,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之下,曾经为广大财会专业人士熟知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的规定已成为历史。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对照会计制度和所得税法规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两者相同之处是取消了“按照相关工资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不同之处是,会计制度规定合理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可全额据实列入相关成本、费用,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合理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实行“限额据实”税前扣除制度。

第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确定财务与税收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差异。

财企〔2007〕48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的递延。

鉴于以上差异,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统一计量尺度。

由于税法的修改相对滞后,因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产生的差异需要税法予以协调。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为与会计规定相协调,允许将工资和三项经费实行全额扣除。笔者认为,在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也应将这两项全额扣除。这样做首先保证了对涉外企业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其次,工资和三项经费是企业成本中的重要项目,一般要占成本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对成本构成中如此重要的项目,计算所得时不允许全额扣除,则会导致成本补偿严重不足,影响企业长期发展。最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工资费用,可以避免对工资费用的双重征税。企业现行税负过重,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后,允许工资费用全额扣除,将工资交由个人所得税调节,应属合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将工资费、福利费据实列支,因此,在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将工资和三项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也是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的需要,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税收征管成本。

第二,体现谨慎性原则。

由于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按此确定的收入分配将导致财政收入的下降,税法对谨慎性原则一直持否定态度。随着会计改革及与国际惯例的趋同,在新颁布的薪酬准则中,由于谨慎性原则而导致辞退福利在会计与税法处理上出现差异。事实上,在与国际惯例趋同方面会计准则一直走在前面。因此,税法也应尽快从维护税基的角度出发,在扣除项目的确认时间上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从根本上与会计准则趋同。

第三,关于福利费账务衔接问题的个人想法。

应付福利费的贷方余额不应该调整当期损益,应当转入一般盈余公积。因为这是企业以前经营各个期间所获得的累计收益性的所得税差异,它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同时收益期间也与当期所抵触,计入当期会错误反映企业当期利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应付福利费借方余额,税法没有排除以后期间抵减的合理性,而且事实上,福利费的超支本身就有跨期的合理性,应当允许企业继续利用以后年度的税前扣除额度来抵减或部分抵减。如果税法明文规定允许这样做,那将是比较长的一个时间限制,这样,福利费一级科目的存在本身就推翻了新准则的规定,而不是新准则含义里的2007年立即取消。

注释:

①2006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

参考文献:

[1]王乐锦.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意义与特征.会计研究.2006(5):31-35.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刘泉军,张政伟.新会计准则引发的思考.会计研究.2006(3):7-10.

作者:郭 松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思考论文 篇3:

内外所得税“两税”合并的现实意义

【摘要】2007年3月16日,新的所得税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实现了“两税合一”。文章主要就两税合并前的利弊、两税合并的意义以及影响加以讨论。

【关键词】两税合并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宏观经济 公平竞争 完善税制

长期以来,我国内外资税收差异较大,既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符合世贸组织惯例。针对变化的经济社会形势,我国对“两税”做了立法性的合并调整,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3月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报告中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详细说明,核心内容是国家将不再根据内资外资划分所得税税率,统一采用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3-5年的过渡期。这意味着延续了三十年的异税制度的历史宣告终结。

一、内外所得税并存的利弊

1、有利之处

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的模式形成于1994年,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初期,确实起到一定积极意义,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吸引了不少外资企业来中国投资。而且,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改革开放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对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弊端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的优惠,即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这样,按照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率均为33%,实际税率却大相径庭。权威调查显示,在两套税制、两套优惠规定的框架下,内、外资企业间明显不公平,外资企业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厚外薄内”的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部分收益外流;抬高了内资企业的成本,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外资的超税收优惠,严重扭曲了公平竞争的企业行为,各色的“假合资、假外资”就是利用内外政策剪刀差套利的产物。

二、统一企业所得税的意义

1、是我国税制进一步完善的标志

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无论内资企业所得税,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都经历了由多税种并存到统一为一个所得税的历史过程。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部法律被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三个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一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税种、统一税率、统一列支标准、统一征管方式,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国际上,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的国家非常少,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引进外资,在税收上采取对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的方法。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流转税、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按照逐步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的原则,1994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内、外资企业使用相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2006年国务院颁布车船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车船税。现在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的又一进展,是中国税制建设和税制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进步。

2、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的要求

我国的经济建设与发展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是,各类企业面临的制度差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使外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而且,外资企业之间、内资企业之间也存在众多的税收待遇的差别。这与世贸组织公平竞争的思想也不符。统一企业所得税以后,将逐步取消各类因税制差异和企业性质差别的税收政策,实现“四个统一”(统一税法、统一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的目标。

3、运用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公平的经济和竞争的经济。我国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的一大进步,是体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也是运用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三、两税合并的影响

1、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1)两税合并不会影响对外资的吸引力。对外商投资决策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二是政局稳定情况,三是劳动力成本,四是土地附加资源价值,五是优惠政策。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保持与周边国家相对较低的税率水平,同时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照顾(在这个过渡期内允许原来实行低税率的这些企业,在一定的期限之内逐步过渡到25%的名义税率,而且所享受的一些减免措施在一定期限之内还可以继续享受完),照顾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既得利益,最后实现平稳过渡。

(2)两税合并有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中国未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目标是: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持,服务业全部发展的产业格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让外资企业看到我国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发展前景,引起外资结构的优化,引导外商对投资方向做出符合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3)两税合并有助于提高引资质量。据调查,在我国两套税制并行的情况下,我国“假外资”占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利用额的三分之一左右。两税合并后,“假外资”已无利可图,自然会抑制部分内资外流以外资身份投资的情况,进而稳定了正式外资企业的数量。而且,两税合并后,使一些投机外商在税收优惠方面将无空可钻,而凭借我国投资环境,竞争环境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却可以更有效地吸引那些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污染少的外资企业落户我国,对于提高我国引进外资的质量利大于弊。

2、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毫无疑问,两税合并会给内资企业带来机遇。第一,内外资统一后,使内资企业待遇平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经营。第二,两税合并后,内资企业利润会普遍增加,进而增强竞争力。两税合并后,内资税率下调,这为内资企业的净利润增长带来积极的预期,将大大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第三,内资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会提高。一方面,利润增加了必然会加大研发投入;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第四,企业产业升级的自觉性提高了,会更愿意履行社会责任。与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也强化了纳税的强制性。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做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这就要求企业要做到依法纳税。

3、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1)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为了拉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初,确立了沿海开放地区、沿边开放地区和经济特区,并辅之以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广泛深入发展,经济特区不断发展壮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确定实行由地区税收优惠为主向产业税收优惠为主的转变,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对资源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避免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企业投资地点的选择,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

(2)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目前我国经济结构矛盾突出,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原来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导向作用并不明显,而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确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政策导向明确,有利于我国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

(3)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1994年税制改革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选择的税率标准是33%,现在实行25%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在降低法定税率的同时,也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相同口径相比,将减收让利约近1000亿元。总体上看,实现企业所得税统一是减税为主的改革,既保持了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又增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实力。

(4)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差别较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高,引起许多企业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利用税收政策的差别实施“合理避税”。“假三资”企业到处泛滥,引进外资短期行为严重,质量不高。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将消除各种“损公肥私”的土壤,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有利于实现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5)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税制。企业所得税是我国主体税种之一,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后,内、外资企业的不同税收待遇的差别将进一步缩小,为进一步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全面无差别待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税制。

(6)有利于加强征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后,将实现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原有两个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多,又相互独立,管理比较复杂,征纳双方遵从成本高,效率低。新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两税合一”,专门规定了合并纳税和反避税的内容,有利于加强征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服务。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实现两个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新世纪税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经济生活的影响意义重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内外有别的状况,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外资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率,但对外资仍有一定的吸引力,不会妨碍外资的进入,相反还将通过完善税收法治环境、引导外资的进入方向,提高外资的使用效率。对内资企业而言,会增加利润,增强竞争力,在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积极性。同时,对我国的宏观经济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两税合并,是我国统一和规范税制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使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也是运用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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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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