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2022-10-20

第一篇: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程序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篇: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程序

一、林木采伐审批

1、个人林木采伐:(1)林权所有人向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必

须有林权证。(2)村两委进行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林业站。(3)镇林业站接到申请后派人到现场测树,核对有关申请内容后填写有关材料,由林业站长签字盖章,报镇政府研究同意后,再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集体林木采伐:(1)村两委开会研究,形成初步意见。

(2)召开由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3)向镇政府提报书面申请及会议记录复印件。(4)镇政府召开由镇长、分管副镇长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经集体研究同意,由林业站上报市林业局进行审批。(5)申请人必须按《采伐证》载明的数量、范围进行采伐,不准少批多伐,严禁无证采伐。(6)集体林木采伐后,必须按同等数量进行更新。

二、林木采伐计划公示

林木采伐计划经省林业厅审批后,计划按照省、县(区)、乡、

村逐级下达,并在林木采伐单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含:采伐时间、面积、数量、山场名称、四址界线等。同时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第三篇: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向什么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一项具有法律权威的严肃、细致的工作,申请人必须依法向有关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权限为: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其中,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从上述内容可看出,一般的林木采伐都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许可证。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权利证书和材料

(1)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个人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人按照规定备齐有关权利证书和材料,并向有权部门提交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后,受理的有关部门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采伐的林木符合实际,并且在森林采伐限额之内的,应该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部门将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采伐后末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第四篇:林木采伐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林权所有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后报县林业局(提供林权证复印件、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采伐申请审批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伐地点:包括作业小班地块小地名,面积及四至界线; 2、采伐树种,树龄、采伐蓄积进行现场调查; 3、采伐类型、方式及采伐数量。

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程序

1、林业局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填写伐区调查设计表; 2、十方以上必须填写木材采伐公示表,在林木所在村村委会或林木所在地居民点进行公示; 3、十方以下当天就可办理采伐证;

4、公示七天无异议;

5、经审核同意后报送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6、收取育林基金;

7、符合条件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五篇: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农村牧区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1、房前屋后范围是指农牧民用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即宅基地。零星树木是指营造林面积低于1亩(按林缘乔木外延2米、灌木外延1米计算面积)的树木,营造林面积大于1亩(含1亩)按片林对待,应凭证采伐。

2、旗县所属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和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非林业国有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护路林以及部队、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上述部门的其他林木采伐,应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5、个人采伐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所在地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要按以下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 国有林业局(林场、治沙站、苗圃)应提交以下文件

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

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3、由具有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和持有调查设计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

5、上伐区作业验收证明;

6、上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非林业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

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林木采伐申请报告或简易设计文件;

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采伐林木的目的(用途),地点、面积、起源、树源、林种、株数、蓄积、材积、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期限、更新措施、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非林业国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村委员及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

5、上完成更新造林情况证明文件。

(三)个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 林木采伐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 村委员及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 采伐法律法规禁止采伐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规定不允许采伐的森林和林木;

2、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3、 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与实际不符的;

4、 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争议的;

5、 超森林采伐量计划、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之一的;

6、 上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7、 上发生重大滥发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 发证机关可向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足够数量的更新保证金,待完成更新造林并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到期未更新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使用预收的更新保证金,组织完成更新造林工作。

五、 灌木采伐要严格执行凭证采伐管理制度,灌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 林木采伐程序:

1、 林木所有权者提出林木采伐申请;

2、 我局按照自治区林业厅下达的林木采伐指标进行分解;

3、 对采伐地块进行外业现场勘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用卫星定位仪对需要采伐的林木准确定位,绘制采伐图;

4、 对准予采伐的林木在林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5、 待林木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提出采伐申请者领取,并向林木所在地的森林公安派出所下达采伐通知书,对采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 超证、超时采伐的,视采伐许可证无效,要及时收回,按无证采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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