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工程监理论文提纲

2022-08-02

论文题目: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建筑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先导产业得到长足发展。与此同时,建筑市场也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基于对国际上工程咨询制度的借鉴,引入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1984年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布鲁格水电站工程首次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领域面临布鲁格冲击。随后的1988年,原建设部正式发文:在北京等八座城市和能源、交通两部的水电、公路系统开展建设工程监理试点工作。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经历了从试点阶段到推广阶段再到全面施行的阶段,制度体系已经基本成型。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在提升我国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同时,自身运行和发展也产生了诸多问题。比如,监理单位的法律地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划分、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监理责任的规定等就存在一些问题。分析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促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笔者以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研究为题,梳理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据,参考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国情,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来分析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文的问题引出和研究目的,接下来写的是文献综述,最后介绍了本文的基本结构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是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概述。以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为起点,分析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作用,展现监理单位法律地位的各家学说。按照法律的位阶,梳理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加强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等三个方面阐述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意义。第三部分是分析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获得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启示。通过对FIDIC合同条件咨询工程师公正性要求变化的分析,探讨我国监理单位法律地位的重新定位问题;通过对日本建筑法律法规的分析,学习日本国土交通省统一归口管理监理单位资质的做法;通过对新加坡建筑法律法规的梳理,学习新加坡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体系的严密,法律规范对违法行为惩罚的严格,获得调整我国监理责任规定的启示。第四部分提出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分析监理单位法律地位定位冲突导致监理职权矛盾的问题、监理报告制度中报告职责的分配问题,其次分析监理单位资质划分不合理的问题、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的问题,最后分析监理责任专门规定的问题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规定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建议。根据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的提出完善建议:监理单位应明确定位为建设单位的受托人,删掉监理职权规定中的冲突条款,分摊监理单位的报告职责,取消监理单位资质分类中的综合资质,监理单位资质标准增加除外规定,修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增加考试科目,增加监理责任的专门规定以及增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规定等。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提出问题和完善建议紧密结合了最新的国家政策。国家取消部分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监理单位资质标准的操作性由此变差。结合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毕业生报名时的从业年限要求。本文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研究的内容很丰富,本文尚不能全部覆盖。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监理职权;监理资质;监理责任

学科专业:法律(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和研究目的

1.1.1 问题的提出

1.1.2 研究目的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论文基本结构思路、研究方法、创新点

1.3.1 论文基本结构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3.3 创新点

2 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概述

2.1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性质、作用

2.1.1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2.1.2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2.1.3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2.2 监理单位的法律地位

2.2.1 独立第三方说

2.2.2 受托人地位说

2.2.3 本文观点

2.3 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2.3.1 法律

2.3.2 行政法规

2.3.3 地方性法规

2.3.4 部门规章

2.3.5 地方政府规章

2.4 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意义

2.4.1 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2.4.2 加强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2.4.3 维护监理市场秩序

3 国外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考察与启示

3.1 国外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考察

3.1.1 FIDIC合同条件

3.1.2 日本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

3.1.3 新加坡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

3.2 国外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启示

3.2.1 取消对监理单位公正性的要求

3.2.2 合并监理单位资质许可主体

3.2.3 明确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4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4.1 监理单位职权、职责立法不完善

4.1.1 职权规定相冲突

4.1.2 报告职责规定不合理

4.2 监理单位资质划分不合理

4.2.1 综合资质的设定标准与业务范围不对称

4.2.2 划分资质等级标准的操作性变差

4.3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规定有缺陷

4.3.1 报考资格不合理

4.3.2 考试科目有缺陷

4.3.3 等级设置单一

4.4 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有缺漏

4.4.1 缺乏监理责任的专门规定

4.4.2 缺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规定

5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5.1 完善监理单位职权、职责规定

5.1.1 从明确监理单位定位角度解决职权冲突

5.1.2 分摊监理单位的报告职责,增加对监理单位的反馈机制

5.2 合理划分监理单位资质

5.2.1 取消综合资质

5.2.2 增加除外规定

5.3 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规定

5.3.1 修改报考资格

5.3.2 增加考试科目

5.3.3 增设资格等级

5.4 健全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

5.4.1 增加监理责任的专门规定

5.4.2 增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规定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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