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制度范文

2022-06-10

在当今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以下是小编收藏的《医疗事故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医疗事故制度范文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外,科室人员须同时通知科室领导及行政总值班(发生于节假日及夜班时),由科室领导或院总值班向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等)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院领导汇报,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

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三、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各科室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篇:《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为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2.科室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出现的问题上报院办公室。

3院办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领导报告。

4发生事故责任人应于事发后12小时内江事情经过及对问题的人是如实写出书面材料交到院办。院办公室填写医疗事故差错登记本。

5发生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有关信息。 6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有关信息。 7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有关信息。 8.各级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漏报,谎报,缓报等,违反者逐级追查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三篇: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2、科室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出现的问题上报院办公室。

3、院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领导报告。

4、发生事故责任人应于事发后12小时内将事情经过及对问题的认识如实写出书面材料交到办公室。院办公室填写医疗事故差错登记本。

5、发生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卫生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报有关信息。

6、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卫生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报有关信息。

7、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卫生院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报有关信息。

8、各级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漏报、谎报,缓报等,违反者逐级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四篇: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全体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陕西省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或院办公室。

第五条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医务科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院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 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医疗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

- 3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 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1万元(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担5% B段、1,0001元—2万元(包括2万元),责任人承担6% C段、2,0001元—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7% D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8% E段、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10%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1元-2万元(包括2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2,0001元-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E段。

- 5执业)医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六章 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当月管理奖的1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2万元(包括2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当月管理奖的20%的罚款,科室副主任扣除当月管理奖的10%的罚款,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给予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2—3万元(包括3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给予当月管理奖的30%罚款,科室副主任给予扣除当月管理奖的20%罚款,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给予300元的经济罚款,分管院长给予2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二十三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给予扣除当月管理奖的40%罚款,科室副主任给予扣除当月管理奖30%的罚款,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给予400元的经济罚款,分管院长给予300元的经济罚款,院长给予2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七章 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

第二十四条 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

- 7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负责人,扣科主任 月管理奖并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三十条 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医务科。

第五篇: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二、医院应经常加强职工医疗安全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并健全医疗安全管理机构。

三、医院应对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全面调查,妥善处理,

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按规定书面报告县卫生局。

四、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医疗风险防范意识。

五、医务人员应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

六、凡做出处理的医疗事故纠纷(包括司法处理、行政处理和协商处理)必须查明事故纠纷原因、事故纠纷性质、事故纠纷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

七、责任追究分为责任事故纠纷追究和技术事故纠纷追究。

八、责任事故纠纷是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等原因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应从严处理。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含二级)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医疗事故纠纷,追究院长、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责任护士的责任,取消单位年终评奖评先资格,院长、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停止执业处理,两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称。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疗事故纠纷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追究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的责任,取消科室年终评奖评先资格,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处理,一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称。

九、技术事故纠纷是指由于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造成的医疗事故纠纷,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后果从轻处理。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含二级)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医疗事故纠纷,追究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的责任,科主任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处理。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疗事故纠纷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追究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的责任,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给予降级、降薪处理。

十、 县卫生局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的单位要予以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因责任问题引起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或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每例对责任医院处以1:1的罚款,二级以下医疗事故纠纷或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每例对责任医院处以1:0.5罚款。因技术问题引起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或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每例对责任医院处以1万元的罚款,二级以下医疗事故纠纷或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每例对责任医院处以5000元罚款。

一、医疗单位对医疗安全重视程度不够,机构、制度不健全,导致医疗事故纠纷频繁发生的,追究院长、业务院长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组织纪律处分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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