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资质分类

2022-07-29

第一篇:施工单位资质分类

施工总承包资质分类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12种,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8) 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9) 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12)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专业承包资质,共60种,有不分级别的和分一二三级的。

1、地基与基础工程;

2、土石方工程;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4、建筑幕墙工程;

5、预拌商品混凝土;

6、混凝土预制构件;

7、园林古建筑工程;

8、钢结构工程;

9、高耸构物工程;

10、电梯安装工程;

11、消防设施工程;

12、建筑防水工程;

13、防腐保温工程;

14、附着升降脚手架;

15、金属门窗工程;

16、预应力工程;

1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9、爆破与拆除工程;20、建筑智能化工程;

21、环保工程;

22、电信工程;

23、工程;

24、桥梁工程;

25、隧道工程;

26、公路路面工程;

27、公路路基工程;

28、公路交通工程;

29、铁路电务工程;3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

31、铁路电气化工程;

32、机场场道工程;

33、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

3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46、水工大坝工程;

47、水工隧洞工程;

48、火电设备安装工程;

49、送变程;50、核工程;

51、炉窑工程;

54、管道工程;

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5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60、特种专业工程

三、劳务分包资质,共13种。

1、木工作业资质;

2、砌筑作业资质;

3、抹灰作业资质;

4、石制作资质;

5、油漆作业资质;

6、钢筋作业资质;

7、混凝土作业资质;

8、脚手架作业资质;

9、楼板作业资质;

10、焊接作业资质;

11、水暖电安装作业资质;

12、钣金作业资质;

13、架线作业资质

第二篇:施工资质分类 专业分包

施工资质共分三个大类:

一是施工总承包,二是专业承包,三是劳务分包。

总承包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八、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业施工专业承包总共60项,具体如下:

1、地基与基础

16、预应力

31、铁路电气化

46、水工大坝

2、土石方

17、起重设备安装

32、机场场道

47、水工隧洞

3、装修装饰

18、机电设备

33、机场空管

48、火电设备安装

4、建筑幕墙

19、爆破与拆除

34、机场目视助航

49、送变电

5、预拌商品混凝土20、建筑智能化

35、港口与海岸50、核

6、混凝土预制构件

21、环保工程

36、港口装卸设备

51、炉窑

7、园林古建筑

22、电信工程

37、航道

52、冶炼机电设备

8、钢结构

23、电子工程

38、通航建筑

53、化工石油设备

9、高耸建筑物

24、桥梁工程

39、通航设备安装

54、管道

10、电梯安装

25、隧道工程40、水上交通管制

55、无损检测

11、消防设施

26、公路路面

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

56、海洋石油

12、建筑防水

27、公路路基

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

57、城市轨道交通

13、防腐保温

28、公路交通

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

58、城市及道路照明

14、附着升降手脚架

29、铁路电务

44、河湖整治

59、体育场地设施

15、金属门窗30、铁路铺轨架梁

45、堤防60、特种专业工程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二、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三、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四、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五、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六、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七、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八、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九、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二、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三、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第三篇: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造林营林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承包造林营林的市场需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我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确保造林营林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造林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造林营林施工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造林营林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植被恢复、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石漠化土地治理、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城乡绿化、种苗基地建设、营林、森林管护等(国家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除外)。

第四条 四川省林学会负责全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的认定、管理及证书的核发等工作,并报四川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章 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3个等级。各等级资质标准如下:

(一)一级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本单位专职从事造林营林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6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14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3人;

3、具有10年以上从事造林营林工程施工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近5年内独立承担10个以上造林营林项目且施工面积累计达到5万亩以上;

4、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上岗证的施工人员不少于30人;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造林营林所需的机具、车辆等设备及工具,并具有固定的苗圃和高水平造林营林技术服务能力。

(二)二级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本单位专职从事造林营林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1人(其中中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6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3人。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2人;

3、具有6年以上从事造林营林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经历,近5年内独立承担8个以上造林营林项目且施工面积累计达到3万亩以上;

4、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上岗证的施工人员不少于20人;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造林营林所需的机具、车辆等设备及工具,并具有固定的苗圃和较高水平造林营林技术服务能力。

(三)三级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 本单位专职从事造林营林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林业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5人)。林业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人。

3、具有3年以上从事造林营林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经历,能够独立承担造林营林项目且施工面积累计达到1万亩以上;

4、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上岗证的施工人员不少于10人;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造林营林所需的机具、车辆等设备及工具,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造林营林技术服务能力。

第六条 各资质等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造林营林业务。各等级资质的业务范围为:

(一)一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接任何造林营林施工项目,工程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投资额700万元以下的单个造林营林施工项目工程;

(三)三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单个造林营林施工项目工程。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

第七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根据施工单位的业绩情况重新申报,审核认定,方能承担相应的造林营林施工任务。

第八条 申请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 公司章程、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命法定代表人决议文件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

(五)具有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和由人事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职称证的复印件;

(六)单位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员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和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复印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页);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在编在岗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八)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需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用的,需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九)有苗圃基地的单位需提供自有土地证明,租用或者借用的,需提供出租(借)方的土地证明、双方租赁合同协议及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十)单位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业务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四川省林学会查验原件。 第九条材料要求:

(一)申请单位需填写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并发送至四川省林学会邮箱进行网上初审,初审通过后打印审定合格的申请表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正式申报;

(二)所有申请材料应合并装订成册,并包括封面、目录、申请表(装订在前)和附件材料(装订附后),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三)附件材料一律采用A4复印纸非活页装订成册,并编目录。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五) 每个技术人员按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复印件的顺序集中,并与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排列顺序相对应;

(六)业绩证明材料的装订,应与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的顺序相对应。

第十条 初次申请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只能从三级资质开始申请。符合从业年限要求且取得现有资质五年后,达到上一级资质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延续原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升级的单位,除需提交第八条要求的

材料外,还需提交原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二条 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向四川省林学会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交回原《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重新申请认定。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造林营林施工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因单位分立或者合并,需要重新核定资质,除按规定提交第八条要求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情况报告,包括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等;

(二)原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分立或者合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分立或者合并决议的复印件;

(四)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

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四川省林学会查验原件。 第十五条 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申请单位提出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原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四川省林学会查验原件。 第十六条 因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造林营林施工业务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 (二)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四章 受理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四川省林学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

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其补正材料,如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单位;

(二) 形式审查合格的单位申报材料,由四川省林学会 提交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四川省林学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负责对新申报、资质升级、资质延续、重新核定等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

(三)四川省林学会根据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四川省林学会官方网站对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初步认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四川省林学会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四)对取得资质的造林营林施工单位,由四川省林学会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进行注册监管。同一名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造林营林施工单位。

第五章 资质证书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八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省林学会统一规定样式并印制、核发,加盖四川省林学会印章。证书分为正本(1套)和副本(2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省林学会提出资质等级延续或者升级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失效后如需开展造林营林施工业务的,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取得资质后,在5年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级别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四川省林学会直接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要严格按资质证书规定级别和范围承担施工任务,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级别和范围承担任务,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资质证书从事相关的造林营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林学会负责对持证单位持证期间的资格条件和开展的造林营林施工业务进行核查,持证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林学会在核查中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次,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则给予降级处理或注销资质证书。若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注销其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并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一)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真实业务材料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它造林营林施工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四)在造林营林施工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其它不适宜于继续从事造林营林施工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林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6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施工单位资质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表

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检查日期:年月日

安A

1总包/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表

工程名称: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表

工程名称:编号:

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核查表

工程名称:编号:

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机械、安全设施、 安全交底及验收情况检查汇总表

工程名称:编号:

日期:日期:

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检查表

工程名称:编号:

第五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

国土资源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0〕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二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甲级、乙级、丙级施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一)甲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规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二)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三)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规模)参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级表。见附表。

第九条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承接工程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越级承接工程项目。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下列审批材料: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四)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五)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中、高级技术人员应附职称复印件);

(六)单位资历和主要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明;

(八)注册资金证明;

(九)单位开立帐户的银行及帐号;

(十)施工工程有关的证明文件(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工程成果鉴定证明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反馈意见)。

(十一)申请甲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还应提交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申请人自下发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资质管理部门应限期要求申报单位补交。逾期不补交,视为放弃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把丙级施工单位的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质管理部门分批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获得资质的单位名单和资质级别。公告费由申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含正本和副本,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冒用,擅自印制或伪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在申请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时,应向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出示资质等级证书,取得工程项目后须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项目登记。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并作为地质灾害防治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定级的依据。

年检时间和年检内容由资质审批管理机关决定。

第十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建立《施工业务手册》。《施工业务手册》是核定单位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施工业务手册》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资质定级满3年,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规定的地质灾害施工项目,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可申请升级。

对符合升级标准的升级申请,经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发给相应级别的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除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施工业务手册》复印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报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其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遗失资质等级证书,必须先向资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条 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领取的地质灾害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无效,一经发现由原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质予以降级:

(一)施工单位连续两年资质检查不合格的;

(二)造成一起三级或两起(含)以上四级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资质等级证书:

(一)转让、冒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施工单位在资质等级证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

(三)不按时报送年检表和核定资质材料的,又未及时报告理由的;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不及时办理手续的;

(五)施工单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不进行登记或超越核定的施工业务范围从事施工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活动造成损失的,以及擅自印制、伪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级表

工程等级

划分条件(符合一个条件即可)

受保护的人数

(人)

受直接保护的财产

(万元) 工程总投资

(万元)

受保护的对象

大型 >1000 >20000 >2000 大城市、国家级厂、矿、工程建筑、水陆交通枢纽和干线、地质遗迹和旅游区,以及国家级国土开发和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等

中型

100---1000 1000-20000 100---2000

中等城市、省级厂、矿、工程建筑、水利枢纽和干线、地质遗迹和旅游区,以及省级国土开发和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等

小型 <100 <1000 <100 小城镇和居民点、县级厂矿、工程建筑、水利交通枢纽和干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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