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举债发展论文

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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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举债发展论文 篇1:

基于公立高校法人财产权特殊性的贷款制度设计

摘要:公立高校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享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法人财产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能。但是国家基于公益目的对高校的国有资产保留终极处分权能、因而高校的收益权能尤其是处分权能极其有限,进而影响到它的民事借贷能力。对高校法人财产权特殊性认识的不足,是导致高校化债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也是重构新型高校贷款制度的基础。建立以政策性贷款为主、商业性贷款为辅的高校贷款制度,更是基于对高校法人财产权特殊性的认知。

关键词:公立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

收稿日期:2012-06-18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专项资助项目(09YJA88082)

作者简介:陈鹏,男,陕西富平人,教育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在经历世纪之交我国高等教育扩招引发的高等学校贷款风潮之后,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范高等学校的借贷行为,并通过奖补政策、土地置换、政府偿还和高等学校还贷等方式化解高等学校债务,高等学校盲目举债得到有效遏制,债务危机得以缓解。但在这场风波之后,有许多理论与现实问题需要深刻反思: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有何特殊性?高等学校是否具有与之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相匹配的贷款资格与还贷能力?高等学校对其直接控制的国有资产享有何种权利?国家所有权与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有何关系?政府作为举办者为何要对高等学校的民事借贷行为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破解高等学校贷款“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困局?本文试图以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特殊性为基点,对上述问题予以理性回应。

一、高校法人制度的确立

学校法人制度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民商法的视角看,高等学校法人地位是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核心,它涉及高等学校在与政府、社会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在民事活动中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体到高等学校贷款与还贷这一法律事实中,高等学校是以何种法律身份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高等学校与商业银行之间借贷关系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对其借贷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等,这些都无法回避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及其高等学校的法人财产权问题。

众所周知,法人制度是我国民商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传统民法一般根据法人成立的法律依据和法人的职能,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的组合,财团法人是财产的组合。将私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最具特色和有应用价值的理论成果。遗憾的是,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并未吸收这一民法理论精粹,而是根据1963年国务院“编制管理”核定的机构分类,按法人设立的宗旨及其活动性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政府为了社会的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等公益目的,规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性法人组织。高等学校作为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公益性组织,在逻辑上被纳入《民法通则》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范畴。虽然将机关、事业单位等日常用语作为法律概念确有不妥之处,也为不少学者所诟病,但现行法的规定毕竟是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为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法律事件。《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法人地位做了进一步明确表述。《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现行法中第一次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法人地位。

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高等学校法人地位的确定标志着高等学校民事活动从此可以摆脱政府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具有了自主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与能力,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享有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一般民事权利。高等学校与商业银行借贷关系本质就是债的范畴,商业银行与高等学校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二、高校法人财产权及其特殊性

财产是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财产之于法人,如同身体之于自然人。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政府作为投资人向高等学校提供的财产和财政性资助是使其成立的要件之一。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及其高等学校受捐赠财产等共同构成高等学校法人财产。这就必然存在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关系问题,进而也就逻辑地涉及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的特殊性问题。

财产权和财产所有权是分析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无法回避的一对概念范畴。财产权是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集合体(简称产权),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继承权等。而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下位概念,是狭义的财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最充分的权利,完整地呈现了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的物权特征。

法人财产权是公有制经济体制下独有的法学理论,其初衷是解决国有企业中国有财产归属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为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非他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种观点被称为“所有权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主要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财产权不是所有权,只是所有权中的几项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此种观点被称为“经营权说”。

公立高等学校与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都是国家,其法人地位的取得都基于国家的财产与财政性资助,所以,高等学校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在财产归属上所面临的问题与国有企业有极其相似之处,其核心是高等学校作为法人是否享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从我国的立法进程来看,法律界对此看法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995年,《教育法》在此基础上对学校法人的民事权利做了进一步明晰,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28条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作为学校九项权利之一。由此可以看出,《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投入高等学校的财产及其财政性资助是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高等学校只享有“管理、使用”的权利。

1995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都沿用《教育法》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5条规定:“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高等教育法》第38条规定:“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强调:“高等学校应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都在承认高等学校法人资格的同时,对其法人财产权的范围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定。高等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主要是“管理、使用”的权利,并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上述法律、法规的缺陷在于没有对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做出界定,也没有对高等学校财产权的特殊性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2007年的《物权法》在事业单位财产权规定方面有了显著进步,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这是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首次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事业单位对其财产占有、使用和有条件的收益与处分的权利。而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也必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由于高等学校是国家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进行科学研究等设立的事业单位,其公益性目标决定了高等学校法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方面具有区别于企业法人和其他事业单位法人的特殊性。

“占有”指高等学校对其直接支配的资产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实际控制,也就是对国家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的实际控制。国家通过划拨土地、投入财政与兴建教育基础设施等法律规定的多种投资方式将国有资产交由高等学校占有,以便履行对高等学校的投资义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教育公益;高等学校通过占有权能来具体行使法人财产权,促进高等教育发展。

“使用”是指高等学校依照所占有资产的属性对资产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教育公共利益。所有人对资产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高等学校通过对教学基础设施、教学设备及学生公寓等资产的使用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实现高等教育目的。

“占有”和“使用”在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中是争议最少的权能,理论界的看法也较为一致。对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特殊性理解主要集中在收益权能特别是处分权能方面。

“收益”指高等学校通过合法途径收取资产所生物质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根据《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对高等学校而言,收益权能主要体现为物权所生孳息(如学校沿街建筑物租金)、债权所生孳息(如高等学校投资的证券收入)和知识产权所生孳息(如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收入)。高等学校的非营利性决定了收益权能的特殊性,即高等学校不能将收益所得用于非教育事业投人,不能像企业一样将收益用于职工分红和福利,而必须用于高等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处分”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处置资产的事实行为和法律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判断物权完整与否的标志。由于公立高等学校的财产主要来源是国家作为举办人提供的财产和国家财政性资助,受赠资产在高等学校资产中所占比例极其有限,所以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原则,国家在立法层面对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中的处分权能都做了严格限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高等学校对举办人提供的财产和国家财政性资助仅享有“管理和使用”权利,《物权法》虽然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基础上,肯定了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具有处分财产权的权能,但也做了条件性的规定,即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际上,高等学校几乎无法处分任何国有资产和以国有资金购买的资产,这是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区别于企业法人最特殊的方面,也是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特殊性最集中的体现。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处分的性质看,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中的终极处分权能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收缴回高等学校多余的、未得到使用的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资产,并依国家意志处分。第二,从处分的客体看,高等学校无法处分国家划拨资产和以预算资金购买的资产,划拨的资金由于一般流通物的特性而成为处分权能受限的例外。对于高等学校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设立的独立机构(如校办产业、后勤集团等)的收入,该收入可自主处分,但须计人单独的资产负债表。第三,从处分的类别看,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排除了担保物权的适用。《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第3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卫生医疗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这些规定都否定了高等学校在其直接控制的国有资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的可能性。

其实,国有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历过类似困境:国家对投入的资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只拥有经营权,这种制度设计极大地挫伤了企业营利的积极性,导致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大规模国有企业破产危机。2005年《公司法》修订,删除了颇受争议的“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条。2007年,《物权法》第55条规定了出资人权益,第67条规定了出资人的具体权利,第68条规定了企业法人财产权。虽然2008年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与《公司法》不同,规定了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但企业法人财产权已深入人心,理论界基本对企业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与国家享有出资人权益达成了共识。

相比而言,高等学校法人的公益性与企业法人的营利性显著不同。基于公益目的,国家从未放松对其终极处分权能的控制,高等学校化债过程中的“土地置换”就是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佐证。而企业可以以企业法人财产抵押贷款,也可以依法破产变卖,具有较完整的处分权能。高等学校不完整的收益和处分权能成为高等学校法人的“阿喀琉斯之踵”,昭示了高等学校法人权利能力的有限性。正是由于高等学校有限的处分权能导致其无法通过抵押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只能以自身信用为担保来贷款。而信用贷款的滥用正是这场还贷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

三、高校法人处分权能的有限性与高校借贷危机的发生

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收益权能尤其是处分权能的有限性,高等学校并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应受到限制的。但是,由于各方对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的特殊性认识不清,导致政府监管不力,商业银行恣意放贷,高等学校盲目举债。

高等学校为解决扩招过程中急需的资金缺口,在政府的鼓励下,以法律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但由于《担保法》排除了高等学校对其国有资产设立担保物权的可能性,高等学校索性与银行签订一揽子授信协议,以信用为还款担保,从而获得巨额基建贷款。高等学校认为其贷款行为的逻辑起点是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确立。

与此同时,银行为大量库存资金寻找安全的放贷对象,高等学校就是银行心目中最完美的借款人:法人身份、国有背景、基建用途和需求急迫。惟一的瑕疵是无法对其设立担保,但银行毫不怀疑高等学校的还款能力,并单方面认为高等学校的国有背景就是政府信用的担保。所以银行毫无顾虑地放贷给高等学校,在形式上是基于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在实质上不能说没有“合谋”的意味。

政府从高等学校贷款伊始就表明态度:“谁贷款谁负责”。但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投资义务履行的不充分正是高等学校大规模举债的主要原因,允许甚至鼓励高等学校举债是政府无奈的现实选择,虽然政府表明不会对其贷款行为负责,但作为举办者在高等学校陷入贷款危机的时候也很难独善其身,必须通过财政干预的方式为高等学校化债,以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恶化。

不论是高等学校还是银行与政府均没有意识到,虽然法律规定高等学校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其权利能力并不完整,国家基于公益目的对高等学校的国有资产保留终极处分权能,高等学校的收益权能尤其是处分权能极其有限。而高等学校法人权利能力的有限性正是高等学校还贷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1995年《教育法》的颁布,意味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法人地位和法律规定的办学自主权。但深究法条我们得知,《教育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在逻辑上暗含了学校并不必然成为法人的结论;第2款中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与第3款中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形成鲜明对比,表明《教育法》对学校法人权利能力加以限制的立法价值取向;第3款中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更加彰显国家权力对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控制。《高等教育法》第38条进一步规定了高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权利,并明确提出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所以,国家通过立法在2确立高等学校法人地位的同时,并未放送对高等学校权利能力的限制和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控制,但这种限制和控制往往在民事活动中被当事人所忽略,为高等学校贷款危机的产生埋下隐患。

还贷危机爆发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通过奖补政策、土地置换和政府偿还等方式积极化解危机,此举从侧面印证了高等学校法人权利能力的有限性。在政府的积极干预下,危机局面现已基本得到控制,但现行的高等学校贷款制度显然已无法满足高等学校发展的需求,如继续沿用将引发更大的危机。如何走出高等学校贷款“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建立基于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特殊性认识基础上的新型贷款制度,是未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命题。

四、基于高校法人财产权特殊性的贷款制度设计

高等学校贷款虽然为很多学者所诟病,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其合理的一面。贷款打破了主宰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多年的“量入为出、不搞赤字”的财务原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不足,为高等教育在特殊时期的飞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条件,极大地促进了高等教育发展。

但由于高等学校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完整,缺乏财产独立性,不能以抵押的形式获取贷款,而大规模的信用贷款必然导致银行、高等学校的“机会主义行为”,影响了社会的交易安全和资金安全,从而引发了严重的高等学校还贷危机。虽然事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化债政策,基本上解决了高等学校债务问题,但长远来看,不能形成依赖政府事后行政干预的习惯,高等学校贷款制度的设计需要根据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的特点(受限的权利能力和财产权权能)来完善,以此来保证高等学校贷款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迹。

(一)以政策性银行贷款为主

与商业性银行不同,政策性银行指的是政府创设、投股或保证的,以非营利为目的,专门实现、贯彻、配合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政府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社会整体进步以及进行国家金融市场管理工具之一的金融机构。

1994年,我国政府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三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对机电产品的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融资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筹集政策性信贷资金,以提供经济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为国家的重点建设通融资金,其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两基一支”,即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贷款对象主要集中在电力、公路、铁路、石油石化、煤炭、邮电通讯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重点行业,近年来开始向公立高等学校直接发放长期贷款和助学贷款。

高等学校向政策性银行贷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弥补政府在高等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不足。这种贷款形式以国家信用或地方信用做担保,解决了《担保法》所规定的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不能为借款人担保、公立高等学校的国有资产不能抵押贷款的制度障碍,为高等学校融资打开了金融市场的大门,对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独特价值。

首先,政策性银行贷款能够有效缓解高等学校巨额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众所周知,目前高等学校贷款主要用于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其所需资金数额庞大,建设周期漫长。商业性银行的逐利性以及高等学校还贷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商业信用贷款难以适用高等学校基础建设领域,而政策性贷款的初衷之一就是解决特定行业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满足高等学校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巨大资金需求,填补政府教育投资的不足。

其次,政策性贷款由于其非营利、周期长、利息低等特点,能够有效缓解高等学校的还贷压力,使高等学校能将主要力量集中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方面,既拓展了高等学校的资金来源渠道,又能有效防止资金链断裂所致的高等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混乱,进而影响高等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

再次,政策性贷款以国家信用或地方信用做担保,能有效监管高等学校贷款的规模,防止高等学校盲目举债或将贷款挪作他用,防范高等学校还贷危机的发生。

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在此领域进行了有益尝试。2005年,该行与黑龙江十多所省属高等学校签订了贷款协议,向这些高等学校提供了9.25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用于促进当地高等教育发展;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提出“政府热点、雪中送炭、规划先行、信用建设、金融推动”的20字办行方针,主动提出置换广州大学城建设中用于基础建设的20亿人民币的商业银行贷款。这些举措证明,政策性贷款用于高等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全可行,是化解高等学校资金紧张的有效途径。

(二)以商业性银行贷款为辅

由于《物权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明文禁止高等学校将教育教学相关资产作为抵押进行商业贷款,故高等学校贷款方式大多数为信用贷款。信用贷款的基本特征是无需提供抵押品和第三方担保,仅凭借自身信誉来获取贷款。高等学校与银行签订一揽子授信协议,规定在授信协议的额度内,高等学校只要提交还款计划即可得到贷款。由于信用贷款不需要以高等学校的资产作为抵押,加之政府政策的引导与推动,导致高等学校与商业银行“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高等学校基于法人地位与法人权利,在政府投资短缺的情况下盲目举债;商业银行在预期政府会财政干预的背景下大胆地向高等学校发放巨额贷款,以至于在短时间内高等学校的贷款额度竟达5000亿元人民币之多,引发高等学校的还贷危机。因此,如果继续沿用信用贷款作为高等学校融资的主要形式,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下一轮高等学校还贷危机。所以,在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相关资产不能抵押贷款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制度。一方面,高等学校资产作为国有资产,国家享有终极处分权,高等学校不能因其管理权与使用权的行使妨碍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更不得以自主权为由超越权限、程序向商业银行举债,高等学校的贷款行为因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有限性,应该受到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合法审查,这也是为何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在高等学校贷款危机发生后接连出台《关于部属高校“银校合作”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1999年)、《关于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2004年)、《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地方高校化债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教[2010]309号文件)和《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再次核定减轻债务负担工作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文件)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以规范高等学校的借贷行为。另一方面,高等学校也应对其法人地位与法人财产权的特殊性尤其是对其民事借贷权利的有限性要有正确认识,且不能以法人地位的确立和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拥有而滥用民事权利,使学校陷入危机之中,影响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但不论是政府对高等学校贷款行为的审查,还是高等学校贷款行为的自律,均不是要将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排除在高等学校贷款的制度之外,而是要将其纳入制度规范之中,让金融市场的资金有序、安全地进入高等教育领域,成为支撑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融资方式。

总之,我国高等学校贷款的产生有其合理和进步的一面,是必然的历史选择,其根源主要是由于高等学校发展教育事业的资金短缺。从法律层面上,还贷危机的出现是由于高等学校不顾自身权利能力的有限性和法人财产权的特殊性盲目举债,最终导致无法偿还贷款。高等学校法人由于权利受限,并不能成为普通意义上的民事借贷主体,必须根据其特殊的财产权益设计出以政策性银行贷款为主、商业性银行贷款为辅的高等学校贷款制度,才能保障其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陈鹏 王雅荔

高等学校举债发展论文 篇2:

学校文化建设与高校可持续发展

摘要:高等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学校文化建设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当前高校文化建设不仅存在理念上的问题,而且还存在无“主”兼无“序”的问题。因此,必须理清高校文化发展的轨迹,在传承历史中,不断构建具有本校特色的学校文化;必须以独具特色的学校文化为统领,创造性地开展学校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建构;必须化学校文化为内在的教育资源,全方位、多形式地开展学校文化培育。

关键词:学校文化;可持续发展;文化精神;文化建设

文献标识码:A

学校文化建设是一所学校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一所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前提。高等学校作为一国科学发展、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引领的重要阵地,加强自身的文化发展与建设无疑是高等学校有效履行上述职能,促进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从高等学校可持续发展的视角研究高校学校文化建设无疑是一个涉及高校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笔者多年在高校工作,亲历高校文化发展的诸多变迁,现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愿与同行商榷。

一、高等学校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建设为支撑

高等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就其意而言,主要有两点:一是高等学校的现时建设不应以牺牲下一期的建设为代价;二是高等学校应该具备持续不断的发展空间和发展资源,具有持续不断的发展效益和质量。所以,高等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归结为一点就是如何实现高等教育的又好又快发展。当前对这一问题的探究,高校管理者更多是关注“大楼”或“大师”;高校教师更多是关注现时能否取得不断增长的收益;高校学生则常常把自己看成是过客,以旁观者视之。因此,就现时高校建设和发展看,为了“大楼”,高校管理者可以说是疲于奔命,四处举债,当一座座大楼拔地而起时,学校的债务也同样拔地而起;而为了“大师”,更是拔苗助长,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在“短、平、快”中,隐匿着严重的“短期化效应”。至于教师就是把自身的投入与产出极端地量化,“会计式”地核算着一学年中的“进账”;而学生则是在这浓郁的“短期效应”中,轻松地享受着“优美”的校园环境;无助地回眸着失去的时光;在缺失的信心中,杂乱地规划着未来的选择。这一切看似为学校发展奠定了“可持续”的基础,但是隐藏在背后的却是“越走越难”的困境和“越找越少”的路径。

中国转型时期的高校发展是不是必须要经历这样的“痛苦”,是不是必须要经历这样的“抉择”呢?从支持者的理念看,他们认为扩招后的高校,特别是一些地方高校,没有“大楼”,没有“大师”,没有在算计中“留住自己”的一批教师,就意味着无法达到合格评估,无法获得课题,无法促成社会声誉的迅速提高,最终就是无法生存,而一所连生存都难以保障的学校,又何谈可持续发展?而从反对者的理念看,他们认为高校的根本在于培养人才的质量,高校的发展需要持之以恒的“精雕细刻”,因此,“大楼”、“大师”、“利益”固然重要,但是任何的现时“效应”,必须建立在“可持续”的基础上,才能最终促使学校发展、学生收益,否则,一切都只会带来无尽的“烦恼”。

中国高等学校发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简单地定论哪个就是可持续发展问题,哪个不是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很困难的。因此,探讨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把“形式”的需要与“内在”品质有机结合起来。而达成这样的“发展”,其基点在于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建设。因为,高校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一系列“形式”的存在为载体和支撑,因此任何有助于维系高校的生存、有助于促进高校不断壮大的“形式”存在,包括“大楼”、“大师”和短期利益的“算式”回报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形式”的存在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学校文化为支撑。一方面,学校文化作为“经过长期发展历史积淀而形成的全校师生(包括员工)的教育实践活动方式及其所创造的成果的总和”,虽然包含着物质层面(校园建设)、制度层面(各种规章制度)、精神层面和行为层面(师生的行为举止)等诸多表现形式,但其核心是精神层面中的价值观念、办学思想、教育理念、群体的心理意识等。而这些精神文化的东西一旦成为全校师生的共同信念,并持续地得到传承和发展,就会成为一所学校所谓的“文化底蕴”,构成一所学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这时不管是建“大楼”、育“大师”或是定“制度”等等,万变都不会离开这之中的基本文化内核,从而使高校不断发展的“形式”存在始终被赋予这所学校文化所规定的基本路径,可持续发展也就具有了“形式”存在与内在品质相结合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回到该学校文化发展所规定的建设路径,“形式”的存在所产生的就不会是“短期化效应”,而必然会成为这所学校进一步夯实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拓展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形成其更加深厚的文化底蕴,进一步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一所学校的“文化蕴涵越深厚,学校的基础越深厚”。

二、高等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学校文化建设尚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高等学校本来是文化的产物,是研究文化、创造知识、创造文化的场所。因此,在高等学校可持续发展中,倡导学校文化建设理应是一个不需要过多探究的问题。但是,从当前高校文化建设的现状看,不仅存在理念上的问题,而且还存在无“主”兼无“序”的问题。

首先,表现在文化建设的理念上,高校文化建设还缺乏一种以铸造学校“灵魂”为规约的文化建设思想。一方面,高校文化建设在重历史传承时,对学校历史的变迁过多地强调“史”,而不重“神”,所以常常为挖掘“历史悠久”而乐此不疲。其结果是一所本来才刚刚成为“大学”的学校,追溯历史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而试想这样一所开始于“中学”或“中专”的高等学校,历史又能赋予其多少大学文化精神?其大学应有的“灵魂”又如何能够在历史的脉络中找到?为此,传承历史的文化建设重视的仅仅是一个“过程”,而不是找寻大学文化精神之所在。其结果常常使得“凝练学校文化精神并使之构成学校的灵魂”的路被这种“虚无”的历史轨迹所占据,学校也就在无休无止的纷争中,开始着自身的文化建设之旅,自然也就无法把准高校文化应有的要义。另一方面,高校文化建设在重文化的时代创新时,往往受困于“政治文化”所赋予的时代使命,走不出“政治文化”所规约的思维定式,这样“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文化建设思想自然就难以避免,“高校文化建设其实并不重要”的思想也自然为许多人所接受。

其次,表现在文化建设的形态上,高校文化建设并不能有机地融入其所具有的“形式”存在中,它与学校所具有的“形式”存在,有如两张“皮”,你弹你的曲,我唱我的歌。一是一些高校在物质层面的建设中,并不是以学校文化为统领,以彰显学校文化为基点,而是以时尚为出发点,以现时的利益需求为着力点。因此,本来应该记载学校文化精神的诸多物质载体,如学校“大楼”、校园景观设计、校园整体规划,在一系列充满着现代理念的建设风格和建设设计中被置之脑后,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已不再是一所“大

学”,而是一个超级的现代商业区。二是一些高校在制度层面的建构中,并不是进一步地彰显学校文化内涵和文化品格,而是把“管理”作为制度建构的根本出发点,以彰显制度的规约功能作为制度建构的主要目标,其结果使得高校的制度文化本来应既是“赋予学校以生命、活力,并反映了学校历史传统、校园意志、特征面貌的高度精神文化的物化”,同时也是对高校精神文化的培育与成长、传延与变革的理性指导,现在却变成了毫无学校风格、缺乏精神引导的简单的游戏规则。这无疑使制度失去了它本来应该具有的凝聚和激励功能,相反还可能破坏学校本应有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品格。三是从行为的规约看,高校历来是独具人文精神的家园,师生员工的行为习惯不仅能合乎时代规约的要求,同时它还体现学校文化特色,体现学校文化的不懈追求。但是从一些高校的实际看,过分的政治化行为和对短期利益的追求,把学校诸多行为简单地纳入了姓“资”和姓“社”的结构框架中,简单地规约在“利益”的格局中,这样高校不再是引领思想和文化的摇篮,而是“官场”、“商场”的再造,本应特具特色的大学文化,却充满了“官场文化”、“商业文化”的痕迹。

第三,表现在文化建设的途径上,高校文化建设缺乏一系列有效传承载体,文化建设与高校教育也表现为两张“皮”。比如,办学理念集中体现着学校的主流价值观。学校的一切工作,都应该围绕着这个理念来进行。可是,一些学校的办学理念只是一种饰物和一个对外宣传的招牌。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理念是一张皮,教师的行为又是一张皮。一些学校的工作缺乏由理念主导的计划性,教育教学的活动随意性太强,在做各种事情的时候,把办学理念抛置在脑后。如此下去,即使学校开展的活动再多、再新、再奇,也很难有利于学校的文化建设。还比如,一些学校把文化建设维系在一个人——校长身上,结果学校文化校长化,用校长文化代替学校文化。但是校长不是完人,总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和缺陷;校长也有差别,水平有高有低。校长的理念可以成为学校的理念,校长的作风可以成为学校的作风,这也就意味着校长的缺陷也就可能变成学校的缺陷,校长的不足也可能变成学校的不足:轻则会造成学校成员共有价值观的混乱,严重干扰和延迟学校文化的形成;重则导致学校形成一种有缺陷的学校文化,从而对学校发展产生较长时期的消极影响。

三、加快高等学校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建设之思考

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上看高校文化建设,以下的认识和努力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理清高校文化发展的轨迹,在传承历史中,不断构建具有本校特色的学校文化。文化就其义而言,“是人类在处理人和世界关系中所采取的精神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方式及其创造出来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活动方式与活动成果的辩证统一。”所以,学校文化同样是源于历史的积淀,是历史发展赋予一所学校一笔丰厚的财富。在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学校文化中,如果忽视了历史所给予的深刻启示,这样的文化建设是没有根基的,也不会有独具特色的学校文化内核。所以,任何一所高校在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时,必须首先理清高校历史发展的轨迹,从历史演变过程得以保持下来的精神元素中,找出学校文化的基本内核。当然,历史的追寻,应该是有时段的,无限度地把学校框定在一种毫无意义的发展过程中,不仅不利于对历史进行科学总结,也不利于文化精神的凝练。所以,既然是高校,就应该把高校的办学历史作为我们认识历史的时限,把高校历史文化的传承放在高校办学历史的轨迹中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做到合乎逻辑的文化传承。

其次,以独具特色的学校文化为统领。创造性地开展学校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建构。学校文化的凝练不是为了那形式主义的“形象”,也不是为了巩固管理者所谓的“执政基础”,它的建设与发展根本目的应该是着眼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学校文化不是校长文化;不是标语文化;不是文本文化,它是有机地融入学校物质环境、制度规则、师生言行和学校灵魂的文化。因此,在建设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时,必须整体规划、系统建设、有序控制。一是把学校文化有机地融入学校的物质建设成果中。为此,在校园建设时,不管是“大楼”建设或是校园的设计、环境的布置,或是一条校训、一枚校徽、一首校歌、一面校旗都应该体现着本校所独具特色的文化精神。二是要重制度建设中的质量提升,把学校办学理念、人文精神和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制度的规约中。奖惩在制度建构中始终是需要的,但是制度并不就是奖惩,高校是知识分子云集的场所,文化精神的引导、非正式组织的作用,有时比奖惩更具指引力。所以,只要我们能有机地把学校文化的精神融入师生的内在言行中,内化为学校师生的心理需要,制度的功能就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凝聚功能,而不是惩戒功能。以这样的理念建构的制度,才会具有学校制度文化特色,制度才能彰显学校文化精神,成为巩固和发展学校文化的重要载体。三是要以学校文化促进师生行为的本校化、本土化。师生是高校发展的主体,是传承高校文化的主要力量。师生行为状况直接地体现出一所学校所具有的文化特色和文化精神。为此,在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建设中,必须持之以恒地把高校的文化精神融入高校师生群体的行为中。一方面,风格各异是人才的特点,也是一所学校需要构建的人才队伍的特点,但是,风格各异必须是可接纳学校文化特点的风格差异,如果人才对其学校文化精神追求并不认可,那么,这样的人才也不可能是稳定的和可塑造的。所以,高校在引进人才时应时刻考虑到与学校精神传统相一致的人才引进,把具有学校精神的人才队伍建设关口前移至“入口关”上。另一方面,学生在选择一所学校时一般对该学校的文化精神已经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因此,要抓住学生的可塑性特点,把学校精神有机地融入学生的认知结构中,规约在其言行上,努力把学生塑造成为学校精神不断发展的重要传承载体。四是在精神文化建构上,合理地凝练学校精神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学校必须把学校核心的价值观,通过高度概括的“校训”、“校歌”、“校徽”等体现出来,让大家耳熟能详,朗朗上口。当前,需要避免的是那种一味地从“四书五经”中找寻“校训”、一味地强调“政、德、智”的作法,校训可以是一个字、一段话、一条成语,也可以是一则学校故事背后的思考。它不应该来自全国的征集,而应该是全校教职工(包括校友)集体的智慧。

第三,化学校文化为内在的教育资源,全方位、多形式地开展学校文化培育。学校文化精神就其最终的凝练而言,可能出自校长或管理者的概括。但是,它绝不仅仅是校长或管理者的文化,它必须成为整个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持续发展的高校文化建设必须是一个具有系统教育机制的文化培育过程。一方面,它必须有机地融入学校的各种建设载体,成为师生员工日常行为的教育模式。另一方面,它必须有机地融入学校各种教育活动过程中。一是在学校的各种校园活动中,应系统地设计一系列以学校文化精神为主题的实践教育活动,让师生在轻松、活泼的氛围中感受学校文化所具有的魅力。二是在学校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应把学校的文化精神扩展到社会实践领域,通过开展一系列有意义的文化精神彰显之旅,提升社会实践活动的品质。三是在学校教学活动中,要注意挖掘课程教育资源,努力实现学校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时刻注意发现具有学校精神传统的好素材,时刻注意培育具有学校精神传统的好苗子。把学校精神的传承和学校精神的最终成效体现在学生身上,落实在可持续发展的未来中。

参考文献:

[1]顾明远,论学校文化建设,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6):67-70.

[2]顾明远,铸造大学的灵魂//顾明远,教育:传统与变革,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3]张世锋,高校制度文化建设刍议,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138-140.

[4]张岱年,程宜山,中国文化论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

作者:董塔健

高等学校举债发展论文 篇3:

企业举债并购的绩效和风险研究

摘要:本文以近年来较有影响的3个企业的4起举债并购案例作为研究对象,首先运用杜邦分析法,从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角度分别评价其并购绩效,然后进一步研究了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举债并购的风险因素,最后,以前述绩效和风险分析的结论为基础,从分析主并企业、分析被并企业、保全措施等方面提出商业银行规避并购贷款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举债并购 并购贷款 绩效 风险因素

我国银监会于2008年12 月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国务院于2010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中强调以汽车、钢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并购重组,举债并购将在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作为一种高风险且高收益的企业财务安排,其绩效和风险受主并企业、被并企业和提供授信的银行所密切关注。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举债并购的特点

本文提及的举债并购指主并公司以债务资本为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工具,向目标公司股东购买公司股权,而这些债务资本大多以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为担保而获得,且以目标公司实现的现金流量偿还负债。20 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期美国风靡一时的杠杆并购也具有相同的原理,但由于我国的制度环境和金融环境、并购资金中举债的比例很难达到美国此类运作的同等水平,也很难对非控制类并购交易提供债务资金,因此将其称为举债并购以示区别。

举债并购是一种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并购手段。根据财务杠杆原理,举债并购的融资安排有助于购并方避免他人过多分享并购后产生的利润。此外,与股权融资相比,负债融资产生的“节税效应”也有助于公司降低所得税负。但毫无疑问,这种资本结构同时也具有较高的风险,可能导致收购者的负债水平超越公司实际的偿付能力,一旦预期现金流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就会造成并购失败。同时,一旦收购者经营不善,在融资过程中作为贷款抵押的资产就会被债权人拍卖抵债,危及并购公司的生存。

(二)本文的研究意义

企业并购重组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途径。2010年9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等规定均推进着并购重组的进行,必然使我国未来几年的并购活动变得更加活跃。

并购资金问题是所有并购必须面对的,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多采用现金收购或股权收购支付方式。随着并购数量和并购金额的激增,现有并购融资方式已无法满足不断发展和扩张的市场需求。《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颁布后,虽然并未立竿见影的涌现出大量举债并购事件,但贷款作为一种并购融资工具逐渐地被并购企业和商业银行所关注。《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指出“商业银行要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由此可见,举债并购必将给我国并购市场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而举债并购因其特有的融资结构以及高风险、高收益的运作特点,使其风险及绩效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思路

随着举债并购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运用,对于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并购重组的绩效和产生的风险问题引发了诸多讨论。《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发布后,商业银行对此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同时,探索风险评估和管理的路径也迫在眉睫。因为并购贷款的还款来源是并购企业的现金流量,所以其经营绩效直接影响并购贷款的风险水平。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以2000年之后3个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作为主并公司的举债并购案例为研究对象,采用杜邦分析法,从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三方面评价主并企业举债并购的绩效,探索影响举债并购绩效的风险因素,以期对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建议。

二、案例研究

目前,限于融资工具和手段的约束,我国采用举债并购的企业仍占少数。为了对我国企业举债并购的绩效和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本文选取京东方并购韩国现代半导体株式会社(HYNIX)属下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HYDIS)TFT-LCD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业务及冠捷科技、四川长虹并购韩国Orion PDP、联想集团收购IBM的PC业务三项举债并购事件进行案例研究。通过对这四起举债并购中主并公司并购前一年、并购当年、并购后第一年和并购后第二年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对举债并购绩效和风险的现状进行研究。

(一)案例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京东方、四川长虹、联想集团等的并购公告等文件的归纳整理,本文将这四项举债并购案例的并购基本信息总结如下(见表1)。

(二)基于杜邦分析法的并购前后企业财务状况分析

本文基于京东方、四川长虹、联想集团等3家主并企业并购前后的财务报告,采用杜邦分析法对这3家主并公司在并购前后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分析,探求影响业绩的主要风险因素,分析结果如表2及表3所示。

1.并购当年净资产收益率的提升主要源于权益乘数的上升。三家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并购前一年、并购当年、并购后一年和并购后第二年均有较大波动。京东方的净资产收益率在并购当年大幅升高,源于举债并购过程中企业债务比率的增加提高了权益乘数,使得杠杆发生了作用。

2.并购后净资产收益率不变或下降源于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未及时改进。净资产收益率在并购后一年、并购后第二年逐年大幅下降,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控制和财务控制两方面。经营方面,总资产周转率或销售净利率的逐年下降导致了总资产净利率的下降,例如京东方高库存、联想并购后的供应链整合问题等。这说明企业在整合方面存在不足,同时显现了盈利能力的下降,需要不断扩大销售收入并降低成本费用。财务方面,杠杆的积极效应被经营方面的欠缺所抵消,不但未能对企业的绩效做出贡献,还加大了企业的现金压力。

三、影响我国企业举债并购绩效的主要风险因素分析

(一)我国企业举债并购绩效的现状

举债并购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尚属短暂,由于资本市场的局限性、风险机制的不完善等因素,我国的举债并购事件数量有限。虽然本文仅对上述案例进行了分析,并未得到具有统计学意义的分析结果,但因其在为数不多的举债并购案中规模较大,所以在我国企业举债并购案例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不难看出,这些企业在举债并购后,绩效在并购当年提升较大,但无法保持稳步的发展与提升势态。总体来说,我国现有举债并购的绩效并不乐观,并购给企业带来的绩效和影响在并购当年有很明显的积极效应,但企业并未将这种优势保持下去,在并购后一年或两年内,企业的绩效便不断下降,甚至低于并购前水平。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的财务控制能力低以及并购后的整合能力差强人意。

(二)企业举债并购风险因素分析

在举债并购过程中,由于举债并购本身的融资手段特点及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使企业面临着一些特殊风险。总体来说,受内、外部环境的影响,这种风险最终表现为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与一般并购相比,财务风险更为突出。从上述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影响举债并购绩效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并购的战略定位、目标公司的选择、公司的财务控制能力、公司对并购的整合能力等。

四、商业银行控制并购贷款风险防范的对策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发布将使更多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购的高风险属性要求银行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措施。同时,我国银行对企业持股等方面的限制,使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期风险评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根据上述案例分析,从主并企业、被并企业和并购交易本身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并购贷款贷前风险评估的对策。

(一)主并企业分析

分析主并企业需从财务状况、并购经验、并购安排、企业财务控制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与银行的合作关系等方面入手。

1.并购前主并企业的财务状况直接影响举债并购的成败。主并企业的资本结构及偿债能力是确保举债并购为企业带来绩效增长而非偿债压力增大的基本保证。如果并购前主并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欠佳,则很难承受举债并购所带来的进一步的财务压力。

2.充分的并购经验可使企业更准确地了解自身,选择适合的、有潜力的目标企业,合理评估企业价值并定价。企业的并购经验可使其合理地安排交易细节、规避并购风险,结合自身能够获得的流动性资源、每股收益摊薄、股价的不确定性、股权结构的变动、对并购支付方式进行结构设计,保持较合理的资本结构,减轻收购后巨大的还贷压力,提高并购效率,使其举债并购的价值得到更大发挥。主并企业的并购经验主要通过其前期的并购经历和成功率来评估。

3.可行的企业经营计划及良好的整合能力有助于其成功收购目标企业并实现经营协同。管理层是否有一个可行的企业经营计划及良好的整合能力,既是企业将来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前提,也是企业实现绩效提升的必要条件。主并企业的整合能力可以通过对其目前管理水平和前期并购整合能力的评估来评价。

4.企业财务控制能力是举债并购成败的又一关键问题。首先,主并公司应制定基于并购后公司架构的整体财务风险控制计划,可采用设立风险测定控制指标的方法,并拟定一条风险警戒线,作为控制企业举债规模的标准,将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其次,收购后应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协同效应,从而保持企业未来现金流的稳定,这决定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可能性。

(二)被并企业分析

目标公司的选择是决定举债并购成败的重要因素,公司是否拥有良好的经营前景与升值空间是考虑的主要标准。目标公司选择不当,会使主并公司在并购后的运营中背负更大的压力。举债并购的主要动机是获得财务回报,越是价值被低估的企业,越适合成为杠杆收购的目标。

根据举债并购的特点,目标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目标公司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2)目标公司存在极大的管理效率提升空间,并且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3)公司债务比率较低,具有举债空间;(4)公司资产变现能力强,一旦出现支付危机,可在必要的时候通过出售这些资产而迅速获得偿债资金。同时,由于并购贷款可以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作为抵押,则目标企业资产的质量和可变现性也是被并企业分析的重要方面。

(三)并购交易分析

经过多年的并购实践,并购已经成为一种专业化和流程化的运作。虽然不同类型的并购往往存在不同的步骤及具体方式,但概括而言,一般都要经历收集信息制订并购计划、并购可行性分析、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与批准、与并购企业签合作意向书、对并购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及资料收集分析、制定并购方案与整合方案、并购融资、并购谈判及签约、并购公司的接管与运行等过程。这些过程均具有规范的运作方式和内容,许多工作都需要专业中介机构的介入,例如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等。并购运作的专业化程度是并购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之一。所以,对并购流程、中介公司的专业性评估是评价其风险的重要途径。

五、结论

举债并购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企业财务安排。举债并购的绩效对主并企业、被并企业和授信提供方产生直接影响。本文以近年来较有影响的京东方、四川长虹、联想集团三个企业的四起举债并购作为案例研究对象,通过对并购前后主并公司的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对比,研究了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举债并购的风险因素。研究发现:(1)我国现有的举债并购虽然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积极效果,但从长期角度来看,其绩效并不乐观,并购为上市公司带来的绩效和影响在并购当年有较明显的积极效应,但企业并没不能把这种优势保持下去,在并购后一年或两年内,企业的绩效便不断下降,甚至低于并购前的绩效水平。(2)造成并购绩效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来自于举债并购的自身风险及特点,另一方面来自于企业并购后的整合能力,并购整合能力低使得企业并购后的运营能力、盈利能力不升反降。(3)为规避并购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可以从分析主并企业的财务状况、并购经验、并购安排、企业财务控制能力、并购后整合能力等方面,分析被并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效率提升空间、保全措施等内容以及并购交易的专业化程度入手。X

(注:本文系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 项目,项目编号:PHR20110814;北京工业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0011011201103)

参考文献:

1.费国平,张云岭.并购贷款图解[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2.邵峰.杠杆收购的绩效分析及其启示[J].南开管理评论,1999,(3).

3.王巍,Michael Spiessbach.杠杆收购与垃圾债券:中国机会[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

4.Bharath,Sreedhar,Sandeep Dahiya,Anthony Saunders,Anand Srinivasan. So What Do I Get?The Bank's View of Lending Relationships[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7,(2).

5.Ross Stephen A.The Determination of Financial Structure the Incentive Signaling Approach[J].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1997.

作者:王宛秋 李一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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