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出入境相关规定

2022-11-28

第一篇:中韩出入境相关规定

中国海关出入境相关规定

2007年02月05日 14:45

一、进出境旅客通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 ”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即可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道”)通关。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二、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

●烟、酒 旅客类别

免税烟草制品限量

免税12度以上 酒精饮料限量

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因私前往澳地区探亲和旅游等旅客) 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

酒1瓶(不超过0.75升)

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往港澳地区的旅客

香烟40支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

不准免税带进

其他进境旅客 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酒2瓶(不超过1.5升)

●旅行自用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得数量核放。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发行。

●外汇

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证等进境,数量不受限制。居民旅客携带1,000美元(非居民旅客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币现钞进境,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验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额核放。旅客携带上述情况以外的外汇出境,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请向海关详细报明,旅客携运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携运文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查验放行;才在境内通过其他途经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签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中药材、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

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下准出境。

●旅游商品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应征出口税的品种外,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三、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祝办法

为了简化计税干续和方便纳税人,中国海关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实施了专用税则、税率。现行税率共有五个税极:免税、20%50%100%200%。物品进日税从价计征;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国际市场零售价格统一审定,并对外公布实施。

四、禁止进出境物品

●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同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囚、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物或其它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国边防检查及安全检查须知 中国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目前已有对外开放口岸(包括国际机场、港口、过境火车站和通道)115个,分布在全国各地,在所有的对外开放口岸设有边防检查站。

边防检查站是国家设在口岸的入出境检查管理机关,是国家的门户。它的任务是维护同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发展国际交往,对一切入出境人员的护照、证件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和管理。 入境检查

外同人来中国、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互免签证的除外)。除签证上注明入、出境口岸的外,所有入出境人员,可存全国开放口岸入出境。

外国人到达中国口岸后,要接受边防检查站的检查。填写好入(出)境登记卡,连同护照一起交入境检查员检验,经核准后加盖入境验讫章,收缴入境登记卡后即可入境。 出境检查

外国人入境后应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开中国。出境时,应向出境检查员交验护照证件和出境登记卡;持中国政府签发的居留证者,如出国后不再返回,应交出居留证件,出境检查员核准后,加盖出境验讫章,收缴出境登记卡放行。

中国人出境必须向主管部门申领护照,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下沦因公因私必须办好前往国签证,才能放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出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阻止人、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者、持伪造涂改,或他人扩照证件者,未持有效护照、签证者以及患有精神病、麻疯病、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者,边防检查站将阻止入境。

出境的人员如果是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的人;有违犯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人;未持有效证件或者持用他人证件的,以及持有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人,边防检查站阻止其出境。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

文通运输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航空器抵达中国前,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要负责向旅客分发入境登记卡,抵达后要向边防检查站提供旅客和机组名单。出境时办完值机手续后各航空公司负责办理值机手续的人员要向边防检查站书面报告旅客人数,经批准后方可离境。 安全检查

根据我国政府规定,为确保航空器及乘客的安全,严禁乘客携带枪支、弹药、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旅客在登机前必须接受安全人员的检查,拒绝接受检查者不准登机,损失自负。

进入机场隔离区的迎送人员心须佩带有效通行证件,并得到安主人员允许后方准进入,对无证者或违犯安全规定者,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或依法进行处埋。望各位予以协助。

第二篇:住院患者出入院相关制度

留观管理制度

一、凡不具备收住入院条件,院外观察达不到目的者均应收留观。

二、专科待床留观病例,必须有首诊医师开出医嘱,并向急诊值班的外科或内科医师当面交接病情、门诊病历、所有检查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专科医师在未同急诊值班医师交接病情的情况下,不得随便将病人领进观察室。

四、对留观病人,首诊医师应开出观察医嘱,每天不得少于两次巡视、两次病情纪录。

五、病人留观的次日,上级医师查房确定其去留,对需留院观察治疗超过48小时者,则转给当日病区值班医师负责。并建立相应病历。

六、如遇大批病人留观,其处理由科室统筹安排。

入院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医务科、护理部、医疗科室、医院总值班、住院处及急诊收费处通力合作,保证有住院指征的患者一天24小时均可及时入院就诊。

2.本院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方有资格收治其专业范围的患者,所有住院证上必须写明入院初步诊断或收住的正当理由,并向患者及其家属做好以下解释工作:

(1)住院的理由;

(2)患者病情和治疗计划;

(3)治疗的预期结果;

(4)初步估计的住院费用;

(5)其他有助于患者及其家属做出住院决定的信息。

3.医院应关注那些在就医和入院治疗过程中存在某些困难的患者如老年人、残疾人、语言交流和听说功能受损者,并给予一定帮助。

4.在专科病床已满的情况下,各病区根据病情性质就近安排至相关的病床。

5.所有患者入院前需交纳预交款,对于病情不稳定但急需抢救的患者,必须先实施抢救措施并及时办理入院手续。

6.医院应首先保证急诊、手术预约患者入院。普通患者入院采取预约制,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由各科护士站统一安排,护士长负责。

7.医保患者携带医保卡及身份证可在住院处办理相关手续。住院处工作人员对持医保卡人员要进行严格审核,并积极为其办妥有关手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凭身份证和住院证办理入院。

8.传染病员住院,必须严格按《传染病法》由专科收治。

9.为保证急危重症抢救患者及时入院,各病区需预留1~2张抢救病床。

10.突发紧急事件协调机制:白天向医务科汇报;晚间向总值班汇报,争取第一时间妥善处理、杜绝隐患。

二 门诊患者入院程序

1.医生在初步评估患者病情的基础上,对确需住院治疗的患者,根据医院提供的服务范围和设施能否满足其诊疗的需求,如能满足其需求,则决定患者入院并开具住院证。

2.入院患者持住院证,到相应病区按制度办理入院手续。病区护士热情接待,有空床位时,登记床位,告知入院流程;无空床位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与值班医师做好病情评

估,开启预约登记。

3.患者去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填写入院前的有关信息,支付费用。

4.住院处把患者的信息输入医院信息系统。

5.病区护士收到入院单后,热情接待,带患者到床位并妥善安排,测T、P、R、BP、体重并记录。主动介绍入院须知、有关制度、主管医生和责任护士,完成入院宣教工作,并协助患者熟悉环境。对急诊手术或危重患者,须事先做好器械、药品等的抢救准备,并与护送者做好交接班工作。

6.负责通知主管/值班医生查看患者,并及时执行医嘱。

7.护士按要求全面评估患者,对患者所提出的要求和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并作出答复。

8.主管/值班医生于患者入院后第一时间查看患者,详细询问病史,仔细查体,进而制定诊疗计划并开立医嘱。若有多位新入院患者需要查看时,根据病情轻重、危重患者优先的原则先查看病情危重的患者,并做好其他患者及其家属的解释说明工作。

三 急诊患者入院程序

1. 重危、急诊手术患者应先通知病房或手术室做好抢救准备,由急诊科医护人员护送,到达相关病房或手术室,运送途中携带必要的抢救器材及物品。

2. 家属办理床位登记、入院和交费手续:白天——住院处,夜间及节假日——急诊收费处;无家属时由急诊科护士为患者办理床位登记和入院手续。

3. 对于有入院指征的急诊患者,如因医保付费问题或其他原因,患者或其家属拒绝入院,必须在病历记录上签字或由医生说明患者或其家属拒绝入院原因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

4. 创伤患者经急诊处理病情稳定、无入院指征者,告知注意事项后可让其离院,必要时留急诊观察室观察。

5. 有入院指征的急、危、重、抢救患者,急诊科护士通知相应科室护士/医生,做好患者接收准备。应通知以下内容:

(1)患者姓名、性别及年龄;

(2)收治的专科/医生;

(3)患者诊断及病情;

(4)需要准备的物品及设备。

6. 急诊护士护送患者至病区,并与病区护士做好交班工作;病情需要时,应由专科医生陪同。

四 预约住院的规定及流程

针对部分科室床位紧张、患者入院难的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及流程:

1.各科应优先保证急诊、手术预约患者入院,尤其急危重症抢救患者、急诊留观达72小时患者,相应专科要保证及时入院。

2.普通入院患者若有病床可直接入住;若无空床位,则采取预约制:

a.各科护士站建立《预约住院登记本》。内容包括:预约时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初步诊断,联系电话,开具住院证医师,入院时间及备注等。护士接到入院证后,向患者说明入院预约规定,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入《预约住院登记本》。急诊留观患者、ICU转普通病房需在备注栏注明。

b.有空床位时,按先来后到的顺序由主班护士联系患者,及时入院。其中优先安排急诊留观患者、ICU转普通病房患者。

3.各科床位由护士站主班护士统一安排,医师不得无理阻碍。护士长、科主任定期检查,避免出现无正当理由不安排住院情况出现。

出院管理制度

一、对于符合出院标准,当天出院的病人,主管医生原则上在上午开出出院医嘱,并与责任护士协调出院过程,协助联系提供患者需要的服务。

二、病情尚不允许出院但病人/家属要求出院,充分告知病情、劝阻无效者,主管医生必须在病历中记录并由病人本人或家属签名。应出院而不出院者,通知家属、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接回或送回。

三、主管医生与责任护士根据病人出院后治疗需要及病人/家属的知识水平,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提供适合病人需求的出院指导,如目前的治疗计划、随访的时间和次数、复查的时间和项目、康复保健指导及如何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医疗帮助。

四、病人离开医院前,主管医生应把已完成的出院小结交给病人/家属,另一份保存在病历中。

五、出院前病人结清所有费用,医院各相关部门须协助病人完成交费、盖章、病例复印等出院相关事宜。

转科管理制度

一、入院后如无特殊原因一般不转科,但在下列情况下病人可被转科:

1、住院病人多,男女病床不均衡。

2、入院后诊断改变,如以内科病入院,需外科治疗。

3、有特殊治疗需要,如感染控制问题。

二、患者转科,须经接受科室会诊同意,主管医生告知病人或其家属转科,并开具医嘱。

三、责任护士通知病人或其家属转科,并协助整理个人物品。

四、对于转科的病人,如需转至另一楼层,则应处理如下:

1、护士通知住院部,联系转科时间,负责结算本楼层费用。

2、责任护士转运前评估病人并记录,检查护理记录是否完整,根据病情需要必要时准备合适的转运工具。

3、责任护士电话通知转入科室应做的准备工作。

4、责任护士携带病人的所有医疗护理记录参与护送病人转运,责任护士与转入楼层的护士交接班。

5、转入楼层护士立即通知医生,责任护士立即评估病人,并记录评估结果。

五、转科小结由转出科室医生在病人转出前完成,内容包括:说明病人住院及转科原因、症状体征及重要的阳性发现、诊断、所接受的有意义的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操作、病情进展、药物及其它治疗情况及当前病人健康状况等;并且,转出科室负责完成病人转出前的所有医疗记录并由上级医生审核修改签名,如没有及时完成,转入科室有权拒绝转入(危重患者除外)。接收科室的医生必须重开医嘱,并在班内完成接科小结。

转院管理制度

一、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转院,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后可实施转院,并由经治医师记录入病历。急诊转院可简化程序,但仍需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同意。

二、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和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三、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向病人或其监护人告知转院必要性、转运途中的危险、转往医院名称、地址等,征得病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转院,并在病历中记录医患沟通情况,由病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四、急诊、危重病人转院应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转院。

五、凡决定转院的病员,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病情摘要,并经主治医师、科主任审查、签字。有医护人员护送的,病情摘要由医护人员转给转入医院;没有医护人员护送的,病情摘要应交病人家属随病员转去。同时经治医师应在病历中书写转院记录。

六、病人转院应有其监护人或家属护送。较重病人转院或病情确需转院,但又无监护人或家属护送的,医院应派具备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护送,应准备好相应的抢救物资、器械、药品。

七、病人转至医院后,护送医护人员应主动向接诊医师介绍转出医院名称及护送人员姓名;提交病情摘要,详细说明病人基本情况,转院原因、诊断治疗情况;出示相关检查结果(含放射平片、cT片)。在征得转人医院接诊医师同意后,护送医护人员才能离开转入医院,并将转院情况如实记人病历。

八、病人转至医院后,转人医院接诊医师不得拒收、拒治或推诿,应及时接诊、处置病人,主动询问病人病情等相关情况,并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接诊情况及时间,双方交接情况等。

九、对病人及其家属未经医院同意,自行转院时,医院仍应提供病情摘要,并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由病人或其家属签字。但不适用本规范其他条款。

十、严禁医师以转院名义推诿病人,对违反本规范,发生推诿病人,延误病人治疗造成损害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篇:美国出入境规定须知

美国入境须知:美国移民法明确指出,凡是从美国海港口岸、陆地口岸以及机场口岸入境的人员都需要接受检查。如您乘坐飞机赴美,飞机上的服务人员会向您颁发 I-94表,即抵达/离境纪录表(Arrival/Departure Record),这张表记载入境者的个人信息和在美的住址。我们希望每一位想去美国的朋友都能获得想要的签证,所以在这给大家介绍一些出入境相关知识。

一:入境须知:

根据美国移民法,所有从美国陆地口岸、机场口岸或海港口岸入境的人员都要接受检查。如您乘坐飞机赴美,飞机上的服务人员会向您颁发I-94表,即抵达/离境纪录表(Arrival/Departure Record),这张表记载入境者的个人信息和在美的住址。

在赴美途中,空中服务员会向旅客散发I-94表,供大家填写。旅客在该表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在美国的地址。在入境口岸,移民官会检查入境者所持的证件及有效签证及审查赴美理由,决定是否允许被检查者入境以及可以在美停留多久。如允许入境,移民官员会在入境者的I-94表上盖章并注明入境日期、签证身份以及在美停留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持有效美国签证并不保证可以入境,美国口岸的移民官员最后决定是否允许您入境。被口岸移民官审查批准的I-94表是合法进入美国的证明,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损坏需及时向附近的移民报告并申请补发。I-94表在离美时需交还给口岸移民官。

在美国入境口岸的检查内容主要有四项:

1、公共卫生;

2、移民身份;

3、海关检查;

4、农业检查。这四项检查可能由一名官员进行,也可能由多名官员进行。为便于过境时海关查阅,应将护照、机票、身份证等各种证件随身携带,切勿放于行李箱内。出入境排队,按顺序办理通关手续,不得大声喧哗,要礼貌回答问题。

二:海关规定主要内容:

1、个人财产:

个人穿戴使用的衣物、珠宝、化妆品、打猎或钓鱼用具、照相机、便携式收音机以及其他类似个人物品如系用于个人使用目的,可免于征税。上述物品跟随着你入出境。

如果你是移民到美国,属个人使用的免于征税的价值300美元或以上的珠宝等个人饰品,如未缴关税,3年以内不得售卖。尚未缴税即出售的上述物品会被查封没收。

2、酒精饮料:

年满21岁的非美国居民(Non-resident)可免税携带入境1公升啤酒、葡萄酒、白酒等酒精饮料,但仅限个人使用。超过上述数量的酒精饮料将被征收海关税和国内税。

另外,除了联邦法律,您还必须遵守可能比联邦法律更加严格的有关酒精饮料的州法律。

3、烟草产品:

旅客可以免税带入一条香烟(200支),或50支雪茄烟,或2公升(4.4磅)烟草,或按比例的上述各类物品。

产于古巴的雪茄无论是自用还是送礼都禁止进入美国。

4、家用物品:

可免税进口家具、餐具、书籍、艺术品等家用物品。

5、免税礼品:

非居民(Non-resident)可免税带进价值不超过100美元的礼品。要使上述礼品免税,您必须在美国停留至少超过72个小时,期间上述礼品必须伴随着您。

为便海关官员检查,您的礼品不要进行礼物包装。

6、婚礼礼品:

对非居民携带的婚礼礼品没有明确的免税规定。对于美国居民,如美国居民去另一国家,与另一国家的人结婚后,该夫妇回美时,该另一国家的人将被视为美国居民。

7、邮寄的礼品:

从另一国家或加勒比受惠国通过邮寄寄来的礼品零售价值不超过100美元,免于征税。如该礼品寄自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或关岛,礼品的免税额可允许不超过200美元。超过上述价值的礼品将被征税。

注意:酒精饮料、烟草产品以及含酒精的香水不在上述规定的范围之内。

8、在免税店购买的物品:

在免税店、飞机或船舶上购买的物品,如超过个人可携带的免税物品的数量或金额限制,将被海关征税。

非美国居民在美国转机过境时,如个人携带的物品,包括不超过4升的酒精饮料,将带往美国海关征税范围以外的地方,且上述物品的价值不超过200美元,可免于征税。

9、应予征税的物品:

超出上述免税范围的物品将被征税。其征收方法是:减去应予免税的物品价值后,1000美元价值的部分将被征收统一税率为3%的关税,超过1000美元价值的部分将按适用于该商品的税率征税。

按统一税率征税的物品必须跟随您本人,并且只供您个人使用或当作礼品。

11、美属岛屿:

在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和关岛得到的物品,无论该物品跟随您本人或是寄往美国本土,对上述物品征收关税的统一税率为5%。

12、向美国运入家用物品:

按规定可免税入境的家用物品不必随同本人入境,您可以采取邮寄托运的方法。

以上就是美国出入境的相关介绍,准备去美国的朋友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介绍,提前做好出行准备。

第四篇:阿尔及利亚出入境须知及海关规定

一、入境须知

1、携带个人生活物品或家庭日常用品入境无须在海关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物品总价值不超过等值5万第纳尔,无须缴纳关税。 •物品总价值超过等值5万第纳尔但低于等值10万第纳尔(最高限),须按照海关办公室张贴的税率表具体规定缴纳关税。

•物品属性及数量不得具有商业行为嫌疑。 •符合以下情况的物品不得入境:受国际保护物品。外汇取款凭证。

- 依法申报的各种支付方式,其总额不得超过7600欧元,并提供外汇取款凭证。 - 贵重物品。

第五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询

问 第三节 检

查 第四节 证件鉴别 第五节 辨

认 第六节 扣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章 案件终结 第八章 附

- 1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然后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八条 对需要移交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报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

第九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管辖。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主管机关可以指定管辖。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条 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办案民警报经边防检查站执勤科队领导批准后,可以一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办案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当场处罚: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由办案民警和被处罚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边防检

- 3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边防检查站在调查取证时,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第十五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十六条 办案民警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第十七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予以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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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询 问

第二十条 边防检查站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对违法嫌疑人限制活动范围进一步调查的,经站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对违法嫌疑人采取限制活动范围的措施;其中,对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限制活动范围的,应当报经站长批准。

边防检查站对违法嫌疑人限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询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案情复杂的,经边防检查站值班领导批准,限制活动范围的时间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限制活动范围的时间最长可以延长至七十二小时。

限制活动范围的地点,一般为边防检查站询问室或者监管室;特殊情况下也可在边防检查站指定的场所。

第二十一条 边防检查站对有违法嫌疑的中国公民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时间超过八小时的,应当及时将限制活动范围的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违法嫌疑人家属。

违法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通知后可能影响案件调查的以及违法嫌疑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限制活动范围登记表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 7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边防检查站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其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民警、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民警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民警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第二十九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查。

第三十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 9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边防检查站值班领导批准,询问查证时间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三节 检 查

第三十七条 边防检查站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边防检查站开具的检查证。

进行人身、物品检查,应当经值班科队领导批准;进行场所检查,应当经边防检查站站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需要进行人身检查的,应当向违法嫌疑人出示检查证,由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民警实施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办案民警可以凭工作证件当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实施人身和行李物品检查后,应当对违法嫌疑人与案件无关,不宜随身携带的私人物品、文件进行登记保管,并会同被检查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登记保管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民警和被检查人签名后,一份交被检查人,一份附卷。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由办案民警在登记保管清单上予以

- 11疑人。违法嫌疑人对鉴别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别的申请,经边防检查站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别。重新鉴别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别,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别。重新鉴别,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别人。

第四十五条 证件鉴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应当进行重新鉴别:

(一)鉴别人不具备鉴别所需专门知识的;

(二)鉴别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三)鉴别人故意作虚假鉴别的;

(四)鉴别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五)其他应当重新鉴别的情形。

第五节 辨 认

第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民警可以让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办案民警的主持下进行。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但应当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 13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五十三条 边防检查站民警扣押物品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民警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会同见证人查点清楚并由见证人签名。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第五十四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办案民警扣押物品,其所属执勤科队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边防检查站值班领导报告。边防检查站值班领导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五十六条 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边防检查站站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边防检查站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 15轻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边防检查站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 17第六十七条 边防检查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听证后,拟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处罚的种类、幅度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重新告知违法嫌疑人,但可不再举行听证。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笔录形式书面告知。

第六十八条 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边防检查站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九条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七十条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边防检查站应当进行复核。

边防检查站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十一条 办案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等查清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人员审核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

第七十二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 19第七十四条 边防检查站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作出扣留或者收缴护照、证件决定的,可将扣留或者收缴护照、证件决定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第七十五条 边防检查站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理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员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第七十六条 边防检查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第七十七条 边防检查站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边防检查站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第七十八条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十九条 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每逾期一

- 21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边防检查站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八十五条 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边防检查站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八十六条 边防检查站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交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拘留所执行。需要使用警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案件终结

第八十七条 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第八十八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边防检查站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 23及行政案件案卷的具体制作归档办法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含本数或本级,但特殊说明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边防检查站“办案部门”是指边防检查站负责办案的队、科、所。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制定的《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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