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网络作家协会

2022-09-22

第一篇:江苏省网络作家协会

江苏省特产协会介绍

江苏省特产协会是在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和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指导下于2013年由雨润集团、奶业集团、高邮鸭集团、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富安茧丝绸等发起成立的专业性、公益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坐落在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主要宗旨是组织和推动江苏特产经济、文化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参加国内特产经济改革研究,进行特色产业发展预测、技术评估和决策分析,推广江苏名优特产品牌,培养特产业专业人才,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江苏特色经济和文化服务。

江苏省特产协会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十二五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的指示精神,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决策,从事中国特产的相关科技、文化、经济的综合发展研究和推广宣传,大力发展中国特色产业、特色产品、特色乡镇和特色城镇,促进江苏省经济进步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面发展。江苏省特产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协会组织建设,丰富会员组织活动,加强全省各地特产的研究、培育、引导、服务、推介、保护工作及相应业务活动的联络,大力培育、发展江苏省特产品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做好江苏省特产信息工程、品牌培育、专项认证、品牌推广等方面活动,努力实现特产经营的体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国际化,让江苏各地特产走遍全国,走向世界。江苏省特产协会大力推广各地特产品牌,积极团结国内外企业、社团、调查咨询机构、研究院所,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热心中国特产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努力实施名牌战略、资本运营、营销策略、技术创新、信息资源等咨询服务和策划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类特产相关的调研、培训、会展、营销等活动,对地方特产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深入的、广泛的推广宣传,力争对我国特产的生产经营、科技推广、市场管理、文化建设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和引导作用,为中国特产事业的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篇:江苏省种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协会名称:江苏省种业协会;英文名称:JIANGSU SEE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JSS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全省性的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组织。由从事种子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专业人员自愿参加组成,代表种子行业利益,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组织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服务种子事业,提高全省种业水平,为全省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好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农林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单位为江苏省种子站。

第五条 协会住所: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农林大厦15楼 邮政编码:210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种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引导和行业管理工作;

(二)开展种子科研、生产、市场、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三)组织种子繁育、生产、加工、检验、贮藏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和培训;

(四) 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调研、评估或鉴定; (五) 开展种业方面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及对外交往; (六) 促进、协调省内外种子贸易;

(七) 协助有关部门推广种子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

(八)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种子购销价格;

(九)调查、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全行业贯彻《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诚信机制,维护良好的种子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二)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 江苏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种子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

(四) 在江苏省内有业务的省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种子及其相关产品的

2 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第八条(一)的条件;

(二)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种子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名誉会员

对热心帮助我省种业发展,具有特殊或重大贡献的知名专家、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为本协会名誉会员。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力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所交办的工作;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名。

4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会可以聘请省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及在种子行业有一定声望的同志担任协会的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5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以协会名义对外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协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联络组。联络组设在各省辖市种子站(农技推广中心)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7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农林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8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农林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农林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经2005年12月2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制订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Jiangsu Province Dining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JSD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江苏省从事餐饮经营企业、餐饮管理、餐饮教育与培训、理论研究、食品营养研究以及从事餐饮配套用品供应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有互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团结我省餐饮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有关各方,传达政府意图,做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规范和指导餐饮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业务技能水平,树立餐饮品牌,培养行业人才,打造安全、放心、健康的餐饮环境和餐饮产品,改善和丰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江苏餐饮业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为我省餐饮行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接受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我省餐饮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与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宣传贯彻政府有关餐饮行业的法令、法规,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全心全意为餐饮行业做好服务工作。

(三)联合餐饮行业相关部门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加强自律行为,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和行业正当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四)联合餐饮行业相关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指导江苏餐饮企业走绿色、环保型发展道路,并对绿色餐饮企业进行认证指导;指导江苏餐饮企业向品牌化、专业化、特色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打造江苏餐饮名店、名厨、名菜等,并做好指导认证工作。

(五)举办餐饮行业的各类专业人员培训班、学术研究和行业论坛以及行业业务技能、技艺的表演、竞赛、交流博览会等各种活动,对全省餐饮业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咨询服务,将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成为行业培训基地,接受委托开展餐饮业技能鉴定、创建品牌等活动。

(六)组织开展餐饮业管理、技能方面理论研究与饮食文化研究,促进全民饮食科学水平的提高,开展餐饮业营养配餐知识的宣传,提倡科学合理膳食。

(七)接受行业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和进行餐饮品牌、技术劳务的国内外输出以及承办餐饮行业的相关项目。

(八)办好协会内部交流会刊和协会网站建设,推动我省餐饮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组织研究江苏饮食产品风味特点,建立专门研究中心和创新风味研发中心,努力提高餐饮行业服务技能、营销理念,学习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创造更多符合现代生活的餐饮产品,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餐饮消费需求。

(十)对在餐饮行业经营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等方面做出杰出贡献和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进行推广和宣传。

(十一)推进餐饮业工业化和产业化进程,促进餐饮业的现代化。

(十二)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承担有关方面委托办理的有益于餐饮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市县行业组织,从事餐饮经营、餐饮管理、餐饮教育与培训、理论研究、食品营养研究、餐饮配套用品供应单位以及与之关联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志于餐饮行业发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自愿申请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在全省餐饮行业中具有较高声誉餐饮企业的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二)餐饮企业中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和餐饮行业相关联的营养师、营养配餐师、职业经理人等;

(三)餐饮类专业学院(校、系、培训中心)的老师和学生;

(四)餐饮行业相关研究人员、编辑、记者等,对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证件;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下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四)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http:///News/1/092264H011.html

第四篇: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浏览次数:1031 次 来源:江苏省家庭行业协会 作者:江苏省家庭行业协会 添加日期:2008年8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JIANGSU PROVINCE HOUSEHOLD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JSPH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与家政服务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社团组织,是经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真诚为家政服务行业服务,努力维护家政服务行业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家政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经贸委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依法制定本协会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传达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重点发展为生活服务的行业,促进江苏省家庭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三)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协调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促使家政服务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组织家政学术报告和服务管理经验交流帮助培训员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开展法律和经营准入等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提供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

(七)了解、掌握家政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引导会员企业向“国内一流,国际水平”迈进。树立并推出一批品牌企业。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参与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将由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五篇:江苏省烹饪协会绩效考核工作总结

成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江苏省烹饪协会,是江苏省烹饪餐饮业最具权威、联系业界最为广泛、为业界服务最为无私的协会。前省委老书记江渭清曾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原省委书记韩培信、原省委副书记顾浩、原政协副主席陆军现为协会名誉会长。

长期以来,江苏省烹饪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长期指导下开展工作。秉承“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办会宗旨,协会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致力构建江苏菜系的和谐繁荣,先后举办了五届全省性质的烹饪技术大赛等多种活动和论坛,并就养殖河豚的烹饪专题,组织培训、颁发上岗烹饪证书,于今年4月与中烹协共同举办了“首届全国河豚烹饪大赛”。省烹协一向抵制所谓“拿钱买奖买大师”之类评比,基本不收会费,协会秘书处工作严谨有序、热情细致、无私忘我,受到了广大会员单位和全省烹饪餐饮界的好评。

省烹协会刊《美食》(月刊),办刊20余年,坚持弘扬饮食文化,导向正确、质量上乘、影响广泛,是“江苏省一级期刊”。

省烹协受中国江苏名菜大典编委会委托,六年来编撰“中国江苏名菜大典”。今年9月,将向业界奉献由韩培信担任主任、顾浩担任副主任、陆军担任主编的这部江苏饮食文化的全书。

64去年以来,省沐浴协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开展协会工作,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1、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协会理事会。6月9日在南京云水百都休闲会所召开会议,会上第二届理事会作了“坚持文明经营,推动沐浴行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报告,全体会员及各市沐浴协会负责人和有关领导76人参加会议。

2、学习贯彻商务部即将颁布发的《沐浴行业经营管理暂时行办法》讨论稿,协会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供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修改讨论稿时参考,并发了一期会刊,供会员单位学习贯彻。

3、召开行业交流会,围绕行业经营管理、协会工作、产品推介、教育培训等,开展行业交流活动,并确立扬州商务高等专业学校作业培训基地,努力为行业服务。

4、新发展会员12家。

5、开展公益活动,在重阳节期间组织南京、高邮、江都等协会为老人免费洗浴活动,在青海玉树地震期间,协会会长单位华世博纪捐了5万元,云水百都捐助了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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