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和监察委员会

2022-09-16

第一篇:监察部和监察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 【发布文号】国统字〔2006〕235号 【发布日期】2006-11-29 【生效日期】2006-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开展退耕还林还草

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2006〕23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林业厅(局)、农业厅(局)、畜牧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总队: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以及“要对各地退耕还林还草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统计调查,真正摸清底数,理清问题”的批示精神,全面深入了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情况和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情况,统筹研究和完善“十一五”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政策措施,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决定联合开展全国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本项核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领导,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联合组织实施,共同完成。省级核查具体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县级核查具体工作,设有国家农调队的县(市)核查工作由农调队负责,没有设立国家农调队的县(市)核查工作由县统计局负责,但业务上要接受所在省(区、市)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的领导。

二、开展核查工作的地区和核查范围

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地区是: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核查范围是上述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退耕还林还草县(市),涉及26000多个退耕还林还草乡镇,27万多个退耕还林还草村,3200多万户退耕还林还草农户。

三、核查方法

采取居中等距抽样调查方法,根据抽样调查的科学测算和代表性检验,实行三层抽样,先在全国2279个退耕县中抽选500个核查样本县;再从500个样本县中再抽选3200个退耕样本村;最后从3200个退耕样本村中抽选32000户退耕样本户进行调查。调查方法是调查员入户访问调查,并对退耕还林还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五部分,一是退耕还林还草户的人口及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二是耕地面积及其构成;三是农户粮食生产、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粮食购销及库存情况;四是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收支活动情况;五是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分林草种、分坡度级的造林情况。

五、核查工作流程

(一)联合制定核查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联合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核查方案》,其中包括抽样调查方法以及各省(区、市)的样本县、样本村、样本户数量和核实调查表。《退耕还林还草核查方案》另行下发。

(二)布置核查任务和业务培训。国家统计局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核查任务,并就抽样方法和调查内容对省(区、市)进行业务培训;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对抽中县布置核查任务,并进行业务培训;退耕样本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负责调查员选聘、业务培训和布置核查任务。

(三)样本抽选。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根据核查方案要求的样本抽选方法和确定的样本县数抽选出调查县(市);各调查县(市)统计局、调查队根据样本抽选方法和确定的样本村数和样本户数抽选出调查村和调查户。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必须将样本抽选结果报国家统计局核准,调查县(市)必须将样本抽选过程和结果报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核准。

(四)入户调查。要求调查人员必须亲自入户调查,同时要认真查阅核对农户退耕台账,对于退耕还林还草、造林面积必须实地丈量核查。要求调查员做到耐心细致,认真、如实填报每一个指标,对有疑问的指标应进一步进行核实,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五)调查表上报。数据录入一律在县级进行,完成后报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最后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报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汇总,省级和县级不进行汇总。

六、纪律要求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造福千秋万代、利国利民的重要战略举措,核查结果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研究退耕还林还草后续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温家宝总理在《统筹研究“十一五”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政策措施有关情况的报告》中“要有纪律要求,确保上报材料实事求是”的批示精神,特制定以下几条纪律要求:

(一)各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及调查县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担负起核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林业部门要及时提供核查工作所需的退耕县、退耕村、退耕户的相关资料,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抽选样本,按方案要求扎实开展核查工作;同时要主动与发展改革委、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联系和沟通,争取各部门的支持与合作,及时解决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调查县(市)、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调查村村委会等要严格遵守统计法规,积极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做好核查工作,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涉阻碍核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调查户拒绝接受核查或回避核查,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更改或授意更改核查结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蓄意干涉核查工作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查员应严格遵照核查方案的要求,亲自入户调查和实地核查,认真负责、尽心尽力地完成核查工作,并对自己填报的调查表签字负责。调查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以外,还要追究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将联合对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进行复查。同时,省级各有关部门也要联合开展复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以确保核查工作圆满成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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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劳动和社

建设部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

通知

建城〔2006〕116号 (2006年5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日常生活,影响面较大,社会关注程度较高。一段时期以来,由于一些地方出租汽车市场不规范,行业管理薄弱,企业经营不规范,出租汽车司机负担较重,引发了部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为做好当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切实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要进一步落实省长、市长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公安、监察、纠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检、环保、信访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认真研究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化解油价上涨的影响。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深入行业基层,及时了解出租汽车司机思想动态,掌握群体性事件苗头,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处置工作,将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对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设立并公开出租汽车司机举报投诉电话,畅通司机合理诉求渠道。

为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近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汽车运力和进行经营权拍卖,今后确需投放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清理整顿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出租汽车在行驶线路和运营等方面的限制,不得在车辆更新时强行提高出租汽车排量标准。

二、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

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向司机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项费用的,必须限期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公司的成本核算管理,根据市场状况、司机劳动强度、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科学核定出租汽车司机承包费和管理费额度。要通过加强企业成本管理,降低出租汽车公司向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或承包费等费用,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 1 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坐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

三、清理整顿对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4]100号)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对出租汽车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运营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减免。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制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检验等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检验并收取检验费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9月底前,向社会公不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凡公示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面向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

四、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城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的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彻底清理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伪造运营证照的客运车辆,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二是依法查处和取缔有组织的“黑车”运营团伙;三是严肃处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四是健全打击“黑车”的执法队伍,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为出租汽车的正常运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五、合理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对于成品油价格上涨导致出租汽车增加的运营成本,主要通过依法调整运价和计价结构、收取燃油附加、减少收费、降低企业承包费等措施,由政府、企业、司机和消费者合理分担。对于需要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的,要严格依照《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履行相关程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特别是出租汽车司机和消费者的意见。要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采取适当调整起步价、单位里程价,调整起步公里,调整返程空驶、等候延时、特殊时段运价,收取燃油附加等措施,及时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运营收入造成的影响。针对调价措施尚未出台或运价调整后一段时间内司机收入减少等情况,各地要督促出租汽车公司采取降低企业承包费和管理费等方式,稳定出租汽车司机的收入。

六、适时采取临时性补贴措施

油价调整初期,在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等措施未到位前,由中央财政给予出租汽车司机适当临时性补贴。中央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及时拨付 2 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落实补贴的实施工作。要制定具体补贴办法,确定补贴对象、方式和额度。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出租汽车司机给予适当临时性补贴,以稳定司机收入,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七、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要求,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列入2006年纠风工作重点,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要科学合理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在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适当增加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简单粗暴,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对油价调整、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宣传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明确出租汽车公司在加强内部管理、减轻司机负担、维护行业稳定方面的责任;对出租汽车公司管理混乱、措施不力或违法经营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行业管理和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并向各地通报。

第三篇:监察委员会工作职责

根据董事会对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职责:

一、重点监督对象:公司副矿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干部队伍在编不在岗、迟到早退、办事拖拉等问题。

2、干部队伍管教不严、有令不行、扯皮内耗、独断专行等问题。

3、干部队伍言行不

一、虚假浮夸等问题。

4、干部队伍学习不刻苦、工作不用心、精神不振奋等问题。

(二)监督检查干部执行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1、贯彻执行董事会决策决议的情况。

2、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3、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4、公司员工的招聘、录用、选拔、任命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干部队伍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1、检查、敦促各部门制定落实干部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调查、分析公司内部干部廉政建设状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3、纠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的违规违纪行为;

4、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铺张浪费等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篇: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届五次全会、市纪委二届七次全会和区纪委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和实现我镇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结合我镇实际,现就2010年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0年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以“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年”活动为根本要求,以保证区、市以及我镇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首要任务,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重点,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核心,以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力度,严格行政纪律,促进依法行政,为全镇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执法监察工作任务

一、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开展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镇纪委将继续做好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单位、村组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投资安排、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势头。

(二)加强对规范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一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专项执法监察,严格土地审批和供应建设用地,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以及严重浪费、闲置、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坚决纠正违规办理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违规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行为,对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和立项手续,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得予以贷 款。二是对2009年9月30日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核发划拨决定书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清理,纠正和查处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三是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矿业权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化建设,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推进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规减免缓交矿产资源税费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与矿产开发非法获取利益的案件。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督促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督促并配合有关部门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监督和奖励机制,加强对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无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落实目标责任。对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进度较慢的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和考核,对落实节能指标上领导不到位、组织不得力、目标不落实以及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擅自放宽能耗和环保标准、规避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进行违规审批和核准立项等问题,严格实行问责。会同环保部门将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查处阻力较大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违纪违法案件督办和直查的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和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市场监管,会同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继续开展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对房地产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进行检查,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好转;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以及在房地产规划、开发建设、销售中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囤地、炒地行为,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坚决清理违反 国家有关政策的投资项目;加强对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合规合法;严肃查处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问题,重点查处违反 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六)继续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检查。针对损害群众利益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相关站所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征地补偿款、房屋拆迁安置、农民工工资支付、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职工再就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七)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督促有关部门重点抓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商业欺诈等方面的专项整治,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打击哄抬农资物价、制售假劣农资等坑农害农的行为。

二、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全镇各站所、各单位要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执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促进工作落实,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一)深入排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继续组织有关单位抓好工程建设项目排查工作。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的监督检查,着重在发现并纠正突出问题上下功夫。结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安排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加强政策研究,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实行分类处理,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严肃工作纪律,对在排查工作中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甚至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治理。针对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出让、规划审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实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等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大专项治理力度。会同发改、乡镇建设等部门推动落实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等制度,研究总结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经验,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监管措施,有效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深入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土地管理中未报即用、违法审批等问题。会同乡镇建设和规划部门深入治理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对自查自纠“零问题”和“零案件”的单位重点检查,进一步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程序,着力治理房地产开发中的突出问题。会同发改、乡镇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公共设施、民生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领域工程质量监管,及时查处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坚决治理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等问题。

(三)加大查办案件力度。镇纪委要把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积极拓宽案源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从审计、财政监督、执法监察等专项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突出办案重点,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以谋取私利的案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案件,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案件。制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为查办案件提供依据。整合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办案力量,统筹安排工程建设领域查办案件工作。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案件协查机制,形成查办案件工作合力。选择典型案件,深入进行剖析,开展警示教育,健全有关制度,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对于已经查结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布,回应社会关切。

(四)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督促各部门继续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针对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健全有关法规制度。会同发改、乡镇建设等部门制定建立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措施、办法,推进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认真总结各站所、各单位在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适时进行工作交流。

三、围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紧密结合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践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切实把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加大治懒治庸力度,对作风飘浮、敷衍塞责的要严肃处理。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环保项目评审、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工程管理、矿产和土地资源管理等部门行使审批权、评审权、执法权情况的监督,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管。

(二)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实行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约束。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坚决纠正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企业效能监察。效能监察以加强企业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切入点,以推动企业民 主决策、科学决策为突破口,强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促进企业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创新。督促企业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堵塞漏洞,改善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推动行政问责制度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积极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健全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权责关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政府政策措施不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实施严格的问责。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坚决查处以核准、备案、改变名称、拆分许可权等方式变相恢复或新设定许可项目的行为,加大对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行为的追究力度,积极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认真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责任追究,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充分发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严肃查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行为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惩事故责任人。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有效遏制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各站所、各单位要按照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源头治理工作任务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加大工作力度。要紧密结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突出重点,着力解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决策部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大力气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按照任务分工,对牵头主抓的工作要理清思路,制定工作方案,责任到人,认真组织实施;对参与的工作要主动与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加强协调,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认真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法。各站所、各单位要结合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源头治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立足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开展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要不断分析、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努力创新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把握工作重点和方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机关站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

(三)加强配合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站所、各单位要加强与镇纪委的联系,互通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源头治理工作的情况,及时上报工作计划、半年、年终工作总结以及工作经验,以便掌握全镇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确保全镇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第五篇:监察室主任岗位职责(委员会)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及本单位的各项指示,主持监察室的工作。

2.调查研究本单位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的状况,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整顿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3.组织本部门干部监督检査本单位各行政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议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决议情况,并依照国家法规法规、政策决议和单位的规章制度,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4.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5.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关于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工作。

6.负责制订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7.完成上级机关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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