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良种基地范文

2022-06-03

第一篇:林木良种基地范文

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 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会计核算与监督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实现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2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2]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是为加快我省林木良种化进程,加强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保护,提升良种产量和质量,增强林木良种基地良种供应能力,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林农增收,由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和良种苗木培育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报送预算,并编制《实施方案》。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会计核算专项业务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项目安排坚持三原则:一是强林惠农原则;二是突出重点原则;

1 三是政策公开原则。

第五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履行变更报批手续。

第六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的用途和范围。

1.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用途。(1)用于改善国家和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条件,提高良种供应能力;(2)对培育林木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进行苗木补贴。

2.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使用范围。(1)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良种培育、采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持、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和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购置费用;(2)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主要对国有育苗单位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第七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及标准。

1.补贴对象。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补贴项目在省级林木良种基地中筛选;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项目在全省国有苗圃和良繁基地中筛选。

2 2.补贴标准。(1)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分别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分别补贴100元。(2)培育林木良种苗木补贴标准。原则上补贴树种不超过10个(国家标准),重点培育核桃、枣、油松、华北落叶松、华山松、云杉、刺槐、沙棘、柠条等。核桃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5元。其他树种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

第八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的申请与下达。

(一)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林木良种培育以及全年造林计划等情况,确定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任务(包括核定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面积和确定承担林木良种苗木培育单位及任务)。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文件,由省林业厅统一报送省财政厅。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名称、申请补贴金额、主要生产任务、资金用途等;林木良种苗木培育树种、数量、申请补贴金额等。

(三)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申请文件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

3 贴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一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是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林木良种育苗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林木种苗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提高林木良种生产能力,推动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育种资源丰富、保存完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良种选育和推广能力,在林木良种生产中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经国家林业局筛选和评定后确定的林木良种基地。

第三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管理、申请与确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由国家林业局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章。

(二)负责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确定、取消。

(三)审核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

(四)指导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生产,并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持。

(五)组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

(六)组织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交流,并建立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础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分树种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协作组,搭建良种选育科研攻关平台。

第六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申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审核批复本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和生产计划。

(四)指导及监督本辖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生产和管理。

(五)协调落实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地方配套经费。

(六)对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推广的林木良种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根据本地林业生产和社会需求提出主要建设树种的调整建议。

(七)对本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评估与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三章 申请与确定

第七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按照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国家林业局评审确定的程序产生。

第八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基地自然条件适合建设树种生长发育,区域布局合理,当地或者生态条件相似地区对选育树种的种子(穗条)、苗木有长期或者潜在的需求。

(二)对选育树种开展了系统研究,收集保存了丰富的育种资源,且保存完好。

(三)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发展潜力,生产用地规模不少于20公顷且不能为租赁土地。

(四)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享受财政补贴(拨款)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一定技术力量,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五)建设与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

(六)重视生产与科研相结合,与科研、教学单位有长期合作关系,有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作为科技支撑单位。

(七)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八)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为“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一年以上。 第九条 申报与确定程序

(一)申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及生产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内容),填写《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并附基地照片等图片材料,报所属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后予以确定。

第四章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任务

第十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本基地生产、建设计划,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完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

(三)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利用工作。

(四)开展林木良种选育、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

(六)加强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及其他林木良种基地的协作,与科技支撑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科技支撑的内容、责任和任务,实现资源共享。

(七)每年年底前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上报基地工作总结和下一工作计划。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当年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出评价(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深入基地进行检查,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抽查,并对基地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取消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

(一)经检查和评估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生产建设任务的。

(二)不按要求上报总结和下生产计划的。

(三)生产的林木种子、苗木已不适应当地或者周边地区林业发展需要的。

(四)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中,出现质量事故的。

(五)基地管理混乱,挪用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第一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名单

附件

第一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名单

北京市 1处

大兴区黄垡国家彩叶树种良种基地

河北省 4处

沧县国家枣树良种基地

威县国有苗圃国家杨树良种基地

平泉县七沟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

木兰围场林管局龙头山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 山西省 4处

吕梁林管局上庄国家油松良种基地

静乐县国家华北落叶松良种基地

吉县国家刺槐良种基地

汾阳县国家核桃良种基地 内蒙古自治区 5处

土默特左旗万家沟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

宁城县黑里河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

红花尔基林业局国家樟子松良种基地

喀喇沁旗旺业甸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

巴林左旗乌兰坝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 辽宁省 6处

1 清原县大孤家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

本溪县清河城林场国家红松良种基地

北票市国家油松良种基地

抚顺县哈达林场国家长白落叶松良种基地

昌图县付家机械林场国家樟子松良种基地

岫岩县清凉山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 吉林省 3 处

永吉县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

汪清林业局国家红松、云杉良种基地

柳河县五道沟国家日本落叶松良种基地 黑龙江省 4处

林口县青山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

宁安市小北湖国家落叶松、红松良种基地

安达市国家杨树良种基地

嫩江县高峰林场国家樟子松良种基地

上海市 1处

上海市国家东方杉良种基地

江苏省 3处

泗洪县陈圩林场国家杨树良种基地

溧阳市龙潭林场国家板栗良种基地

邳州市国家银杏良种基地 浙江省 6处

2 龙泉市林科所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杭州市余杭区长乐林场国家杉木、火炬松良种基地

淳安县姥山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

安吉县刘家塘林场国家金钱松良种基地

金华市东方红林场国家油茶、油桐良种基地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开化县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5处

黄山市林科所国家油茶、马尾松良种基地

六安市裕安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

全椒县瓦山林场国家马尾松、马褂木良种基地 绩溪县镇头林场国家光皮桦良种基地

休宁县西田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处

福建省洋口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漳平市五一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 邵武市卫闽林场国家杉木、马尾松良种基地 沙县官庄林场国家杉木、马尾松良种基地 尤溪县尤溪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仙游县溪口林场国家福建柏、马尾松良种基地 6处

信丰县林木良种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吉安市清原区白云山林场国家杉木、湿地松良种基地3

6

安福县武功山林场国家杉木、火炬松良种基地

抚州市林科所国家马尾松、油茶良种基地

省林科院国家油茶良种基地

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实验中心油茶良种基地 山东省 5处

河南省

湖北省

冠县国有苗圃国家杨树良种基地

宁阳县高桥林场国家杨树良种基地 费县大青山林场国家刺槐良种基地 金乡县白洼林场国家白榆良种基地 乳山市垛山林场国家刺柏、黑松良种基地 5处

郏县国有林场国家侧柏良种基地

桐柏县毛集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 卢氏县东湾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 泌阳县马道林场国家火炬松良种基地 辉县市白云寺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 5处

建始县长岭岗国家日本落叶松良种基地

恩施市铜盆水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阳新县七峰山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荆门市彭场林场国家湿地松良种基地 利川市国家水杉良种基地

湖南省 6处

汨罗市桃林林场国家湿地松、油茶良种基地

靖州县排牙山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城步苗族自治县林木良种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

浏阳市国家油茶良种基地

攸县林科所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会同县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广东省 6处

乐昌市龙山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广东省龙眼洞林场国家相思、红椎良种基地

台山市红岭国家湿地松、杂交松良种基地

信宜市林科所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

湛江市良种场国家加勒比松良种基地

英德市林业苗圃场国家火炬松良种基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 5处

广西东门林场国家桉树良种基地

融安县西山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南宁市林科所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

藤县大芒界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

全州县咸水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海南省 1处

临高县林木良种场国家加勒比松、相思良种基地

5 重庆市 3处

南川区国家马尾松、杉木良种基地

南岸区长生林场国家马尾松、杉木良种基地

酉阳县林木良种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 四川省 6处

贵州省

云南省

高县月江森林经营所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富顺县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 洪雅县林场国家杉木、柳杉良种基地 筠连县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三台县金鼓国家柏木良种基地 蓬安县白云寨林场国家柏木良种基地 5处

黎平县东风林场国家杉木良种基地

黄平县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 都匀市马鞍山林场国家马尾松良种基地 威宁县国家华山松良种基地 平坝县国家华山松良种基地 4处

弥渡县国家云南松良种基地

沾益县九龙山苗圃国家核桃、板栗良种基地 屏边县国家秃杉良种基地

景洪市普文试验林场国家思茅松良种基地

陕西省 6处

延安市桥山林业局国家油松良种基地

陇县八渡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

洛南县古城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

周至县厚畛子林场国家落叶松、油松良种基地

榆林市国家樟子松良种基地

商洛市国家核桃良种基地 甘肃省 4处

庆阳市中湾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

小陇山林业局沙坝国家落叶松、云杉良种基地

张掖市龙渠国家青海云杉、祁连圆柏良种基地

清水县国家刺槐良种基地 青海省 2处

大通县东峡林场国家青海云杉良种基地

互助县北山林场国家祁连圆柏良种基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 2处

中宁县国家枸杞良种基地

灵武市国家沙生灌木良种基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处

阿克苏实验林场国家核桃、枣树良种基地

哈密林场国家落叶松良种基地

伊犁州林木良繁中心国家杨树、白榆良种基地

新疆林科院佳木试验站国家核桃、枣良种基地

于田县国有苗圃国家杏、核桃良种基地

泽普县国有林场国家枣树良种基地 内蒙古森工集团 1处

甘河林业局国家兴安落叶松良种基地

吉林森工集团 2处

露水河林业局国家红松良种基地

临江种苗示范中心国家红松、水曲柳良种基地 龙江森工 集团 1处

带岭林业局国家红松、落叶松良种基地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1处

技术推广站国家樟子松、落叶松良种基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处

农八师国家沙生树种良种基地

第四篇:国家林业局从严考核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中国绿色时报1月11日报道(记者 温雅莉) 国家林业局近日制定《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考核办法(试行)》,以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

《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包括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良种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制度建设、资金管理等。考核分为省级考核和国家级考核。

《办法》规定,基地良种产量高出近3年最高产量的30%,种质资源收集、建园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或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品种选育与推广中获得专利、注册商标等,基地开展创新性实用技术课题研究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等情况的,均可获得奖励加分。如出现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生产建设任务的,生产的林木种子、苗木已不适应当地或周边地区林业发展需要的,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基地管理混乱、挪用资金等情况的,即为考核不合格,国家林业局将取消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

此外,国家林业局将对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考核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总分位列前10名的基地,由国家林业局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国家林业局将对其任务、资金进行调控,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

(魏万生推荐)

第五篇:林木良种补贴 文档 (2)

关于开展2011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

作的意见

财农[2011]9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快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林农增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原则

(一)强林惠农原则。加快培育使用林木良种良苗,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促进林农增收。

(二)突出重点原则。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加快主要造林树种良种苗木培育,支持发展木本油料产业。

(三)政策公开原则。对试点单位、任务、补贴资金等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试点目的

通过对林木良种生产、良种苗木培育给予补贴,加强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保护,防止种质资源流失,提升良种产量和质量,增强林木良种基地良种供应能力,降低良种生产使用成本,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促进林农增收和现代林业建设;通过总结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林木良种繁育相关标准和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林木良种财政补贴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三、试点对象、任务与补贴标准

2011年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

1.试点对象。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试点省)的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2.试点任务。改善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条件,提高良种供应能力。林木良种基地总面积74.26万亩,其中试点面积34.2万亩,包括:种子园10.21万亩,种质资源库2.29万亩,采穗圃1.63万亩,试验林7.41万亩,母树林12.66万亩。

3.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分别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分别补贴100元。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1.试点对象。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龙江森工集团国有育苗单位使用林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

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由试点省按照规定的条件筛选确定,每个省原则上不超过5处。

承担良种苗木培育任务的国有育苗单位应具有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连续从事良种苗木生产五年以上,具有完成培育良种苗木任务必需的场地、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先进适用育苗技术等条件。 2.试点任务。补贴培育良种苗木3.2亿株。试点省补贴树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补贴树种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育苗单位补贴树种数量不超过2个。

3.补贴标准。油茶、核桃、油橄榄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5元,其他树种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试点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四、试点任务申请与下达

试点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抓紧落实试点任务,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根据2011年预算资金安排、全国林木良种培育以及各省造林计划、2010年试点工作等情况,确定林木良种补贴试点省和试点任务。

(二)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面积与试点面积,确定承担培育良种苗木任务的国有育苗单位及育苗任务。

(三)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2011年6月15日前联合向财政部报送试点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试点补贴资金申请文件由国家林业局报送财政部。凡未按规定日期报送资金申请文件的,中央财政一律不安排补贴资金。

资金申请文件应主要包括: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名称、申请补贴金额,主要生产任务,资金主要用途等;补贴良种苗木培育树种、数量,申请补贴金额等。财政部《关于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财农[2011]19号)确定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的木本油料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要按油茶、核桃、油橄榄和其他木本油料树种进行细化。

(四)财政部根据2011年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文件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试点补贴资金。

(五)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试点任务和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有育苗单位,并将有关情况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五、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良种培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购置费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主要对国有育苗单位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补贴资金不得用于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二)试点省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试点补贴资金。对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补贴资金,应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拨付。

(三)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试点省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认真组织落实试点任务,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试点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要编制作业设计,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等,加强检查验收。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生产任务、技术和质量标准、时间要求、良种苗木销售限价等,做到“定点育苗、定向供应、定单生产、定量补助”。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要对培育的良种苗木,建立详细可查的种子来源、苗木培育和出圃销售去向等档案资料。

(三)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享受补贴的良种苗木,提出销售指导价,实行限价销售,并优先用于林农和林业重点工程造林。

(四)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2012年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2011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总结。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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