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

2023-06-04

第一篇: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一.公司简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2年12月29日成立的以发电为主的综合性电力集团,主要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从事煤炭、发电设施、新能源、交通、高新技术、环保产业、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电力业务相关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公司在2004-2006年和2007-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两个任期业绩考核中均获A级。2010年,公司入选世界500强企业。

2008年以来,公司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了“以大力发展新能源引领企业转型,建设一流综合性电力集团”的战略目标,结构调整初见成效,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初步形成了以电为主,煤炭、高科技、物流、金融等相关产业协同发展的格局,以优异成绩获得国资委2009和2007-2009年第二任期考核“双A级”,并荣获“业绩优秀企业”称号。

截至2010年8月底,公司可控装机容量8526.8万千瓦,资产总额5008.9亿元,产业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控制煤炭资源量138亿吨,年煤炭产量4100万吨。新能源发展独具特色,风电装机亚洲第

一、世界第五。以节能环保及装备制造为主的高科技产业在发电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拥有3个国家级实验室,3家科研院所,7个技术研发中心,承担国家“863”项目和重大科技专项21项,其中“等离子体无燃油点火及稳燃技术”荣获2009国家能源局科技进步一等奖。

公司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家园•舞台•梦”的企业愿景、“严格、高效、正义、和谐”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永无止境、创造一流”的企业精神深入人心。全体干部员工正通过加快建设创新型企业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为把中国国电建设成为一流的综合性电力集团而努力奋斗!

二.领导成员

三.组织结构

四.发展战略

2008年以来,公司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了“以大力发展新能源引领企业转型,建设一流综合性电力集团”的战略目标,结构调整初见成效,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初步形成了以电为主,煤炭、高科技、物流、金融等相关产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五.企业文化

公司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家园•舞台•梦”的企业愿景、“严格、高效、正义、和谐”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永无止境、创造一流”的企业精神深入人心。

第二篇: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公文格式标准

1 目的

为规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公文格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各类组织制发的公文。 3 术语和定义 3.1 字 word 标示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在本标准中,一字指一个汉字宽度的距离。 3.2 行 line 标示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在本标准中,一行指一个汉字的高度加3号汉字高度的7/8的距离。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80 g/m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5.1 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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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尺寸为:210mm×297mm。

5.2 版面

5.2.1 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下白边35mm±1mm,右白边26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5.2.2 字体和字号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2.3 行数和字数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2.4 文字的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6 印制装订要求 6.1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6.2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超过2mm。黑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6.3 装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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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应当:

a.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

b.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

c.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7 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7.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本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7.2 版头 7.2.1 份号

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仿宋体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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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密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7.2.3 紧急程度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7.2.4 发文单位标志

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限于联合行文)。

发文单位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一般用方正小标宋体),字号酌情确定,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单位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单位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臵于发文单位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单位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公文如需标注发文单位标识(LOGO),在版心上边缘之上7mm,靠右与版心右边缘对齐标注,推荐标识高度10mm,长度依标识比例而定。 7.2.5 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二行位臵,居中排布。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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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7.2.6 签发人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二行位臵。“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签发人姓名为2个字时,中间空1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单位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7.2.7 版头中的分隔线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推荐高度为0.5mm。 7.3 主体 7.3.1 标题

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推荐用方正小标宋体),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臵,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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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主送机关(单位)

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臵,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单位)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单位)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单位)名称移至版记,标注方法见7.4.2。 7.3.3 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单位)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

一、”“

(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7.3.4 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7.3.5 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企业公文一般均需盖章)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单位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单位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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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臵,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单位署名按照发文单位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臵,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发文单位署名和成立日期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发文单位与成文日期之间不空行。 7.3.5.2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7.3.5.3 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注“此页无正文”的做法。 7.3.6 附注

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

如果表述中重复出现括号时,用六角括号套小括号。 7.3.7 附件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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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3号黑体字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发文字号与附件之间空一字。 7.4 版记

7.4.1 版记中的分隔线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 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 25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7.4.2 抄送机关(单位)

如有抄送机关(单位),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单位)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单位)名称后标句号,抄送机关(单位)之间用逗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单位)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单位)。既有主送机关(单位)又有抄送机关(单位)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单位)臵于抄送机关(单位)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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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

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部门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7.4.4 版记的位置

版记臵于公文的最后一页。若公文的最后一页不是封底,在版记与正文或附件之间,允许插入空白页。 7.5 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8 公文中的横排表格

A4纸型的表格横排时,页码位臵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9 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

公文中计量单位的用法应当符合GB3100、GB3101和GB3102(所有部分),标点符号的用法应当符合GB/T 15834,数字用法应当符合GB/T 1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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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文的特定格式 10.1 信函格式

发文单位标志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标志。

发文单位标志下4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版心宽度为156mm。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份号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标注。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推荐用2号小标宋体字。

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首页不显示页码。

抄送机关(单位)用4号仿宋字体标注在版记部分。版记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在抄送机关(单位)上下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分隔线(推荐高度为0. 3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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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记不加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分隔线。 10.2 纪要格式

纪要的版心尺寸为156×225mm。

纪要标志由“×××××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在标志下方第三行居中用仿宋3号字体标注纪要期数。在第四行用仿宋3号字体居左标注印发部门,居右标注印发日期。

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下方2mm处,印一条高0.5mm的红色分隔线,线长为156mm,居中排布。

纪要如需标注份号和密级,参照公文标注方式,标注在纪要标志的左上方。

纪要正文在红色分隔线下,从第三行起排布。通常用3号仿宋字体。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用4号仿宋字体标注在版记部分。版记不加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分发范围用4号仿宋字体标注在版记部分。版记位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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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在分发范围上下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分隔线(推荐高度为0. 35mm)。版记不加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分隔线。 11 式样

A4型公文用纸页边及版心尺寸见图1;公文首页版式见图2;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1见图3;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2见图4;公文末页版式见图5;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1见图6;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2见图7;附件说明页版式见图8;带附件公文末页版式见图9;信函格式首页版式见图10;会议纪要格式首页版式见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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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公文首页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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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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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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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公文末页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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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联会行文公文末页版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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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联会行文公文末页版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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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附件说明页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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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带附件公文末页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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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信函格式首页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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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纪要格式首页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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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文秘 公文 格式 标准 通知 抄送: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办公厅

2012年9月14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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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14校园招聘信息

一、集团介绍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2年12月29日成立的以发电为主的综合性电力集团,主要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从事煤炭、发电设施、新能源、交通、高新技术、环保产业、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电力业务相关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2010年,公司入选世界500强企业。2013年,在世界500强排名大幅提升至299位。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五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以大力发展新能源引领企业转型,以建设创新型企业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建设一流综合性电力集团”的发展战略,产业布局和电源结构持续优化,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幅提升,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在国资委第一任期至第三任期考核和2006-200

7、2009-2012年考核中荣获九个“A”级,并荣获“业绩优秀企业”称号。

截至2013年6月底,公司可控装机容量1.21亿千瓦,位居全国第二,资产总额接近7500亿元,产业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控制煤炭资源量160亿吨,煤炭产能7267万吨。新能源发展独具特色,风电装机达到1548万千瓦,位居世界第一。以节能环保及装备制造为主的高科技产业在发电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累计获批国家级研发中心6个,企业技术中心8个,累计拥有知识产权815项,被命名为国家“创新型企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全体干部员工正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稳中求优”的原则,扎实做好“做强主业、转型升级,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强化管理、提高质量,优化资产、防范风险,加强党建、创建和谐”五篇文章,全面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开创一流综合性电力集团建设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公司官网: http://.cn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8号

二、组织机构

1.上市公司: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全资子公司:

国电陕西电力有限公司、国电广东电力有限公司、国电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国电甘肃电力有限公司、国电福建电力有限公司、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电湖南电力有限公司(筹备组)、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国电置业有限公司

3.控股子公司:

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国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燃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电海外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4.分公司:

国电华东分公司、国电广西分公司、国电宁夏分公司、国电西藏分公司、国电青海分公司、国电海南分公司、国电重庆分公司、国电黑龙江分公司、国电吉林分公司、国电浙江分公司、国电山西分公司、国电河北分公司、国电天津办事处

5.研究机构:

国电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国电能源研究院、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招聘专业

1. 电气类: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

2. 能源动力类:

热能与动力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火电厂集控运行、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电厂热能动力装置

3. 机械类: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金属材料工程、冶金工程、焊接技术与工程、机电一体化技术

4. 控制类:

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工业热工控制技术

5. 计算机通讯类: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软件、网络工程、通信工程

6. 化学化工类:

环境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电厂化学、应用化工技术、化工设备与机械、工业分析与检验

7. 工程管理类:

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科学与工程、工程结构分析、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8. 新能源类:

风能与动力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9. 水电类: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测绘工程、岩土工程技术、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机电设备运行与维护

10. 采矿类:

采矿工程、安全工程、地质工程、矿物加工工程、矿井通风与安全、煤矿开采技术、煤质分析技术

11. 财经类:

财务管理、会计学、金融学、保险、经济学

12. 人力资源类:

人力资源管理

13. 其他类:

法律、航海技术、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海洋技术、气象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四、应聘方式

公司官网:http://.cn

招聘网站:http://cgdc.chinahr.com

简历投递时间:2013年10月14日至2013年11月17日

五、招聘流程

招聘信息发布→简历投递→各地宣讲会→简历筛选→笔试→面试→录用通知→签订就业协议→体检及入职

第四篇: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 防范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和非电力生产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障碍。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四)发电厂或者220kV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的,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五)发电厂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 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一般事故分为: A类一般事故、B类一般事故。

第十一条 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A类一般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四)发电厂或220kV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 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第十二条

具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为B类一般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

(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供热设备故障,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

(三)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

(四)装机容量1000 MW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五)发电厂升压站110 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六)发电厂200 MW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释,时间超过D级检修规定时间上限。

(七)200 MW以上发电机组计划检修,擅自延期超过集团公司批准工期15天以上。

(八) 水电站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九)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造成该级全部弃水。

(十)发生水淹厂房,造成机组停止运行。

(十一)水库大坝、灰坝发生垮坝、漫坝,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的。

(十二)液氨系统泄漏,需要人员疏散和警戒隔离。

(十三)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 炉膛爆炸,需要更换局部受热面的。

2.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3. 300MW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4. 300MW 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5. 300MW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 MW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烧损轴瓦。

6. 300MW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7. 24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8. 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

9. 风电机机舱着火、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一次脱网风电机容量在50MW以上。

(十四)6kV以上电气设备发生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十五)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运。

(十六)由于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对外限电。

(十七)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未构成以上事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二)300MW以上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或停止备用。

第十四条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火灾、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归属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电力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一般定为生产管理单位事故,但因设备检修、维护等费用投入不足造成的事故,认定为产权单位事故。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释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管理的公司,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认定为该电力企业事故。

第十九条

外部承包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

但在电力生产区域释内,非本企业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责任释的人身事故,认定为本企业事故。

第二十条

任何企业承包电力企业的工程中,造成电力企业的设备事故均认定为电力企业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员工释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的事故。

第二十二条

员工或非本企业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的事故。

第二十四条

一次事故中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认定为一次事故。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逐级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报告,并报送事故快报(附件1)。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影响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报告。

事故等级为A类一般事故以上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故涉及水电厂大坝安全,还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供热发电厂发生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还应报告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

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后,企业应在48小时内将设备一类障碍简要情况报送集团公司。

第二十六条 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知设备损坏和对电网停电及停热影响情况。

(三)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A类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涉及电力生产的设备损坏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一般A类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集团公司、有关分(子)公司指派相关人员参加调查。

对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A类一般事故,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后,可由集团公司组织或者授权分(子)公司组织调查。

第三十一条 B类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或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由企业组织调查。

第三十二条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进一步查阅管理制度和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等记录文件,搜集事故现场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注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整理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图表、数据等资料。

(一)人身伤亡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

1.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安全教育记录,过去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2.事故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事故场所周围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二)设备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2.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录像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3.设备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对电网、热网造成的影响,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热量)、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5.现场规程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及暴露问题,包括技术培训等;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二)规程制度不健全。

(三)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五)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六)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七)违章指挥。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二)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三)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在45天内形成事故报告,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同意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批复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单位收到政府或部门结案通知后7天内,将有关情况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应在30天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归档文件质量要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应有以下资料: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资料,物证、人证材料,调查询问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材料,包括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事故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等。

(七)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八)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九)伤亡人员名单,死亡证明或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十)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一)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十二)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包括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会议记录、文件。

(十三)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应附事故调查报告)。

(十四)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五)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四十条 事故的统计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

(一)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2)、《人身伤亡事故报表》(附件3)。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人身伤亡事故报表。

(二)设备、火灾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4)、《设备事故报表》(附件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7)。

(三)集团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事故调查报告书以文件形式报送。

第四十二条 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单位,当月填报《设备一类障碍报表》(附件6),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十三条 电力企业每年填报《电力生产事故综合统计表》(附件8),并于次年元月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报表中注明本最高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第四十四条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发生本单位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中断安全周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所用术语释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单位)

(二)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三)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四)急性工业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五)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设备设施损失和人员伤亡带来的损失。设备设施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人员伤亡带来的损失包括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

(六)全厂(站)对外停电,是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企业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停电。

(七)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八)多种经营企业,包括具备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企业。

(九)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十)员工,是指由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聘用、雇佣、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工。

(十一)设备事故包括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等。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修订版)(国电集生[2005]78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电集生[2003]177号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技术监督是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为搞好集团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技术监督是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为搞好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要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电力生产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设备诊断新技术,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一般可协议委托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发电企业,控股发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技术监督工作。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监督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工作。集

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集团公司已投产发电厂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部负责在建电厂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应成立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属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发电企业成立以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本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发电企业按专业成立专业技术监督网开展技术监督活动。发电企业的生产技术部门为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建电厂的技术监督机构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筹组。

第十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政策,行使技术监督的领导职能;

2.审批集团公司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

3.审批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4.审批对发电企业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集团公司的有关技术监督的标准、规程、制度;

2.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标准、规程、制度、导则、技术措施,并对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3.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召开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专业会议;

4.参与在建和已投产发电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

5.按照集团公司的工作规划,根据发电企业的实际情况,推广先进、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新技术;

6.按照技术监督工作考核制度的规定,提出对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奖惩意见。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的技术监督职责为:

1.负责已投产发电企业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已投产发电企业开展技术监督工作。检查发电企业与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签订技术监督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的技术监督职责为:

1.组织在建电厂的设计审查、设备监造、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行阶段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

2.监督指导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的各项规定,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技术监督制度及实施细则;

2.组建专业技术监督网,建立厂(公司)、车间(部)、班组各级岗位的技术监督责任制;

3.掌握本企业设备的运行、检修、缺陷和事故情况,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制定各项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总结、考核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

5.组织技术监督人员工作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监督网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厂(公司)级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和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的要求,认真完成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做好各项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2.认真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及时消除设备隐患;

3.对于达不到监督指标的项目,立即向厂(公司)级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或临时应对措施,供领导决策。同时,有权向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汇报;

4.做好技术监督检测仪器仪表的维护工作,确保技术监督项目指标的准确有效;

5.认真记录各项技术监督数据,建立、健全设备的各项技术监督档案。按时报送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

6.参加技术监督培训,努力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三章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及电力试验研究院(所)三方的关系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统一领导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并检查发电企业各项技术监督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各发电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与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签订技术监督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技术监督服务范围、双方职责及收费标准等。协议中要明确电力试验研究院(所)每季应向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在本区域的分支机构报告委托监督服务的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情况。各发电企业与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签订的技术监督服务协议须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分支机构核备。

第四章技术监督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技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1.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工、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振动、水工等方面。对影响设备健康水平、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及评价,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2.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管理工作,应贯穿于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即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运行、检修、停备用、技术改造等整个过程。

第十九条对技术监督工作的要求:

1.各级领导和生技部门要提高对技术监督工作的认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采用科学有效的手段,认真开展技术监督活动;

2.技术监督工作要健全技术监督组织机构,落实责任。按监督项目建立监督网,依据技术监督标准、规定,做好技术监督工作。建立技术责任制,实行签字验收制度,做到责任到人,一级对一级负责;

3.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技术监督工作,按期完成每一项监督指标,提出监督中发现设备缺陷的处理意见及措施,使被监设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4.要建立健全各种技术监督工作档案、规程、制度和技术资料,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及技术改造等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原始档案和

技术资料,由设备主管单位保管,并确保其完整性和连续性。对被监设备应有:1)技术规范、技术指标和检测周期,2)相应的检测手段和诊断方法,3)全过程的技术监督数据记录;

5.要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的素质,加强对技术监督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技术监督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责任感和业务素质,以适应专业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对技术监督人员的要求:

1.为保证技术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发电厂企业应保持专业技术监督人员的相对稳定,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工作调动,要办理好技术档案的交接手续;

2.各专业技术监督人员应具有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监督规定,参加相应的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3.爱岗敬业,积极做好技术监督工作,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4.参加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组织的各项技术监督活动。

第二十一条技术监督工作报告制度:

1.发电企业每季度监督项目及指标完成情况,应按各专业规定的格式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及集团公司在本区域的分支机构;

2.发电企业在每年1月15日前应将上一年度的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及集团公司在本区域的分支机构;

3.发电企业在每年10月31日前应将下一年度的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及集团公司在本区域的分支机构;

4.发现被监设备出现异常或事故,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及集团公司在本区域的分支机构和所委托的电力试验研究院(所)报告;

5.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对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情况应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内汇总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及集团公司在本区域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制度:

1.集团公司定期召开技术监督专业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技术监督工作,讨论并部署技术监督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2.发电企业每年召开两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检查、布置、总结技术监督工作,对技术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奖励制度:

发电企业参加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组织的技术监督检查评比,集团公司对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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