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纪检监察规章制度

2023-01-29

在当今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以下是小编收藏的《公司纪检监察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公司纪检监察规章制度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佳木斯东方船务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DFCW/DW/JW-2015 佳木斯东方船务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由各支部(总支)行使纪检职能;下属各党支部(总支)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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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CW/DW/JW-2015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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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CW/DW/JW-2015 分公司及基层单位最迟需在三月内报告结果,如三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违反党纪的行为,由集团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基层不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支部查办;其余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集团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其余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集团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机关进驻各子分公司和基层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党政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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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CW/DW/JW-2015 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审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

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处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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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CW/DW/JW-2015 定或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给予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六条 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总公司、集团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七条 选题立项。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安排、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的题目,经纪检监察机关讨论研究,商请有关部门,确立立项建议,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制定方案。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机关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依据、组织领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纪检监察机关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的业务部门派人参加。重大项目,可由公司领导出面进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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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设立纪检监察组,董事长担任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工作;成员由支部委员、财务部长组成(兼职纪检监察委员),负责承办具体纪检监察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纪检监察组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参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和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三)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受理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五)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六)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七)配合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做好党风廉洁教育、宣传等工作。

(八)配合集团公司监察部做好纪律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

(九)完成集团公司党委、行政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组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对涉及违纪违法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守则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原则:

(一)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重证据、重事实原则。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 报

第八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内外勾结,侵蚀公司利益,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对外经济合同、供应商导入、外购外协、价格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九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监察事项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组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部门名称、被举人的姓名、职务、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或提供其它知情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接受举报

(一)纪检监察组在公司内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二)对外公布举报信箱地址和电子邮箱,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形成书面报告。

(三)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四)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接受举报联系人: 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 第十一条 对举报的处理

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二)一般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组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上报集团公司监察部直接查办。

(四)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报集团公司纪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受理。

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组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初步审查、审核。

对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监察事项,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三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监察事项,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予以立案;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审理。

(一)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处理。

(一)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纪违法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提起申诉,或提请纪检监察组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法监察

第十九条 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员工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条 选题立项。纪检监察组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和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一条 制定方案。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组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纪检监察组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部门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公司领导,抄送上级监察部和有关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设立纪检监察室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行使纪检职能,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委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支部、党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各支部、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支部和党员、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各级管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大修技改、基建工程、资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效能监察,提出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八)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

(九)协助工会做好企务公开工作,对企务公开内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十)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负责人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委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经审查不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性问题,应做好举报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应由 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信息,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应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所受理部门最迟需在一个月内报告结果,如一个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其他党员干部、非干部党员,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由集团纪律受理和查办;其余各级管理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室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必须报经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室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委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上级纪委交办、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公司纪委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委或有关上级部门。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室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处理。

(一)公司纪委对立案、调查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责令其上交;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刑期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公司纪委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提起申诉。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公司纪委提起申诉,公司纪委需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由公司纪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或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公司内部监察制度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监察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市场总监系统的监督、评价职能,确保公司销售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贯彻与执行,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改善公司管理,提高运行效能,促进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分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进行行政监督和市场监控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各项监控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划化。

第二章 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监察机构(审计监察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监察工作受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领导。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相适应的监察人员。

第六条 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监察结果能够有效沟通。

第七条 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

第八条 内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

(一)经济鉴证职能 要求公司各管理部门和分公司(办事处)营运机构按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政策开展工作,逐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和营运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并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的情况和效益进行审查并给予公证。

(二)经济监督职能 其经济监督职能包括:

①各项管理和营运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②收入、支出的监督;

③经济效益监督;

④财产物资管理监督;

⑤货币资金的监督;

⑥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督;

⑦经济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三)指导职能 监察部在对各管理部门和营运机构的进行监督、审核以后,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协助各管理部门和营运机构提高管理能力。

(四)市场监控管理职能 监察部监控检查的重点内容为销售政策或细则的执行情况,包括分配方案、人员考核、办事处的内部管理、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和统计数据的检查等。检查内容亦会随着销售模式的调整而不断发生变化,且对大区或办事处的检查重点各有侧重,其中对商务大区的检查侧重于在途风险、渠道掌控、费用管理等内容;对办事处的检查侧重于对终端开发和维护、费用管理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 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经营行为的监控检查:

a.对销售人员经营的合法性进行监控。b.对大区或办事处的各项经营指标情况进行监督评价。c.对大区的贷款清收情况进行监控跟踪。d.对大区内各类广告、推广会、商业赞助、促销等的监控检查。e.对办事处RX终端开发和维护情况进行监控。f.对办事处OTC终端开发和维护管理进行监控。g.对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h.组织参与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经理离岗的经济责任审计监交,出具审计监交报告。

② 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内部管理的检查:

a.收集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员工工作日志、例会记录等相关资料,对其内部管理制度流程进行评价,并督促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b.人员的检查:对大区(办事处)销售人员招聘、异动、离职的管理流程、相应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c.合同的检查:对大区(办事处)合同签订、填写、保管及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d.财务管理的检查: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着重对其费用的使用(控制、审批等相关环节)予以监督,对在公司报销的参照公司费用报销流程管理,审计监察部视工作需要进行调阅和抽查;对在大区(办事处)报销的费用则作为重点监控内容,采取日常的账务抽查、专项调研、单独检查或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计等多种方式加以控制。

第四章 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规章制度中的问题。

第十条

定期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受理员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

第十二条

受理员工对现有管理、营运机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十四条 监督被监察对象严格执行监察决定。

第五章 内部监察部门的主要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监控检查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等不良信用行为,有权依照《信用评级办法》据实记录在其个人信用档案中。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审计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较好、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对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建议在公司范围内推广。

第十九条

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内部监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和上级监察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查,根据监察项目,确定监察人员或成立监察小组进行调查;监察人员或监察小组拟订监察方案(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经部门领导审定后提前通知被监察对象和其相应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资料,以便监察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监察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在监察过程中确认有违法、违纪事实,监察人员须写入监察报告由上级领导审批。审计监察部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也要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公司审计监察部申请复审,审计监察部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察工作结束,监察工作人员写出监察报告,提出合理划建议;将全部材料移送监察部领导进行审理和向部门上级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 由于情况变化或有新的重要数据,被监察对象须立刻上报监察部审核,由监察部的上级领导决定原监察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

第三十条

由监察部上级领导作出和公布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将处理决定移交人事部门,作考核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每个监察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查。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成绩显著的审计监察人员,检举揭发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人员,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监察法若与公司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监察法的内容为准;若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马应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

第五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企业政令畅通,提高管理效能,促进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合理使用公司及全系统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管理效能,即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的效率、效果、效益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对象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效能监察的对象主要指公司本部员工,公司派出人员,特别是营销、工程、管理、财务等重要岗位的员工。各控股公司效能监察由控股公司相应监察部门或人员负责。

第五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效能监察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上级股东单位负责。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审计监督部是效能监察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效能监察工作,并有权对控股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目标

第七条 开展效能监察的目标:

一、 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二、 促进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增强责任心。

三、 促进公司本部各部门、各控股公司科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 为公司及各控股公司人事部门客观、公正的评价干部、员工的工作绩效和选贤任能提供可靠依据。

五、增强企业自我监督、制约的能力,促进企业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公司效能监察的主要范围:

一、投资决策、经营管理活动;

二、营销管理活动;

三、项目成本控制、招标采购管理活动;

四、工程设计、科技、信息管理活动;

五、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的管理活动;

六、各种业务合同的洽商、起草、审核、执行管理活动;

七、安全生产、劳动和环境保护活动;

八、劳动、人事、培训、薪酬管理活动;

九、财务、会计及资金管理活动;

十、各级干部、员工岗位职责的履行状况等。

第九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为: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程序文件、流程为依据,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规章制度的状况,工作效率如何,进而评价监察对象是否严格地履行了岗位职责,是否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否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最佳的工作成果。

第五章 效能监察的标准

第十条 企业效能监察的标准,是衡量企业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履行职责情况的客观尺度。衡量企业监察对象效能的标准主要有:

一、 法制标准。即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判断监察对象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 岗位职责标准。即以公司明确规定的监察对象的岗位职责、任务、权限为标准,判断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地履行职责,有无越权施政和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 计划与合同标准。即以经过一定程序确定的开发、建设、销售、经营、管理、服务计划或已签订的合法经济合同为标准,判断监察对象执行计划和履行合同的情况,是否有不执行计划或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四、 效能标准。即以计划规定的产品品种、数量、质量、支出和成本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为标准,判断监察对象工作效果和经济效益如何。

第六章 效能监察的方法

第十一条 开展效能监察的方法,主要是对监察对象的工作效能进行调查研究和公正、准确地评估,拟采用的基本方法为:

一、询问调查法。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召开不同层次的员工、干部座谈会或通过个别谈话,内部问卷,调查、了解监察对象的效能情况。

二、全程参与法。即对一个控股公司的重大开发经营项目或重大的建设工程,监察工作小组可自始至终地参与有关业务活动,把监督寓于服务之中,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和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三、统计分析法。即对能够说明监察对象的工作效率、工作效果、经济效益的有关记录、资料、数据进行查阅、综合分析,用统计数据说明监察对象的工作成效。

四、目标考评法。即对监察对象制定的工作计划、任务目标、效益指标、质量标准、成本测算和进度状况等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定,从而评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和等级。

第七章 效能监察的具体组织步骤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调查摸底,选题立项。在充分地调查研究和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监察题目和工作重点,制定效能监察方案书(见附件一),报领导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组织力量。可由审计监督部组织工作小组或根据监察任务的具体情况组织公司相关部室混合编组,并由公司主要领导指定监察工作小组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制订工作计划,开展活动。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督促公司认真履行职责。即根据工作方案、计划,迅速展开效能监察的工作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分析,提出建议。即在工作结束后,对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填写监察建议书(见附件二),提出监察建议,限期整改、处理,必要时可予以公布。定期检查,如不执行,年底将结合考评、考核对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经济处罚,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公司主业的效能监察重点内容,每年十次。常规性内容可随时安排进行。

第八章 审计监督部、效能监察工作小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审计监督部、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在效能监察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在被监察企业召集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与效能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帐目和会议记录等。

三、要求被监察企业、有关人员提供与效能监察有关的材料和情况等。

四、向效能监察单位和主要领导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等方面的效能监察建议或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的效能监察决定。

五、对阻挠、干扰效能监察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效能监察建议、决定的人员,报公司领导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效能监察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审计监督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应加强与公司其它管理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督部负责解释,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效能监察方案书 附件二:监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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