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平等论文范文

2022-05-11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平等论文范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作为“法治三老”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步云在1978年开了法治“第一腔”,有推动从“法制”到“法治”的一字之功。近日,85岁的李步云接受了采访。

第一篇:法律平等论文范文

浅谈法律平等权问题

【摘要】法治环境下对平等权的探讨是一项重要议题。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浪潮下,应当对平等权的保护更加重视。人生而平等,法律应该为所有参与者创造平等的机会,保护弱者的权利,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虽然对平等权的保护从未中断过,但是由于目前体制的一些弊端,仍需加强对平等权的保护,让公民能够充分享受到平等权带来的成果。国家应当从社会层面和法律层面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平等权的最终实现。

【关键词】法律;平等权;平等;问题;实现途径

平等的概念在最早出现在道德层面,每个人都渴望平等,平等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本能的一种价值追求。这种意识,在不断的成长和受教育的过程会愈发强烈,因而人们在追求更高思想道德素质的同时,平等会得到更大的体现。法律上的平等是维护弱者的,社会的发展,会不自觉地产生等级之分,那么在弱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就应该努力寻求一种救济方式,法律给弱者提供了平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

一、平等权的涵义

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它是指公民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权利和义务在绝大多数时候是对等的,每一份权利的背后都有一份义务。这里的平等权既是指宪法中实体权利的平等,又指法律程序中的平等。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和第4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对平等权的保护都是一样的。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意识中都应当对平等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当平等权的实现受到制约时,应当捍卫平等权的尊严,努力维护平等权的权威。

“国家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得因为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个体差异而区别对待。”虽然法律规定不能区别对待,但真正的平等不意味着绝对的均等,由于地理差异,社会发展差异,文化习俗差异等一系列因素很可能并不是用绝对平等原则,适当的偏差有时会更加捍卫平等权的实现。法律平等权保护的是平等的利益,平等权中会存在差异,那么差异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适用在平等权的发展过程中逐步被重视。平等是相对的,无论社会到何种阶段,都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尽最大的可能实现各主体发展利益的均衡才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

平等,作为一种观念,它的存在是一种社会进步,更是人们永生所追求的真理。平等是一种不分种族与国籍的基本理念,在国家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应当对平等加以运用。法律是保障平等权实现的有效手段,在今后的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相信平等权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我国平等权存在的问题

1、选举制度的不平等

选举权是任何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享有的,然而,在实践中,选举权却没有很好的受到保护。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很多公民都没有很好的行使。农民和一些弱势群体政治权利的缺失是一个重要问题,虽然国家不断调整城市和农村的代表比例,也不断改善城乡选举的差异,但在绝大多数人看来,政治是知识分子和富人的地盘,其他人是很难接近的。我们既要看到选举制度的进步,也要看到他的不足。

2、男女劳动权的不平等

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就业时男女是平等的,反对性别歧视,反对差别待遇。但是事实已经证明,我国在就业时,并没有实现男女平等。不仅是在应聘过程中,即便已经入职,女性的被解雇率也是很高的。女性升值加薪的机会就更不用说了,如此看来,又怎能说平等权得到很好的实现呢?

3、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每年高考前都会有“高考移民”,这种现象的发生究其根本就是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现在国家实行义务教育,但是城市和农村的教育条件和教师水平是存在很大的差异的,这就意味着,同样是青少年,但所接受的教育是存在很大差异的。知识的积淀会随着年龄的成长显示出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多年后会带来地区人才发展的不平衡,新一轮的不平等又会随之而来。同样是高考,但录取分数线差距巨大,这让广大考生在心底里都感到格外不公,这种不平等在青少年心理从下就埋下深深的印记。

三、平等权的保护及实现途径

1、加强平等意识,认识平等权的重要性

我国公民的平等意识还有待加强,虽然法律赋予我们平等权,也最大限度的保障我们平等权的实现,但我们却没有做权利的主人。意识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人的平等权保护不利问题,就要从意识上改变,认识平等权的重要性。当然行政机关应当从意识里加强平等的概念,在具体实践中真正将平等落实。

2、加强平等权的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

首先是立法方面,目前我国立法还存在很大缺陷,在众多领域,例如户籍、就业、教育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歧视问题,这对广大人民来说是很难理解的,因而立法机构和立法者应当站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上积极立法,排除任何非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从立法层面解决当今人们尤为关注的平等问题。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要把平等权放在一个突出位置,切实解决一些显著地民生不平等的问题,从源头上阻止不平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是司法层面,法律一旦被制定,那么维护平等权就要在司法上下功夫。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作为我国执法队伍的重要力量,应当严守平等原则,在公民寻求司法救济时,要积极依职权执法,切莫滥用权力。树立权责统一的意识,积极的接受人民的监督,在司法过程中真正做到公平、公正,让广大人民信服法律,相信平等的存在,让平等的理念贯彻实处。

平等权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可能在平时会忽略对平等的感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体制的不断健全,平等权的理念会得到更深刻的内涵,也会有更好的发展趋势。我们应当审视平等权,既要对平等予以尊崇,又要尽力寻求一种妥帖的方式实现平等。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中国梦伟大构想的实现,提高平等权的地位,增强平等的意识,需要每个中国人民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中共共产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 中共共产党. 2004,33,(2),(4),34.

[2] 马岭, 宪法中的平等权——中国宪法年刊(2006)[C].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3] 杨海蛟. 平等:人类对理想社会的诉求[M].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

[4] 李志萍. 论平等权的法律保护[J]. 北方经济, 2008(11).

作者:李祎

第二篇:李步云:发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腔”

作为“法治三老”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步云在1978年开了法治“第一腔”,有推动从“法制”到“法治”的一字之功。

近日,85岁的李步云接受了采访。

法学界解放思想“第一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78年11月的一天,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了法学界一个学术研讨会。李步云参加会议并协助整理会议纪要。当时会场的气氛热烈,大家畅所欲言,法治、民主、自由等都提到了。可以说是法学界的一次思想解放会议。

在思考如何恢复法治问题时,李步云将目光落在了“平等”二字上。于是,他决定写一篇文章,主题就是“平等”。

1978年12月6日,在党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人民日报》刊发了李步云熬夜撰寫的文章《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篇文章引起较大反响,被视为法学界突破以往思想理论禁区的第一篇文章,也被评价为法学界解放思想、要求法治的“第一腔”。

叶剑英起草宪法修改讲话稿:提出民主、平等原则

1980年7月,李步云被借调到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工作。报到第一天,他就被交办一项任务,为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起草讲话稿,即《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叶剑英的讲话事实上是代表中央对宪法修改定基调,讲话稿由李步云和陈进玉共同起草,李步云负责法律部分,陈进玉负责经济部分。

“法制的民主原则、平等原则应当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李步云写进讲话稿的这些在当时来看比较先进的法治理念,得以为中央领导所接受并贯穿于宪法修改工作之中。

1982年11月,李步云还在《人民日报》发表《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后被党的十二大报告所采纳,并被写进新修改的党章中。

将“法制”改为“法治”:实行依法治国

1995年12月,中央领导班子决定举行第三次法制讲座,题目定为“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为法制讲座课题组成员,李步云建议将“制”改为“治”。

李步云回忆说,“法制”与“法治”曾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法制”只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则是与“人治”对应的,任何国家都有法律制度,但不一定实行法治。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报告中明确地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摘自《法制日报》)

作者:陈磊

第三篇:我国大学生平等就业法律保护研究

摘 要:从1999年普通高等院校扩招来,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多,大学毕业生从2003年的212万人生到2016年增长到770多万人,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就业不平等现象也随之日益严重。目前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一部维护大学生平等就业法律,也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维护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更没有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来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本文主要是针对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平等就业:法律保护

一、大学生平等就业保护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平等就业的立法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维护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W及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期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问题,但同时还存在很多问题。

(1)立法滞后内容过于原则。

①从1995年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至今已经过去20多年,在这期间专门针对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行政法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还是1997年由国务院制定的,该法规同实际情况已严重脱节,有明显的滞后性。2007年为促进就业而制定的《就业促进法》对大学生这一主体就业内容涉及很少。

②与就业相关的法律,规范性弱,操作困难。例如《劳动法》第10条、《就业促进法》第62条,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诉讼程序、法律责任并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大学生在求职时遭遇不平等对待,很难依靠我国现有的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与就业有关的政策性文件过多。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2年至今直接涉及大学生就业的文件近70个,然而这些政策大多都是宣言性的,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后果和救济程序,而且一旦这些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就会导致就业信息传递、分析以及预测滞后,影响政策的整体性,导致规范性差。

2.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执法机制不健全

根据我国有关保障就业的法律制度规定,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在遭遇侵犯的时候可以处理的行政机构主要有多个部门:一是由《劳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二是由《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所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三是由《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上述所提及的上级机关和有关机关指代并不明确,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一旦遭遇侵犯,不知道去哪维权,同时指代不明容易发生各部门互相推矮的情况。虽然《劳动法》明确了劳动执法机关,但其对涉及有关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就业不平等现象却没有管辖权,同时劳动行政部门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招聘中所实施的不平等行为无法管辖。如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要经历一审、二审程序,再加上此种诉讼标的额一般不高,很少会有律师愿意代理这些案件。可见大学生在平等就业权遭受侵犯时,即使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等代价,这么高的维权成本对于本来就没有经济收入,又急于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只能选择放弃维护自身的权利,缺乏有效的救济制度导致大学生维权困难。

二、完善大学生平等就业制度的建议

1.完善与大学生平等就业相关的法律体系

尽管我国现有立法有许多维护大学生平等就业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大都是原则性规定,尤其是一些政策性文件宣言性质较强,许多机构、用人单位都在自行制定招聘条件,用人规则等。另外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缺乏专门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规定,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完善相关法律,例如,《劳动法》可以扩大禁止就业歧视的范围。其次,完善《就业促进法》,作为一部专门促进就业的法律,应当把维护大学生平等就业作为单独一章,把什么是就业歧视、禁止就业歧视的种类、大学生平等就业权、侵犯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如何诉讼,采取什么样的诉讼程序以及举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再次,我国应当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此规定是1997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已经同我国实际情况脱节。最后,完善地方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对于一些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或者保护地方就业特权的政策文件应当予以删除或者修改。例如,上海市2004年制定的《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对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己经影响了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因此,我国应当吸收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大学生就业实际情况修正不利于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法律规范,切实维护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加强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执法保护

首先,可借鉴我国消费者维权和反家庭暴力维权中积累的先进经验,设立与平等就业有关专口的声讯服务电话、微博或者微信等多种维权方式,这样大学生或者其他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遭在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进行维权。当大学生和其他劳动者就业权益受到不平等对待时,可通过电话热线、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执法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诉进行调查、整理与核实,对于损害大学生和其他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不知道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也可向就业维权机构进行咨询。就业维权机构应当把收集的典型案例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让更多的人了解与平等就业有关的知识。

其次,设立与平等就业有关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是时代的结果,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的补充机制。它满足社会需求,赋予公民个体、社会组织得到起诉权,使公民个体、社会组织在国家之外用公益诉讼这一平台承担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职能。当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犯时诉讼主体不仅公民个人可以提起诉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也等机构等都可切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周慧.透视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以国际法与比较法为视角[J].时代法学,2006(4).

[2]张光磊,王亚形,陈稻.研究生就业歧视法律问题研巧[J].法制与社会,2015(3).

作者简介:朱成 (1977- ),男,江苏徐州人,貴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作者: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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