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乱收费的目的

2022-08-17

第一篇:制止乱收费的目的

关于制止乱收费、乱订资料的规定

中 心 小 学

关于制止乱收费、乱订资料的规定

为严明纪律,严肃校风,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制止乱收费、乱订资料的现象发生,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现作规定如下:

1、 严禁级部、班主任或教师以任何理由统一或部分给学生订购报纸、单测卷、复习资料等各种教辅资料。

2、 严禁级部、班主任或教师以任何理由统一或部分给学生私自在外刻印试卷、练习题等。

3、 严禁级部、班主任或教师巧立名目,收取其他各种违反上级规定的各种费用。

4、 班级和教师个人为发展学生特长而举办的体育、美术等辅导班,应无偿进行,严禁向学生收取费用。

5、 学校鼓励教师在节约实用的原则下,自刻试卷练习题,以级部、学科为单位由学校统一印刷。

6、 对于学生确需的教辅资料,可由学生自主到校外购买。 对于顶风冒进者,一经学校查实,学校将给予严厉的处罚: (1)责令相关责任人写出深刻检查,限期如数退款。

(2)对于课任教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批评,取消评优树先资格;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调离中学;后果严重者,报市教育局备案,给予辞退。

(3)对于学校领导干部,明知故犯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停职审查,根据态度,决定其任职;如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报上级部门批准,撤消其一切职务。

(4)违反法律者,学校将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5)对于党员,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外,将报请上级组织给予党级处分。

中 心 小 学 2009.2.17

第二篇: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若干规定

1994-12-22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2日公

布施行)

第一条 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下简称三乱)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三乱行为。

审计部门依法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并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查

处三乱行为的工作。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设置罚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罚款权的行政机关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财政、物价和法制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和《罚没许可证》后,方可收费、罚款。

第五条 收费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收费人员,在收费区域内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持证收费。

行政执行人员行使罚款权,必须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有关罚款规定。

收到费款、罚款后,必须向相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专用票据,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收费专用章和收费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印章或者签名。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必须禁止: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

(四)不持证收费或者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费的;

(六)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

动,并从中收费的;

(七)将国家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者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的;

(八)国家机关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时,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证金的;

(九)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罚款行为,必须禁止:

(一)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超越法定期

限的;

(二)无《罚没许可证》擅自罚款的;

(三)行政执行人员实施罚款处罚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有关罚款规定的;

(四)罚款数额较大,不制作处罚决定书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摊派行为,必须禁止:

(一)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要求单位和个人集资的;

(二)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外,要求单位和个人赞助、资助和捐赠财物的;

(三)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无偿借调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

(四)行业主管部门强行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各种有偿培训或者购买不需要的技术业务资料或者器

材的;

(五)凭借职权强行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订阅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摊派行为。

第九条 财政、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行为进行定期审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执行罚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财政、物价部门报送收费、罚款情况统计表,提供帐册和专用票据。

第十条 罚款和按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和罚款收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执行罚款单位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

单位经费划拨挂钩;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提成。

执行罚款单位不得给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个人奖金、补贴收入挂钩。

第十二条 对三乱行为,相对人有权抵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三乱行为进行举报。

严禁对抵制、举报三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财政、物价、审计、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接到对三乱行为的举报后,经初步审查,属于本部门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调查,并在两个月内结案,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但最迟不超过三个月;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涉及本级政府的,应当报请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的三乱行为,应当通报监察

部门,与监察部门共同查处。

有关部门对三乱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监察部门指定

管辖。

第十四条 在查处三乱行为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票据、帐册、资料等有关情况;不得阻挠、拒绝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 乱收费行为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有本规定第六条第

(四)项乱收费行为的,责令改正,将违法收费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有其余几项乱收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将违法收费退还被收费单位或者个人;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十六条 乱罚款行为由财政、法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查处。有本规定第七条第

(三)、

(四)项乱罚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将违法罚款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罚款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有其余几项乱罚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将违法罚款退还被罚单位或者个人;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罚款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十七条 乱摊派行为由审计部门会同经贸、计划、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乱摊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将所收款物退还被摊派单位;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

违法所得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摊派财物已不存在或者摊派人力的,退还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者相当于所摊派人力的劳动

报酬。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反治安管理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三乱行为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四)转借、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罚没许可证》和收费、罚没票据的;

(五)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专用票据,多收费、多罚款,少开

票的;

(六)收费单位合并、分立、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

更手续继续收费的。

第二十条 对制止、抵制和举报三乱行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同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各种摊派的管理和监督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2日

第三篇:民政部关于严格制止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

(民函〔2004〕83号 2004年4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最近,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对部分省婚姻登记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中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第一,取消项目继续收费。如向农民收《婚育学校结业证》费、《离婚调解书》费。第二,强制服务收费。如在给农民办理结婚登记时强制销售存放结婚证的烫金盒。第三,巧立名目搭车收费。如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搭售福利彩票或搭车收取婚前教育书籍、光盘、胸花和彩条等费用。第四,使用票据不规范。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收费时,没有按照财务规定使用规范票据,而使用一般收款收据。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民政部门特别是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的现象已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和媒体关注的焦点。据了解,调查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并不是个别现象,而且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婚姻登记中的乱收费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民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民政部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中关于“坚决取消任何非自愿收费服务项目和各种搭车收费”的要求,杜绝婚姻登记工作中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治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婚姻登记乱收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端正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要求,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民政工作以民为本的宗旨。

二、采取必要措施,积极解决婚姻登记工作的编制和经费问题。婚姻登记是政府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解决登记机关的编制和经费问题。凡尚未解决编制和经费的可暂缓集中登记。地处偏远山区,人稀地广、交通不便的,不必强行集中登记。

三、要严格区分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的界限,做到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的人员、场地及收费三分开,禁止人员混用、场地交叉、收费混合的现象发生。婚姻登记机关不允许开展任何收费服务业务,收取婚姻证书的工本费必须实行价格公示制度。要在办理登记处的明显位置明确公示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收取工本费应开具正式行政事业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四、各级民政部门的婚姻服务机构在开展婚姻服务工作中,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所有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婚姻服务机构必须在明显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明示所有收费服务均为当事人自愿,同时须公布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及婚姻服务机构的上级投诉电话。收费服务必须使用正式发票,严禁搞强制性服务和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各级民政部门要正确引导婚姻服务,不得给登记机关下达婚姻服务创收任务。

五、要将治理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乱收费问题作为今年开展执法检查的工作重点。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民发〔2004〕17号)的要求,要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行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形象。各级婚姻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共同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收费及所有民政部门管理的婚姻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规范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彻底清理整顿婚姻登记中的乱收费问题。民政部将于下半年组织若干个检查组,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机关的行风建设情况,特别是婚姻登记中有无乱收费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抓好检查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在2004年7月底以前,要将执法检查和清理整顿情况书面分别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监察局。

第四篇:制止乱收费措施

学校制止乱收费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三乱”,减轻学生负担,特制定该措施:

一、收费报告制度:

任何班级在收费前,必须报告学校,学校再报教委审批后,方可收费,否则就是乱收费。

二、各班各种收费要通过公开栏或开条等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公开。

三、学生收费一律要使用《收费通知单》,学生凭单缴费,无单拒付。

四、各班要定期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情况,虚心听取深长意见,增加收费的透明度。

五、学校将对各班每月检查一次收费情况,有乱收费现象的,将对责任者作违纪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篇:制止乱收费责任书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和市、区有关部门关于治理行风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定,端正行风进一步规范学校和教师的收费行为,树立学校和教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责任书。

1、各办公室负责人、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是各部门、各年级、各教研组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组室)成员的收费工作负管理、监督责任。

2、严格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准收取规定此外的任何费用。

3、不准强制学生订购校服、报刊,参加保险和由学生自愿参加的活动,学生自愿参加的项目(按上级规定项目)应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经同意后才能办理。

4、严禁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销售部门(销售商)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

5、不准利用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提优、补差必须学生自愿、教师不准收费。不准动员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

6、各部门、组室要认真做好乱收费自查工作,学校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将收费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

学校将严格收费制度,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的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与考核挂钩。

新站小学部门(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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